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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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织金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织金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统。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镇居民建房、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农林等用地,E,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

1

行~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必须按《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来控制各类用地性质的兼容性。

超出《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七条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

500或1:

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

及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并用坐标标注~图上还须标明机动车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规划用地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八条在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控制指标要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九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和规范执行。

第十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成片开发的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

多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6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1400平方米以及高层公建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城乡规划区内村镇建设~难以达到规定面积的,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

2

按附表

(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

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只有底层商业或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准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五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第十六条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土地出让规划条件。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术标准的规定及城市设计、景观风貌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总平面布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获得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2.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h,小时,的要求,活动场地必须满足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以外。

3、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4、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

第十九条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景观等要求确定~且还应满足本章规定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

1.11,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照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注: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000000000-30-45,含-60,含-,0,含153045,,方位0-150000,45,60,,0,折减系数1.0L,.,L0.,L0.,L0.9,L00-45,含,,含,第二十条新建低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规定如下:

一,低层住宅主采光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

二,低层住宅与多层、中高层住宅主采光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三,低层住宅与高层住宅主采光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四,低层住宅山墙与相邻住宅主要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当山墙面进深小于13米~且山墙面无窗、无外挑阳台~山墙面与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住宅纵墙面的最小间距不小于7米~与高层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进深大于等于13米、或山墙面开窗、或山墙设有外挑阳台的~应按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

五,低层住宅山墙与相邻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与高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条多层、中高层住宅之间最小间距规定如下:

一,两栋住宅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住宅相互垂直布置时~当山墙面进深小于13米~且山墙面无窗、无外挑阳台~山墙面对纵墙面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进深大于等于13米、或山墙面开窗、或山墙设有外挑阳台的~应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三,住宅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

1.当两栋住宅纵墙开窗面之间的夹角小于或等于15?

时~最窄处

4

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控制最小间距。

2.当两栋住宅纵墙开窗面之间的夹角大于15?

小于或等于60?

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栋住宅纵墙开窗面之间的夹角大于60?

小于或等于90?

时~最窄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小间距控制。

第二十二条新建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规定如下:

一,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间距~旧城区:

不得小于24米,新区:

不得小于30米.

二,高层住宅与多层、中高层住宅住宅纵墙,居室开窗面,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与低层住宅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三,高层建筑的山墙进深小于13米~且山墙面无窗、无外挑阳台时~与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住宅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13米~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20米,山墙进深大于或等于13米、或山墙开窗、或山墙设有外挑阳台时~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四,高层住宅之间、高层住宅与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住宅间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

1.当两栋住宅纵墙开窗面之间夹角小于或等于60?

时~最窄处间距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2.当两栋住宅纵墙两开窗面之间夹角大于60?

时~最窄处间距按本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其他各类建筑与住宅之间的间距按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执行~且最小间距不得低于本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筑设计规范无日照要求的按相关行业规定综合考虑。

第二十五条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按1:

2比例控制~并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六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二,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结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和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5

第五章建,构,筑物退让距离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军事、气象台、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城市绿地和电力、电讯保护区及其用地边界建设时~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建,构,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进行退让~并应符合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

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不少于5米~且应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二,建筑物的地下室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周围建筑的安全和施工安全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

地下建筑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低、多层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米。

在旧区中心地段的商业街~按此规定控制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第三十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三十一条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米的~旧城区不得小于,米~新区不小于8--1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米、小于或等于,,,米的~旧城区不得小于,米~新区不小于10-15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米~旧城区高层建筑不得小于,米~新区高

6

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三十三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米。

第三十四条沿河道和排水干沟,管,新建、改建建筑物~除需满足防洪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织金河主河道~除新桥至重新桥段根据古城景观改造需要按审定的规划退让外~其余河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退让~河岸蓝线根据不同的位置按现在的河岸边线退让10-30米。

二,化跨河主河道及其余河段按上款规定退让。

三,由四方井流向织金河的小河沟段~两岸按不小于5米的距离退让~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四,凉江河及东山、鱼山景区的河沟两岸按不小于5米的距离退让~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五,排水干沟,管,按规划的干沟,管,外侧及不小于3米的距离退让。

