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JT005进口汇出款融资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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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JT005进口汇出款融资合同

编号:

 

进口汇出款融资合同

 

**银行**

 

编号:

进口汇出款融资合同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

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

**银行**++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进口合同项下货物已到港或进口合同项下有预付款要求或需要对外支付海运费、佣金等贸易项下从属费用时,甲方委托乙方以电汇(T/T)方式对外汇出货款。

因资金短缺,甲方向乙方申请融资用于支付前述进口汇出货款。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融资内容

1.1融资币种:

美元。

1.2融资金额(大写):

1.3融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款仅限用于支付本合同第1.5条所列进口合同项下进口汇出货款。

1.4放款方式为:

□乙方放款至甲方账户

√由乙方指定代付银行直接对外划款支付对应的进口汇出货款

1.5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口汇出款业务的相关信息及本合同项下融资款的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如下:

进口汇出款业务相关信息

融资款

进口合同名称及编号

发票

号码

发票

币种

发票金额

(万元)

放款金额

(万元)

放款日

到期日

合计

放款金额、放款日与《**银行放款通知凭证》记载的“入账金额”和“日期”不一致时,以《**银行放款通知凭证》的相应记载为准。

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利率:

%(√年□月)。

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2.2利息的计算

2.2.1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占用天数。

占用天数从放款日计算至到期日。

放款方式为“由乙方指定代付银行直接对外划款支付对应的进口汇出货款”的,代付银行划款之日为放款日。

2.2.2逾期罚息按本合同第2.1约定的利率上浮50%,依逾期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计算。

2.3利息于偿还对应的本金时一并支付。

▲▲第三条融资款的发放、支付与偿还

3.1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乙方有权拒绝放款:

(1)甲方已办妥乙方要求办理的手续且该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3)甲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5)融资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且乙方同意支付;

(6)提用外币贷款的,甲方已按外汇管理要求开立了相关账户并提供了融资款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外汇用途证明、登记或核准文件;

(7)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指定了资金回笼账户并签署了账户管理协议。

3.2融资款的发放和偿还按照第1.5条约定的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办理。

甲方需用融资款时,应至乙方处办理相应的放款申请手续。

放款申请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发放融资款,并向甲方提供《**银行放款通知凭证》告知放款金额(“入账金额”)和日期等信息。

甲方在此确认,《**银行放款通知凭证》是乙方履行放款义务的证明文件。

3.3融资款的支付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

乙方受托支付是指,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放款的,根据甲方的授权,由乙方指定代付银行直接对外划款以用于支付对应的进口汇出货款,或通过甲方账户,根据甲方的付款指示对外划转,用于支付本合同第1.5条所列进口合同项下的进口汇出货款。

甲方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对乙方作出不可撤销的支付授权。

3.4进口汇出款项下的货物售出后,销售所得款项应当及时用于偿还融资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甲方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能提前归还融资款。

▲▲第四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4.1甲方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甲方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4.4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甲方的财务状况自最新的财务报表报告日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5甲方具有合法的进口经营权,进口汇出款项下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进口的商品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内且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或走私商品。

4.6甲方同意支付本合同项下融资所对应的进口汇出货款并按第3.3条约定的方式对外付款。

4.7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是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也没有关于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计划。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融资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罚息),收取甲方应付的费用,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笼情况自行决定提前收回融资款,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只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因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乙方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或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支付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6.1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甲方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甲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

6.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融资款,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融资款挪作他用,不得将融资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放款方式为“乙方放款至甲方账户”的,融资款发放后甲方不得支配,仅由乙方受托支付。

▲▲6.3甲方应承担融资款资金支付的结算费用,应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和时间等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

▲▲6.4甲方应遵循乙方与办理进口汇出款融资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进行支付管理以及对融资款使用情况和甲方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融资款使用记录和资料、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信息、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6.5甲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融资款本息或提供乙方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予、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减资等;

(3)对外投资超过人民币++万元或增加债务融资超过人民币++万元。

▲▲6.6甲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甲方、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甲方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4)甲方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甲方或其管理方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甲方、其关联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甲方或其关联方、甲方或其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甲方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

(8)甲方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甲方或其关联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10)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甲方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11)甲方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

(12)甲方的关联方与甲方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13)发生影响甲方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

▲▲6.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甲方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乙方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6.8甲方承诺:

在本合同项下全部融资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前,甲方的财务指标始终符合如下约定:

(1)/

(2)/

(3)/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

/

/

▲▲第八条融资款的提前到期

8.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均视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

(1)甲方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6.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乙方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乙方根据甲方的资金回笼情况认为甲方应提前清偿乙方本息的;

(5)因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融资款构成或可能构成违规的;

(6)甲方在履行与乙方订立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8.2当出现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停止发放甲方尚未提用的融资款;

(2)对甲方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融资款,停止办理支付;

(3)要求甲方在限定时限内与乙方协商补充融资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4)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融资款本金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融资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第九条违约

9.1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款本金或支付利息的,乙方按本合同第2.2.2条的约定计收罚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9.2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9.3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督、拖欠融资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扣划约定

10.1甲方授权,有到期应付的融资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乙方有权扣划甲方在**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扣划后,乙方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合同号、银行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甲方。

10.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甲方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

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0.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要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银行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通知

11.1甲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

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乙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

该等信息变更仅在乙方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

11.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

乙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

(1)公告,以乙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4)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与保密

12.1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12.2甲方同意**银行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甲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基本信息、授信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银行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①为开展融资业务或与融资业务有关,例如推广**银行融资、催收甲方欠款、转让融资债权等;②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

(3)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

▲▲14.1甲方同意乙方因融资款申请及贷后管理查询并留存甲方的信用信息。

▲▲14.2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乙方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融资款或办理支付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及时通知甲方。

14.3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放款通知凭证》、银行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4.4本合同所称关联方、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14.5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4.6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如有)各执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甲方(公章)乙方(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月日签署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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