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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

 

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

 

2012年7月

前言

地下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我国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长期过量开采,导致一些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水位持续下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

为查清全国地下水超采现状,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尽快核定和公布禁采与限采范围,迫切需要开展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

为统一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技术要求,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大纲》以《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以下简称《导则》)为主要技术依据,结合本次评价工作实际,规定了评价工作范围、任务、原则和评价期。

超采区划分标准基本依照《导则》制定,仅对个别指标进行了修改。

为增强可操作性,《大纲》对划分方法进行了梳理,对划分步骤进行了细化。

根据本次工作目的,在《导则》基础上,调整了超采区评价内容,完善了超采区编码规则,修改了文字报告编写提纲、表式样和图件编制要求。

根据各地在《导则》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地下水保护工作实际需要,重新制定了禁采区与限采区划分标准。

本《大纲》主要用于指导省级行政区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大纲。

 

一、总则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1、目标

通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地下水超采区现状,指导地下水禁采与限采范围核定工作,为严格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2、主要任务

(1)地下水超采区划分。

依据本《大纲》要求,收集评价期内地下水水位监测资料、地下水开采量统计资料、由于地下水开采引发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资料等,全面划分超采区。

(2)地下水超采区评价与复核。

对新划分的超采区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超采区数量、面积与分布、超采量、地下水水位动态、地下水开采引发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等。

对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批复的超采区进行复核,分析其变化趋势与治理效果等。

(3)地下水禁采区与限采区划分。

在超采区划分与评价的基础上,按照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保护与超采区治理的需要,划分地下水禁采与限采范围。

(4)提出地下水超采区管理建议。

紧密结合地方实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超采区管理建议。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收集,补充调查。

充分利用水资源综合规划、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等专项成果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

2、统一要求,因地制宜。

水利部统一工作部署,统一工作进度安排,统一技术要求。

在满足本《大纲》要求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3、综合评价,互为校核。

各地区可根据资料条件选择多种方法划分地下水超采区,根据不同方法得出的结果要互相校验、互为补充。

4、科学严谨,服务管理。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要力求科学、严谨、客观,以服务严格地下水管理、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为宗旨。

(三)工作依据

1、国家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2、标准规范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

《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

《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2005)

《地下水资源勘察规范》(SL454-2010)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3、技术资料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及相关规划成果等。

(四)评价期

评价期为2001~2010年,2001年为评价初始水平年,2010年为评价现状水平年。

(五)工作范围

本次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工作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主要地区;评价对象为评价期内地下水开采的主要含水岩组。

(六)技术路线

在地下水动态监测、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和实际开采量统计、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监测与调查及已往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基础上,采用补充调研、室内综合分析和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工作流程图见图1。

图1工作流程图

二、地下水超采区分类、分级、命名与编码

(一)分类

1、根据地下水赋存介质类型,将地下水超采区划分为孔隙水超采区、裂隙水超采区和岩溶水超采区。

2、根据地下水埋藏条件,将裂隙水超采区和岩溶水超采区分为裸露型和隐伏型两种类型,将孔隙水超采区分为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和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其中,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可根据条件进一步细分为不同含水岩组超采区。

浅层地下水是指孔隙地下水中埋藏相对较浅、且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及与当地潜水具有较密切水力联系的弱承压水。

深层承压水是指孔隙地下水中埋藏相对较深、且与当地浅层地下水水力联系微弱的承压水。

(二)分级

根据超采区面积大小,将其划分为下列四级:

1、地下水超采区面积不小于5000km2为特大型地下水超采区;

2、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小于5000km2且不小于1000km2为大型地下水超采区;

3、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小于1000km2且不小于100km2为中型地下水超采区;

4、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小于100km2为小型地下水超采区。

(三)命名

按地下水超采区所在地市级及其以上行政区名称和超采区分级、分类等,确定各地下水超采区的名称。

例如:

