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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样稿

财务管理制度

(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财务风险,确保资产安全和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经营运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及其附件,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下总称“企业”),参股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财务部门是企业内进行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财务会计工作。

各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落实本部门的财务预算和执行情况,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接受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条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二)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四)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六)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七)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按照生产经营的需要,在适当的时候,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将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的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责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进行设置。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的组织结构及岗位设置和相应的岗位职责将依据公司业务发展状况进行适时、适当地调整。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上岗。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敬业爱岗,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

第四章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三条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都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原始记录是实行财务管理的基础,是进行成本费用和利润核算的重要依据。

以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或填制原始记录(凭证):

(一)相关拟定签署的合同。

(二)对外采购、项目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除零星的和金额较小外,都应依法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或合同。

(三)对零星或金额较小的采购,至少应提供双方确认传真或电邮、电子会话文件打印件。

(四)经营活动中,业务部门应准确核对客商信息等相应资料情况,做好记录必须妥善保管。

(五)所有财务收支活动都应填制或取得合法和合乎手续的书面凭据,包括:

发票或收据等外部证据,依规定权限和流程审批的缴款单、报销单等内部证据。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基础。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摘要;金额,涉及实物的原始凭证还应具备实物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身份证姓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的,必须提供发生退回或折让的证明,经对方盖章确认;退款时,未开发票的应取得对方的收条或收据,已开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予以作废,按照最新金额重新开票。

(六)员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有关部门或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八)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九)原始凭证因不符装订要求无法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应在记账凭证或其他附件上注明“发票另存”或“原始凭证另存”等字样,单独进行收存保管。

保管时,应清点数量和金额,登记其所属记账凭证号码。

(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使用电算化软件编制的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和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定期打印。

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的打印要求:

(一)记账凭证每月打印,配好附件,按顺序整理,做到整齐完好,符合装订要求。

(二)会计账簿每年打印一次,序科目序时,有辅助核算的还应做到按辅助明细打印,依次顺序整理,做到整齐完好,符合装订要求。

公司对会计账簿的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内部稽核制度

内部稽核制度是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有效措施。

内部稽核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审核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与合理性。

1、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产品计划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年度预算初稿,财务部门负责预算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复核:

是否符合预算编制要求,数值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对应,根据目前的形势和对未来的预判推测预算是否合理。

2、业务部门年度预算初稿经财务部门汇总后,财务部门编制财务预算,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审核:

是否基本符合企业下年度经营目标,营运资金分配和投资、融资安排是否合理,根据目前的形势和对未来的预判推测预算是否合理。

3、财务部门应当每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发现预算编制的不足,评价预算执行的优劣。

(二)审核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

财务部门负责人参与企业新产品开发、价格制定、经济合作和项目投资等重大决策,行使风险管理和财务可行性方面的事前评估和事中事后稽核职责。

(三)审核日常收支和清查财产

财务人员对日常收支进行审核,应当按照审批流程和权限的规定,审核:

票据和凭证的填写和粘贴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整,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善。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对公司的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实物财产等应定期清查、盘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做到账实相符。

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至本单位负责人,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

对记账凭证的审核必须由有审核权限的会计人员进行,出纳和制证人不得兼审核。

审查内容:

记账凭证的摘要、科目、金额、方向填制是否准确,附件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附件与记账凭证是否相互印证。

对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复核,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是否按规定建账、计账、结账和清账;报表数字是否真实正确,内容是否全面完整,表与表之间相关联的数字是否相符,报送的份数是否齐全等。

第十八条授权审批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授权审批制度,区分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严格控制特别授权。

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

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制定经营目标、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预算外固定资产的购建及处置、预算外重大项目的经营与合作等重大财务事项最终由公司审批,重大项目是指总投入20万元以上或者对当年利润总额影响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九条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管理登记的账目应当结出余额,核对清楚,并在金额后签字确认或加盖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电算化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介绍清楚。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

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目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债权债务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无法核对的要说明原因、逐笔清查登帐依据。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票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电算化的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三)交接的监督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四)交接后的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五)移交者的责任

1、会计人员辞职,应提前三十日向财务部提交书面申请。

离职前未办理移交、部分移交或者移交手续不齐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2、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六)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会计人员临时暂时不能工作的,都要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1.临时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办理移交人员恢复工作时,应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凭据。

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年度审计报告、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为企业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应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于每年度终了将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清理造册。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

对会计档案,应当分门别类按月度或年度进行整理、装订,做到及时、完整、美观。

1、会计凭证:

每月初,应将上月各种记账凭证按时间和凭证号顺序装订成本,做到附件齐全、折叠整齐、厚薄均匀、装订牢固美观、不压字、无金属物。

每本会计凭证的厚度一般应在2厘米左右,在封面要填写规定的内容、加盖个人名章及公章,在脊背上注明该本凭证的日期、凭证种类和顺序号。

2、会计账簿:

应将空白账页和账皮抽掉并装订成本,然后逐页编号、贴上封面、分类标号、标注清晰。

3、财务会计报告:

应将各类会计报表整理齐全、封面按规定填写、盖章。

4、其他会计资料:

应按一定顺序装订成册,保证其不漏页、重页、印章齐全

5、计算机存储的会计信息要打印输出为纸质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对重要或具有备查作用的会计信息应当定期拷贝到磁盘、光盘等介质进行储存,一式两份,并分别存放于不同的地方,以保证其安全性。

(四)会计档案的查阅和调用

1、各类会计档案原则上只允许本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会计人员查阅和使用,其中,查阅已归档的会计凭证,应办理查阅登记手续。

查询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存放在原归档的位置,不得随意乱放。

2、本公司其他部门或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借用会计档案,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由会计档案管理员协同查阅。

凡经批准查阅会计档案者,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在会计档案存放地点查阅,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复印和借出。

凡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借出的会计档案,必须详细登记调阅档案的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和归还日期等。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

1、会计档案的保管由财务部门负责。

企业有档案室的,财务部门对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保管二年,期满后经编造清册可以移交企业档案室保管。

2、档案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财务部门和档案室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存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原则上由并购单位或所属母公司负责接收、保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5、保管期限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会计档案根据其特点在保管期限上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项目

会计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年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

8

辅助账簿

15年

财务报告类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11

年度审计报告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其他类

12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3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4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5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年

16

银行对账单

5年

17

各类会计软盘、光盘

15年

(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部门进行专业鉴定、严格审查后,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企业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查同意,并在销毁清册签署意见后,报经董事会批准销毁。

2、会计档案销毁时,应由财务部门派员监销。

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监销人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

(三)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了结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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