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安全自检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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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安全自检表
附件2
2017年露天煤矿安全自检表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一、安全管理单元
1
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7条
2
机构
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3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4
责任制
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5
管理
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粉尘检测制度、矿领导带班制度等。
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
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6
托管
煤矿
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7
规程
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8
灾害
处理
计划
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9
安全
培训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10
安全
投入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5、17、27条
11
工伤
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12
生产
组织
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13
事故
防范
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二、采剥单元
14
地质
工作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24条
15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
16
开采
范围
采剥工作面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
17
台阶
坡面角
露天采场局部及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539条
18
平盘
宽度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通信线路、供排水系统、安全挡墙等的正常布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540条
19
台阶
高度
挖掘机采装台阶高度应当符合:
不需爆破岩土台阶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需爆破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1.1~1.2倍,台阶顶部无悬浮大块。
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煤矿安全规程》第543条
20
轮斗挖掘机采掘、拉斗铲倒堆的台阶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第3.3.8、3.5.3条
21
采掘带宽度
连续开采工艺、拉斗铲倒堆的采掘带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第3.3.9、3.5.4条
22
工作线长度
拉斗铲工作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不小于1500m。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第3.5.5条
23
单斗挖掘机采装
单斗挖掘机走行、升降段、挖掘、装车等符合规程有关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541、545、546、547、548、549、550条
24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间的距离不小于1m。
《煤矿安全规程》第544条
25
轮斗
挖掘机采装
轮斗挖掘机作业应符合规程有关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542、555、556条
26
拉斗铲作业
拉斗铲行走和调整作业位置时,路面必须平整,不得有凸起的岩石。
变坡点必须设缓坡段。
当行走路面处于路堤时,距路边缘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
地面要设专人指挥、监护,做好呼唤应答。
行走靴不同步时,要重新确定行进路线或处理路面。
严禁使用行走靴移动电缆。
《煤矿安全规程》第557条
27
拉斗铲作业时,机组人员和配合作业的辅助设备进出拉斗铲作业范围必须做好呼唤应答。
严禁铲斗拖地回转、在空中急停和在其他设备上方通过。
《煤矿安全规程》第558条
28
安全
标志
采场内危险火区、老空区、滑坡区,充填或者设栅栏,并设警示标志。
《煤矿安全规程》第514条
29
图纸
绘制符合实际情况的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
三、运输单元
30
道路
矿场道路宽度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
运输道路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2/5~3/5倍。
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在适当位置设缓坡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565条
31
矿山道路设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煤矿安全规程》第514条
32
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转弯半径不小于设备允许的最小转弯半径。
《煤矿安全规程》第518条
33
行人
及外来车辆管理
露天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时,应设置装有栏杆的栈桥。
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严禁进入作业区。
《煤矿安全规程》第512条
34
公路
运输
矿用卡车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完好,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设示宽灯或者标志。
《煤矿安全规程》第564条
35
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
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且卡车必须制动。
《煤矿安全规程》第569条
36
矿山内部运输范围内的上部建筑界限符合设计要求,不应小于自卸卡车厢斗最大举升高度加0.5~0.8m的安全间距。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第4.2.11条
37
铁路
运输
桥梁、隧道设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及必要检查和防火设施,立体交叉处的桥梁两侧设防护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559条
38
区间线路的平面曲线半径符合要求;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区间线路的限制坡度不超过30‰。
《煤矿安全规程》第560条
39
铁路与公路平交道口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并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
公路与铁路交角不小于45°。
道口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准设置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563条
40
带式
输送机运输
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大于16°,严寒地区不大于14°;下行不大于12°。
《煤矿安全规程》第570条
41
带式输送机设置符合如下要求:
