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15中国政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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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5中国政治制度
第一章绪论
1、制度:
是规范、法度的意思
2、政治制度:
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而采取的统治方式、统治方法的总和。
3、政治制度的特点:
历史性、稳定性、强制性、合法性
4、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社会文化制度的关系:
社会领域的各项制度,尤其是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是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
在社会各项制度中,根本性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是社会的经济制度。
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二者性质上是一致的,不一致就要产生矛盾和冲突,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这种相互关系,告诉我们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就要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公制,就要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只有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能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5、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民生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6、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的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7、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主要弊端:
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8、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成就:
⑴、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了干部离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
⑵、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⑶、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
⑷、实施公务员制度;
⑸、转变政府职能,根据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
⑹、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⑺、提出依法治国方略。
加快人大立法速度,完善人大立法制度。
⑻、进一步明确了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⑼、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⑽、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9、当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
⑴、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⑵、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⑶、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⑷、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
⑸、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⑼、维护社会稳定
10、学习的研究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意义:
⑴、了解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了解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
⑵、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立的历史必然性,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自觉坚持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⑶、科学地认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西方政治制度的本质区别从而在吸收世界各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优秀成果的现时更自觉的维护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⑷、明确中国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根本目标,掌握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正确方法和途径。
第二章当化中国国家制度
1、《共同纲领》:
具有临时宪法作用,据此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
1949年9月21日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
2、政务院:
国家最高政务执行机关
3、中国政治体制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时期:
⑴、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⑵、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4、中国政治制度第一个历史时期发展的主要特点:
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全面加强。
5、文化大革命中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
⑴、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遭到破坏,中央文革小组代替了中央政治局;
⑵、成立“革命委员会”,代替国家政权机构,成为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包揽党务、行政、司法各项工作的权力机构;
⑶、文化大革命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瘫痪;
⑷、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我国的司法制度被彻底“砸烂”。
6、我国的政治制度逐步完善主要体现在:
⑴、党的领导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加强;
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加强;
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巩固和加强。
7、国家的实质:
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
8、近代中国阶级状况和阶级特点:
⑴、掌握国家政权的是爱帝国主义支持的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
⑵、无产阶级的人数很少;
⑶、农民占全国人民的80%,个体农业和手工业占整个国民经济的80%多。
⑷、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具有两面性的阶段。
9、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10、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⑴、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指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⑵、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
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联结起来。
⑷、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
11、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
⑴、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
⑵、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建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
第三章当代中国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
1、国家形式:
主要是指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2、国家结构形式:
即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形式和国家治理形式。
3、单一制:
是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具有统一宪法和国藉,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
4、联邦制:
它是指由共和国、州、省、邦等联邦成员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它在中央政府和区域政府之间划分权力,各自都拥有某些独立的权力。
5、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
6、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7、中国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
8、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复杂性:
⑴、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实行区域自治;
⑵、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
⑶、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域,设置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所赋予的职权,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事务。
9、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⑴、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⑵、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
⑶、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决定了中国只能采取单一制的结构形式。
⑷、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
10、国家机构的类型: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
11、国家权力机关:
是指代表统治阶级全面独立地行使统治权的国家机关。
12、国家行政机关:
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13、国家司法机关:
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行使国家司法权,代表国家进行审判和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公诉的机关。
14、国家军事机关:
是国家机器的最主要成分。
15、中国国家机关设置的基本原则:
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⑵、议行合一的原则
⑶、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6、国家机构的产生与发展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的紧密关系:
⑴、国家机构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
⑵、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国家形态的更替,国家机构作为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的机关,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要素如政府官吏、职权、职能及经费均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国家关系的变化、社会危机的产生等因素而不断扩大。
17、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发展、变革的基本方向和要求:
精简和合理地组织国家机构,提高国家机构工作效率,吸收广大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的管理活动。
第四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1、选举:
意为挑选,是指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
2、选举原则:
是指在选举中有关选举权、选举方法、选举程序的规定中体现的民主原则。
3、选举制度:
是指由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民意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4、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主要区别:
⑴、社会主义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
⑵、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也是真正体现平等、普遍原则的选举制度。
5、我国的《选举法》:
1953年2月,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
6、1979年以来我国《选举法》颁布以来的几次修正:
⑴、将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至县级;
⑵、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由地主阶级分子、反革命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渍病患者改为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⑶、不再具体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数;
⑷、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
⑸、将按照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改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⑹、将原来规定只有只有不属于各政党、人民团体的选民或代表才可以联合或单独提出候选人名单改为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一人提出,三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⑺、规定可以进行预选;
