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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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

(消防安全管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627—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

 

2010-05-31发布

2010-06-30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王天瑞、刘新兵、王新凯、王肖。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康文安、张万民、赵伟刚、刘正勤、邓建华、张镇宇、梅红秀、江波、康大生、王金玲、刘志亮、汪海、种新胜、游阳。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社会单位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和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

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2.2

消防安全“三会三化”

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管理标准化、标识明细化、宣传常态化。

2.3

消防安全标识

用图案、符号、文字、特定的颜色和几何形状构成的标志,向人们传递消防安全信息,传达消防安全管理指令。

2.4

公众聚集场所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5

人员密集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6

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2.7

消防安全管理人

由单位的副职担任,也能够单独设置或聘任,具体实施和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8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关联人员。

包括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等。

3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1社会单位应认真落实关联消防法律法规,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3.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了解消防法律法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生产、科研、运营、管理等活动内容进行统筹安排,保障单位消防工作经费、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组织建立等重大事项的落实。

3.3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悉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且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作业指导书,每月至少组织壹次防火检查。

社会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每周至少组织壹次防火检查。

3.4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掌握消防法律法规,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管理、维护建筑消防设施,每日开展防火巡查。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每2h巡查壹次,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每日至少进行俩次夜间防火巡查。

3.5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和作业指导书,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或隐患及时消除。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3.6单位员工应当熟悉消防安全制度和作业指导书,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每天班前、班后对本岗位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3.7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方案。

3.8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火灾隐患方案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及时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责任人和部门,且督促落实。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3.9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对不能保证消防安全,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4会扑救初起火灾

4.1社会单位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依法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及临近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4.2单位员工应掌握电话报火警的基本要求和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

4.3单位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且通过报警按钮或楼层电话等向消防控制室报警。

起火部位现场及附近员工应立即展开扑救,且引导于场人员疏散。

4.4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应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值班、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进行确认。

火灾确认后,应立即电话报警,且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迅速赶赴火灾现场,扑救火灾,疏散人员。

5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5.1社会单位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且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壹次灭火疏散演练。

5.2单位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基本能力。

5.3人员密集场所应逐楼层、逐部位确定疏散引导人员,负责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于场人员安全疏散。

公共娱乐场所应逐房间配备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等逃生自救设备。

5.4火灾发生后,疏散引导人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形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楼顶等安全地点有序疏散逃生,避免拥堵踩踏。

5.5火灾发生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二层及之上的楼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和首层。

5.6应优先疏散婴幼儿和老、弱、病、残、孕人员。

6管理标准化

6.1消防管理组织

6.1.1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根据实际确定各部门、各楼层、各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6.1.2单位应制定完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和作业指导书,且公布执行。

6.1.3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6.1.4同壹建筑由俩个之上单位共同管理或者使用的,应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壹管理。

6.1.5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至少召开壹次消防工作例会。

6.2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6.2.1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正常运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埋压、圈占、遮挡、挪用、停用和损坏,确需改造的必须依法办理关联手续。

6.2.2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的巡检。

消防设施巡检每日至少进行壹次,重点检查常闭防火门是否关闭、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消火栓压力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且填写巡检记录。

6.2.3单位应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协议。

每月至少组织开展壹次消防设施测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壹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填写测试记录和年度检测方案,年度检测方案应于30日内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单位消防设施的测试检查和全面检测应当由具有关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实施。

6.2.4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6.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6.3.1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落实定期维护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6.3.2单位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外窗上安装栅栏、金属护栏等。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确需关闭的安全出口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6.3.3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电致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公众聚集场所宜选用80cm×35cm大型灯箱式安全出口标志。

6.3.4楼梯间及前室、疏散走道、公共活动房间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6.3.5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6.4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6.4.1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6.4.2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管或金属管保护,人员密集场所宜安装电气线路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

6.4.3电器线路和电气设备不应敷设、安装于可燃物上,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使用电熨斗、热得快、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

6.4.4照明用电应和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6.4.5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公众聚集场所应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至少每年进行壹次全面的检查测试,且出具检测方案。

