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第七章复习重点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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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第七章复习重点1

第七章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

第一节:

海关统计制度

  一、海关统计概述(了解)

  

(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2条对海关统计工作作了如下定义:

  即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二)性质

  1、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

  2、海关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3、海关统计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据。

  4、海关统计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国家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5、海关统计客观的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

  (三)特点:

  1、全面性;2、可靠;3、国际可比对性。

  (四)任务和作用

  1、任务:

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2、作用:

  

(1)、有助于强化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

  

(2)、有助于国家对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预警

  (3)、有助于海关对业务管理、执法状况进行监控

  二、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掌握)

  1、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1)海关统计资料的原始资料:

经过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一直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来源。

  2、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

由各直属海关与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共同完成。

  3、海关统计数据的编制

 

(二)海关统计范围(掌握)

  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

  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1、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

  

(1)我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一般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方式进出口的货物;

  

(2)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3)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4)边境小额贸易货物;

  (5)国际援助物资或捐赠品。

  2、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1)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

  

(2)暂时进出货物;

  (3)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及货币用黄金、

  (4)租赁期限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

  (5)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6)退运货物

  (7)边民互市贸易进出货物

  (8)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扑捞的水产品

  (9)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

  (10)中国籍或外国籍运输工具在境外添加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等;

  (11)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广告品;

  (1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

  (13)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3、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

  

(1)修理物品;

  

(2)打捞物品;

  (3)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4)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和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

  (5)我国驻香港和澳门的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

  (6)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

 典型试题:

  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是:

(2006年试题)

  A.退运货物

  B.租赁期1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C.保税区进出境货物

  D.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

  答案:

A

  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是:

(2007年试题)

  A.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

  B.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C.租赁期在1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D.无商业价值的进出口货样或者广告品

  答案:

D

  4.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货物

  免税品、进料与来料加工以产顶进、进料与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加工贸易转内销设备、进料与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货物及余料、加工贸易结转设备、退运货物、进料与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等.

  (三)海关统计基本项目(掌握)

  1、海关统计商品分类:

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均应按照《统计商品目录》进行统计。

  2、海关统计数(重)量

  

(1)商品计量单位的规定

  

(2)数(重)量统计的规定:

  1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重量和数量应以海关查验放行的实际重量和数量为依据,对免于查验的,可根据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确定;

  2统计的重量按净重计算;

  3因包装本身不便分别计量,或因包装同商品价格相差不大,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统计。

  4按贸易习惯,有关的单证只标明扣除内层直接包装后的净净重,可按净净重统计;

  5以公量重而不是净重计价的,应按公量重统计;

  6根据合同、发票等单证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可估重统计。

  3.海关统计价格

  

(1)按统计价格的货币计算:

以美元和人民币统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的货币计价的,应折算成美元和人民币统计。

  

(2)价格统计的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统计价格是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价格:

CIF

  出口货物价格:

FOB

  4、海关统计国别(地区)

  

(1)国别统计的规定:

按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及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分别进行编制。

  

(2)原产/最终目的国(地区)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按照《原产地条例》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按照已知货物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5、海关统计经营单位:

按照已在海关进行注册登记的,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的统计。

  6、海关统计贸易方式:

以进出口货物买卖双方交易形式以及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分类统计。

  7、海关统计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

进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进行统计。

  境内货源地:

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产地或者原始发货地进行统计。

  9、海关统计关别:

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

  10、海关统计时间(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统计的时间):

将货物进入或离开一国经济领土的时间作为统计时间。

  我国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的日期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以指运地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启运地海关的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第二节海关稽查制度

  一、海关稽查的概述(掌握)

  

(一)含义: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资料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含义的理解:

1、海关享有依法实施稽查的权能。

  2、海关稽查具有特定期限。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3、海关稽查针对特定的对象。

  4、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内容。

  5、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目的。

  典型试题:

  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期限,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对与进出口有关的企业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下列有关稽查期限的表述,错误的是:

(2007年)

  A.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B.对于保税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C.对于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D.对于暂准进口境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答案:

D

  

(二)海关稽查的特征

  1、将原有海关监管的时间、空间进行了大范围的延伸和拓展。

  2、将海关监管的主要目标从控制进出口货物转变为控制货物的主体——进出口企业,不再人为的将企业与货物割裂开来。

  (三)海关稽查的目标

  1、直接目标:

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具体的、有形的、现实的)

  2、最终目标:

全面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提供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意识,防范或减少企业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

(整体的、无形的、长远的)。

  3、实现海关稽查目标的主要手段

  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稽查的对象(亦称被稽查人)(掌握)

  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

  ①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②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

  ③经营保税物流及仓储业务的企业;

  ④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减免税进口物质的企业、单位;

  ⑤报关企业;

  ⑥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典型试题:

  海关稽查的对象也称为被稽查人,包括:

(2006年试题)