避开采空区和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特殊情况下采取安全措施。
带式输送机栈桥当设人行通道,坡度大于5°的人行通道当有防滑措施。
跨越设备或者人行道时,设置防物料撒落的安全保护设施。
除移置式带式输送机外,露天设置的带式输送机设防护设施。
在转载点和机头处设置消防设施。
带式输送机沿线设检修通道和防排水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572条
42
带式输送机上运时设制动器和逆止器,下运时设软制动和防超速保护装置。
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设防护栏。
《煤矿安全规程》第571条
43
带式输送机设有拉绳开关和防跑偏、打滑、堵塞等保护装置,启动时有声光报警装置,检修时有停机闭锁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571条、573条
44
破碎
卸车平台设矿用卡车卸料安全限位车档及防止物料滚落安全防护挡墙。
《煤矿安全规程》第552条
45
破碎站作业时的安全措施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553条
46
破碎站卡车作业区照明系统,卸载站安装卸料指示灯。
《煤矿安全规程》第552条
47
移动式破碎站履带外缘距工作平盘坡底线和下台阶坡顶线距离。
《煤矿安全规程》第552条
48
自移式破碎机设置卸料臂防撞检测、过负荷保护和各旋转部件防护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554条
四、排土单元
49
排土场位置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当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574条
50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
《煤矿安全规程》第574条
51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采取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575条
52
内排土场建设前,查明基底形态、岩层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煤矿安全规程》第588条
53
铁路
运输
排土
铁路运输排土时,路基面向场地内侧按段高形成反坡。
排土线设置移动停车位置标志和停车标志。
《煤矿安全规程》第576条
54
单斗
挖掘机排土
单斗挖掘机排土,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严禁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578条
55
单斗挖掘机排土,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
台阶高度10m以下为6m;台阶高度11~15m为8m;台阶高度16~20m为11m;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578条
56
推土机排土
推土机排土场卸载区有连续的安全挡墙。
《煤矿安全规程》第579条
57
推土机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有3%~5%的反坡。
《煤矿安全规程》第579条
58
推土机、装载机不平行于坡顶线作业,与矿用卡车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煤矿安全规程》第580条
59
排土机排土
排土机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煤矿安全规程》第581条
60
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581条
61
通信
照明
排土场卸载区应当有通信设施或联络信号,夜间应当有照明。
《煤矿安全规程》第582条
五、边坡稳定单元
62
边坡
稳定性分析评价
进行专门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和稳定性分析评价。
《煤矿安全规程》第583条
63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
《煤矿安全规程》第584条
64
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
《煤矿安全规程》第585条
65
露天煤矿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中,含边坡稳定性验算。
《煤矿安全规程》第586条
66
定期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采取防治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588条
67
边坡
监测
制定边坡监测措施。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68
边坡
治理
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设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边坡采取安全措施。
对滑坡区采取的安全措施,专门的勘查、评价与治理工程设计。
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采取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583条、584条
69
采场
最终
边坡
管理
采场最终边坡管理:
采掘作业按设计进行,不超挖坡底线。
临近到界台阶时,采用控制爆破。
最终煤台阶采取防止煤风化、自然发火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等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587条
70
排土场边坡管理
排土场边坡管理:
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排土场保持平整,没有积水,修筑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或者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煤矿安全规程》第588条、591条
71
图纸
绘制符合实际情况的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
六、防灭火单元
72
地面
防灭火
制定地面防灭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炸物品库、木料厂等处有防火措施和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595条
73
储煤场防灭火
储煤场根据储存的煤种采取相应的防灭火措施。
封闭的储煤场通风防尘设施措施。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第9.3.5条
74
采场防灭火
制定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制定防灭火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596条
75
设备
防灭火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煤矿安全规程》第595条
七、防治水单元
76
地表水防治
对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设施,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590条
77
雨季前对防排水设施检查,制定防排水措施。
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在雨季前完工。
《煤矿安全规程》第591条
78
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避开有滑坡危险地段。
排水沟检查、清淤。
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边坡地段,采取防渗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591条
79
采掘场、排土场范围内自然纵坡较大的冲沟,修筑临时拦水坝。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第8.2.10条
80
采掘场排水
当采用采掘场坑底储水的排水方式时,其排水期限:
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大于15日;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大于7日;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多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2时,不大于3日。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11条
