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行政的例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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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行政的例子
不依法行政的例子
【篇一:
不依法行政的例子】
篇一:
依法行政案例新华视点:
魏文华之死城管之痛(2008-01-2303:
53:
13)标签:
魏文华城管执法1日,一名记者在现场附近采访。
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50多名执法人员因填埋垃圾与农民发生冲突,恰好路过的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用手机进行现场录像,遭群殴致死。
截至记者发稿时,警方已控制涉嫌人员24人被刑拘,天门市委市政府正进行善后处理。
据了解,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城管打死人的事件。
魏文华之死,再次敲响警钟:
依法行政刻不容缓。
新华社记者余国庆新华网武汉1月10日电(记者张先国)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50多名执法人员因填埋垃圾与农民发生冲突,恰好路过的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用手机进行现场录像,遭群殴致死。
截至记者发稿时,警方已控制涉嫌人员24人,其中4人被刑拘,天门市委市政府正进行善后处理。
据了解,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城管打死人的事件。
魏文华之死,再次敲响警钟:
依法行政刻不容缓。
强倒垃圾起冲突天门市是武汉城市圈中一个中等城市,市区人口28万,日产垃圾300多立方米。
但长期以来没有垃圾处理场,垃圾均采用露天填埋方式处理。
2005年,环卫部门与市郊湾坝村委会签订为期两年的合同,将路旁集体所有的两口鱼池作为垃圾填埋场。
今年元旦,原合同到期,村委会与已划归城管局的环卫部门续签了合同,并支付半年费用约8000元。
但垃圾场周边村民认为,垃圾场距居住区不到百米,臭味太大,尤其是夏天蚊蝇成群,饮水水质明显变坏,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不同意再倒垃圾。
自今年元旦起,他们采取挖路、堵车等方式阻拦垃圾车进场。
一些村民说,即使万不得已要倒,也要先处理垃圾,至少在垃圾上盖一层土。
由于天门市另一垃圾处理场只够填埋城区的垃圾,城管部门只得硬着头皮往湾坝拉。
1月7日15时,垃圾车到湾坝村时遭村民阻挡。
17时许,环卫局工作人员向城管局分管领导报告此事,城管局分管领导通知50多名城管执法人员到现场,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多名村民被打伤。
记者在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了解到,有3名受伤村民正在住院治疗,其中62岁的女村民陈彩萍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村民李文华鼻梁骨折,李水年腰椎出现骨折现象。
天门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汪发良9日说,天门市城管局现有编制80人,所有执法人员均通过考试后竞争上岗。
他证实,7日在湾坝村参与打人的均是城管执法人员,没有其他社会闲杂人员。
当时在现场的湾坝村村民说,事发时,城区方向开来了5辆小车和一辆卡车,车上下来的人全副武装,穿着防弹背心,戴着白色的头盔,头盔上和车上写着四个大字:
“城管执法”。
记者9日在事发现场看到,城管局的一辆卡车仍停在垃圾场旁的公路上。
资料图片:
死者魏文华被评为湖北省水利系统十大标兵后所拍照片路人摄像被打死17时10分左右,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驾车载着公司党支部书记王述堂返回天门城区,因城管人员与村民冲突已堵塞交通,遂下车用具有摄像功能的手机进行拍摄。
据王述堂介绍,魏经理摄像时,被十几名城管执法人员蜂拥围住,进行殴打,他高举双手,手机被夺走,“拳头雨点般地落在身上”,外围的人还跳起来打,这样整整打了5分钟之久。
王述堂说,他们从路东打到路中,又从路中打到路西,直到魏经理瘫软在地,城管人员才散开。
他赶紧走上前,一试魏经理的鼻息,已没热气。
他大喊:
“气都没有了,还不快拖走。
”这时城管人员才把魏经理拖到医院。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介绍,魏文华送至医院时,瞳孔放大,呼吸已经停止。
魏文华今年41岁,身体壮实,近年来曾获“天门市水利系统十佳标兵”“天门市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汪发良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
“城管执法人员到湾坝垃圾处理场去,不属于执法行为。
”他透露说,目前,包括市政府副秘书长、城管局局长祁正军在内的上百名相关人员均正在接受公安、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的调查,公安机关已控制涉嫌人员24人,其中4人被刑事拘留。
城管权力何以失控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去年6月经湖北省政府批准成立。
记者从湖北省政府的批复中看到,城管局的职权共9类,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管的权力为何如此大?
