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协议的主要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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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7.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8.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于老协议。
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内容。
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
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9.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
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
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
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10.老协议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
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内。
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订案为准。
新协议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调整。
11.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
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讨论。
12.在上述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
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化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既不可取又不可行。
相反,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
处理这两种风险的三种主要方法见下面的表格: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1)标准法
(1)基本指标法
(2)内部评级初级法
(2)标准法
(3)内部评级高级法(3)高级计量法
信用风险标准法
13.标准法与老协议大致相同。
按要求,银行根据风险暴露(exposures)可观察的特点(即,公司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将信用风险暴露划分到监管当局规定的几个类档次上。
按标准法的要求,每一监管当局规定的档次对应一个固定的风险权重,同时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提高风险敏感度(老协议的敏感度不高)。
按照外部信用评级,对主权、银行同业、公司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
对于主权风险暴露,外部信用评级可包括经合组织(OECD)的出口信用评级和私人部门评级公司公布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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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标准法规定了各国监管当局决定银行是否采用某类外部评级所应遵守的原则。
然而,使用外部评级计量公司贷款仅作为新协议下的一项备选方法。
若不采用外部评级,标准法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风险权重为100%,就是相当于在老协议下资本要求为8%。
出现这种情况时,监管当局在考虑特定风险暴露的违约历史后,确保资本要求相当充足。
标准法的一项重大创新是将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规定为150%,除非针对该类贷款银行已经计量了达到一定比例的专项准备。
15.标准法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扩大了标准法银行可使用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范围。
总的来说,巴塞尔II将这类工具统称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riskmitigants)。
在经合组织国家债券的基础上,标准法扩大了合格抵押品的范围,使其包括了绝大多数金融产品,并在考虑抵押工具市场风险的同时,规定了计算资本下调幅度的几种方法。
此外,标准法还扩大了合格担保人的范围,使其包括符合一定外部评级条件的各类公司。
16.标准法还包括对零售风险暴露的特殊处理方法。
相对老协议而言,住房抵押贷款和其它一些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做了下调,其结果是低于未评级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
此外,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中小企业(SMEs)贷款也可作为零售贷款处理。
17.从设计角度上看,标准法对风险暴露和交易做了一些区别,从而提高计算出的资本比率的风险敏感度。
内部评级法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处理也采用了相同的方法,以便将资本要求与风险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一些国家的银行和监管当局可能无法采用各项备选方法。
因此,委员会为他们制定了“简易标准法”(simplifiedstandardisedapproach),详见附件9。
该附件总结了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各种最为简化的方法。
希望采用该法的银行同时还应满足新协议有关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规定。
内部评级法(Internalratings-based(IRB)approaches)
18.新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
该法包括两种形式,一是IRB初级法,二是IRB高级法。
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riskdrivers)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inputs)。
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
然而,IRB法并不允许银行自己决定计算资本要求的全面内容。
相反,风险权重及资本要求的确定要同时考虑银行提供的数量指标和委员会确定的一些公式。
19.这里讲的公式或称风险权重函数,可将银行的指标转化为资本要求。
公式建立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之上,涉及了数理统计及对风险的量化分析。
目前,与业内人士的对话已经表明,采用该法是在建立反映今天复杂程度极高的大银行风险有效评估体系方面迈出的重大的一步。
