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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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
篇一: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三种类型的范本)
解除《商品房(车位)买卖合同》协议
(范本一:
双方模式)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商品房(车位)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榕房购字第号),标的物座落于__________区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路______号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___座/幢______层_______单元,现因
合同第______条(出卖人/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
合同第______条(出卖人/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
其它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乙方退购上述房屋,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已付甲方购房款(包括定金等):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人民币,下同)。
甲方同意退还乙方以下款项:
(1)购房款: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
(2)其他款项: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合计: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
乙方同意接受该款项作为退房的总价款。
2、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天内持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退款凭证等材料,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
如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无法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判决的方式按照本协议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范本二:
三方模式)
甲方:
西安####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乔###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负责人: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0#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
,购买了号楼单元层号商品房;
2、甲、丙双方就###项目签订了《收购协议》,丙方为乙方购房款的收款人;
3、因乙方购买的商品房未能按期交房,乙方要求退房。
现甲、乙、丙三方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退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备案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同意由丙方将乙方购房款共计元退还乙方。
二、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具体退款方式及数额如下:
1、丙方将乙方已缴纳的首付房款元直接退还乙方;
2、丙方将乙方已向银行归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共计元(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向银行归还的本金)直接支付给乙方;
3、经乙方贷款银行即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同意,丙方向该银行归还截止年月日乙方贷款余额共计元,并由该银行出具提前还清贷款的书面证明。
四、乙方应将持有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购房、收款收据及发票全部退还丙方销毁。
五、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丙方负责办理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撤消抵押备案、合同注销等相关手续,甲方予以配合。
在本条所述撤销及注销等相关手续办完后,向乙方退还本协议第二条1、2项所列款项。
丙方承担由其自身原因造成撤销和注销手续无法办理的相关责任。
六、乙方承诺:
本协议约定的解除合同及退款手续完成后,不再向甲、丙双方追究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并不再就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向甲、丙双方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七、因乙方退房造成丙方的损失,甲、丙双方根据《收购协议》的约定执行。
八、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造成其他方损失,其他方有权要求赔偿。
九、本协议经银行出具同意丙方代乙方提前还款的书面证明且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置业顾问应签署:
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
丙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200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范本三:
银行贷款模式)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NO:
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该契约”)。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条件与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依该契约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双倍定金、已付房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元,除尚未归还之银行贷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实际支付人民币元。
银行贷款部分款项共计元由甲方年月日直接返还予贷款银行,并向乙方提供银行的收据,做为乙方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
2.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将除银行贷款部分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1)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2)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3)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4)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5)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6)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计元,以及交付返还全部银行贷款后银行所提供的收据。
3.乙方如系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该契约正式注销之日,每月应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抵押贷款月均还款(下称“月均还款”),由甲方支付,乙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且乙方无须再向甲方归还。
4.甲方按本协议第2条第(6)款约定执行完毕后,双方另行签订解约协议解除该契约。
自该契约解除后,乙方不再对该契约项下的房屋及其相关建筑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契约项下房产。
在该契约解除之前,如果乙方不再要求退房、解约的,可与甲方另行协商。
5.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计元之后,并且双方签订解除该契约的文件生效后,乙方应授权甲方至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下称“房地局”)办理该契约注销登记手续之全部所需文件(包括签署递交房地局的解约协议、返还甲方开具的付款票据和合同等)。
6.甲乙双方同意该契约之注销登记手续于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直接返还款项后15日内办理。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后甲方向乙方所支付首批还款计元到达乙方账户开始生效,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卖方(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以下简称为该商铺)商品房壹套,双方已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
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元。
2、乙方已缴付楼款/。
3、双方退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
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
五、办理解除合同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
除
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
方执壹份,贰份留存政府相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篇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山西省W局与S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XX年12月23日,本案当事人W局、S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W局购买S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太原市的一处商品房,标的房产包括地上除地下室、地面
一、二层外的所有建筑,价格为1780万元。
合同约定,XX年年底前W局支付S房地产开发公司1300万元,余款480万元扣除质押保金40万元后为440万元,在房屋及附属设施、院落土地等权属证书办理完毕并交W局后支付。
截至XX年2月21日,W局共支付1500万元。
XX年12月24日,S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着手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XX年2月26日,S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主体建筑的第3—8层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直未能办理完毕,附属平房及小二楼的房屋所有权证也未交予W局。
XX年5月,S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附属小二楼租给街道办事处开设诊所。
XX年12月5日,W局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S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已收取的150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S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答辩中称,XX年2月16日,该公司办理土地证,因为W局领导换届未交办土地证的费用而停了下来,W局未履行合同义务是未办过户手续的根本原因,因而该公司不应赔偿W局的损失。
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具备了《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该规定表明,只有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足以导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通常情况下是当事人在合同义务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等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当事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一种救济措施。
合同解除的结果是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即消灭了一项交易,这种结果与激励交易的立法目的是相悖的,也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增长。
因此,《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防当事人任意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是《合同法》对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为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即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能解除合同。
所谓“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目标和基本利益不能实现。
而如果合同当事人存在轻微违约行为,但未给对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将这样的合同进行解除,将不利于鼓励交易和促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