河北省保定市大型孔隙浅层地下水超采区。

(四)编码

地下水超采区的编码统一采用8位阿拉伯数码。

前2位数码为省级行政区代码;第3、4位数码为地市级行政区代码;第5位数码表示超采区分级(“1”表示特大型超采区,“2”表示大型超采区,“3”表示中型超采区,“4”表示小型超采区);第6位数码表示地下水赋存条件(“1”表示孔隙水,“2”表示裂隙水,“3”表示岩溶水);第7位数码表示地下水埋藏条件(“1”表示浅层地下水超采区,“2~5”分别表示第2承压含水岩组至第5承压含水岩组,“6”表示裸露型裂隙水超采区,“7”表示隐伏型裂隙水超采区,“8”表示裸露型岩溶水超采区,“9”表示隐伏型岩溶水超采区);第8位数码表示地市级行政区内同一种类地下水超采区的序号。

如河北省保定市大型孔隙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可表示为13062111。

地下水超采区编码的前4位数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执行。

 

XXXXXXXX

超采区序号

地下水埋藏条件

地下水赋存条件

超采区分级

地市级行政区代码

省级行政区代码

三、资料收集、整理与补充调查

(一)资料收集与整理

收集工作范围内水文地质勘查、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和已有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成果等,收集地下水动态和环境地质监测资料、地下水开发利用统计资料等。

按附表1~附表8进行统计汇总。

1、已有超采区评价资料

收集和整理已往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禁采区与限采区划分成果资料,了解评价和划分采用的资料序列、方法、标准,统计整理超采区、禁采区与限采区的分布范围、面积、水位动态、超采量等信息。

2、气象水文与水文地质资料

根据已往调查研究成果,收集整理工作范围内降水量、地下水埋藏条件、含水层结构和厚度、含水介质岩性、地下水补径排条件等资料。

3、地下水监测资料

收集整理工作范围内地下水监测资料,主要包括:

监测井位置、水位动态变化、水质,泉域分布、泉流量及水质等。

4、地下水资源量资料

收集统计工作范围内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资料。

5、地下水开采引发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资料

收集整理由于地下水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土地沙化、泉流量衰减、海(咸)水入侵、水质恶化等资料。

6、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相关资料

收集汇总已开展的超采区治理措施与治理成效等资料。

(二)补充调查

1、对于重要的地下水水源地、因地下水开采引发了严重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应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实地了解地下水开采与保护状况及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2、当收集的地下水水位、开采量或水质资料不足或明显异常,影响地下水超采区划分与评价工作质量时,应进行补充调查。

四、地下水超采区划分

(一)基本要求

1、采用2001~2010年资料序列进行地下水超采区划分。

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采用全国及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

当评价期内地下水补排关系与原规划成果差异较大时,应对可开采量进行补充计算与校核。

2、按本《大纲》地下水超采区分类要求,分别划分地下水超采区。

深层承压水原则上要求分层划分超采区。

3、评价选用监测井的密度应满足相应成图比例尺要求,较均匀分布在工作区内,监测数据基本能反映工作区内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情况。

4、采用水位动态法时,以《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规定的水资源二级区套地市级行政区划分工作分区,填报附表9;采用开采系数法或引发问题法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划分较水位动态法精度更高的计算单元。

(二)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标准

地下水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造成地下水水位呈持续下降趋势,或因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了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是判定地下水超采和划分地下水超采区的依据。

以评价期内年均地下水水位变化速率、年均地下水开采系数、地下水开采引发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作为主要衡量指标划分超采区。

1、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标准

(1)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造成地下水水位呈持续下降趋势的区域;

(2)地下水开采引发了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土地沙化、名泉泉水流量衰减、海(咸)水入侵、水质恶化等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

2、严重超采区划分标准

(1)在浅层地下水超采区、裂隙水超采区和岩溶水超采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划分为严重超采区:

①评价期内年均地下水开采系数大于1.3;

②评价期内孔隙水水位年均下降速率大于1.0m/a,裂隙水或岩溶水水位年均下降速率大于1.5m/a;

