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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工程质量是施工企业的立身之本,是企业开拓市场、发展壮大的基础。

为加强G206东流至尧度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实现创建全优工程的质量目标,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的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三条

建立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

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第四条

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信誉,以质量求效益的质量管理经营理念,坚决执行“质量第一”的方针,深入开展创优活动,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做到样板引路,规范操作,努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建造全优工程。

第五条

质量管理工作是涉及各项专业、各部门、各班组的综合性系统工作,是难度和深度较大的工作。

因此,各单位质检员应选配事业心和责任心强,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干部担任。

第六条

服从监理管理,执行监理指令,循规作业。

严禁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野蛮施工等违规行为。

工程交工验收后,按规定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竣工文件、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章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

第一条质量方针

科学管理,精心施工,优质高效,争创精品工程。

第二条质量目标

以业主为关注焦点,以增强业主满意为目的,把本工程建设成为优良工程。

第三章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开、竣工检查制度

1、开工前检查内容及要求

①符合基建程序,已签订承包合同

②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或资料经审核并满足开工需要

③施工前的工地调查和复测已进行,并符合要求

④各种技术交底工作已能掌握运用,特殊作业、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已制定,特殊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⑤采用的新技术、机具设备、原材料符合要求,并能满足施工需要

⑥项目质量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并满足施工需要

⑦开工报告

2、竣工检查内容及要求

①核对各部尺寸、完成数量及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和设计、施工规范、验标要求

②各种规定的竣工资料是否齐全达标

③复查质量评定记录,核定质量等级,如发现问题,应逐项处理,限期完成

④竣工报告

第二条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1、隐蔽工程隐蔽前由施工队在隐蔽验收记录中填写报检单、工程检查证,做到自检合格、资料齐全、并经质检员复检合格后,在质检部协助下,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

重要部位或试验项目等由经理部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对需要进行隐蔽的工程未经质量监察人员检查自行覆盖隐蔽者,应揭盖补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各单位负责;

4、检查中如发现和设计不符时,工点技术人员无权处理,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经理部解决,必要时请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业主等参加处理;

5、经理部和施工队设专职或兼职资料员,从开工到施工资料移交期间,专门负责资料建档,确保工程完成、资料真实、齐全、有效。

第三条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经理部由副经理或总工程师牵头,每月组织对管区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平时随时组织不定期检查,施工队每旬组织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

1、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验标”的要求;

2、各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如开工报告、技术交底、隐蔽性工程检查证等);

3、质量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是否健全;

4、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是否有成果(尤其是试验段质量活动记录);

5、前次提出的质量问题是否纠正;

6、检查后,及时通报表彰好的施工队列训练和好的做法,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并向质量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证书,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对工程质量差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条材料检查制度

所有进场的工程材料均要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地材在确定使用之前必须经试验部门检查鉴定,鉴定合格后,按照所需要的规格标准进料,任何人不得凭经验擅自确定材料规格标准。

第四章验工计价

第一条验工计价

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一段,各施工队于每月25日前上报截止到23日的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记录资料,以便经理部工程部核对,未经质量检查和质检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项目不予计价拨款。

第二条下列情况者,不予计价

1、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返工或待处理者;

2、因质量不合格构成事故,未按规定呈报及尚未处理者;

3、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4、缺少应具备的隐蔽工程检查证及未经检查签证者;

5、成品、半成品设备没有试验鉴定资料或出厂合格证,原材料半年未经试验鉴定确认合格者;

6、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手续或擅自变更设计者;

7、最终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已计价的在以后的计价中予以扣除。

第五章工程质量事故

第一条工程事故

凡因施工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范、规程的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偏差、不符合设计要求,达不到《验标》标准,一般需做返工,加固处理的不合格工程视为工程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文件或工程质量奖罚办法执行。

第二条事故报告

1、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或工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持现场不被破坏至处理完毕;

2、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告经理部,经理部也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的形式报告公司、建设单位,并于三天内提出书面《工程质量事故表》逐级上报,内容包括: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简要经过、损失情况、发生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②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③处理方案及工程计划

④事故报告单位

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工程名称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实物工作量

 

结构类型

 

伤亡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

 

监督单位名称

 

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分析

 

采取措施

 

填报单位(盖章)报告人:

年   月   日

第二条事故处理

1、一级、二级重大事故分别由交通部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调查处理,部派员参加,一般质量事故由经理部组织调查处理。

另外,不管发生任何等级质量事故时,经理部都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的全过程。

处理事故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并提出书面报告,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质量事故者,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调查必须: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②组织技术鉴定