20.IRB法包括许多不同的资产组合,各类风险暴露所采用的资本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下面已对各类资产组合采用的初级IRB法和高级IRB法之间的区别做了介绍。
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
21.IRB对主权、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
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of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given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at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
22.在同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
此外,对于界定为年销售量在5000万欧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规模对公司IRB风险权重公式进行调整。
23.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数据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数据是银行自己的估计值,而后者要求的数据则是由监管当局确定。
这方面的区别见下面的表格:
数据IRB初级法IRB高级法
违约概率(PD)银行提供的估计值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损失率(LGD)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风险暴露(EAD)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期限(M)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或者
由各国监管当局自己决定允许采用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24.上面的个表格表明,对于公司、主权和银行同业的风险暴露,所有采用IRB法的银行都必须提供违约概率的内部估计值。
此外,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提供LGD和EAD的内部估计值,而采用IRB初级法的银行将采用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考虑到风险暴露属性后而规定的指标。
总体来看,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应提供上述各类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估计值,然而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监管当局可允许采用固定的期限假设。
对于采用IRB初级法的银行,各国监管当局可自己决定是否全国所有的银行都采用第三稿中规定的固定期限假设,或银行自己提供剩余期限的估计值。
25.IRB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
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
IRB法本身,特别是LGD参数,为评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技术的潜在价值提供充分的灵活性。
因此,对于采用IRB初级法的银行,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规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类别的抵押品。
在评估不同类别抵押品价值时,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对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
第三稿对此规定了一组明确的标准。
零售风险暴露
26.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只可采用IRB高级法,不可采用IRB初级法。
IRB零售风险暴露公式的主要数据为PD、LGD和EAD,完全是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相对公司风险暴露的IRB法而言,在此不需计算单笔的风险暴露,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暴露的估计值。
27.考虑到零售风险暴露包括的各类产品表现了不同的历史损失情况,在此将零售风险暴露划为三大类。
一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风险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revolvingretailexposures,QRRE),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贷款,又称其它零售风险暴露。
总体来说,QRRE类包括各类无担保且具备特定损失特点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中包括各类信用卡。
所有其它非住房贷款类的消费贷款,其中包括小企业贷款,都列在其它零售风险暴露下。
第三稿对这三类业务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公式。
专业贷款(Specialisedlending)
28.巴塞尔II将不同于其它公司贷款的批发贷款做了细分,并将他们统称为专业贷款。
专业贷款是指单个项目提供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况紧密相关。
对于除一项专业贷款外,对于其它专业贷款,如果银行能够满足估计相关数据的最低要求,他们即可采用公司贷款IRB法计算这类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然而,考虑在实际中满足这些要求还存在许多困难,第三稿还另外要求银行将这类风险暴露细分为五个档次。
第三稿对各档规定了明确的风险权重。
29.对于特定的一类专业贷款,即”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ighvolatilitycommercialrealestate’,HVCRE),有能力估计所需数据的IRB法银行将采用单独一项公式。
由于这类贷款的风险大,所以该公式比一般的公司贷款风险权重公式要保守。
不能估计所需数据的银行,可可将HVCRE风险暴露细分为五类。
第三稿对各档明确规定了风险权重。
股权风险暴露(Equityexposures)
30.IRB法银行需要单独处理股权风险暴露。
第三稿规定了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建立在公司贷款的PD和LGD基础上,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股权风险暴露的估计值。
但是这种方法规定的LGD是90%,另外还规定了其它方面的限制,其中包括在许多情况下风险权重最低为100%。
第二种方法旨在鼓励银行针对一个季度内持有的股权市场价值下跌的可能性建立模型。
在此还规定了一种简易方法,其中包括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固定风险权重。
IRB法的实施问题
31.由于在巴塞尔II的风险权重函数中采用银行内部提供的数据,在IRB法的实施中一定出现差异,因此为确保各行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委员会对使用IRB法规定了一些最低标准,其中包括了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虽然使用IRB高级法的银行相对使用IRB初级法的银行享有较高的灵活性,但是这些银行同样必须满足一套严格的最低标准。
