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指南.docx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指南.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指南
秦安县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执法所
关于对《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解释说明
第一部分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价说明
1、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美容美发所,不适用此表,不参与评级。
2、评分表中分值为“※”的项目为关键监督项目,达不到此“评查内容”要求的记为:
“0”分,评为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需责令限期整改。
3、评查内容中可以有合理缺项,在该项“备注”中注明“合理缺项”,评分时需标化。
4、现场检查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于相应项目的“得分”栏中,依评分标准计入该项得分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
5、将各项目的得分汇总,填入表头“总得分”或“标化分”,根据标化分情况核定等级记入表头“核定等级”处,并由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共同在量化分级评分表上签字。
6、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内容,方能运用此表进行准确评查。
第二部分基本信息(表头)
1、总得分:
依据美容美发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单位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标化分:
标化分﹦实得分除以应得分×100,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核定等级:
将合格的单位评定为分A级、B级、C级三个等级,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写。
4、单位名称:
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单位名称填写。
5、地址:
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地址填写。
6、负责人:
按照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
7、卫生许可证编号:
按照卫生许可证填写。
第三部分量化信息(正表)
指标设置概况:
本表共包括一级指标五项,二级指标三十三项。
(一)一级指标说明
1、卫生管理:
指的是卫生许可证件、人员健康及培训证明、卫生管理制度
2、功能间卫生要求:
指染烫发操作间(区)、消毒间(区)保洁设施等。
3、公共用品卫生要求:
指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工具、一客一换、客用化妆品等。
4、室内禁烟:
主要指禁烟措施
5、通风系统:
指机械通风设施。
(二)二级指标说明
第一项卫生许可证(关键项)
1、本条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资格的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者在经营时须持“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2、卫生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伪造,涂改、倒卖或转让他人,逾期3个月未复核视为过期。
3、不符合上述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项亮证经营
1、卫生许可证原件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大厅、入口、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
2、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扣2分
第三项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1、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应置于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等处)
2.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
第四项卫生管理档案
美容美发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照:
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卫生操作规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有关记录:
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
包括卫生设施设备及消毒设施设置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等。
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
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第五项卫生管理及人员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规定,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组织机构,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2、、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在卫生管理制度中应有明确规定配备专(兼)卫生管理人员,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判定为不合格。
第六项卫生管理制度
1、基本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一)证照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四)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五)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七)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八)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九)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卫生制度有缺项扣0.4分(根据美容美发场所实际情况可合理缺项,合理缺项不扣分)。
3、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置于相应工作岗位的墙上。
第七项自查记录
1、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
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建议经营者参照本表进行自查也可自行设计自查记录表,每月至少一次全面自查记录并有相应处理结果。
2、无自查记录判定为不合格。
3、检查近6个月自查记录。
第八项体检培训
1、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五病”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2、实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3、抽查三人以上,缺一人扣2分;不足三人全部抽查,缺一人扣2分,全部从业人员无健康、培训证明扣6分。
第九项个人卫生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操作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
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操作时应着洁净工作服,工作期间不得吸烟。
第十项索证制度
1、建立公共场所客用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索证管理制度和采购使用登记制度,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或备案证明文件及采购使用记录,归档保存,包括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近期合格的有效检测结果报告单复印件、采购或进货凭证。
2、索证登记资料应至少保存三年。
查场所内现有相关产品的索证登记资料,有就得分,否则扣分。
第十一项检测报告
1、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应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无有效公共场所卫生检验评价报告的此项目不得分。