81
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排水时,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煤矿安全规程》第592条
82
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在滑坡区周围采取截水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591条
83
地下水控制
受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效果,制定治理措施。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13条
84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进行疏干,疏干工程超前于采矿工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593条
85
设(半)地下疏干泵房时的通风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593条
86
图纸
绘制符合实际情况的防排水系统平面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
八、粉尘防治单元
87
粉尘
监测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640条
88
粉尘监测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第641条
89
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总粉尘浓度,露天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测定1次。
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煤矿安全规程》第642条
90
防尘
措施
露天煤矿采取如下防尘措施:
设置加水站(池)。
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露天储煤场采取防尘和抑尘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654条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第9.3.4条
九、爆炸物品贮存运输与使用单元
91
设计
图纸
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521条
92
钻孔
作业
钻孔设备进行钻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
台阶高度<4时,安全距离1~2m;
台阶高度4~10时,安全距离2~2.5m;
台阶高度10~15m时,安全距离2.5~3.5m;
台阶高度≥15m时,安全距离3.5~6m。
《煤矿安全规程》第523条
93
钻凿坡顶线第一排孔时,钻孔设备应当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者调角布置(夹角应当不小于45°);
有顺层滑坡危险区的,必须压碴钻孔;
钻凿坡底线第一排孔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523条
94
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专业人员指挥。
《煤矿安全规程》第524条
95
爆炸
物品
管理
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管理措施及执行。
不得存在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不私自存放和销毁。
《煤矿安全规程》第525条
96
爆破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20m内严禁烟火,10m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煤矿安全规程》第526条
97
加工起爆药卷距离炸药5m以上,加工好的起爆药卷距离炮孔炸药2m以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526条
98
装药
作业
爆破前应实地标出警戒点的位置,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爆破区域。
《煤矿安全规程》第521、527条
99
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
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
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煤矿安全规程》第527条
100
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
无法处理时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527条
101
装药完成撤出人员后方可连接起爆网络
《煤矿安全规程》第527条
102
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第527条
103
采用电雷管引爆时,配备雷电预警装置。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第3.7.6条
104
爆破
安全
警戒
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三联系制”。
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煤矿安全规程》第528条
105
抛掷爆破(孔深小于45m)的安全警戒距离,爆破区正向不小于1000m,其余方向不小于600m。
《煤矿安全规程》第529条
106
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的安全警戒距离,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小于100m、硬岩不小于200m。
《煤矿安全规程》第529条
107
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的安全警戒距离,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小于300m。
《煤矿安全规程》第529条
108
二次爆破的安全警戒距离,炮眼爆破不小于200m。
《煤矿安全规程》第529条
109
高温区爆破作业
有明火或者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炮孔采取灭火、降温措施,经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
高温孔应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煤矿安全规程》第536条
110
高温爆破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形成固定搭配。
《爆破安全规程》第9条
111
高温爆破孔内不得使用雷管,应在孔内使用耐高温导爆索,孔外使用导爆管雷管。
装药前非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撤离。
《煤爆破安全规程》第9条
112
爆破
检查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应在5min以后开始。
《煤矿安全规程》第537条
113
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煤矿安全规程》第537条
114
盲炮
处理
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制定盲炮处理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由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
《爆破安全规程》第6.9条
115
安全
标志
炸药厂、爆炸物品库等易燃易爆场所,设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
《煤矿安全规程》第514条
十、电气单元
116
供电
设备
设施
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597条、第610条
117
露天煤矿主变电所应有两回外部电源线路。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第12.2.2条
118
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能担负最大排水负荷。
《煤矿安全规程》第598条
119
矿坑变电站(移动站)、开关箱、分支箱统一编号,门必须加锁,并设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