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服务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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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服务中心章程
银河公益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银河公益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本中心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关心、热爱、支持公益的民间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经政府民非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的民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中华传统文明风范,构建互助、互爱、乐观、感恩的社会团体。
致力于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搭建爱心平台,帮扶弱势群体,救助困难群众,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努力推进公益服务社会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谐和进步。
第四条:
本中心接受县团委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中心的活动地点为:
县群团活动中心(原卫生局)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业务范围
(一)组织热心于社会公益文化事业的各方有志同仁加入志愿者队伍,根据本会宗旨开展公益服务项目。
(二)组织会员依法开展贫困学生助学、救济贫困等各类公益服务活动。
(三)招募志愿者、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宣传现代公益文化精神,提高社会公益意识。
(四)通过举办各种公益文化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募集会员捐赠,公开、透明、合理的用于各项公益活动。
(五)组织编写、编译、出版有关公益文化事业方面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公益文化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六)向政府提出有关社会公益文化事业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资讯和服务,协助政府发展社会公益文化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一条:
中心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公益、关注公益文化事业;
(三)年满18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并主动提交书面申请。
(五)单位会员须是登记注册地在县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中心的活动;
(三)获得本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中心的决议;
(二)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中心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中心,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中心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条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促进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中心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第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条
(一)本中心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致力于公益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有社会责任感,有愿景并具备带领团队朝既定的方向前进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七)年满25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或秘书长可设为专职;
第七条本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八条 本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本中心由理事长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民非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担任。
本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企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中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一)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本中心对外交往,出席有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的秘书长和理事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一条本中心经费来源:
;
(一)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购买服务所得和有关部门的资助、奖励;
(三)存款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展览等服务活动的收入;
第二条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条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七条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条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条本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非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条本中心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条本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本中心经民非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条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非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经2016年7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