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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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章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市场市场法律法规
1.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
Ø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
1)第一个层次是由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2)第二个层次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3)第三个层次是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指定的规则制定及规X文件
4)第四个层次是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Ø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X和有序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2.现行证券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Ø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民族XX国证券法》《中华人民XX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XX国刑法》等。
此外《中华人民XX国物权法》《中华人民XX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XX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部门规章及规X性文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起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成效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3.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Ø证券交易所的监督职能包括?
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Ø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法履行一下职能: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村官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诉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股票服务等。
(二)公司法
1.公司种类
ØXX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Ø子公司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Ø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Ø分公司指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理和控制,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X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Ø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Ø凡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是中国法人;反之均为外国公司
2.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Ø公司法人财产权指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公司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Ø公司的财产一般称为公司资产,包括:
动产、不动产
Ø货币组成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Ø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据。
3.公司的经营原则
Ø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期限的基本原则包括:
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4.公司设立的方式
Ø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的发行方式。
XX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Ø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Ø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负责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立设立公司的方式。
《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规定: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立的公司。
”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5.公司章程内容
Ø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X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ØXX公司的章程内容包括: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X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XX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人代表;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
6.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内容
Ø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
因此《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就是公司对外投资和他人提供担保做出严格的限制
Ø《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一招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7.股东权益滥用的相关内容
Ø股东权益滥用的方式包括股东权益、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Ø滥用的损害对象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
Ø滥用的后果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
Ø滥用的责任包括:
滥用股东权益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优先公司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导致对公司人格否定,由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Ø在我国设立的XX公司,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个股东,最少则为一个,此种情形下为一人。
除国有独资公司外,XX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Ø公司的资本包括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出资程序的规定
Ø有线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X围、股东XX或者名称等
Ø设立XX公司除了需要具备上述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名称
2)公司的组织机构
3)公司的生产经营条件
2)
9.XX公司的组织机构
Ø依照《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的规定,对XX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做了多元制的规定:
即一般的XX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XX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XX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国有独资XX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和监事会
3)
10.XX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Ø对XX公司的注册资本,首先要求是是缴的出资额,即实缴资本;同时要求达到最低资本限额,即不少于最低数额
ØXX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50万元
5)特定行业的XX公司注册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1.XX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Ø股东会是XX公司的权利机关。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是按期所认缴出资额向XX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股东会作为XX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为决议
12.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Ø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符合《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为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续存的
Ø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东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4)
1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通常包括订立公司的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任董事和监事、申请登记注册。
按照《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包括批准、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登记
14.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程序的区别
Ø发起人认购股份: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采取募集设立的国家规定了发起人必须认购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以加大发起人责任,减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风险,保护投资人权益。
《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Ø募股程序:
发起人募股是公司广泛吸收社会投资的一种方式,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世界各国对公开募股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募股程序主要包括募股的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
Ø召开创立大会: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认购人根据招股说明书而认购股份,因认股而加入设立中的公司,对公司的设立经过并不详细了解,他们只有通过创立大会才能够行使其合法权利,对发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认股人的利益,许多国家在公司法中都规定了募集设立的公司在其设立过程中必须召开创立大会。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的股份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召集认股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1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Ø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规定: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据此,股份发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2)同股同价原则
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
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
16.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相关规定
Ø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
法律对股份的转让也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
1)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股份,未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
5)除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持有与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通过收购持有本公司的股票
6)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入的XX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7)无记名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由股东以将股票缴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17.董事、关机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18.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Ø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是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规定,在有线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的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XX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合并程序如下:
1)公司股东会拟订合同合并方案
2)订立合并协议
3)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通知、公告债权人
6)办理登记
Ø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分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为新设立分立和派生分立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丧失法人资格
2)派生分立:
是指原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或经营分出去成立一个或者几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19.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的概念
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XX公司的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照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受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Ø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Ø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0.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Ø责令更改:
对任何一种XX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所以行政处罚法并未将责令改正包括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中,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XX行为或者限期改正XX行为,然后才是给予行政处罚。
Ø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
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Ø撤销公司登记:
本条规定,采取欺诈手段,XX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从根本上否认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被撤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适用于情节严重的XX行为。
Ø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强行收回XX当事人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的一种行政处罚。
由于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能适用于XX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XX者,至于什么样的XX行为算是情节严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做出具体规定。
(三)证券法
1.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7)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
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
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8)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5)首先,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
如证券发行人有公平的筹资机会,证券经营机构有公平的经营机会,证券投资者有公平的交易机会。
对所有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实行公平的市场规则,如证券交易中的竞价规则,实行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
其次,平等的主体地位与平等待遇。
即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应当一致。
不论是投资者还是证券商,不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不论是小户、散户还是大户,一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任何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最后,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任何市场主体的权利都要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论谁的权利受到侵害,都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
9)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与公平原则所不同的是,公正原则主要是针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而言的,强调对其行为进行约束。
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
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
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
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X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
2.内幕交易
Ø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6)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 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质上是一种地不特定人的欺诈行为。
操纵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资者产生投资决策失误,并以此获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持证券交易公正合理地进行,必须严格禁止操纵市场行为。
7)
8)
3.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Ø证券发行是指经过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股票、公司债务以及其他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Ø《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4.证券发行的相关内容
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6)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XX行为;
9)
Ø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XX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
5.承销团与主承销人
Ø承销团又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承销人,为发行人发售证券的一种承销方式。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这实际上是关于巨额证券销售与承销团的规定。
Ø主承销人是指承销团在成效过程中,其他承销团成员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为承销团负责人,该负责人即为主承销人。
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主承销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
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有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没有受到过证监会给予的通报批评;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他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11)
6.证券的交易方式及条件
Ø证券交易的条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进行交易的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才能买卖。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定程序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3)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