32.委员会认为,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该能准确一致地区分不同程度的风险。
银行面临的挑战是,制定明确客观的评级标准,以便同时对单笔信贷风险暴露和总体的风险轮廓(riskprofile)做出有意义的评估。
强有力的控制体系是确保银行评级体系有效实施、评级结果准确可信的重要因素。
独立的评级过程、内部审核和透明度是IRB法最低标准强调的内控概念。
33.十分清楚,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与其数据来源紧密相关。
因此,采用IRB法的银行需要计算信用风险的各项主要统计量。
巴塞尔II规定的标准给银行一定的灵活性,允许银行采用通过自己的经验和外部渠道得到的数据。
从实际角度来看,经过一段时间,银行自己的体系应该能够有效地收集、存储和使用贷款的损失数据。
但是银行必须证明这些数据与自己的风险暴露之间具有相关性。
证券化
34.巴塞尔II对证券化的处理方法做了明确规定。
老协议对证券化无明确规定。
委员会认为,从其自身特点看,证券化的作用在于银行将与信贷风险相关的所有权和/或风险转移给了第三方。
从这一角度看,证券化有助于实施风险的多样化,提高金融稳定性。
35.委员会认为,新协议必须对证券化提出完善的处理方法。
否则,新协议将会使资本套利(capitalarbitrage)有机可乘,因为某些形式的证券化可使银行在符合老协议要求的情况下避免持有与所在风险相适应的资本。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决定标准法和IRB法合适的资本要求时,巴塞尔II要求银行重视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
36.同标准法其它方面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一样,银行必须按照一系列要求对证券化风险暴露采用监管当局规定的风险权重。
需要指出的是,相对公司贷款而言,低质量和未评级的证券化资产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
在证券化中,这类头寸在一定程度上通常要弥补对应资产池中所有的损失。
因此,委员会认为,风险的高度集中要求更高的资本要求。
对于采用标准法的银行,未评级部分的证券化头寸必须从资本中扣除。
37.对于作为证券化发起行的IRB法银行,新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好比假定在未从事证券化的情况下,计算银行对应的资产池所需要的资本数量,这一资本数量被称之为KIRB。
在其它证券化持有者承担损失之前(即第一损失头寸),如果银行某项证券化的头寸需弥补的损失接近KIRB,那么银行必须将这笔头寸从资本中扣除。
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以便使发起行有较高的积极性将内在风险最大的次级证券化头寸转移出去。
对于投资评级高的证券化资产,新协议规定了考虑到外部评级、对应资产池的分散性(granularity)及风险暴露厚度的处理方法。
38.为了确保商业票据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该市场对公司银行业务的重要性,巴塞尔II的证券化框架对银行提供的流动性便利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IRB框架下,对流动性便利的资本要求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其中包括对应资产池的资产质量以及在启动流动性便利前增信工具弥补损失的能力。
每项内容,如流动性便利,对计算发起行计算未评级证券化头寸的监管公式都十分重要,。
标准法对流动性便利的处理也做了明确规定,以确保仅对风险低的流动性便利提供更加优惠的处理方法。
39.许多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证券化都包括一些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证券化资产的质量下降,证券化必须收回。
巴塞尔II对具有”提前还款”特征的证券化做了具体规定,这是因为这类机制可部分有效地避免投资者全额承担对应资产的损失。
委员会规定的方法基于资产池中对应资产的质量。
如果资产质量高,这部分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是零。
如果资产质量下滑,银行必须增加资本,仿佛今后从信用卡额度中的提款已经进入资产负债表。
操作风险
40.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银行面对的一项重要风险,银行应为抵御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安排资本。
在巴塞尔II的框架下,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为此,委员会制定了新资本监管方法。
同处理信用风险的方法一样,委员会参考发展迅速的银行内部评估技术,力求为银行进一步开发这类技术提供积极性,而且从广义上讲,促进银行不断提高操作风险的管理水平。
这一点对下文介绍的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AdvancedMeasurementApproaches,AMA)尤为突出。
41.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仍在不断迅速发展,但是近期内不能达到准确量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程度。
这种情况对新协议第一支柱下纳入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挑战。
然而,委员会认为,将操作风险纳入第一支柱十分必要,以便确保银行有足够的积极性继续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各类手段,确保银行为抵御操作风险持有足够的资本。
十分清楚,若不将操作风险纳入新协议的资本要求中,这会降低银行的积极性,减少业内应对操作风险而投入的资源。
42.委员会希望为银行开发计算操作风险的方法提供充分的灵活性。
银行会认为这一处理方式符合他们的业务构成以及对应的各类风险。
在AMA中,只要方法既全面又系统,银行可采用自己的方法来评估操作风险。
委员会预计,今后几年内,操作风险管理方法会有快速的发展。
因此,对AMA规定的具体标准及要求很少,目的是为今后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
43.委员会希望今后将不断地对操作风险管理方法的开发情况进行审议。
一些银行已经在开发符合AMA精神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方面取得许多进展。
委员会很受鼓舞。
银行管理层表示,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灵活、完善的方法是有可能的。
44.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activebanks)和操作风险大的银行(比如从事专业化业务的银行),今后有可能采用风险敏感度更高的AMA。
巴塞尔II为操作风险规定了两种简易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二是标准法。
这两种方法是针对操作风险较低的银行。
总体来说,这两种方法要求银行抵御操作风险的资本相当某项特定风险计量值的固定比率。
45.按照基本指标法的要求,该项计量值是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
该平均值乘以委员会规定的0.15系数,就等于所需要的资本。
作为计算资本的出发点,对基本指标法的使用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