  A、经营保税物流的企业

  B、使用减免税货物的企业

  C、报关企业

  D、报关员

  答案:

ABC

  2、海关稽查所涉及的进出口活动(掌握)

  ①进出口申报;

  ②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③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资料的记载、保管;

  ⑤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⑦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⑧暂准进出境货物的使用、管理;

  ⑨其他进出口活动。

  

(二)海关稽查的方式:

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

  (三)海关稽查的方法:

  1.查账法

  2、调查法

  3、盘存法

  4、分析法

  (四)企业对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了解)

  1、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保管

  

(1)会计资料的保管

  

(2)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的保管——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

  3、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报送:

按海关要求报送

  (五)稽查制度的实施(了解)

  1、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

  

(1)稽查通知

  海关稽查前3日,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代理人。

  

(2)稽查实施

  (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

被稽查人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做出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①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②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问题;

  ③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④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商业银行或者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⑤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篡改、转移、隐匿、毁弃帐簿、单证等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在不妨碍

  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查明或取证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⑥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有关的进出口货物。

  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

  ①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②应当接受,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③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权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清点帐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开启货物包装;

  ④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六)海关稽查的处理(掌握)

  1、经海关稽查,

2、封存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3、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1、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在《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2、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3、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

  (七)海关稽查的法律责任(掌握)

  1、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

  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②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③转移、隐匿、纂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2)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节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

  

(一)含义:

所谓的海关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性质:

1、履行性;2、惩罚性;3、补偿性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掌握)

  

(1)通关事务担保

  ①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手续时,因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等尚未确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②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在海关规定的受理期间,货物已运抵进口口岸,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

  ③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办理相应手续,在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

  ④亟待提取或发运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时不能交验有关单证(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后补交单证的

  ⑤暂时进出口货物物品、进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租赁进出口货物

  ⑥因为进出口货物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⑦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缴纳、减免滞报金期间申请现行提取货物的

  ⑧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前,根据汽车零部件的进口计划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的;

  ⑨反倾销初裁决定确立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要求提供担保作为临时反倾销措施的。

  ⑩银行为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总担保的。

  

(2)保税事务担保

  ①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业务的

  ②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或者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纳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证函申请予以备案的

  ③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租赁厂房、设备或者首次开展加工贸易或者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或者加工贸易手册申请2次或2次以上延期的,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予以备案

  ④加工贸易货物已进口,但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企业不申请退运,而是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继续履行合同。

  (3)涉案担保

  ①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海关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的;

  ②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或补征税款情事的;

  ③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运输工具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其应缴的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嫌疑侵犯专利权货物的

  ⑤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2、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

  

(1)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定业务的

  

(2)同一被担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的

  (3)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4)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

  (5)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

  (6)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则可免除担保。

“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而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二)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了解)

  1、担保人的资格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

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对担保人而言,其履行以外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它(他)应当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

公民作为担保人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即使拥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也不能作为担保人。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海关法》规定,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1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主要是被担保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正确得地履行其承诺的海关义务。

  2担保的期间:

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承担担保责任,逾期,即使被担保人未履行海关义务,担保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③担保责任的解除:

被担保人如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则应依法予以解除,由海关及时办理销案手续,退还有关保证金等。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掌握)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

  汇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债券:

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存单:

指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

  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担保,故不属于担保银行的范畴。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掌握)

  1、担保资金的使用

  海关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根据担保业务性质的不同分为保证金、风险担保金和抵押金3种。

  ①保证金:

(适用以下情形

  A、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

  B、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C、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D、暂时进出境的;

  E、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

  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G、对缉私、稽查缴获的货物执行风险较大的追补税款情事的;

  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

  ②风险担保金:

  A、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B、对加工贸易货物物品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

  C、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收取风险担保金;

  D、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E、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F、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G、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典型试题:

  下列情形适用缴纳风险担保金的是:

(2006年试题)

  A.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B.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C.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的

  D.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

  答案:

C

  根据担保业务性质的不同,海关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分为保证金,风险担保金和抵押金一种,下列选项中,属风险担保金的是:

(2007年)

  A.对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征收的担保资金

  B.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担保资金

  C.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等征税要件而收取的担保资金

  D.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收取的担保资金

  答案:

A

  ③抵押金:

  A、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B、对受海关处罚,在出境前未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C、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

  D、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

  

(2)保证函的使用

  除上述须用担保资金申请担保的以外,担保人均可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

  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按照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证函验放,免收担保金。

  2、担保的作出(掌握)

  

(1)担保的申请-----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由海关审核并确定担保的方式。

  

(2)提供担保

  1担保资金的交付

  A、当事人向海关办理资金交付手续应通过银行转账,无法办理银行转账或金额较小的以现金交付。

B、海关担保资金金额一般应按人民币计算收取。

对能开设外汇(钞)账户的币种,可按其本位币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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