第三十五条沿铁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的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围墙高度不超过2.5米。

铁路干线土0.00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起计算。

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须经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退让城市绿线按经批复的各层次规划确定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退让紫线距离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文物古迹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退让黄线距离~应符合城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靠高速铁路、通信、微波、军事设施等设施周边的建,构,物退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架空电力线

7

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的距离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1—10kv5m

35—110kv10m

154—330kv15m

500kv20m

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部门确定。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第四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和抗震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节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以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或其前面道路临接广场、河道和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应将广场、河道和电力线路保护的1/2宽度计作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公式计算

H?

1.5,B+b)

公式中:

H———沿街建筑高度

B———规划道路红线宽

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第四十三条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设置必须电梯。

二,底层做架空尽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设置必须电梯。

三,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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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电梯。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算起~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

第四十四条在气象台、电台、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应按国家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保护规划予以保护。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均应符合相应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六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工程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构,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宜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

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盖板不得外露。

第四十八条各类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在建成区城市主、次道路上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若确需新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力杆线~须经论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空调外机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线和设施~应结合道路改造~按本条要求逐步规范。

第五十一条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组团,~除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按下列标准增加配套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含社区警务室,:

9

一,2万至10万平方米,不含10万平方米,~不应少于150平方米,

二,10万至20万平方米,不含20万平方米,~不应少于200平方米,

三,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不少于250平方米~并按每多建1万平方米住宅增加10平方米,当建设规模超过50万平方米的~视具体情况按25万平方米为单位划分成若干社区~每个社区按400平方米标准配套。

增加配套社区服务办公用房,含社区警务室,应与住宅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无偿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统一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新建住宅区应按每千人180平方米~结合集中绿地安排居民健身设施用地。

第五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

2.车站、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千人。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

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

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

10

平方米~与周边建筑的间隔不小于8米。

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2.

转运量确定。

第五十四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二《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设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50,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大于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

五,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组团,地面停车位不应大于总停车位的10%。

第五十五条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的设置,按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严格执行《织金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及户外广告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和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范围设置。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建筑、交通设施、纪念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

第八章城市绿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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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城市绿地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许可的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除外。

第六十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2米,主干路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小于3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二,道路绿化与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相关技术要求。

第六十一条居住区绿化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应按相应规模配置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绿地和配套公建所属绿地等。

三,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便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四,中心公共绿地应符合组团绿地设置的要求。

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五,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达到以下要求:

组团不少

22于0.5m/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

2于1.5m/人,并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第六十二条新建工业区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

一,行政办公、教育科研、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公共建筑项目绿地率不少于35%。

二,金融、商业项目绿地率不少于20%。

三,各类工业厂区绿地率控制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

第六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

1、贯城河历史地段:

贯城河穿越古城段的沿河两岸~南至上水关

12

新桥位置,开始~北至下水关,重新桥位置,结束。

、新华路历史地段:

北至古城北门~南接古城南门~是古城中贯2

穿南北的商业街。

3、新华西路历史地段:

西门至“洄龙涌瀑”~包括新华西路、支前路等传统商铺。

4、织金街历史地段:

位于工业路~西至东门~东至东山鱼山景区。

5、“双潭对镜”历史地段:

西至沿河路~东到丁公堤~北至小东门~南到文昌阁。

第六十四条保护区的建设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各种建设活动需规划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规模较大的修建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经专家评审。

第六十五条控制地带的建设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

第六十六条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所有市政管线采取地下敷设方式,保护区内不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市政基础设施采用户内式或适当隐蔽~其外观和色彩应与所在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六十七条沿织金河、化跨河10-30米范围只能作为绿地~不得新增任何建设工程项目。

第六十八条保护区的具体要求按附表,三,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织金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本规定施行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建筑设计方案未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已审定但未报建单体方案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建筑设计方案已审定但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由织金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织金县城市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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