③评价期内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年均衰减率大于0.05;

④由于地下水开采引发了地面塌陷,且100km2面积上的年均地面塌陷点多于2个,或坍塌岩土的体积大于2m3的地面塌陷点年均多于1个;

⑤由于地下水开采引发了地裂缝,且100km2面积上年均地裂缝多于2条,或同时满足长度大于10m、地表面撕裂宽度大于0.05m、深度大于0.5m的地裂缝年均多于1条;

⑥由于地下水开采引发了地下水水质污染,且在评价期内污染后的地下水水质劣于污染前1个类级以上;

⑦由于地下水开采引发了海水入侵,造成氯离子含量大于1000mg/L;

⑧由于地下水开采引发了咸水入侵,造成地下水矿化度大于1000mg/L;

⑨由于地下水开采引发了较严重的土地沙化现象。

(2)在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划分为严重超采区:

①评价期内地下水水头年均下降速率大于2.0m/a;

②评价期内地面年均沉降速率大于0.01m/a;

③由于地下水开采引发了地下水水质污染,且在评价期内污染后的地下水水质劣于污染前1个类级以上。

3、一般超采区划分标准

地下水超采区内不符合本《大纲》中严重超采区划分标准的区域划分为一般超采区。

(三)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法

地下水超采区划分主要采用水位动态法、开采系数法和引发问题法三种方法。

1、水位动态法

以地下水水位(埋深)年均变化速率为评判指标进行超采区划分,具体方法如下:

(1)计算地下水监测井水位(埋深)年均变化速率

统计评价期内各年监测井地下水水位(埋深)值,计算其地下水水位(埋深)年均变化速率,判断是否呈持续下降趋势。

地下水水位(埋深)年均变化速率按式

(1)计算:

(1)

式中:

——年均地下水水位(埋深)变化速率(m/a);

H1——初始水平年地下水水位(埋深)(m);

H2——现状水平年地下水水位(埋深)(m);

——时间段(a)。

参与计算的水位(埋深)值应统一采用同一时间点的水位(埋深)值或采用年均水位(埋深)值。

(2)绘制水位变幅图

根据上述资料与计算结果,按不同地下水类型,绘制评价期内年均地下水水位(埋深)下降速率分区图(图1)。

分区精度至少满足下述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细化:

浅层地下水:

0-1.0m/a,>1.0m/a;

深层承压水:

0-2.0m/a,>2.0m/a;

裂隙水、岩溶水:

0-1.5m/a,>1.5m/a。

(3)初步圈定地下水超采区边界Ⅰ

根据地下水水位(埋深)年均下降速率的大小,初步圈出不同类型地下水超采区边界(包括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

2、开采系数法

以地下水开采系数为评判指标进行超采区划分,具体方法如下:

(1)计算开采系数

①以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为基础,统计计算不同类型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

②统计评价期内各计算单元不同类型地下水每年实际开采量;

③根据统计结果,按式

(2)计算评价期年均地下水开采系数:

(2)

式中:

——年均地下水开采系数;

Q实采——评价期内年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万m3);

Q可采——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万m3)。

(2)绘制开采系数分区图

根据上述资料与计算结果,绘制地下水开采系数分区图(图2)。

共分3个区,开采系数分别为:

<1.0,1.0-1.3,>1.3。

(3)初步圈定地下水超采区边界Ⅱ

根据开采系数大小,初步圈出不同类型地下水超采区边界(包括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

3、引发问题法

以地下水开采引发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作为评判指标进行超采区划分,具体方法如下:

(1)计算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参数

①年均泉水流量衰减率按式(3)计算:

(3)

式中:

——tl~t2期间年均泉水流量衰减率;

Q泉t1——t1年年均泉水流量(m3/s);

Q泉t2——t2年年均泉水流量(m3/s);

——时间段(a)。

②年均地面沉降速率按式(4)计算:

(4)

式中:

V沉——年均地面沉降速率(mm/a);

