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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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稿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

RULESFORFORMULATINGSTATUTORYPLANSOFSHENZHEN

(试行稿)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1999年3月

目录

1 总则2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3

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3

4 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7

5法定图则的成果要求及其统一格式12

附录1:

法定图则电子数据标准格式14

附录2:

法定图则统一注释18

1 总则

1.1为统一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法定图则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术规定。

1.2法定图则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内各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

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

1.3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法定图则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5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2.1法定图则的成果是按法定图则制定程序批准的“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表两部分。

在编制“法定文件”之前,应先编制“技术文件”,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2.2法定文件的构成

2.2.1文本

文本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2.2.2图表

图表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2.3技术文件的构成

2.3.1规划研究报告

规划研究报告是指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法定文件定稿之前),以及关于法定图则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法定文件定稿之后)。

2.3.2规划图

规划图是指为说明规划情况和研究过程的各类专项规划图纸和分图图册。

分图图册是为了便于规划管理操作而制定的按街坊划分的规划综合控制图。

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3.1文本

必须用法定文件的文体阐述如下内容:

3.1.1总则

以条文的方式阐明规划依据、适用范围、生效日期和解释权所属部门。

(1)规划依据:

必须重点阐明上一层次规划所确定的与本图则有关的规划内容,以此作为本图则编制的前提条件之一并单独列出。

(2)适用范围:

阐明本图则控制管辖的地区界限。

(3)生效日期:

是指本图则公布实施的日期,自此日始该地区原有图则自动废止。

(4)特别说明:

法定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5)解释权所属部门:

所有法定图则的解释权均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3.1.2土地利用性质

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的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1)土地利用性质分为三类:

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二、三类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2)“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含的项目有: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须附在“图表”右侧,而且表中的“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相容性”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表3.1.4和《深圳市建筑设计标准与准则》的有关规定。

(3)当采用“二类”或“三类”用地性质时,其他控制指标必须由规划主管部门或规划委员会重新核定。

(4)如有重点地块,可在“备注”栏中附加控制要点,或以条文方式提出其他特殊控制要求。

表1(示例)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街坊

编号

地块编号

用地性质代码

用地性质

(一类)

用地面积(平方米)

容积率

绿地率(%)

配套设施项目名称

备注

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

二类三类

用地性质用地性质

1

1-1

R7

住宅区道路

3342.0

—S3

1-2

R22

中高层住宅

8583.6

2.1

35

停车场

R8R12

2

2-1

R6

配套设施

4327.5

0.7

30

托幼

9班

——

2-2

R12

低层公寓

3259.0

0.8

30

现状公寓

S3R8

2-3

R21

多层住宅

8805.1

1.2

35

现状住宅

R22R7

3

3-6

R31

商住混合

10440.8

1.6

30

现状商住

R12R8

填表说明:

①控制指标均采用统一单位(如示例所示),数字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

②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照附录2的规定执行;

③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标明项目名称和规模控制要求;

④如某地块是现状建成区,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3.1.3土地开发强度

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均以容积率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表达,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3.1.4配套设施

以“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参见表2)的方式阐明对本地区各类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情况,并同时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配套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

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控制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1)各类配套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规模。

(2)配套设施的建设方式规定,如:

必须说明是否单独占地等。

(3)大型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须占用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4)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表2(示例)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类别

项目

数量

所在地块号

现状

规划增加

1

教  育

托  幼

小  学

中  学

职业中学

2

医疗卫生

卫生站

门诊部

3

文娱体育

电影院

文化活动中心

体育活动场地

公  园

4

行政管理

居委会

工商、税务局

5

公安消防

派出所

消防站

6

邮电

邮电支局

邮电所

7

商  业

肉菜市场

书店

8

道路交通

公交场站

社会停车场

加油站

9

给水

加压泵站

10

雨水

雨水泵站

11

污水

污水处理厂

污水泵站

12

电力

110KV变电站

路灯照明箱

13

电信

电话局

邮政支局

14

燃气

气化站

瓶装供应站

15

环卫

垃圾收集站

3.1.5道路交通

以条文的方式阐明本地区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主要说明是否采用立交),并提出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以及商业步行街系统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1)本地区对外交通联系的主要出入口。

