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保温监理实施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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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保温监理实施细则doc
建筑节能保温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一)项目建设概况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
5.施工单位:
(二)工程特点:
本工程基础形式为桩基基础,剪力墙结构,主体11层。
本工程采用JZ-C无机活性保温砂浆,计算导热系数为0.60。
工程细部做法参照皖2006J119图集。
二、编制依据:
1、经审批通过的《监理规划》;经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2、《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
3、《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4、《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
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411-2007);
三、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划分及质量控制要点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其分项工程划分及要点控制如下: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分项工程
主要验收内容
1
墙体节能工程
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饰面层等
2
幕墙节能工程
主体结构基层;隔热材料;保温材料;隔汽层;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通风换气系统;遮阳设施;冷凝水收集排放系统等
3
门窗节能工程
门;窗;玻璃;遮阳设施等
4
屋面节能工程
基层;保温隔热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等
5
地面节能工程
基层;保温层;保护层;面层等
6
采暖节能工程
系统制式;散热器;阀门与仪表;热力入口装置;保温材料;调试等
7
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
系统制式;通风与空调设备;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调试等
8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系统制式;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阀门与仪表;绝热;保温材料;调试等
9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控制功能;调试等
10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冷、热原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监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等
本工程仅涉及到墙体、屋面、门窗以及配电照明方面的节能
四、各分项工程节能控制
一)、墙体节能工程
(一)、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专业术语:
1、围护结构:
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面、门窗、楼板和地面等。
按其是否同室外空气直接接触,又可分为外围护结构和内围护结构。
2、外墙外保温系统:
置于建筑物外墙外侧的非承重保温构造的总称,是由保温层、护面层、饰面层等组成的具有保温隔热、防水和装饰功能的围护系统。
3、基层:
节能工程中,直接承受保温系统的结构层。
4、界面剂:
用以改善基层或保温层表面粘结性能的含聚合物浆料。
5、保温层:
由绝热材料组成起保温隔热作用的构造层。
6、抹面砂(胶)浆(抗裂砂浆):
用于护面层抹灰的聚合物砂(胶)浆。
7、增强网:
铺设在抹面砂(胶)浆内用以提高护面层强度以及抗裂和抗冲击性能的玻纤网格布或金属网。
8、护面层:
在保温层上,保护保温层并起增强防裂和防水作用的构造层。
9、饰面层:
附着于保温系统表面起装饰作用的构造层。
(二)、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工程基本规定:
1、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适应基层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裂缝或空鼓。
2、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长期承受自重而不产生有害的变形。
3、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承受风荷载的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4、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耐受室外气候的长期反复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5、外墙外保温工程在罕遇地震发生时不应从基层上脱落。
6、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有防水渗透性能。
7、外保温复合墙体的保温、隔热和防潮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CB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釆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l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的有关规定。
8、外墙外保温工程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
所有组成材料应彼此相容并应防腐性。
9、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外墙外保温工程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五、监理工作的目标值与检查要点:
1、保温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保温层应与基层连接可靠、安全并具有抵抗基层变形的能力,主体结构的正常变形不致造成系统产生裂缝、空鼓和脱落。
(2)保温系统应能长期承受自重而不产生有害变形。
(3)保温系统应能经受风压和风振的作用。
(4)保温系统应能抵抗由温度、湿度变化而产生的应力。
(5)保温系统在遭遇相应设防烈度地震作用时,不应从基层上脱落。
(6)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保温系统应具有防雨水渗透性能,护面层应具备机械强度和抗裂性。
2、基层的处理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中一般抹灰工程质量要求。
3、保温系统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
所有组成材料应对人体和环境无害,彼此相容并具有防腐性。
4、保温系统的外饰面施工质量应视选材不同,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中有关规定执行。
5、保温系统的检验批和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以每500~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1处,每处不应小于10m2。
6、保温系统材料性能、规格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要求,保温层厚度应控制在标准偏差范围内,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取样复检并做进场验收。
验收项目应按下表的规定进行。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进场复检报告。
保温系统材料现场抽检复验项目
材料名称
现场抽样数量
外观质量检验
物理性能指标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
每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抽样
包装完好无损,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名、产品有效期
表观密度、导热系数、抗拉强度、线性收缩率
耐碱玻纤网格布
每7000m为一批,不足7000m按一批抽样,从中抽取5卷作外观质量检查,随机抽取1卷做物理性能检验
无断纬、无脱纬、无稀路、无密路、无破洞、无杂物、无污渍、无边不良、无拖纱
断裂强力、断裂应变、耐碱断裂强力、耐碱断裂强力保留率
抹面砂(胶)浆、抗裂砂浆、增强抗裂腻子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批的产品至少抽样一次
