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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试行docx

 

淄博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淄博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经2015年5月13日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严把律师行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

 

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淄博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

 

(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面试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市律师协会经山东省律师协会授权,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接受省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市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委

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由

5年

以上执业经历的优秀律师和律师协会秘书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组成。

 

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负责对考核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还可以指派委员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考核对象为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或违规违纪被立案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有关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3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对律师社会责任的认知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

 

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三)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

 

(二)参加实务训练活动的情况;

 

(三)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

 

(四)学习掌握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的情况;

 

(五)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第三章书面审查

4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90日内,通过接

 

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按规定要

 

求提交考核材料。

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考核的,可以提出延期考核

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未在延长期间内提出申请的,

 

应当重新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申请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实习日志;

 

(八)各级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是指所

 

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复印件一套,包括: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

 

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

 

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5次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

 

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带领下参与不少于5次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

5

 

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案件卷宗应不少于5份)以及指导律

 

师的点评。

 

第十六条“实习日志”为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建立的工作日

 

志。

日志记录应清晰、详实、工整、规范,充分体现实习过程和

 

效果。

指导律师应每月在日志上进行点评、指导。

 

第十七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成立由资深律师组

 

成的初审小组,对实习人员申报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指导申请考核人员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确认申请考核材料合格并对其面试提供必要的指导后,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报送申请考核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实习人员的考核材料由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初审;申请在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执业实习人员的考核材料由所在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初审。

初审程序参照律师事务所初审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提交的申请考核材料后

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认为材料在形式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将申报材料转交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实质性审查;认为有所缺漏、不细致严谨的,退回补正。

 

第二十条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在收到秘书处转交的考核材

料后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认为材料合格的,通知秘书处登记在册;认为材料有重大明显错误,实务训练

 

项目不全,实习日志等材料不能真实、全面体现实习效果的,退回补正。

6

 

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补正要求,及时指导实习人员补充考核材料,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合格的,应当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实习人员补足材料、补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后重新进入申请考核程序,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二条考核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

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全国律协《实习管理规则》第34

 

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面试考核

 

第二十三条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在申请考核材料合格人数达

到30人时,或虽未满30人,但距首个实习人员被确定申请考核材料合格之日起达2个月时,向秘书长提出组织面试考核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应当在收到秘书处提出组织面试考核申

请5日内,协调组织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组建面试考核小组,确定面试考核日期,下发面试考核通知,并组织面试考核。

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提前3至5日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被考核实习人员。

第二十五条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

从律师

 

协会领导、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委员、秘书处负责人及司法行政

 

机关管理人员中选调。

选任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兼顾不同的

 

专业领域,至少应包含一名参加审查考核材料人员。

 

根据面试人员数量,秘书长应协调组建一个或若干个面试考

7

 

核小组,保证面试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

 

成员:

 

(一)实习人员的近亲属;

 

(二)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与实习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

 

公正进行的。

 

正式面试考核前,应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人

 

申请回避的,秘书长应及时调整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

每名

实习人员面试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第二十八条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

 

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语言表达、仪容仪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

25%;

(二)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理解表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

25%;

(三)律师实务、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

25%;

(四)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

25%。

第二十九条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

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四项

 

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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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第十条第

(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条面试考核基本程序: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实

 

习期间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情况、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

 

理案件的类型及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

 

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统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考核结果,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

 

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在

市律师协会和市司法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报告市律师协会负责人,组织

复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结果应在收到举报后30日内作出结

9

 

论。

 

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将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的考核

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和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经考核,实习人员不合格或未完成实习项目的,应要求其积极整改,延期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重新申请考核。

对延期考核的实习人员,返还实习证,并在实习证中注明延期考核期限,延期考核期满后,实习人员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第三十七条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实习管理规则》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和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市或者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

 

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

重新进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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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

 

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实习考核委员会、面试考核小组、复查小组成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申请考核的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取消其考核合格意见,并依据《律师法》及律师协会行业规范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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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四十二条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行为的。

 

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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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在一年期间内未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依据中华全国

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35条的规定重新对其

 

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

 

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并依据本办法申请重新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淄博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经淄博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此前淄博市律师协会施行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规定

 

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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