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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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函》(赣府厅字〔2002〕157号),结合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情况,对《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2〕36号)进行修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一般预算资金;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间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三)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四)省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清算备用金账户(简称清算备用金账户);

(六)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代理银行是指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对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认定,省财政厅在认定具备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存款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省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各级预算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资金。

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1),报省财政厅批准设立。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对零余额账户开立进行审核,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具体办理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确认和开户业务,接受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后,代理银行将所开立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通知一级预算单位,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开户通知,分别向代理银行和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预算单位从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网”下载,并规范填写《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拨款印鉴卡》(附件2)。

《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拨款印鉴卡》一式二份,预算单位留存一份,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一份。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或《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拨款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并向有关机构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一个预算单位只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九条需要开立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

具体设立、变更、撤销特设账户,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一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代理的一般预算资金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支付清算办法执行。

第三节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专户。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管理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代理银行代理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支付业务与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资金清算,比照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支付清算办法执行。

第四节省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资金活动。

第二十七条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根据资金性质将该账户当日发生的支付业务,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可以按资金使用性质在代理银行开设。

第五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资金活动。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二条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根据资金性质将该账户当日发生的支付业务,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六节清算备用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清算备用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代理银行受理的超过人民银行当天清算时限后实际发生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资金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备用金账户的存款额度,根据实际需要,由代理银行提出申请,省财政厅结合批复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情况,会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共同审核确定。

第三十五条每日下午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将当日下午受理的超过人民银行清算时限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经汇总后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将支付的资金划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填制《清算备用金账户划款明细单》(附件3),报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每日下午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划出的资金,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单独清算,补平清算备用金账户存款额度。

第七节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八节账册和凭证管理

第四十条省财政厅依照《会计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政府预算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四十一条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四十二条省财政厅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反映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三条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按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设置分账簿,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四条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五条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四十六条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附件4),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时,应对《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有关内容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第四十八条代理银行打印并签章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5)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6),以及《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回执联作为预算单位的记账凭据。

第三章用款计划与额度

第四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区分资金性质,按照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范围划分,分月编制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第五十条用款计划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至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的“类”级科目。

基本支出按均衡使用原则编制,项目支出按基本均衡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

第五十一条预算单位编制财政授权支付“项目支出”财政性资金的比重,原则上不得高于“项目支出”资金总额的30%,且单个项目授权支付资金总额不能超过50万元。

  

第五十二条预算单位编制的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上报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

预算单位要求一次性拨付,或不按均衡要求拨付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款项,在报送用款计划时附书面说明。

  

第五十三条年度预算批复以前,预算单位应于上年12月25日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拨款控制数,将1至3月的分月用款计划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网”;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应于当年3月25日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向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4至12月的分月用款计划。

属于财政工资统发预算单位的工资支出用款计划,1至3月的分月用款计划全部编制在1月份,4至12月的分月用款计划全部编制在4月份。

第五十四条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预算单位编制的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支出的资金性质和范围,预算内支出分月核定,预算外支出根据收入进度按月核定,批复下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财政资金用款额度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第五十五条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将下个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下达预算单位,并将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下达代理银行。

第五十六条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下达的用款计划,及时将财政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从“国库集中支付网”通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附件7)、《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汇总通知书》(附件8),经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核加盖印鉴后,送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第五十七条预算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五十八条代理银行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1个工作日内,将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

代理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接到通知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各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第五十九条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后,及时导入资金清算系统,作为控制代理银行资金清算的依据。

第六十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一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在收到省财政厅预算调整文件后相应调整用款计划,并将有关数据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网”报送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

第六十二条用款计划下达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包括追加、追减和科目调整),由预算单位按照上述程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十三条预算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仅指预算内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核准预算单位跨年度结转使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

预算外当年结余资金年终全部注销,第二年根据部门预算重新核定。

第六十四条结余资金按省财政厅当年核批且已导入“国库集中支付网”的预算指标减去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的差额计算确认,由预算指标结余和用款计划结余两部分构成。