据天门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欧阳宏卫介绍,成立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的需要。
以前,行政处罚权分散在各个部门,“满街都是大盖帽”,群众有意见。
近年来,深圳市率先开展行政综合执法试点,成立城市综合执法机构,湖北省借鉴外地经验,从去年开始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欧阳宏卫认为,从全局看,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这个改革方向没有错,有效遏制了“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等行为,问题在于,权力相对集中之后还需要健全适当的权力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比如,公安、监察等执法部门上级政府均有对口机关加以领导或业务指导,而城管局在各城市独立存在,省级政府没有对口部门加以指导、约束和管理。
005年7月开始,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从上到下、条块结合全面推行,集中治理行政执法权,加强对权力和执法者的约束。
有关专家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须要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机制作为保证,各城市的城管执法部门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地方部队”,必须加强垂直管理。
此外,地方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应建立对城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机制。
天门城管执法人员如此明目张胆大规模集体殴人致死,实在令人发指。
一些基层干部认为,要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当务之急是堵住体制漏洞,规范城管权力,而从长远看,还需要倡导正确的执法理念,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严惩少数害群之马。
魏文华的告别我魏文华走了,走在上黄泉的路上,我走时泪流满面、遍体鳞伤、血染大地!
与其说走,倒不如说是牛头马面扶着、牵着,咋能走得动?
我一步三回头,我不想走啊,也不愿意走!
可我又不得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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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啊我是多么留恋人间!
篇二:
依法行政典型事例(东岗)东岗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典型材料我街道始终把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放在重要位置,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市人口计生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们以宣传贯彻“一法三规一条例”为总抓手,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为重点,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加大两个力度,营造浓厚氛围一是切实加大了领导力度。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始终将依法行政工作抓在手里、放在心上,成立了以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社区主要领导为工作第一责任人。
制订并下发了《东岗街道关于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东岗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实施细则》,同时,进一步配强和提高了计生队伍力量和素质,由专人全面负责各类证件审批、优惠政策落实、依法行政监督和信访工作,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扎实的组织基础。
二是切实加大了宣传力度。
重点在居民区,辖区主次干道开辟宣传专栏,定期刊播依法行政主题内容,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将以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的1万余份各类宣传册发放到户,将最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到千家万户。
向辖区诊所下发《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牌50分别悬挂在各医疗保健机构和村计生服务室。
印制《城关区有奖举报制度》和《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各100张,在各村、社区宣传栏内进行了长期张贴公示。
各社区、村结合新农村建设建成“婚育文化一条街”1个,各社区、村充分利用设立咨询点、文艺演出及横幅、板报、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
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式地宣传,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攻势,营造了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规范两项管理,提升工作水平一是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过去,我们有些工作和管理活动之所以引起群众不满意,造成群众上访,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行政行为不太规范。
因此,我们狠抓了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初步实现了行政行为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真正做到了依法行政。
按照全区通知要求,对人口计生管理服务中25种行政行为,从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提供资料和审核要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规范,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群众的权益。
实行了“八制五办”服务,即:
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预约服务制等八项制度,按照“资料完整马上办、资料不全指导办、遇到困难帮助办、特殊项目跟踪办、紧急项目提速办”的原则,以高效、优质的服务方便群众,极大地提升了人口计生系统的整体形象。