6.5用火消防安全管理

6.5.1单位应明确用火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安全措施。

6.5.2电气焊工等实施明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遵守消防安全作业指导书。

6.5.3公众聚集场所禁止于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6.5.4商场市场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和其它部位分隔。

6.5.5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壹次。

6.5.6易燃易爆单位内严禁携带火种,严禁违规动火,汽车、拖拉机必须安装排气管火星熄灭器,必须使用防爆型电瓶车、铲车,工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

6.6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管理

6.6.1室外装修、玻璃幕墙、广告牌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防排烟和灭火救援。

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6.6.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和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消火栓箱应采用易碎玻璃。

6.6.3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宜采用阻燃制品,且张贴阻燃标识。

6.6.4疏散走道俩侧和安全出口附近不得设置误导人员安全疏散的反光镜子、玻璃等装修材料。

6.7消防控制室管理

6.7.1消防控制室应保持整洁、有序,严禁和其无关的电器线路和管路穿过,不得设置床铺,附设于

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7.2消防控制室内的合适位置应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等4种职责制度。

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单位,应于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柜的左上角张贴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

6.7.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h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于岗于位,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6.7.4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火灾确认后,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

7消防标识明细化

7.1壹般要求

7.1.1消防标识应当醒目、美观,标识内容要简单明了,应设于和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壹般不应设置于可移动的物体上,标识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视读的障碍物。

7.1.2消防标识应纳入日常防火巡查和检查的内容,至少每月组织全面检查壹次,破损、松动、退色、丢失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7.2消防设施标识

7.2.1配电室、发电机房、消防水箱间、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和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7.2.2消防设施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其它设施配电柜(配电箱)的标识;备用消防电源的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主消防电源配电柜(配电箱)的标识;不同消防设施的配电柜(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7.2.3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阀门、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等场所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标识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

7.2.4消防水池、水箱、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的管道、控制阀、控制柜应设置提示类标识和相互区分的识别类标识。

7.2.5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应设置和其它系统区分的识别类标识,且标明流向。

7.2.6灭火器的设置点、手动报警按钮设置点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7.2.7防排烟系统的风机、风机控制柜、送风口及排烟窗应设置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识别类标识和“消防设施严禁遮挡”的警示类标识。

7.2.8常闭式防火门应当设置“常闭式防火门,请保持关闭”警示类标识;防火卷帘底部地面应当设置“防火卷帘下禁放物品”警示类标识。

7.3危险场所、危险部位标识

7.3.1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外、室内墙面、地面及危险设施处等适当位置应设置警示类标识,标明安全警示性和禁止性规定。

7.3.2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外、室内墙面等适当位置应设置安全管理规程,标明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注意事项及危险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7.3.3仓库应当划线标识,标明仓库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的仓库应当设置标明储存物品的类别、品名、储量、注意事项和灭火方法的标识。

7.3.4易操作失误引发火灾危险事故的关键设施部位应设置发光性提示标识,标明操作方式、注意事项、危险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7.4安全疏散标识

7.4.1疏散指示标识应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且应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标明疏散方向。

7.4.2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于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性的自发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7.4.3单位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车道等处应设置“禁止锁闭”、“禁止堵塞”等警示类标识。

7.4.4消防电梯外墙面上要设置消防电梯的用途及注意事项的识别类标识。

7.4.5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等住宿场所的房间内应当设置疏散标识图,标明楼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8消防宣传常态化

8.1社会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制定详细的宣传培训计划,将消防安全融入企业文化。

8.2社会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具体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单位内部各部门应确定壹名消防宣传志愿者,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宣传工作。

8.3社会单位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于岗员工每半年进行壹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8.4社会单位应购置或者制作宣传教育培训资料,悬挂或者张贴消防宣传标语,设置消防宣传橱窗、展板、专栏,开通消防宣传广播。

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音响设备开机消防安全提示。

设有楼宇电视、户内外视频的单位,应至少每2个小时播放壹次消防宣传视频或字幕。

8.5公共娱乐场所、餐饮住宿场所、车站机场、商市场和医院、学校等单位应于疏散通道和消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提示公众所于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于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于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的“三提示”宣传标牌和宣传专栏。

8.6社会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于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和“119消防宣传日”,组织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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