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安全保卫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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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保卫制度
公共场所平安保卫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治安,保障公众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平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一)影剧院、影视录像厅(室)、歌舞厅、卡拉OK厅、游戏室、游乐场、、文化宫(馆、站)、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场所;
(二)体育场(馆)、游泳池(馆)、溜冰场,营业性的射击场、健身院(室)、武术馆等体育娱乐活动场所;
(三)桑拿浴室(豪华浴室)、咖啡馆、酒吧、餐馆、酒店、美容美发厅(室)、茶馆(室)、大中型商场等效劳场所;
(四)公园、湖泊、风景游览区、开放寺庙、客运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及其广场;
(五)有固定设施规模较大的集贸市场、交易市场、专业市场和临时举办大型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
(六)其他供群众集聚进行社会活动,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催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平安保卫人员,指导制定平安,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宣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指导公共场所平安保卫人员的业务,支持和催促公共场所治安负责人和平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检查公共场所的平安情况,发现危害治安平安隐患或者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催促整改;
(四)及时调解处理治安纠纷,依法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播送电视、体育、旅游、交通、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管理公共场所。
第四条开办公共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场所治安责任制,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并按以下要求做好治安平安工作:
(一)根据公共场所的规模大小及治安情况,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规模较大的公共场所应成立治安执勤室,维护治安秩序;
(二)制定治安平安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检查危害治安平安隐患,并及时整改;
(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五条公共场所必须具备以下平安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巩固平安,出入道口畅通,标志明显,便于疏散;
(二)制定平安、消防措施方案,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电器设备符合平安标准,夜间开放的公共场所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停电时必要的应急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平安条件。
第六条举办超核定容量或在无核定容量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举办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商品交易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出平安保卫方案,在举办该活动10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勘察现场,并在7日内给予答复。
举办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在平安许可的范围内,明确治安责任人,有必要的.维持秩序的人员和具体的治安平安保卫措施。
第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出示治安管理检查证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接受持有治安管理检查证件的公安人员的检查。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经常检查公共场所的治安平安情况,催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整顿措施。
第九条认真执行本方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第十一条违反本方法,治安责任制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不力,致使场所内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的,对公共场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警告、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在公共场所介绍或者容留、、赌博、贩卖吸食毒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违法犯罪者、公共场所负责人、治安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处分外,对公共场所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依照本方法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裁决。
第十四条罚款应开具贵州省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省公安厅可以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园平安保卫管理制度xx-07-039:
17|#2楼
学校平安保卫工作是关系学校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师生生命财产平安的大事,是绝对不能无视的一项重要工作。
学校平安保卫工作坚持“以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原那么,做到防患于未然。
在思想上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
为使学校的平安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消除不平安因素,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门卫制度
1、总务处加强对门卫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严格执行门卫制度。
2、门卫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发现可疑人员应进行盘查。
3、学生在规定在校时间内,出校门必须持班主任老师的准假证明。
4、来客来访者必须持有关证件或讲明事由,登记前方可进入。
5、学生在校期间,校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会见学生。
6、车辆携带物品出门,须经总务处的同意方可放行。
7、严禁校外闲散人员、外单位车辆进入校内。
8、按学校作息时间开门、锁门;按规定开关校园报警系统。
9、保证校门内外卫生整洁。
10、放学后、节假日,严禁无关人员在校内活动、玩耍。
二、防火制度
1、建立健全消防平安领导小组,认真执行消防平安有关规定,对教职和学生经常进行预防火灾事故的思想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2、严禁在校内和家属楼院、公共场所放置易燃物和倾倒液化气残液,液化设备定期进行检修。
学校用房禁止存放液化气瓶。
3、严禁学生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玩火,不准在室内生火做饭和使用电炉。
4、实验室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物品应专柜放置,并经常进行检查。
5、定期对校内照明线路进行严格检查,对不平安因素要及时处理。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使用电炉。
6、定期对校园网络、微机室、图书室等进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7、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只能专物专用,不能移作他用,做到定期检查。
灭火器药品要定期更换,保证有效使用。
8、各种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地方,容易发现,便于取用。
放置地点合理,保证平安和完好。
三、防盗制度
1、经常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行为标准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和防盗意识。
学校教职员工要对子女包教育、包管理,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2、建立校内纪律监督岗,严格把关,加强防范。
每天对校内学生纪律进行检查,对内外勾结盗窃学校和师生财物的学生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处理。
3、各处室要把治保及平安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加强治安工作的宣传教育,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学校的档案室、财会室、电教室、保管室等应加固防盗设施,加强防范力度。
4、严格门卫制度,对出校车辆要进行停车检查,对自行车要严格看护。
5、学校备用金,应按银行规定金额留存,教职员工办公室不得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被盗。
6、下班时各办公室、教室都必须关好门窗;教学楼、实验楼都必须由专人按时锁门,开门时间按学校规定执行。
7、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责任到人,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加强巡逻,并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
发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公安部门,以确保学校的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