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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

 

第一部分民商审判思维

一、全局思维

⏹是指考虑全局效果。

顾全局,尊重全局。

⏹1、注意政治效果(方向性)、社会效果(大众性)和法律效果(统一性)。

支持(贡献)党、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工作大局。

要权衡利弊,充分考虑解决问题的可能性,考虑问题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考虑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

 

⏹2、整体利益优先于局部利益、国家利益优先于地方利益、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

 

3、在全局利益与法律利益冲突时,要区分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

冲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实体法律利益应当让渡,这符合冲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冲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外的利益(地区秩序、社会效益、财物利用等)时,实体法律利益不应当让渡,程序法律利益可以让渡(改变开庭、宣判、执行时间、地点、人员和形式等)4、考量全案,综合平衡

二、和谐思维

 

⏹是指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

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和谐观的基本观点。

 

⏹审理方法有利于社会和谐;注重调解,追求化解纷争的民事诉讼目标;审理结果有利于社会和谐(人与人、人与自然、自然与自然)

三、公益思维

⏹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

这里指立法者在创制律例、法官在审理案件、决定法律适用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不拘泥于法律词句,而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原则,以求得更公正的结论或判决。

 

⏹依法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北京此电影“不看是傻瓜”案)

四、理性思维

⏹指处理问题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和自然进化原则来考虑的态度,考虑问题、处理事情不冲动,不凭感觉做事情。

⏹理性思考、局外裁判、反对感情用事。

既防止形式上“冷血”,更避免实质上“疾恶如仇”。

要区分生活中的感性和司法中的理性。

五、规范思维

⏹规范指法的规范。

⏹指服从法律、尊重法律

⏹(权与法关系的误区,法是形式、权是内容,非法之“权”不为权,强力也)

六、衡平思维

⏹英国有衡平法(equity),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

 

这里的衡平指衡量公平。

类似衡平(地区类似、主题类似、时间类似、行为类似和结果类似等的比较衡平)。

如某单位分配单身施舍,2职工1间、已婚1间、有小孩1间半、小孩14岁2间争论;“禁酒驾”争论。

七、公平思维

⏹公平分配法律利益。

要求程序利益分配公平;实体利益分配公平;调解方案公平(不公平调解条款与调解自愿原则的评价)。

⏹注意区分公平原则与公平责任,公平原则是一种理念(总则条款),贯彻于立法、司法,体现在公平分配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如不可抗力免责,合同赔偿责任限制(可预见限制,损失扩大防范责任自负等),相关因素公平分担责任等。

公平责任是一种具体的民事责任(分则条款),仅指相关因素公平分担责任及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

八、中立思维

⏹中立即中正独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程序中立、裁判中立、调解中立和法官形象(言行)中立。

九、人权思维

⏹主体平等权的保护(如法定表决权多数违反平等原则决定少数人村民、公司股东、合伙人不享有平等的利益分配权;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部分人接受公共利益如通行、公共消费的权利如商店拒卖特定对象等);人身权的保护(如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不得让渡、被非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保护(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得非法剥夺);

十、正义思维

⏹正义是指公正、正当的道义。

这里是指敢于申张正义,主持公道。

⏹依法惩恶扬善、关注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与违约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如以抵押物抵偿借款执行余款案)。

十一、公开思维

⏹公开是指面向大家,不加隐蔽。

⏹公开审判要求程序公开,审判主体公开,举证质证公开,诉辩争点公开,裁判理由公开审判程序公开,裁判结果公开,

⏹裁判理由公开

 

十二、诚信思维

⏹诚信是指诚实和信用,它既体现于一个人的个性、价值取向之中,又与企业的顾客商誉价值紧密相关。

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

 

⏹依法否定不诚实信用行为。

即坚持解释文义、认定证据、评判行为、裁判争议诚实信用,法院、法官其他行为诚实信用(言行一致、重视先例,不采用当事人主张的先例应当说明理由)。

⏹ 

第二部分民商审判的基本方法

 

民商审判的基本程序:

1、阅卷;2、归纳焦点;3、委托鉴定;4、现场勘验;5、寻找相关法律;6、通知开庭;7、法庭调查和辩论;8、法庭调解;9、制作审理报告和合议庭评议;10、制作裁判文书及报批;10、宣判及送达裁判文书;11、案卷归档。

一、庭前准备方法

1、检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包括案卷数、必要的诉讼材料和诉讼费收取情况);

2、通知举证,组织庭前证据资料交换;

3、庭前调查(包括委托鉴定、现场勘验和核查证据);

