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高考方案公布 本科一批与二批合并为本科普通批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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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高考方案公布本科一批与二批合并为本科普通批doc

北京市新高考方案公布2019年本科一批与二批合并为本科普通批

【北京市新高考方案出炉!

明年,本科一批与本科二批合并为本科普通批】

①2019年将本科一批与本科二批合并为本科普通批;

②从2020年起,北京高考科目调整为语数外3门,不分文理科,每门科目满分150分,总分450分;

③从2020年起,参加本科院校招生录取的考生的总成绩由语数外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考生选考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其中选考科目每门满分100分,即高校招生录取总分满分值为750分。

建立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自2017年9月1日起,从高一年级开始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01

考试科目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所设定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3门科目。

02

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

(1)考试内容

合格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必修课程要求为依据;

等级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必修课程和选修Ⅰ课程要求为依据。

(2)考试科目及对象

所有科目均设合格性考试,考试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设等级性考试。

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从6门等级性考试科目中自主选择参加3门科目考试。

考试对象仅限当年参加本市统一高考的考生。

(3)考试时间及成绩呈现形式

合格性考试时间

合格性考试中体育与健康考试安排在高三第二学期,艺术(音乐、美术)考试安排在高三第一学期末,其余11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分别安排在每学期末。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首次参加合格性考试时间为高一第二学期末。

学生在完成每门科目必修课程后即可参加合格性考试,做到随教、随考、随清。

合格性考试成绩呈现形式

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达到合格水平是普通高中毕业的必要条件和高中同等学历认定的主要依据。

当次考试不合格,可参加以后学期同科目合格性考试,全市不单独组织补考。

等级性考试时间

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从6门等级性考试科目中自主选择参加3门科目考试。

等级性考试每学年组织1次,安排在每年的6月。

等级性考试成绩呈现形式

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分为5个等级,等级根据原始分划定,成绩当年有效,计入高校招生录取当年总成绩。

高等院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和定位,以及不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需要,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中,分专业(类)自主提出选考科目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01

科学确定评价内容

综合素质评价主要从思想道德、学业成就、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客观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整体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综合素质评价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

高中学校要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特征,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02

科学合理使用评价信息

学校和教师要指导学生在“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中及时、客观记录反映学生综合素质主要方面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

学校每学期要对电子平台中学生本学期的事实材料和活动记录进行审核和公示。

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参考,招生学校应提前制定并公布具体使用办法,使用情况必须规范、公开、公正。

开展高考综合改革

01

统一高考招生改革

(1)统考科目

从2020年起,北京市统一高考科目调整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科,每门科目满分150分,总分450分。

(2)英语考试

从2018届考生起,英语听力分值保持30分不变,与统考笔试分离,实行机考,一年两次考试,安排在每年12月和次年3月进行,取听力成绩与笔试成绩一同组成英语科目成绩计入高考总分。

从2021年起,英语增加口语考试,口语加听力考试共计50分,总成绩分值不变。

(3)成绩构成

从2020年起,参加本科院校招生录取的考生的总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考生选考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其中选考科目每门满分100分,即高校招生录取总分满分值为750分。

参加高职(专科)统一招生录取的考生,采用“统考+合格性学业水平考试”招生模式,高考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组成。

招生高校根据各专业培养需求从合格性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中选定2门,所选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考生成绩需达到合格。

(4)录取方式

实行高考志愿考后知分填报,普通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平行志愿投档。

在总结本科二批与本科三批合并为本科二批经验基础上,2019年将本科一批与本科二批合并为本科普通批。

02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

除统一高考外,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包括高职自主招生、单考单招等形式,推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逐步使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成为高职招生的主渠道。

高职院校对普通高中生和中职生分别制定测试办法,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考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中职生在文化课笔试基础上,充分考虑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

03

综合评价录取改革

充分借鉴其他省份的经验,在部分高校探索开展综合评价录取模式改革试点,综合评价录取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面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高考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总成绩的60%。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院校范围。

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1

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工作方案

根据《招标投标法》、《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结合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和基本药物使用的特点,制定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市六组合一,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监管,中标(成交)品种实行全市医疗机构统一价格。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进一步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三)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成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补充。

(四)规范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加强网上采购的监督

管理。

二、组织形式

(一)领导机构

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北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领导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审定集中采购工作方案,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领导机构办公室成员包括药品集中采购领导机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协调工作和日常组织管理。

办公室常设在北京市卫生局药械处。

(二)工作机构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在领导机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监督小组

由市纠风办、驻卫生局纪检组监察处、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市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员、医疗机构纪检监察人员、区县纠风办和卫生局纪检监察干部等组成监督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药品集中采购专家抽取、评标和议价等重点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四)集中采购管理小组与专家小组

推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管院长、专家及药品检验机构

的有关专家组成管理小组和专家小组,在领导机构办公室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管理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2、审定评审办法。

3、审定基本规格、投标报价上限、成交参考价。

4、制定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抽取办法。

5、审核中标(成交)候选品种目录。

6、协助落实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7、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专家小组由管理、医学、药学、药品检验机构质检等方面专家组成,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制定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2、协助制定基本规格、投标报价上限、成交参考价。

3、协助确定中标(成交)候选品种。

4、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评审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

专家库由各区县卫生局(负责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专家和专业人员推荐)、各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推荐的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

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方案的日程安排,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在北京市药械管理系统上对专家信息进行

维护。

开标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分为评标专家委员会和议价专家委员会。

评标专家委员会分为若干个专业组,每组由9-25人单数组成,采用分层随机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包括管理、质量监督、药学、临床等专家,其中药学专家不得少于专家人数的1/2。

议价专家委员会由9-25人单数组成,其中药学专家不得少于专家人数的2/3。

四、集中采购医疗机构的范围

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五、集中采购药品范围和分类

(一)集中采购药品范围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生物制品类别中疫苗等药品除外;供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包括国家基本药物2009版)的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均在本次集中采购范围内(参见《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二)集中采购药品分类

按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集中采购的药品分为以下4类:

1、招标药品

公开招标药品分为两部分。

《公开招标目录一》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中需纳入我市零差率范围的药品;《公开招标目录二》是参照2008年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数据,占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金额80%的药品目录。

2、集中议价药品

除招标药品、短缺药品和低价药品外的其余所有品种,纳入《集中议价目录》。

3、短缺药品

依据医疗机构上报2008年临床使用的短缺药品,经专家评审认定后,纳入《短缺药品目录》。

4、低价药品

注射剂每支政府最高零售价格1.00元以下(含1.00元);片剂每片、胶囊每粒政府最高零售限价0.10元以下(含

0.10元)的药品,纳入《低价药品目录》。

六、集中采购形式

药品集中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集中议价、直接挂网三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纳入《公开招标目录》中的药品进行评标和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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