⑻、将原来规定直接选举可以采用以举手代投票方法,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改为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⑼、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
7、一人一票制:
每一选名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8、直接选举:
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9、间接选举:
是指由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10、秘密选举:
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姓名或在代表候选人名字上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以及选票写好后,自己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1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一是年龄条件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政治条件的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2、选举的平等原则体现在:
⑴、一人一票制
⑵、其次还体现有选区的划分上
13、选举委员会:
是主持选举的机关
14、选区:
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区域(基本单位),同时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听取选民反映和接受选民监督、开展有关工作与活动的区域。
15、选民登记:
是指对符合法律条件(如选举法)规定的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进行登记、编入选民名册。
16、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与职权: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1、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3、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4、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5、规定选举日期;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17、我国划分选区的基本要求
1、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3、选举法还以城镇选区和农村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了规定。
18、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
1、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2、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
3、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4、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19、直接选举时人民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
1、按选区推荐候选人
2、确定代表候选人
3、介绍代表候选人
20、人民代表候选人介绍:
选举委员会在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应当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也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还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21、投票类型:
在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22、代表候选人当选资格: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23、全国人大代表名额:
《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2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基数及总名额的确定
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
25、社区的市、自治州的从大代表名额的基数及总名额的确定:
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万人可以增加一代表;人口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26、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选举差额比例: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的比例,可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27、预选: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的上述比例,可以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
28、主持间接选举的机构:
1、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29、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
3、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12人;
4、台湾省暂时选举全国人大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
30、省、自治区、直辖市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
代表候选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全体代表公布,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实行差额选举。
31、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32、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
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
2、有权提出议案;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项选举;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得出询问;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4、向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罢免案;
5、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
3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
1、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如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2、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34、〈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险规定:
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3、对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险,在其执行代表职务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35、罢免人大代表的程序:
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
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对县乡级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
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第五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议行合的原则设置国家机关,可以有效地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得到迅速执行,人民的意志得到有效的实现。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政权机关体系中的地位: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它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
2、中央其它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全国人大选举、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的职权: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4、全国人大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1、主要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5、全国人大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和监督形式: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种监督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各代表团组成: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持及其任务:
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是临时性机构,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由主席团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1、副秘书长人选;
2、会议日程;
3、表决议案的方法;
4、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5、其他需要主席团每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议程:
1、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中央和地方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2、提出议案,审议和表决法律草案;
3、如值国家机关领导人换届,全国人代会议将选举和决定各国家机关的领导人;
4、会议期间,代表可向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语和意见。
9、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机构、组织、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审议、表决和公布的规定
1、审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须由提案人向全体大会作出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并由各代表团审议。
再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订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2、表决: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会议表决,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议案和一般法律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3、公布:
大会通过的法律案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选举结果及重要决议案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任命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
11、我国各国家机构领导人候选人的提名: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1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的一部分,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与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13、委员长会议:
〈宪法〉第6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4、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是对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中国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每一代表是否由选举产生,在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的提出和正式确定,选票的获得等选举程序及其当选是否合法。
15、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1、立法权
2、决定权
3、任免权
4、监督权
5、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6、可以向会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机构、组织、人员:
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17、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议案审议、表决、公布的规定:
1、审议: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问题。
2、表决:
法律案经常委会会议三审后,由法律委员会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会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任免案则需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3、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其他决议由常委会公报进行公布。
18、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
1、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2、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会议;
3、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4、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的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19、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工作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办公厅
3、工作委员会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有关内容:
1、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3、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其他监督权。
21、全国人大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