然而,委员会鼓励采用该法的银行遵守委员会2003年2月发表的有关《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稳健作法》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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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按照标准法的要求,总收入仍作为反映银行业务规模以及与此相关的各产品线操作风险规模的一项指标。
但是,银行必须计算出每一产品线的资本要求,而无需按基本指标法的要求计算整个银行的资本要求。
具体作法是将总收入乘以委员会规定的几项特定的系数。
银行需要抵御操作风险总的资本等于各产品线要求的监管资本(regulatorycapital)之和。
作为使用标准法的一项条件,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的体系要完善,符合第三稿提出的各项最低标准。
47.采用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的银行都不可考虑保险产生的风险缓释作用。
作为第二部分将讨论内容,只有采用AMA法的银行可在一定条件下考虑这类风险缓释作用。
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48.新协议第二支柱建立在一些重要的指导原则上。
各项原则都强调银行要评估各类风险总体所需的资本,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
这方面工作越来越作为银行有效管理和监管当局有效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
49.业内的反馈意见和委员会的工作都强调了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重要性。
对风险的判断和资本充足率的考核仅考察银行是否符合最低资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新协议提出的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
毫无疑问,任何形式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复杂程度化高银行不断变化的风险轮廓,特别考虑到这些银行充分利用新出现的各种业务机遇。
因此,这就需要监管当局对第二支柱给予充分的重视。
50.在修改新协议的过程中,委员会不断完善第二支柱的内容。
其中一项工作涉及压力测试(stresstesting)。
委员会认为,信用风险IRB法银行的资本要足以抵御恶劣及不确定的经济环境。
应要求这类银行对其体系进行足够保守的压力测试,其目的是估测在恶劣环境出现时需银行进一步增加多少资本。
银行和监管当局要利用测试结果作为确保银行持有一定量越额资本的一项手段。
一旦资本水平下滑,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降低风险,确保现有的资本可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及压力测试反映出的结果。
51.其它一些修改内容突出反映在风险集中和对使用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品而带来的剩余风险的处理上。
除了第一支柱对证券化的处理外,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一直在不断完善。
目的是希望银行增加监管当局对处理证券化的了解。
这里涉及的一些概念包括大面积的风险转移以及有关赎回条款(callfeature)及提前还款特点的一些考虑。
此外,一旦查明银行对某项证券化结构提供了隐性支持(不表现在合同上的),可能需要采用的监管措施。
市场纪律
52.第三支柱是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的补充。
委员会力求鼓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其手段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规定,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
委员会认为,由于新协议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计量方法计算资本要求,公开的信息披露则十分重要。
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纪律,新协议第三支柱对帮助银行和监管当局管理风险、提高稳定性好处很多。
51.去年以来,委员会与市场参与者和监管当局对有效的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交换了意见。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避免向市场提供过多的信息,使市场难以对其进行分析,无法了解银行真实的风险轮廓。
经对第二次征求意见的有关信息披露各项要求的认真分析后,委员会决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披露的要求,特别是有关IRB法和证券化方面的披露要求。
54.委员会注意到,监管当局在要求银行满足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手段不同。
各类不同的手段可包括对于保持安全性和监管要求的公开信息披露以及在监管报表中必须披露的信息。
委员会认为,要求银行与公众分享信息的手段决定于监管当局的法律授权。
55.另一方面的重要考虑是需要把巴塞尔II信息披露的框架与各国会计标准衔接起来。
已经做的大量工作为的是确保新协议披露要求重点放在银行资本充足率上,同时又与银行需遵守的会计披露标准不矛盾。
通过与会计主管部门积极有效的对话,这一目的已经达到。
今后,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与会计主管部门的交流。
他们的工作对新协议信息披露的影响十分重要。
至于新协议今后可能做出的修改,委员会将考虑这类修改对银行必须披露的信息量的影响。
新协议的实施
朝新协议过渡
56.委员会认为,第三稿的各项要求适用于不同国家的各类银行。
在十国集团国家内部,委员会成员国同意于2006年底同时开始实施新协议。
在上述国家中,新协议的实施范围包括国际活跃银行以及各国监管当局认为需要包括在内的其它大银行。
在一些十国集团国家中,巴塞尔II的整体框架将适用于整个银行业。
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将确保对不实施巴塞尔II的银行进行审慎的资本监管。
57.虽然从设计上看新协议为全世界各类银行和银行体系提供多项选择,但是委员会注意到,考虑到各国监管当局强化监管的重点不一样,近期内在非十国集团国家全面实施新协议,可能不是监管工作的重点。
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监管当局需结合本国银行体系的具体情况,在制定实施新协议的时间表及方式时,认真考虑实施新协议的各项好处。
58.考虑到资源不足及其它方面的工作,非十集团国家将实施时间表安排在2006年后,自然既不奇怪,也没有什么不适合之处。
即使是2006年以后实施巴塞尔II最低资本要求的各项规定,监管当局也应考虑实施新协议其它两方面的主要内容,即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59.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开始计划向巴塞尔II过渡。
为促进这一进程,巴塞尔委员会邀请来自各国的一些监管人员,在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的参与下,制定帮助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和银行向新协议标准法和IRB法过渡的总体框架。
委员会认为,继续开展这方面的合作对于确保向新协议的成功过渡十分重要。
有关前瞻性问题
60.委员会认为,各国银行与监管当局之间以及监管当局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