包装完好无损,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名、产品有效期
原强度和浸水拉伸粘接强度、压折比
界面剂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批的产品至少抽样一次
包装完好无损,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名、产品有效期
原强度和浸水压剪粘接强度
7、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
7.1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方法:
检查出厂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复验报告。
7.2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负偏差。
检查方法:
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
每10m2均布抽检3点,最小厚度值应达到设计厚度要求。
7.3保温浆料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
7.4各构造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及裂缝,面层无粉化、起皮、爆灰。
检查方法:
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7.5保温系统应表面洁净,接槎平整。
检查方法:
观察。
7.6玻纤网格布、金属网应铺压严实,不应有空鼓、褶皱、翘曲、外露等现象,搭接长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金属网应有专用的锚固件固定在基层墙体上,锚固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
观察。
7.7外保温墙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7的规定。
表7.7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系统面层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4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立面垂直度
4
用2m垂直检查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4
用直角检验尺检查
4
分格缝(装饰线)直线度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8.墙体、屋面保温质量控制要点
1、材料及要求:
1.1材料的密度、导热系数等技术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应有试验资料。
1.2颗粒保温材料:
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根据设计要求选用规格应一致,外形应整齐;密度、导热系数、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主要机具:
2.1机动机具:
搅拌机、平板振捣器。
2.2工具:
平秋、木刮杠、水平尺、手推车、木拍子、木抹子等。
3操作工艺
3.1工艺流程:
1)基层清理→弹线找坡→管根固定→隔气层施工→保温层施工
→抹找平层
3.2基层清理:
预制或现浇混凝土结构层表面,应将杂物、灰尘清理干净。
3.3弹线找坡:
按设计坡度及流水方向,找出屋面坡度走向,确定保温层的厚度范围。
3.4管根固定:
穿结构的管根在保温层施工前,应用细石混凝土塞堵密实。
3.5隔气层施工:
2~4道工序完成后,设计有隔气层要求的屋面,应按设计做隔气层,涂刷均匀地漏刷。
4、质量标准
4.1保证项目:
4.1.1保温材料的强度、密度、导热系数和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材料技术指标应有试验资料。
4.1.2按设计要求及规范的规定采用配合比及粘结料。
4.1.3颗粒保温材料:
应紧贴基层施工,找坡正确,保温材料表面平整度要符合设计要求。
4.1.4允许偏差项目,见表10-1。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1)整体保温层
2)表面平整度
地找平层
5
用2m靠尺和楔形尺检查
有找平层
7
2
保温层厚度
松散材料
+10δ/100
-5δ/100
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整体
板状材料
±5δ/100且不大于4
3
隔热板相邻高低差
3
用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保温(隔热)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
δ指保温层厚度。
6、成品保护
6.1隔气层施工前应将基层表面的砂、土、硬块杂物等清扫干净,防止降低隔气效果。
6.2在已铺好的松散或整体保温层上不得施工,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保温层不受损坏。
6.3保温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铺抹水泥砂浆找平层,以保证保温效果。
7、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7.1保温层功能不良: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粒径级配、含水量、铺实密度等原因;施工选用的材料应达到技术标准,控制密度、保证保温的功能效果。
7.2铺设厚度不均匀:
铺设时不认真操作。
应拉线找坡,铺顺平整,操作中应避免材料在屋面上堆积二次倒运。
保证均质铺设。
7.3保温层边角处质量问题:
边线不直,边槎不齐整,影响找坡、找平和排水。
8质量记录
本工艺标准应具备以下质量记录:
8.1材料应试验强度和导热系数。
8.2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
8.3质量验评资料。
8.2门窗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般规定
8.2.1建筑门窗进场后,应对其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8.2.2建筑外门窗工程施工中,应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8.2.3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2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3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8.2.4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门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10%,并不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0%,并不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8.2.1建筑外门窗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按规范第6.1.5条执行;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8.2.2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全数核查。
8.2.3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地区类别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严寒、寒冷地区:
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2夏热冬冷地区:
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3夏热冬暖地区:
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检验方法:
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件)。
8.2.4建筑门窗采用的玻璃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
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按规范第6.1.5条执行。
8.2.5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应与门窗框的隔断热桥措施相当。
检验方法:
随机抽样,对照产品设计图纸,剖开或拆开检查。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1樘。
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按检验批抽查30%。
8.2.6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应对其气密性作现场实体检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随机抽样现场检验。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