(2)道路系统功能构成以及等级划分。

(3)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和公交场站的控制要求。

3.1.6城市设计

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

3.1.7其它特殊设施

针对其它特殊设施(如城市地下空间、军事设施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3.2图表

要求在1/2000的最新实测地形图上表达用地性质、布局、地块编号及其它控制内容,并以插图方式表达本图则所在区域位置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2.1用地性质

按《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土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性质用不同的用地性质代码表达,并采用统一标准底色(按照附录1执行)。

3.2.2区域位置

在图面右上角表达本图则所在区域位置,区域表达的范围以本图则所在分区的范围为准,图中须突出城市交通网络的衔接关系。

3.2.3地区编号

法定图则地区采用全市统一编号,表达方式见附录2。

3.2.4地块划分

地块划分的大小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必须严格控制的重点地区、已建成区或旧城改造地区,地块划分原则上应达到《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中的“小类”;对于新开发区或开发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地块则宜按照《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中类”进行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照“大类”划分。

3.2.5地块边界

图上必须以粗实线标明地块边界。

重点地块可注明边界各点坐标,坐标统一采用深圳市独立坐标系,坐标值整数位数不准省略,小数位保留至3位。

3.2.6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必须用统一的标准图例(按照附录2执行)标注在地块的相对位置上。

3.2.7交通控制

图上必须注明地块周围道路(包括交叉口)的边界控制范围。

如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商业步行街,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

3.2.8市政控制

图上须注明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宽度或高度。

具体包括:

(1)市政设施用地:

水厂、污水处理厂、调节泵站(包括调节水池、高位水池和加压泵站)、污水泵站和雨水泵站;变电站、独立式变电所;电话局、邮政局;燃气站点等单独用地设施;独立占地的环卫设施。

(2)大型市政通道:

高压走廊;微波通道;需在道路红线外布置的大型管网走廊;区域性主干管通过本区所要求地面控制宽度。

(3)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

3.3 《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是指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该文件由深圳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可作为全市法定图则的通用附加说明附在文本之后,以供市民查阅。

4 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4.1技术文件是编制法定文件的技术支撑,同时也是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法定图则的操作性文件。

技术文件应为下一层次详细蓝图的编制和审查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

其内容和深度原则上至少应达到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4.2规划研究报告

规划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2.1前言

阐明编制规划的背景及主要过程,包括本图则的委托、编制、公开展示、修改和审批过程等。

4.2.2现状概况与分析

调查了解上层次规划对本地区的规划要求及其现状基础资料,分析研究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作出评价。

编制技术文件须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1)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对本地区的规划要求,相邻地区已批准或拟定的规划资料;

(2)自然条件及分析;

(3)土地利用现状:

包括用地分类(按《规划标准与准则》分至中类或小类)和开发方式等;

(4)用地地籍:

阐明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用地单位的用地红线和性质等使用权情况;

(5)人口分布现状;

(6)建筑物状况:

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及已批未建建筑等;

(7)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8)道路的红线、坐标、标高及断面,交通设施的分布与面积等;

(9)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网布局状况;

(10)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资料;

(11)所在地区居民及用地单位对现状的综合意见及规划意愿;

(12)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划意向。

4.2.3规划依据、原则与目标

阐明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明确规划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对本地区发展前景作出预测和分析,提出发展目标。

4.2.4规划区功能与规模

通过全方位的论证明确本地区在区域环境中的功能与发展方向,确定规划期内控制的人口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

4.2.5城市设计要求

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的要求,研究本地区的环境特征、景观特色及空间关系。

并提出控制原则和措施。

4.2.6用地布局

确定本规划区用地结构与功能布局,明确各类用地的分布、规模。

4.2.7地块控制

以“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用地分类标准为依据,划分地块并确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

(1)地块划分:

地块划分可考虑规划用地的具体情况及面积大小等因素,根据用地的天然界线(山、河、湖、海等)、人工界线(主要道路、用地红线及其它设施)、行政管理组织状况(行政区划)以及用地功能布局和开发规模与能力等来进行划分;基本地块的划分应以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并有利于详细蓝图的编制和土地出让为原则。

(2)各项控制指标的确定:

根据规划控制的需要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地块的各项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其中前五项是“法定文件”必须包含的法定控制指标,其他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增减,或在必要时也可作为法定控制指标提出):

a.用地性质;

b.用地面积;

c.容积率;

d.绿地率;

e.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

f.建筑覆盖率;

g.建筑限高(或建筑层数);

h.建筑退线;

i.禁止开口路段;

j.配建车位;

k.居住人口(或居住户数);

l.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m.其它环境要求。

4.2.8公共设施规划

根据《规划标准与准则》确定各类公共设施的项目种类、数量、分布与规模。

4.2.9道路交通规划

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规划道路的等级、功能、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与标高禁止开口路段、重要交叉口形式以及其它交通设施(包括监控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规模。

4.2.10给水工程规划

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用水标准取定、用水量预测、给水系统平面布置及主要控制座标和管径、调节泵站、水厂及其它主要给水设施和构筑物用地规模和定位。

4.2.11雨水工程规划

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排水制度、暴雨强度公式;防洪标准、汇水面积;管渠布置、管径、坡度和主要控制标高;雨水泵站的规模及用地。

4.2.12污水工程规划

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排水制度、排污标准;排水系统布置、管径、坡度和主要控制标高;污水泵站或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及用地。

4.2.13电力工程规划

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用电标准、地块负荷计算、电源、110kV及以上变电站用地规模、高压走廊及各电压等级断面、电缆沟布置原则及空间要求;10kV供地块用电负荷范围及线路;道路照明要求、规划照明专用10kV线路走向及箱式变电站布点和供电范围等。

4.2.14电信工程规划

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预测标准、电信规模、邮政服务,确定电话局、模块局、邮政支局(所)和其它通讯设施容量和用地规模、电信管孔数、断面、布置原则及地下空间要求、微波通道走向宽度及对构筑物的高度限制要求。

4.2.15燃气工程规划

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用气标准及参数、总量、供气方式、压力等级;管网布置、走向、管径和水力计算;贮存站、调压站或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等站点容量和用地规模、供气区域以及安全范围。

4.2.16实施措施

针对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与策略。

4.2.17附表

包括“现状用地汇总表”、“规划用地汇总表”、“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和“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等。

4.3规划图

4.3.1区域位置图

标明拟定编制法定图则地区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4.3.2用地地籍现状图

标明现状用地的用地单位、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等情况。

4.3.3土地利用现状图

按照中、小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标绘建筑物现状、道路网络及断面现状、公共配套设施现状、市政设施及管网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4.3.4土地利用规划图

区别现状与规划用地性质,按中类或小类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的用地范围及代码。

图面必须包括现状地形。

4.3.5城市设计导引图

标明轴线、节点、地标、开放空间、视觉走廊等空间结构元素的位置及建议的建筑高度分区。

4.3.6地块划分编号图

标明街坊和地块划分的界线及编号(与“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相对应)。

4.3.7公共设施规划图

标明各类公共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4.3.8道路交通规划图

标明各级道路的平面、断面、主要道路交叉点坐标和标高;禁止开口路段、主要交叉口形式以及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监控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图面须包含现状地形。

4.3.9给水工程规划图

标明供水来源、地块用水量;确定水厂、调节泵站的规模、高位水池的容量,以及它们的平面位置;供水干管走向和管径;以及简要文字说明。

4.3.10雨水工程规划图

标明汇水总面积、划分汇水分区面积、排水标准、暴雨强度公式、分区汇水流量等;确定雨水泵站的规模、平面位置和用地;雨水管渠干线的平面位置、走向、管径、控制标高、坡度和出水口位置;以及简要文字说明。

4.3.11污水工程规划图

标明服务人口、汇水面积、排污标准和总污水量等;确定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的规模、平面位置和用地;污水管渠干线的走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标高、坡度和出水口位置;以及简要文字说明。

4.3.12电力工程规划图

标明电源来由、地块电力负荷;确定110kV及以上变电站位置、用地大小和容量规模;高压走廊平面位置和控制宽度;电缆沟断面、形式;10kV供地块用电负荷范围及线路;50kV线路走向及供电范围;路灯照明箱变布点;以及简要文字说明。

4.3.13电信工程规划图

标明电信来由、分地块电信规模;确定电话局、模块局、邮政支局(所)平面位置用地大小和容量规模;确定电信管孔平面位置、管孔数、管径及空间要求;确定微波通道来去目的地,走向宽度及起始点限制建筑高度要求;以及简要文字说明。

