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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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结合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要求,我们修订了《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八月九日
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进一步深化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行使本部门和单位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管理的原则。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要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安排。
将省级各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首先用于保障其基本支出需要,在此基础上,编制财政预算支出计划,保证省级各部门履行职能、实现事业计划的各项基本支出需要。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省级财政的财力,首先保障省级各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分类管理的原则。
根据省级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业务特点和经费管理体制,将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实行分类管理。
(四)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根据科学合理的人员配置和科学规范的分类、分档方法,测算并编制基本支出预算,逐步建立实物定额标准。
(五)适时调整的原则。
通过建立基础信息库数据更新制度,适时更新数据,及时调整预算。
(六)与单位经费供给体制相适应的原则。
事业单位基本支出没有预算内财政拨款的,应结合自身收支情况,按照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参照本办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根据省级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及业务工作范围,在广泛调查研究并听取预算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定额标准,并按预算编制年度公布。
(二)量力而行、保证合理需要的原则。
以省级财政的财力可能为基础,兼顾省级各部门的实际支出水平,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科学规范的原则。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要科学,技术手段要严谨,最终结果要合理。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财政财力情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量、人员规模、所占用的国有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定额标准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业务特点和经费供给体制,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制定定额标准。
(三)根据省级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将省级行政部门划分为五大机关、综合部门、公检法司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一般政务部门、党务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类型,首先制定行政单位公用经费的基准定额,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各单位各项目的定额标准。
(四)根据省级事业单位的行业类型、业务特点和经费供给体制,将省级事业单位分为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不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两大类,分别制定定额标准。
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一般政务部门定额制定标准;不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划分为专业职能事业单位、特殊公益事业单位、一般事业单位、教育事业单位和转制事业单位等类型,分别制定各项目的定额标准。
(五)对部分经费管理体制特殊,情况复杂,不宜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综合定额、定项定额补助或基本支出预算经费总额包干等特殊定额核定办法。
(六)在每一类型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属于省垂直管理的部门,再按行政级次分别制定省级单位经费定额标准、州(市)级单位定额标准、县(市、区)及县(市、区)级以下单位定额标准。
第八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确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由省财政厅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项目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人员经费支出又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具体项目包括: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费、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等。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具体项目包括:
离休费、退休费、医疗费、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和其他等。
(三)公用经费支出具体项目包括:
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物业管理费、招待费、维修(护)费、劳务费和其他等。
第十条
省级各部门根据《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时填报基础信息变更情况表,持相关资料向省财政厅申报。
省财政厅审核后,负责对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系统适时更新,并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点要求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年度定额标准计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数。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编制,工资和津补贴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规定编制;公用经费支出按照年度基本支出核定方案编制。
第十二条
设立并编制省级基本支出机动经费。
为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能、开展工作,提高部门预算的灵活性,解决部门预算编制中难以预料的临时性开支,有效减少和避免部门预算执行中零星追加预算的现象,省财政厅在核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同时,结合财力,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总额的3%—5%设立并编制省级基本支出机动经费,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省级各部门负责对基本支出预算数认真核对,对用特殊定额核定办法计算预算控制数的省级预算经费包干部门,可在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并参照基本支出基本支出核定方案进一步细化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核对和细化的基本支出预算要按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要相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已核对和细化的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再次审核认可,并及时汇总后,连同省级基本支出机动经费形成省本级基本支出预算,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批复省级各部门执行。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执行中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基本支出预算。
如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有关部门报经省财政厅按有关程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省级各部门对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点以后变动的人员、车辆等信息进行审核,并依据基本支出定额标准计算所需经费后,动用省级基本支出机动经费,适时调整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省级各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编制2007年省本级部门预算时开始实施,原《云南省省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04]27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