8.2.7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使用密封胶密封;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密封。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8.2.8严寒、寒冷地区的外门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保温、密封等节能措施。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8.2.9外窗遮阳设施的性能、尺寸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检验方法: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
按规范第6.1.5条执行;安装牢固程度全数检查。
8.2.10特种门的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特种门安装中的节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一般项目
8.2.1门窗扇密封条和玻璃镶嵌的密封条,其物理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密封条安装位置应正确,镶嵌牢固,不得脱槽,接头处不得开裂。
关闭门窗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8.2.2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应正确,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8.2.3外门窗遮阳设施调节应灵活,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
现场调节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8.3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主控项目
8.3.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
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8.8.1-1的规定。
表8.8.1-1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允许值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格栅
格栅或透光罩
透明
磨砂、棱镜
荧光灯灯具
75%
65%
55%
60%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75%
60%
60%
2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表8.8.1-2的规定。
表8.8.1-2镇流器能效限定值
标称功率(W)
18
20
22
30
32
36
40
镇流器能效因素(BEF)
电感型
3.154
2.952
2.770
2.232
2.146
2.030
1.992
电子型
4.778
4.370
3.998
2.870
2.678
2.402
2.270
3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表8.8.1-3的规定。
表8.8.1-3照明设备谐波含量的限值
谐波次数n
基波频率下输入电流百分比数表示的最大允许谐波电流(%)
2
2
3
30×λ注
5
10
7
7
9
5
11≤n≤39(仅有奇次谐波)
3
注:
λ是电路功率因数。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8.3.2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8.8.2的规定。
表8.8.2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标称截面(mm2)
20℃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圆铜导体(不镀金属)
0.5
36.0
0.75
24.5
1.0
18.1
1.5
12.1
2.5
7.41
4
4.61
6
3.08
10
1.83
16
1.15
25
0.727
35
0.524
50
0.387
70
0.268
95
0.193
120
0.153
150
0.124
185
0.0991
240
0.0754
检验方法:
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8.3.3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
其中:
1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V为+7%、-10%。
2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
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3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8.8.3中规定的允许值。
表8.8.3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准电压(kV)
基准短路容量(MVA)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0.38
10
78
62
39
62
26
44
19
21
16
28
13
24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1
12
9.7
18
8.6
16
7.8
8.9
7.1
14
6.5
12
4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
检验方法:
在已安装的变频和照明等可产生谐波的用电设备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三相电能质量分析仪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测量。
检查数量:
全部检测。
8.3.4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2功率密度之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
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
每种功能区检查不少于2处。
一般项目
8.3.1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采用力矩扳手拧紧,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
使用力矩扳手对压接螺栓进行力矩检测。
检查数量:
母线按检验批抽查10%。
8.3.2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8.3.3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检验方法:
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
全部检测。
六、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1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1.2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备有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1.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1.3.1.施工图会审,应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1.3.2.建筑节能设计交底。
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1.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
1.5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2.1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2.1.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
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
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1.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1.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2.1.4.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2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2.3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2.4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