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数。

第六十五条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按规定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额度余额注销,并向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

代理银行下一年度第2个工作日将注销的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单》报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对截止12月31日时点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余额全部予以注销。

二、各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未支用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同时与“国库集中支付网”发起的月度对账单核对。

对账项目包括:

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预算指标数、用款计划数、实际支付数、指标结余数和用款计划结余数。

三、各预算单位核对后,于每年1月10日之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反馈对账信息。

四、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各预算单位的对账信息核实无误后,于1月13日之前将各部门(含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表》签章送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

  

五、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将《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表》交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和预算处核对签章后,于1月15日之前通知省财政厅信息中心将单位结余资金自动导入下一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网”,并标注“网上结余指标”;通知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向一级预算单位反馈各部门的《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余资金核定表》,由一级预算单位发送各基层预算单位。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根据收到的《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余资金核定表》做好年终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十七条核定的预算指标结余,预算单位连同下年度预算指标合并编报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批复使用;核定的用款计划结余,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

年初,省财政厅在恢复结余资金使用前,各预算单位需要用款,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办理。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六十八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和其他支出。

政府财政间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六十九条需要支付时,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上报并传真《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9),向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

  

第七十条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代理银行根据实际发生的支付业务填制申请划款凭证按日或实时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十一条代理银行收到支付指令,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十二条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完成支付后,应开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在2日内送相关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七十三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登记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按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向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七十四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回的,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退回预算单位办理更正手续;资金已由代理银行支付后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开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退票通知书》(附件10)送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通知预算单位办理退票手续。

预算单位办理退票手续后,代理银行应及时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二节工资支出

第七十五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七十六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省级财政实行工资统发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未实行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和人员,其工资支出按授权方式办理。

  

第七十七条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七十八条预算单位应在每月8日前将经省人事管理部门批复的单位人员、工资标准等信息,通过“财政工资统发系统”报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

  

第七十九条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审核后的工资额与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节政府采购支出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支出适用于列入江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支出,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八十一条集中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省财政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八十二条预算单位要依据年度采购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上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申请。

第八十三条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进行政府采购程序审核。

招标采购的项目,预算单位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填写项目编号,并提供有关支付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

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只需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填写协议采购合同编号或定点采购结算单编号。

第八十四条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审核结果,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将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八十五条对于合同规定需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并分期分批向省财政厅申请支付预算资金。

第八十六条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项目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

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省财政厅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资金。

  

第四节其他支出

第八十七条其他支出是指支付对象明确、具有特定用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

包括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设单位采购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等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的支出,以及政府间财政专项转移支出等。

第八十八条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上报并传真《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

  

第八十九条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规定的单位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是否符合项目进度,有关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

第九十条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九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土地出让金等按规定程序支付到有关收款人。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九十二条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九十三条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和分散采购支出。

  

第九十四条财政授权支付结算方式包括转账支付(支票、汇票)、公务卡和现金支付。

转账支付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以内办理支付,公务卡支付结算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现金支付必须按核定的现金支付项目办理支付。

  

第九十五条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现金支付的支出项目包括:

无法委托银行办理代发的职工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学生奖助学金;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工的费用;转账结算起点以下且不能通过公务卡结算的零星支出。

第九十六条预算单位应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尽量使用转账支付和公务卡结算。

第九十七条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详实填写《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各项内容,经复核后,打印并加盖印鉴交代理银行。

第九十八条代理银行在与省财政国库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有关信息和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核对一致后,根据预算单位支付指令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并按日或实时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办理资金清算。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不得拒付;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九十九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通知预算单位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一百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回的,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资金已由代理银行支付后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开具《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附件11),并通知预算单位办理退票手续。

预算单位办理退票手续后,代理银行应及时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一百零一条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内可累加使用。

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对账签证。

代理银行将对账签证后的情况报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同时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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