2、检测样品、主要卫生指标应符合美容美发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3、主要卫生指标合格率应达到100%。
第十二项美容操作
1、美容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在操作前应清洗、消毒双手,工作期间戴口罩,并使用经消毒的工具取美容用品;一客一洗一消毒。
2、理(美)发从业人员应在修面操作时带口罩。
3、美发此项为合理缺项。
第十三项染烫发操作间(区)
1、《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明确规定,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
2、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
3、同一工作室内不得即开展美容服务,又开展美发服务,即美容美发必须分别在单独设置的各自工作室内操作。
4、染、烫发与一般的理发、护发等美发操作,不得在同一场所内交叉进行,应有独立的染、烫发工作间或工作区。
第十四项染、烫发排风设施
美发场所的染、烫发操作间或区有独立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相通。
第十五项消毒间(区)关键项目
1、《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五条明确规定: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专区和消毒设备。
2、消毒间应设置在室内并为独立的隔间面积不小于3米,与外环境,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之间能够相互分隔。
3、公共用具的消毒应在其专间或专区进行。
4、同时开展美容美发服务的,可共同使用清洗消毒专间或专区。
5、消毒间正常使用是指消毒间设施设备齐全、完好,能正常使用。
第十六项清洗、消毒间(区)环境
1、清洗、消毒间(区)地面、墙面、顶面、台面、柜内等处均应清洁、无剥落,各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2、不得存放诸如拖把、扫帚、饮水机、制冰机、开水锅炉等与消毒无关的杂物。
第十七项消毒设施卫生要求(化学、物理消毒可二选一)(关键项)
1、若采用化学消毒方法,应设置与本公共场所用品用具种类和数量相匹配的清洗池和消毒水池(桶),并有明显标识。
未设置专用消毒水池(桶),不予评级。
2、若采用物理消毒方法,应配备与本公共场所用品用具种类和数量相匹配的热力、紫外线、臭氧等消毒设备和清洗池。
未配备者,不予评级。
3、有美容美发工具、棉制品、拖鞋、饮具、从业人员手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设备,(棉织品可外送清洗消毒,查外送记录)包括消毒设备、消毒药剂、操作台和清洗池、浸泡消毒池(桶)等。
第十八项消毒药物配比容器
容器为带有计量单位的配比容器,如量筒,量杯等,主要为保证消毒液配比浓度的正确。
使用固体片剂或仅用物理消毒法可合理缺项。
第十九项清洗消毒程序
1、从业人员熟悉卫生部《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掌握各种物品的清洗消毒方法程序,且操作熟练、正确。
2、在消毒间或区相应岗位上,有主要物品的清洗消毒操作规程上墙。
3、清洗消毒设施标识清楚。
4、查现场,发现有违反有关程序者,此项分全扣。
第二十项保洁设施
1、公共用品用具(棉织品、饮具等)经清洗消毒后应及时放置在密闭保洁柜内存放,不得直接放于地板上或直接暴露于空气当中,防止二次污染。
2、保洁柜四周密闭并有标识,不得与外界相通,有可开合的柜门。
3、柜内无污迹及积尘。
4、保洁柜内只能存放洁净公共用品用具,其他无关物品均不得存放其中,如:
一次性用品、从业人员个人物品等杂物。
第二十一项更衣间或更衣柜
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与从业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间)。
第二十二项卫生间排风设备
卫生间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通。
第二十三项卫生间环境
公共卫生间应每日清扫,保持地面无积水、便池内无尿垢、积粪、积便,室内无异味、无蚊蝇。
第二十四项废弃物存放设施
配备加盖密封的废弃物盛放容器,缺项扣1分。
第二十五项“三防”设施
要有完善、行之有效的灭蝇、防鼠、防蟑螂设备。
第二十六项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工具
美发场所应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使用的专用工具,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七项洗头池、毛巾的配备
1、美发场所洗头池数量与座位数量之比大于1∶5。
2、美容美发场所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美容场所毛巾数量与顾客床位数量之比大于10∶1,美发场所毛巾数量与座位数量之比大于 3∶1。
其数量可从其采购记录和清洗消毒记录中体现。
第二十八项脏棉织品容器
1、美容美发场所棉织品更换比较频繁,随手丢放现象较多,故应配备专用于已使用过的或脏棉织品的盛放容器,并在其盛放容器上有明显标识。
2、存放容器应经常清洗,保持洁净。
第二十九项一客一换
1、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设备、棉织品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 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以及拖鞋、饮(杯)具等。
2、毛巾、面巾、按摩服、床单、被套、美容用具、剃须刀、皮肤患者美发工具、拖鞋、饮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其它用品用具至少一日一消毒。
3、每天应将清洗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的品种名称和数量、清洗消毒时间、方法(物理方法或消毒液配比浓度、浸泡时间等)、消毒人员签名、接待美容或美发顾客数量进行分类登记,并保存记录。
第三十项客用化妆品
1、产品均应在有效期或保质期内。
2、客用化妆品外包装应有中文标识。
3、各类产品最小使用包装的标识符合相应的规定,化妆品应有名称、产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期限使用日期、卫生许可批号或进口许可批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且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产品(如唇膏、口红、化妆笔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的名称。
4、有产品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近期所使用产品合格的有效检测结果报告单复印件或进货凭证。
5、美容美发场所销售或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不得自行灌装。
第三十一项公共用品用具
(一)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美发器械应一客一消毒。
(二)公共用品用具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三)美发用围布每天应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护颈纸。
第三十二项禁烟措施
要有符合“无烟环境”的制度和有效措施,并设立“无烟场所”标识,开展禁烟宣传;经营场所要设禁烟劝导员,并设立禁烟和烟区引导标示,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室内不得有人吸烟、有烟头、油烟味;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不得销售烟卷,不得搞烟草广告、赞助与促销活动。
第三十三项机械通风设施
公共卫生间内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式空调管道相通。
机械通风设施确保运行正常。
第四部分量化分值计算及评级标准(表尾)
1、评分表总分为112分,实得分是依据评分表对美容美发场所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
2、合理缺项的分值需标化,标化分=实得分除以应得分乘100。
应得分是根据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减去合理缺项后应得总分。
3、根据总得分确定级别,如有缺项,则根据标化分确定级别,分别作出优秀、良好、合格的量化分级结论。
(1)标化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标化分为70-89分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标化分为60-69分者,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
(4)标化分低于60分者,或注※的关键项不达标的,评为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
合格在得分栏中用“√”标示,合理缺项请在备注栏用“Δ”标示。
(对关键项不达标的单位应完成评分表)。
4、“评查内容”各单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能出现负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