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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检维修过程中进入受限空间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定进入受限空间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分工与职责

3.1安环部是受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2技术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受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3.3设备组,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工作。

3.4生产车间,负责制定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3.5受限空间作业人职责

3.5.1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3.5.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3.5.3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

3.5.4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3.5.5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若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5.6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3.6监护人职责

3.6.1应参加由安环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环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监护。

3.6.2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作业。

3.6.3控制、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措施。

3.6.4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3.7作业负责人职责(车间部门负责维修主管)

3.7.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任。

3.7.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7.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3.7.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3.7.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3.8审批人员的职责

3.8.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8.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3.8.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基本要求

4.1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4.2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3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4.4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五、作业分级

5.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受限空间作业。

5.1.1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作业。

5.1.2进入与污水排放系统相连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业。

5.1.3经主管部门确认,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控制的。

5.2除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以外的,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六、作业安全要求

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6.2.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6.2.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6.2.3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6.2.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6.2.5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6.3.1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6.3.2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6.3.3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6.4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6.4.1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6.4.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6.4.3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4.4取样检测过程要有照片记录。

6.5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6.5.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6.5.2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6.6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6.6.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6.6.2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6.6.3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6.6.4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内容、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分布及使用方法,查看应急疏散路线。

6.7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6.7.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6.7.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6.7.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6.7.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7.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6.7.6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6.7.7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6.8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必须有效隔离,并对受限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加设盲板并挂牌标识。

6.9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6.9.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6.9.2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6.9.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要与危害气体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检定合格。

6.9.4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6.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6.9.5作业中应定时监测,一级受限空间至少每2h(120分钟以内)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9.6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9.7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9.8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6.9.9对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易燃易爆场所、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反应器、塔、釜、槽、罐等)的入口,必须实现视频监控,并确保系统有效运行。

6.10进入以下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6.10.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本制度6.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6.10.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6.10.3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6.10.4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6.10.5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6.10.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6.10.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6.11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6.11.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6.11.2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6.11.3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15毫安。

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中。

6.12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6.12.1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如确需离开,应收回作业票证,暂停作业,待返回后,交于作业人员作业票证继续作业(如超出分析检测时间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6.12.2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6.12.3从事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规定必要的联络方式或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间内外之间的联系。

6.13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6.13.1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6.13.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6.13.3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6.13.4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6.13.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6.13.6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6.13.7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6.13.8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七、《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管理

7.1受限空间作业所在车间(部门)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受限空间生产处理、盲板加拆等相关方案。

7.2安环部、设备组、技术部负责审核。

7.3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技质部和设备部负责人批准。

7.4受限空间作业方案批准后,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由作业单位负责人向作业单位(人员)进行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

7.5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后,由作业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受限空间名称、作业内容、受限空间原有介质、监护人姓名、危害辨识等。

7.6由相关车间、部室人员对现场安全措施确认;

7.7《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审批: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组、技术部、安环部等部门负责人审核。

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生产经理和安环部负责人批准。

7.8《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7.9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24h。

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7.10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证。

7.11《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

保存期限至少1年

八、相关/支持文件

8.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8.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

8.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LJ46-2012

8.4《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8.5《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发[2015]53号令

8.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8.7《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安监函字[2015]79号令

8.8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

8.9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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