4.3.14燃气工程规划图

标明地块高峰小时用气量、气源来由等;确定贮存站调压站或气化站等平面位置、用地大小、容量规模和安全距离;确定管网平面位置、管径及控制宽度,以及简要文字说明。

4.3.15分图图册

针对每一个“街坊”,在A3图纸上编制规划控制分图。

图中必须表达的内容包括:

地块编号、用地性质、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道路交叉点控制座标和标高、公交站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人行步道系统以及其它主要市政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空间的控制要求。

分图图册须表达以下三方面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录1):

(1)地块控制:

地块控制指标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表达。

配套设施必须用统一的标准符号标注在地块的相对位置上,若须注明其规模,则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备注”栏中表达。

(2)交通控制:

图上必须注明地块周围道路交叉点的坐标和道路(包括交叉口)的红线控制范围和宽度。

如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人行步道,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

(3)市政控制:

明确表达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要求。

具体包括:

a.市政设施用地:

包括水厂、污水处理厂、加压泵站、排水泵站、变电站、电话局、邮政支局(所)、燃气贮存站、瓶装供应站、调压站或气化站等。

b.大型市政通道:

高压走廊;微波通道;需在道路红线外或地块内布置的大型管网走廊等用地。

(4)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

5法定图则的成果要求及其统一格式

5.1电子数据

法定图则的成果除“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外,还包括相应的“电子数据”成果。

成果表达的基本原则是:

文本和规划研究报告的章节编排、图表和规划图的图面安排、图例、代码、编号以及电子数据等均应统一,并采用统一装订格式。

5.2文本和图表

文本和图表统一采用A4幅面竖向装订格式。

大于A4幅面的图表亦折叠为A4幅面大小装订。

5.2.1封面

注明本图则名称、编号、发布部门、编制部门和编制日期。

5.2.2扉页

对本法定图则草案编制过程的说明,或本法定图则最终成果的批准文件。

5.2.3封一

目录。

5.2.4文本

章节编排及内容统一按照第3章的规定执行。

5.2.5注释

为方便市民理解法定图则,可将附录2的有关章节内容装订在文本之后。

5.2.6图表

图幅大小和格式统一按标准A0或A0加长幅面控制,特殊情况可分幅表达,但同时应附加一张合并的总图(比例不限)。

图纸比例原则上以1/2000为准,如规划区面积过大或形状特殊,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缩小比例,但最小不得小于1/4000。

5.2.7封底

可注明编制部门、日期以及咨询电话等。

5.3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

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统一采用A3幅面大小装订,大于A3幅面的亦折叠为A3幅面大小装订。

5.3.1封面

注明本图则名称、编号、审批部门、编制部门和编制日期。

5.3.2封一

目录。

5.3.3规划研究报告

章节编排统一依照第四章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5.3.4规划图

统一采用A3或A3加长幅面,特殊情况可分幅表达。

5.3.5分图图册

统一采用A3或A3加长幅面,比例采用1/2000~1/3000。

5.3.6封底

可注明编制部门、日期以及咨询电话等。

附录1:

法定图则电子数据标准格式

电子数据是指上述文字和图形的电脑数据成果。

这部分成果是法定档案的组成部分,是规划信息系统的数据来源,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和规范性。

法定图则编制单位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法定图则编制成果时,必须以磁盘(3.5英寸)或光盘形式提交一套法定图则的电子数据成果,其内容包括:

文本文件和图形文件。

1.文本文件

文本文件采用标准文本文件格式,“文本”文件名取为***WB.TXT,“规划研究报告”取名为***BG.TXT,内容详见前述章节的规定。

注:

***——该法定图则的片区编号(见附录2)

2.图形文件

图形文件包括图表、规划图和分图图册三部分内容。

其提交格式采用ACAD(VER12.0以上版本)生成的DXF格式文件。

文件应符合统一的分层、色彩等标准。

详细说明如下:

2.1图表

2.1.1文件名的规定

成果文件名为***TB.DXF,其相应工作文件名为***TB.DWG。

注:

***——该法定图则片区编号

2.1.2文件组成

图表是以彩图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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