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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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劳务发包人):

合同编号:

乙方(劳务承包人):

签订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承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承包人资信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乙方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附本合同后。

2、劳务承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工程数量:

(实际施工工程量以甲方验收签认的数量为准)。

承包方式:

综合劳务单价承包(详见附件1)

标的额:

约万元,最终结算按本合同第5.3条约定办理。

3、承包工作期限

3.1开始工作日期:

以批准的开工报告日起为准;结束工作日期:

年月日;节点工期:

3.2工期如需顺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缺陷期和保修期

4.1工程质量:

按照设计文件、现行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执行,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

以上标准要求不一致时以较高标准为准。

4.2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年,以建设单位批复的整体工程竣工时间算起。

5、合同价款

5.1本工程按照固定价结算劳务合同价款。

本合同固定单价已包括了为实施本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出场费、临时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劳务、材料(不含甲供料)、机械、燃油、水电费、质检(自检)管理费、缺陷修复、环境保护、垃圾清运、劳动保护、二次倒运、施工措施费(含干扰费、冬雨季施工、夜间施工措施费)、误工费、利润、税费、保险等所有款项,施工结束后现场清理和其他应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

除此之外,甲方再无其它付款义务。

5.2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劳务综合单价实行一次性包死,经双方签订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本合同单价。

5.3本工程最终总价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为准。

6、工程量确认及计价方法

6.1由乙方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按规定程序核定确认。

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合同范围和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6.2乙方在开工后的每月  日至  日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甲方提交当月验工计量所需资料一式  份(包括但不限于验工计价结算单、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收方记录等相关资料)。

6.3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所报的验工计价结算资料审核完毕,并返还一份给乙方,乙方如对该次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审核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甲方据此进行书面、现场核实,经甲方核定后的计量结果为最终结果。

若乙方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当月最终计量结果和价款支付依据。

6.4本合同内容,乙方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末次验工结算单(在验工计价单上注明“末次结算”或“最终决算”字样)及相关资料,同时提交本合同内容工作的原始记录,甲方在14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若乙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则进行封帐,以审核结果为末次验工计价;若有异议,则按6.3条款的程序办理。

若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上报末次结算单及相关资料,则甲方视乙方上月的计价为本合同内容的末次计价进行封帐。

封帐后未进入末次验工结算单的其他内容一律视为不存在。

6.5由于乙方作业失误,措施不当,控制不严等原因,未按技术交底和图纸进行工作,造成的超设计数量,甲方将不予计量,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质量问题和事故均由乙方自负。

7、甲方的权利、义务

7.1配齐与工程相适应的管理、监控人员,负责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7.2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作业指导书、基线等)。

7.3提供施工现场附近的电源、水源接点。

电力、管线接至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和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7.4负责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技术测量、隐蔽工程检查、物资采购、现场计量、作业进度等进行全面管理、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7.5审核乙方提交的验工计价资料,按本合同约定,扣除相关应扣费用后。

办理劳务结算手续,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7.6制定确保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的措施。

7.7当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甲方有权单方决定调减乙方的工作量,或直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7.8负责与监理、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联系。

7.9施工过程中,末次验工计价付款前,乙方未及时清算为履行本合同而与他人发生的租费、购货款等一切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剩余款项,且不承担相关责任。

7.10向乙方提供为完成本承包项目,所必需的生产、生活场地和设施

8、乙方的权利、义务

8.1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交底)、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动成果。

8.2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岗前培训,组织合格的、身体健康及具有相应资格证书,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劳务人员投入工作。

服从甲方项目部、作业队的指挥与管理。

8.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验收标准、有关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交底,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环保、消防、卫生的管理规定;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8.4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作业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更换劳务队伍造成的经济损失。

8.5做好施工场地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道路、地上附着物和地下文物、管道、电路、线路等保护和防护工作。

8.6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租赁、买卖等一切合同,与甲方无关。

乙方在施工工地发生的合同债务、侵权责任,一律由乙方履行和承担责任。

8.7按甲方要求提交各类报表,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8.8负责已完工程部分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8.9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得转让。

如一方转让,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要求对方承担因此而给其造成的损失。

9、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9.1甲方驻工地机构为:

,现场负责人为 ,负责审批乙方报送的验工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相关指令。

9.2乙方驻工地机构为:

在甲方编制为班,现场负责人为,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相关事宜。

9.3双方约定:

乙方报送甲方并经甲方审核程序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的验工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

乙方如持有此类文件,甲方不予认可。

10、支付

10.1本合同工作内容无预付款。

10.2甲方对乙方的所有支付,包括扣减或冲帐方式。

10.3甲方应付款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总额。

如工程量增减,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0.4双方约定在每月应支付乙方款额中,甲方扣留  %作为质量保证金。

10.5所有款项支付,甲方应与乙方委托的代理人或乙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付款对象、方式和金额后向乙方支付。

所有支付款项均需在业主支付甲方相应款项到帐后才能支付给乙方,未付款不计息。

10.6发包人(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甲方,根据风险分担原则,双方约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期限作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11、安全施工、劳动保护、事故处理、保险

1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业主及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乙方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环境中工作或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7天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报甲方备案。

11.3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由乙方负责。

11.4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甲方。

11.5乙方必须为自行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1.6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工作人员及务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1.7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2、材料、设备供应

12.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详见附件2《材料供应清单》);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按预算及图纸审核确认签字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

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由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劳务分包人没有按本条约定提出的,视为合格。

超出计划或设计预算数额供应部分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12.2乙方自行租赁机械设备的,必须有甲方事先的书面确认,且租赁的机械设备必须仅用于本项目。

乙方自行租赁机械设备的,必须以自己企业的名称对外进行采购和签订相关合同;不得书面、口头使用甲方企业名称及其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

12.3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按价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3、施工检查与验收

13.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施工,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符合质量标准。

施工规范:

按标准执行;

验收标准:

按标准执行;

13.2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验收不合格时,乙方负责无偿修复,或返工重作,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相关损失。

13.3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及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此前,不得隐蔽。

13.4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派驻现场人员旁站、指导、检查、监督,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应满足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

14、保证金交付与返还

乙方的工作成果在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

若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修,质保期延长,保证金仍由甲方保留。

如乙方拒不返修,甲方有权将质保金用于支付返修费,保证金不足支付返修费用时,由乙方在十日内向甲方补足。

15、违约责任

15.1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不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额时,但本合同7.9和10.6条款的约定除外;

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15.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任务,工期每延误一日,按合同总价的  %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按节点工期完成工作任务,工期每延误一日,按合同总价的  %承担违约责任。

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事故,材料、重作、返修、返工等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数额据实结算。

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它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将不予顺延。

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执行甲方指令,不遵守甲方根据业主要求所作的合理调整,影响了工期和质量,甲方有权视情况将乙方清退出场。

乙方应当服从,并承担清退退场的所有费用。

其他违约,依据《合同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6、合同变更和解除

16.1除法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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