二是依法规范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工作的长效机制。
按照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
在群众所关注和反映的热点、焦点及重点问题上,进行自我约束,自我完善。
先后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奖举报、执法监督、信访管理等16种长效工作制度,以制度规范各项工作,切实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了全街计生工作人员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不仅有效地防止了违规管理、违法行政等问题的发生,还进一步密切了与群众的感情,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
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些行为规范,切实做到执法为民、服务惠民,街道党工委聘请了“两代表、一委员”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确保了行政行为和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做到了决策准确,行为正确,较好地防止了违法行政问题的发生。
三、跟进两项措施,巩固工作成果一是抓培训,提高依法行政队伍素质。
今年以来,我街道积极组织参加区人口局举办各类培训班5期,由街道组织社区计生专干全员参加的“一法三规一条例”培训班1同时,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对人口计生专干进行业务培训10余次。
根据区司法局要求,3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还参加了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通过培训,使全区人口计生系统干部职工提高了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做到了执法人员学法、懂法、守法,公正、公平、文明执法。
二是抓维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育龄群众的合法权利,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努力打造阳光计生。
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的优惠政策、奖励扶助政策、办事程序、有奖举报等内容,按照省人口委《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了公示,同时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箱,靠制度的约束加强监督。
坚持把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机统一起来,有效促进了全街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虽然我街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我们将积极借鉴兄弟街道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完善工作举措,加大工作力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我街人口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不懈努力。
东岗街道计生办201110篇三:
依法行政案例分析工作会讨论提纲讨论提纲1、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关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行政部门已受理工伤认定?
我们认为,若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出具补材通知书不等于已受理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紧接着下面讲到“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按照条例理解,如果申请人缺少上述三项材料,必须先进行补材,补材完整之后才能受理。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出具补材通知书,并不等于已经受理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所谓“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提是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被受理了。
因此该条例规定的是“受理工伤认定之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前,可以中止时限”,而并非“申请时限(工伤职工1年内申请工伤)”的中止。
11合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我们整理出这样的结论:
1、申请表、劳动合同和诊断证明缺一不可,若缺少其中一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补齐材料之后再受理。
2、申请表、劳动合同和诊断证明都具备,应当受理,受理之后发现还要其他材料或者证据的,作出时限中止。
2、行政机关是否应遵守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从工伤性质角度看,在这个案件中,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应该适用劳动法,而非民法意义上的工伤纠纷。
从法律定义来看,《民法通则》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具体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而工伤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畴,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以行政法为依据,而不适用于民法通则。
3、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此类案件?
这个案件的焦点在于补材和受理的关系问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如果缺少申请表、劳动合同和诊断证明其中一项的就出具补材通知书,补齐材料再受理;如果具备申请表、劳动合同和诊断证明就可以受理,受理之后还需要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证明的,作出时限中止。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补材”和“时限中止”是不是没有期限?
如果申请人始终补不齐材料,应该怎么处理?
12应该做出怎样的限定较为合适?