4、归纳诉(上诉、申诉、申请再审)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争议的焦点;

5、焦点问题审查(事实证据的举证完全情况,寻找相关法律法规,初评双方的诉讼请求);

6、通知开庭,告知合议庭成员姓名。

二、主体资格审查方法 

⏹审查参诉主体的主体资格 、到庭和合理理由不到庭情况,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情况

(一)审查涉案主体是否全部参诉,是否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二)审查参诉主体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到庭和合理理由不到庭情况,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情况;

⏹(三)审查参诉人员是否合法,代理人是否有合法授权,当事人未到庭的代理人是否有特别授权;

⏹(四)审查区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五)审查法人、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的主体资格。

三、事实调查方法

(一)落实举证责任

⏹1、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

要求当事人有证举在法庭,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在严格依照民诉法的前提下实行“三公开”,即公开证据和证据内容;公开证据来源和线索;公开质证。

 

⏹2、做好证据的补充调查。

“你主张我取证”,虽然让法官增加了不少工作量,更辛苦更累,但必要的取证却更好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对假证、伪证的行为坚决给予严厉的批评和制裁。

必要时候使用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加以惩戒,有效地保证了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事实主张)

 

⏹2、举证责任倒置

(1)举证责任倒置必须依法律明文规定。

(2)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排除权利人承担基础证据的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人举证不能并不当然认定对方主张的事实,认定的事实应有相关证据应证,但不需充分

 

⏹(3)持有对对方有利证据的披露责任

⏹a、该证据唯一;

⏹b、对方有证据证明该证据现存在于当事人处;

⏹c、允许当事人以已丢失的合理理由抗辩;

⏹d、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不是以对方的主张认定事实,应有相关证据应证,但不需充分。

⏹(4)自己行为的举证责任

⏹1、格式合同意思模糊的举证责任

⏹2、行为意思模糊的举证责任 

⏹如“还欠款7000元”争议案

(三)有效证据的认定

⏹1、“非法”证据的认定

⏹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手段取得的证据,要区分对待:

(1)如果证据本身的存在与非法手段无关,可以作证据认定;

(2)取证手段构成证据效力组成部分的,该证据不予认定;

⏹(3)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手段形成的证据,一律不得认定。

5

⏹2、矛盾证据合理认定

(1)相反证据合理排除;

(2)采信证据符合内心确信;

4、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

(1)有利于当事人自己的陈述

(2)不利于当事人自己的陈述

(3)与其他当事人有关与自己无关的事实

(4)当事人组织内部员工证言的认定

(5)适用自认规则的例外情形:

⏹A、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B、涉及其他人利益的;

⏹C、与客观真实不符的。

(四)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

⏹1、举证责任不归责于一方。

⏹2、双方均有举证行为。

⏹3、没有其他证明事实的条件。

认定的事实不得冲突“客观真实”。

⏹4、双方举证比较,一方优劣明显。

避免简单以举证数量区分优劣。

⏹如“阴阳合同”纠纷,得从双方主张的合理解释及相关证据、符合市场行情情形分析认定。

优劣不分,则鉴定确定。

⏹5、不得违反情理。

 

(五)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

⏹所谓“客观真实”,就是“司法机关所确定的这些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实无疑。

⏹所谓“法律真实”,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的事实。

⏹“法律真实”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最低标准,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必须符合“法律真实”的标准;“客观真实”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最高标准,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一般达不到“客观真实”标准,“客观真实”是证明活动的终极目标。

追求“法律真实”不能否定“客观真实”,因为两者是辩证统一的,两者不矛盾。

虽然作为诉讼证明要求的“真实”只能是“法律真实”,但“法律真实”不得背离“客观真实”。

 

⏹应当以“法律真实”为证明事实的形式要求,“客观真实”为证明事实的实质目标要求。

“客观真实”是必须尊重的事实,不能以符合“法律真实”而排除“客观真实,这才是正确对待两种真实的正确态度。

⏹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一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即符合“法律真实”;二十不得冲突“客观真实”。

⏹ 

(七)自由心证的运用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对一切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及其取舍运用,法律不做预先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知、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由此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其基本指导思想就是认为法定证据制度下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是一种“形式真实”,而诉讼证明的目标,应当是符合法官内心确信的案件真实情况的“实质真实”。

⏹法官都不相信的事实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2、下列情形适用:

(1)必要的证据酌情推定;

(2)优势证据的评判;

⏹(3)证据充分性的判断;

⏹(4)矛盾证据排除的合理性判断。

(六)事实清楚的标准

⏹1、具备裁判必要的事实;

