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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快速记忆

刑法罪名快速记忆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直接故意

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直接故意,主体包括外国人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故意,行为犯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直接故意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的,从重处罚。

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直接故意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故意,余同上划线处

103,104,105各条中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从重处罚。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直接故意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直接故意

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或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情节严重或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加重处罚;投敌叛变后又提供情报或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只成立一罪,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第109条…………叛逃罪                        故意

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

掌握秘密的从重,不论是否出卖或泄漏;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数罪并罚。

第110条…………间谍罪                        直接故意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被诱骗参加但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不知组织性质的;不为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故意

第112条…………资敌罪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故意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有造成公私财物被焚毁的危险,即使没有实际损害结果,也是既遂;造成危害结果的是结果加重犯。

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是放火罪的未遂。

为毁坏财物放火焚烧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公共安全无关)。

放火杀人的,行为未危及公共安全,为故意杀人罪;危及到的,为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第115条  第2款…………失火罪     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本罪。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已经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加重犯。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同上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          结果加重犯

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结果加重犯

第119条  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同上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同上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有组织、领导(直接故意)、参加(故意)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社会目的,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如果还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资助恐怖活动罪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单位资助,双罚制。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使用过程中(飞行、停靠待飞等);直接故意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同上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只能发生在正在飞行的过程中。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严重后果

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双罚制,上同。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故意,双罚制。

犯罪主体为单位,是被依法制定、确定的枪支制造或销售企业。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包括三种情形:

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不按规定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3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第127条第1、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直接故意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同上

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予以私藏(配备、配置过)。

            第2、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双罚制

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的,只要有出租、出借行为,就构成犯罪;

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枪支的,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

明知其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的,成为共犯。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过失

行为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后不及时报告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明知是而仍然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

(297条)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行为人(航空人员,包括空勤和地面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主体为铁路职工,余同上。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过失;逃逸加重。

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232条、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过失

单位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主体是单位,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管理规定,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犯罪主体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单罚制。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主体是教育机构直接责任人员。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主体是对消防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故意;双罚制。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法定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危险犯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实害(结果)犯。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同141条,结果加重犯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行为犯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或明知而仍然予以销售。

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危险犯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严重后果

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较大损失

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严重后果

141—148条同时又140条,实际符合两种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一重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数罪并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从重处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无数量要求;故意;双罚制;进出境。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武器属于上一罪;进出境。

                            走私假币罪          进出境

            第2款………走私文物罪          必须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

                             走私贵重金属罪      出境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进出境

            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进出境

第152条  第1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进出境。

            第2款………走私废物罪          进境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进出境

偷逃关税及工商税额5万元以上,如多次未经处理,累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151条,从重处罚。

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擅自将保税货物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本罪。

明知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

与走私罪犯事前通谋,为走私犯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行为,是共犯。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故意;双罚制。

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故意;双罚制。

发生在公司登记设立过程中以及公司设立登记后,其欺骗的对象可能是公司登记机关也可能是其他股东。

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同上,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

主要是针对已经合法设立的公司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是在其募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中作虚假记载或虚假陈述。

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直接故意;单罚制。

主体是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犯罪主体是有义务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告的自然人和单位;情节严重;故意;双罚制。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

客观方面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主体是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单罚制。

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直接故意(385条)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被动接受他人财物的,还必须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数额较大两个条件。

[事实上,许多观点认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不管是主动的索贿还是被动的接收贿赂均不需要主观上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本人(sanson)认同此种说法。

]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按本罪处罚。

第164条…………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389条)数额较大

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实行双罚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直接故意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故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如下述情形:

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或低的价格销售商品;(高买低卖)

③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06)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直接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过失。

恶意串通的,是诈骗罪共犯。

金融、外贸等单位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逃汇,本罪。

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过失

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徇私舞弊的,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同上

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故意

国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出售,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直接故意

又有出售、持有、使用、运输行为的,仍只定一罪,作为本罪的一个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数额较大

行为人出售、运输、又使用的,按本款和172条数罪并罚。

            第2款…………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数额较大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数额较大

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以下皆为双罚制

            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单位或个人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而只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具有金融职能的单位违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回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结果加重犯。

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数额较大

            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较大

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等

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情节严重

第181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严重后果;故意。

            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同上

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故意;情节严重。

第186条第1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主观方面是过失,是相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而言的,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是明知的。

            第2款…………违法发放贷款罪    

贷款给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余同上。

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致重大损失。

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

第189条…………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重大损失

第190条…………逃汇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

骗购外汇罪        数额较大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从重处罚;

②重复使用上述材料;

③其他方法。

明知骗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海关、外汇、金融、外贸等与之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其他便利;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单据而付汇、售汇的,以共犯论,从重处罚。

第191条…………洗钱罪         不再认定为赃物犯罪;故意;以上皆为双罚制。

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其余犯罪所得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事前无通谋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同下;直接故意;双罚制。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      同上;双罚制。

(177条)

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②明知是作废的而使用的;

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④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的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177条)    同上

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177条)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③骗取信用证;

④其他方法。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177条)      数额较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卡诈骗的属牵连犯,按重罪处罚;盗窃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数额为实际使用值。

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数额较大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同上;双罚制。

    (271条)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如果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等,数罪并罚;

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本罪共犯。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偷税罪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故意;双罚制。

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10%以上不满30%并且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占30%以上并在10万元以上的,加重处罚。

扣缴义务人为10%且1万元以上。

第202条…………抗税罪    暴力、威胁方法,谩骂耍赖不是;故意。

故意造成税务人员伤害或死亡的,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造成的,抗税罪。

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数额较大,以下皆为双罚制。

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    数额较大(2002年试题)

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偷税罪;超过部分,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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