【篇二:
不依法行政的例子】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最根本的其实是用来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来办事。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
行政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存在的问题也较多。
笔者认为可以从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行政执法审查和行政复议工作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党的十八大上,明确把“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就”作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对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现阶段,随着我国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与过去相比进步很大,但从总体上看,它的上升空间还是很大的,因为目前的行政执法状况还存在较多的问题。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也很多,有主观因素也由客观因素,比如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或者是本身行政制度上的缺陷等等,都会造成违法的行政行为,破坏了政府的形象、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最终影响到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制化进程。
本文从两个依法行政案例入手来分析和探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县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提供基础。
一、依法行政案例简介
案例一:
某市有限公司诉该市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5日向被告该市规划局邮寄了六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以纸面快递邮寄方式向原告公开对东路88号房屋(以下简称“88号房屋”)进行和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包括附件、附图)及其申报材料等六项政府信息。
被告规划局于2011年3月17日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快递邮寄公开了六项政府信息中的两项政府信息内容,其余四项未予公开。
对于未公开的思想内容,被告仅仅通过电话告知原告不能公开的原因以及需要原告更改申请的事项等,但未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告知原告“你单位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较多,有的信息不存在,有的内容描述不准确,有的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因此,我局只能向你单位提供部分可以确认的信息,……现以书面形式再次告知你单位,我局将根据你单位更改后的申请内容,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法院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判决确认被告规划局针对与昂偶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未予公开的内容未给予告知的行为违法。
案例二:
张某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0日,原告张某所在的位于该市健康西路57号a栋204号房屋被拆除。
同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寄出《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查处违法拆迁行为。
被告于2012年5月20日收到查处申请书后,对原告申请查处的事项予以调查了解。
同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向被告作出书面情况汇报。
因原告向市纪委反映被告行政不作为,同年8月6日,被告将相关情况向市纪委作出书面汇报。
由于一直未能联系上原告本人,所以被告未能对原告作出书面回复。
后,原告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2年12月23日作出《[2012]苏建行复(决)字145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就原告申请查处事项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责令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张某的申请予以答复。
二、行政机关败诉原因浅析
(一)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研究不深
案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论政府信息能否提供,行政机关都应作出回应,都有告知的义务。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方式,但此行为属于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所作出的回复,应当采用书面告知形式。
本案中,针对原告六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开了其中的两项政府信息,对于其余四项政府信息和上述已公开的两项政府信息中的申报材料能否公开以及相应理由,被告未采用书面形式予以告知,不符合相关规定。
鉴于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已经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但原告经法院依法释明,仍坚持诉讼,故应确认被告不予告知行为违法。
案例二,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被告寄出《查处申请书》,被告于同年5月20日收到该《查处申请书》,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案中,原告申请被告查处其所有的位于本市健康西路57号a栋204号房屋未签订拆迁协议继被强行拆除的行为,被告自收到原告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未对原告予以书面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行政机关程序意识不强
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不能或无法公开部分,被告未能予以书面告知或答复,而仅仅通过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修改相关申请事项,显然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须给予与申请人书面答复。
综上,县(区)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较淡薄,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行政执法目的有利益化趋势,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推进;
三是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的正当性关注较少,审查程序把握不够严格;四是基层行政执法力量相对不足,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等。
三、对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建议
从司法审查层面看,建议行政机关通过以下途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一)加强行政矛盾纠纷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当前,行政诉讼案件涉诉上访及涉稳定因素增多,要有效化解行政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协调和解是首选的解决途径。
因此,行政机关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维护社会稳定角度,提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重视法院提出的协调建议,做好在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各个阶段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共同构建行政争议预防化解综合调处机制,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印发的社会矛盾。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是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县区各级行政机关应积极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法制讲座、集体学法等形式,使领导帆布掌握了解有关法律法律规,提高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坚持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制度。
行政机关尤其是案件多发和败诉较为集中的部门,要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为民、务实、清廉”教育的同时,加强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履行程序和适用法律的能力。
例如:
县区政府法制办可以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单位新上岗人员基础法律只是培训和考试;卫生、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岗位专业培训等。
通过各项培训学习,不管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行政执法审查和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要不断加强案件审查工作,充分发挥集体把关机制的作用。
对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从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运用、程序把握等各方面把好审查关,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还要完善时候监督机制,发现错误及时加以纠正。
(四)加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实践表明,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案件庭审和协调的情况下,原告方更原因心平气和地在法院主持下与行政机关进行协调,同时双方实质争议焦点能及时得以解决。
建议党委、政府以文件形式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工作业绩考核,定期予以通报。
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能力培训工作,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现行为常规化、作用时效化和效应最大化,使推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真正成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抓手。
(五)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紧紧抱窝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的重要实际以及党的十八大有关法治建设的新部署、新妖气,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围绕群众工作生活的热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制宣传、服务和教育工作,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力度。
围绕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参考文献]
[1]杨海坤,李兵.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成效与问题分析[j].北方法学,2009,
(2).
[2]金国坤.依法行政的现实基础[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篇三:
不依法行政的例子】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范文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2015年1月15日)
案例1
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