⏹2、裁判必要的事实有“法律真实”的证据证明; 

 

⏹基本标准与要求

(1)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没有矛盾

⏹确凿事实,可以分为案内确凿事实与案外确凿事实。

在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中,随着证据搜集运用的推进,总有部分事实被证据所证明,甚至达到确凿无疑的程度,形成案内确凿事实。

依据证据认定事实,不能与这种已经被证明的确凿事实相矛盾。

 

(2)认定的事实不违反常理,有合理解释的除外

⏹所谓情理,反映人们所能认识到的事物的自然状态与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而违背情理的事实一般不能成立。

⏹(3)有关事实证据矛盾合理排除。

如果案件中存在重大矛盾,而且难以解决,不能认定相关事实。



⏹(4)已形成的证据体系且形成内心确信并排除合理怀疑。

四、调解方法

(一)查清基本事实和分清基本是非是(法官掌握)是调解基础

(二)指导双方协商或者提供建议调解方案(可以酌情“背靠背”或者“面对面”差额提出方案)

⏹(三)建议调解方案应当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符合基本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接受情况拟定

 

⏹(三)调解协议审查

⏹ 1、合法原则

⏹2、自愿原则

⏹3、调解协议应当公平或者自愿让步

五、合议庭评议方法

(一)评议基本事实是否清楚(以主审法为主

(二) 分清基本是非(合议庭成员不分主次)

⏹(三) 议定对争议的裁判意见(原则上审判长最

⏹后发表意见)

⏹(四)归纳拟定裁判条款和宣判内容(一般以审审法官为主)

六、裁判方法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理论界有两种观点:

解决民事争议和保护民事权利

⏹裁判一般具有三中意义:

一是解决争议;二是说服当事人;三是宣讲法律。

(一)正确认定事实

⏹裁判的事实根据必须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事实。

庭后出现的证据,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查证或者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才能作为裁判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适用法律

⏹1、法律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2、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分物权(法律)、债权(法律、合同)、知识产权(法律)

如双重标准案例:

A、讼师带徒弟学费案;B、不良资产诉讼后又转让不良资产案。

⏹3、注意区分法条性质:

⏹A、法的级别适用效力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效力

(如交强险对无证驾车受害人的赔偿)

⏹B、普通法和特别法

⏹C、效力性强制条款和管理性强制条款

⏹D、主体法和行为法

⏹E、相对性条款与绝对性条款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即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它指法院或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客观现实中还是在法学研究中,都是值得共同重视的法律问题。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疑难案件中,当法律空白、冲突时,法官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独立判断、权衡并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

 

⏹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

⏹1、必须具有自由裁量空间(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具体);

⏹2、必须公正合理地裁量;

⏹3、必须具有裁量事实基础;

⏹4、必须说明裁量理由。

(四)作出裁判

⏹1、准确确定案件性质(案由),案件事实决定案由,不是案由圈定案件事实(如一审判决离婚后一方中奖奖金纠纷案;委托贷款合同条文理解争议案)。

⏹2、裁判必须根据认定的事实、依据有效的法律。

被告缺席、拒绝答辩,缺席判决不是简单按照原告的诉讼主张、诉讼请求。

 

⏹3、裁判文字必须说理、明确无误,内容必须能够执行,裁判应当使用通俗语言文字和法律用语。

 

⏹4、裁判应当判尽,不得超判。

(1)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及辩解都应当裁判:

⏹A、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包括起诉、上诉请求)应当在裁判正文中裁判;

⏹对当事人的辩解(包括答辩、抗诉申诉和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说理中答复。

 

⏹B、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辩解以起诉状、上诉状、抗诉申诉和再审申请为根据,但应当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

⏹C、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原一审确定的诉讼请求范围为限。

法理上讲,再审不应当超出上诉审、上诉审不应当超出一审,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可以原一审为限为宜。

(2)不告不理为原则,职权干预为例外:

⏹A、对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外的争议不得裁判,原告最大的败诉是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B、民事裁判具有相对性,裁判不得对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人产生法利益上的影响;

⏹(3)职权干预为例外:

⏹A、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案外人利益的;

⏹B、民事行为被依法宣告无效后依法应当恢复行为前的财物事实状态。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概括解释:

⏹A、拒绝承担民事责任概括调轻民事责任;

⏹B、高要求追究民事责任概括依法应当调整的“高要求”以内的最重民事责任;

⏹C、对原判的服判概括对原判判项的综合权益的服判。

⏹5、诉讼费的负担与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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