③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

④提出事故处理方案

⑤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⑥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⑦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条隐瞒事故处理

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要加重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1、发生了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上报但未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计划或使用其他手段不如实上报者;

3、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4、混凝土、砂浆检查试件强度不合格者,未上报或不按规定进行试验者。

第六章工程质量奖罚

第一条工程质量奖励

1、通过项目全体人员努力,若能在项目办组织的质量评比中取得第一,奖励20000元,经理部发给主要部室、施工队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及技术主管奖10%);

2、连续巡检中质量优异的施工工区,项目办单次奖励项目部10000元,经理部发给主要部室、施工队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及技术主管奖10%);

3、获优质工程和项目办优质样板工程的单位发给一次性奖金,标准如下:

1)大桥一座(含通道)奖励3000~4000元

2)路基(每2KM以上)奖励5000元

3)其它没有提到的单位优质工程可根据施工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量大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报请经理部领导确定奖励标准

4、项目按合同工期交工,并经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正式验收的工程,工程质量总评优良,单位工程优良率90%以上(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甲方认可为依据),经理部根据情况发给施工单位一次性奖金;

5、以上对个人奖励加在本人的工资表中或直接发放。

第二条处罚

凡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管理混乱的单位,一律实施罚款。

1、质量事故的惩罚

1)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对经理部领导由公司研究处罚;

2)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罚施工队队长1000元,技术负责人500元,项目部专业工程师200元;

3)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给局公司信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罚施工队队长2000元、技术负责人1000元、项目部专业工程师500元;

4)发生一起重大事故,根据事故等级罚施工队队长5000—10000元、技术负责人1500—3000元,项目部专业工程师1000—2000元。

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发生后,按事故损失程度,对直接责任人由施工队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理部领导批准后实施,对责任单位的处罚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理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6)事故发生后,凡隐瞒事故者给予加倍处罚。

2、凡因被建设单位通报批评或建设、监理单位电告上级机关的施工队,对队长、技术负责人各罚2000—3000元,罚施工队10000元。

对通报后改观不大的施工队,将对有关负责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予以更换,直至终止该施工队的施工合同。

3、现场施工技术人员不在岗,处罚2000—10000元。

4、施工质量管理无序,施工单位经整改无明显改善的,处罚20000—100000元。

5、路基填筑前未按规范要求清理场地就进行填筑施工的,每处处罚2000—10000元,并进行返工处理。

6、采用非适用材料填筑路基,的或路基段面有“弹簧”未进行处理即进行填筑的,每次处罚2000元,并进行返工处理。

7、路基填筑未按规定分层碾压或层厚超标准;业主抽检,路基压实度不符合要求的;不设置路拱,造成路基表面严重积水的;每(次)处处罚2000—10000元。

8、填土路堤分段施工时,其交接处不在同一时间段填筑,后填段应按1:

1坡分层设置台级;如两段同时施工,则应分层相互交叠衔接,其搭接长度不小于2m。

不遵守以上施工工艺的,每(次)处处罚2000—10000元。

9、结构物台背回填未按相关要求组织施工的,每(次)处处罚2000—10000元。

10、其他质量问题,根据现场情况视其情节轻重程度,每(次)处处罚2000—10000元。

11、水泥搅拌桩加固材料选用32.5级以上复合水泥,水泥掺入比不小于13%,水灰比不大于0.5,未按要求的,每(次)处处罚2000—10000元。

12、灌注桩钻孔深度未达到设计图纸要求的,每(次)处处罚2000—10000元。

13、以上对个人的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不允许单位垫付,施工队罚款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三条

凡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不得参加优质工程评定。

第七章优质样板工程

第一条工程规模

凡属经理部管区所承建的完整的单位工程均可参加评定。

第二条评定条件及办法

1、有内容齐全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2、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行目标管理、有成果参加经理部、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QC小组成果发表会,并获得优秀小组称号;

3、用科学的管理办法,应用网络技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按标准化作业;

4、材料试验合格,各类试件全部合格。

分项工程检查合格率100%,优良率95%以上,工程质量内实外美,无返工修补现象;

5、技术资料齐全,(包括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检查评定)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和隐蔽工程的彩色照片、工程日志、试测资料、各工序施工工艺录像带等;

6、未发生质量事故;

7、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8、逐级按时申报优质工程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及与上级或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或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或参照东路指〔2014〕3号文办理。

第二条

各施工队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办法及施工中质量保证措施,上报经理部质检部。

第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经理部质检部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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