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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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2至3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对口支援、学术交流、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多个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经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医师可以在技术协作单位或集团内各医疗机构执业;
(四)经省卫生厅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章执业注册
第五条医师可以申请增加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六条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连续任职工作二年以上。
如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可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连续任职工作三年以上;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并取得第一执业地点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七)多点执业的医师只可申请在同级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下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
(八)近二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多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原则上需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如不同意,在不影响第一执业地点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到第二第三地点执业。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二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第一执业地点出具);
(七)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医师涉及到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网络数据更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打印相关事项,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十一条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持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向批准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一年。
超过一年后,需再次注册,不进行再次注册者,其多点执业注册自动失效。
再次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四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十六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承担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的人员培训和带教帮扶工作。
第十七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十八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
医疗机构应切实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并将定期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该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如执业时间未满二年者,该医疗机构应当在注销执业或注册失效前提前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与医师签订的聘用协议,应当包括在多点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或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一条如多点执业医师发生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的,该医疗机构需在行为发现7天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隐瞒不报者,将在一年内不得接收多点执业医师。
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第一执业地点反馈。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建立接收及派出多点执业医师的备案管理制度。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发生争议事件或事故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第一执业地点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号码
医师执业证号码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执业级别
技术职称
取得时间
第一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
拟执业注册
医疗机构
起止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一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医疗机构(盖章)
年月日
第一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拟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拟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审核表一式多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及核发第一执业地点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核发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浙江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号码
医师执业证号码
技术职称
第一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名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第二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名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第三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名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拟取消注册
执业地点
注销注册原因
医师本人意见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拟注销注册的医疗机构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医疗机构(盖章)年月日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年月日
注:
审核表一式多份,分别由注销执业的医疗机构及核发该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