——时间段(a);

ΔH——

时间段内的地面沉降量(mm)。

③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采用单指标法确定评价期初、末地下水水质的类别。

④统计因地下水开采引发的地裂缝、地面塌陷的数量和土地沙化的面积。

(2)绘制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分布图

根据地下水开发利用引发的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土地沙化、海(咸)水入侵、泉水流量衰减等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的分布及其严重程度,绘制因地下水开采引发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分布图(图3)。

(3)初步圈定地下水超采区边界Ⅲ

在上述基础上,初步圈出地下水超采区边界。

4、地下水超采区划分

对采用不同方法初步圈定的地下水超采区边界(Ⅰ、Ⅱ、Ⅲ)进行叠加,圈出三个边界的外包线;综合考虑地下水开发利用实际情况、水文地质条件、超采区划分精度、基础资料的可靠性、评价期前地下水超采情况等因素,对圈定的边界进行调整和修正,确定超采区分布范围,并划分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

当三种方法圈定的地下水超采区边界出现较大差异时,应对各方法采用的基础资料进行重新校核,综合分析各种影响因素,合理确定超采区边界。

跨行政区的地下水超采区衔接问题,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在垂直分布上,不同含水岩组超采区重叠时,按最大地下水超采区域进行总面积统计。

地市级行政区内具有封闭边界、围括面积最大的地下水超采区(可包含严重超采区)作为独立超采区,按本《大纲》要求进行命名与编码。

五、地下水超采区评价与复核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内容包括超采区数量、面积与分布、地下水水位动态、地下水超采量、地下水超采程度、因地下水开采引发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等。

对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批复的地下水超采区,应组织进行复核,对超采区变化趋势及治理成效进行分析。

按附表10~附表15进行汇总。

(一)地下水超采区数量、面积与分布

1、逐一对各独立超采区的面积、分布、地下水类型、超采程度(一般、严重,下同)、超采区分级(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下同)等情况进行描述。

2、按地下水类型、超采程度、超采区分级分类统计各地市级行政区及全省的超采区数量和面积。

3、统计全省超采区总数量、总面积及不同含水岩组超采区重叠面积。

(二)地下水超采量

1、在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和地下水超采区划分的基础上,计算各超采区地下水可开采量。

已进行可开采量校核的,采用经审查的校核成果。

2、统计各超采区实际开采量,出现异常情况时需进行校核。

3、按超采区类型、超采程度、超采区分级分别统计地市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地下水年均超采量和累计超采量。

(三)地下水水位动态

1、分析地下水超采区水位动态变化的总体情况。

2、分析地下水超采区中心水位或代表性水位动态变化,并计算其年均下降速率。

3、统计不同类型地下水超采区现状年最低水位(埋深)值和评价期内最大变幅。

(四)地下水开采引发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

1、分析地下水超采区内海(咸)水入侵、地下水污染等问题,确定其分布范围、面积及水质变化情况。

2、分析地下水超采区内地面沉降状况,确定评价期内年均地面沉降量和多年累计地面沉降量,统计沉降区面积。

3、统计计算地下水超采区内泉水流量年均衰减率。

4、统计地下水超采区内地面塌陷点个数,确定各塌陷点地理位置及塌陷岩土体积,分析塌陷点分布规律。

5、统计地下水超采区内地裂缝条数、长度、地表面撕裂宽度和深度,确定其地理位置,分析地裂缝分布规律。

6、分析地下水超采区内土地沙化及植被衰减情况。

(五)地下水超采区复核

1、对已经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本次划分的超采区与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公布的超采区进行对比,分析超采区面积与分布、超采量、地下水水位动态、超采程度等的变化情况。

2、分析地下水超采区总体变化趋势。

3、分析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措施及成效。

六、地下水禁采区与限采区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地下水超采区划分的基础上,组织划分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成果按附表16汇总。

已经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的省份,应进行复核。

(一)地下水禁采区划分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下列区域应划为禁采区:

1、城市管网覆盖并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地区;

2、具备其它替代水源条件的地区;

3、发生了严重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

4、高速铁路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保护区、重要文物保护区;

5、其它需要禁采的区域。

(二)地下水限采区划分

在地下水超采区内,除禁采区外的区域,应全部划为地下水限采区。

七、地下水超采区管理建议

主要从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管理的建议。

1、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

根据超采区内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根据管理需求提出下一步相关工作思路。

2、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在分析超采区日常监管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

3、严格控制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

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严格控制超采区内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的具体建议。

4、优化地下水开采布局,合理配置水资源

根据地下水开采布局、水资源配置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替代水源条件,提出超采区内地下水开采布局调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具体建议。

5、强化节水措施

在用水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超采区内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的具体建议。

 

八、成果要求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成果包括文字报告、成果表、图件三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提交评价成果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一)文字报告

包括封面、责任页、前言、目录、正文等部分。

封面格式见文字报告封面格式(附件1),文字报告主要内容参考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

(二)成果表

包括阶段成果表和成果汇总表,见附表1~附表16。

(三)图件

根据不同的划分方法,绘制相应的图件(见附件3)。

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电子地图数据和纸质图件。

1、图件编制原则

(1)图面要主题明确,内容清晰、针对性强;

(2)编图所用术语在科学严谨的基础上,要做到通俗易懂;

(3)除规定的内容外,可视当地情况增加与编图目的相符的补充内容。

2、地理底图

选用1:

25万比例尺工作底图。

底图包含:

①国界,省、地、县三级行政区界及其首府所在地标志与名称,海岸线,山丘区与平原区界线,一般基岩山丘区与碳酸盐岩岩溶山区界线,线距为5°的经、纬度线;②骨干河系和大型运河,骨干铁路,大型湖泊、水库等。

3、电子地图

电子地图数据统一以shapefile数据格式上交(应包括*.dbf,*.shp,*.shx与*.prj四个文件)。

坐标系统一采用度为单位的经纬度坐标,在ArcGIS中名字为Geographic,坐标系为1980西安坐标系。

4、纸质地图及tiff格式图件

纸质地图及tiff格式图件(彩色,分辨率600dpi)地图投影统一为Albers等面积割圆锥投影,中央经线105度,第1、第2纬线27度、45度。

成图比例尺为1:

100万,其中内蒙按东部、中部、西部分别编图,新疆按南部和北部分别编图,甘肃按西部和东部分别编图。

分几个部分分别编图的省区要考虑各部分的衔接。

5、图面编排

图名写于图件上方居中;方向标标于图件的右上方,图例标于图件左下方,比例尺标于图例之下;技术责任表标于图件右下方,标明编图、清绘、校核、审定责任人姓名。

6、图例

见附件4。

未做要求的,按国家或行业制图标准执行。

密级

附件1文字报告封面格式

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分省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20××年××月)

 

附件2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第一章绪言

1.1任务来源

1.2编制依据

1.3工作范围与对象

1.4水平年与评价期

1.5技术路线

第二章区域概况

2.1基本概况

2.2气象水文

2.3地质与水文地质

2.4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

2.5地下水监测站网分布与监测

第三章地下水超采区划分

3.1概述

3.2水位动态法

3.2.1划分标准

3.2.2工作分区

3.3.3监测井及水位动态

3.3.4初步划分结果

3.3开采系数法

3.3.1划分标准

3.3.2计算单元

3.3.3开采系数计算

3.3.4初步法划分结果

3.4引发问题法

3.4.1划分标准

3.4.2引发问题分析及相关参数计算

3.4.3初步划分结果

3.5超采区划分结果

3.5.1初步划分结果比对分析

3.5.2边界调整与修正

3.5.3超采区划分结果

第四章地下水超采区评价与复核

4.1超采区数量、面积与分布

4.2超采量

4.3水位动态

4.4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

4.5超采区复核

第五章地下水禁采区与限采区划分

5.1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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