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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提升

磋商文件附件三

青岛保税港区济宁(邹城)功能区给排水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三卷

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及章程

采购人:

邹城市商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

(注:

本协议与章程为草案,仅供竞争性磋商之用)

 

【】

【】

 

关于成立

【】公司

股东协议

 

年月日

 

第1条概念和释义

1.1概念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青岛保税港区济宁(邹城)功能区给排水PPP项目公司股东协议》,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本项目”

指青岛保税港区济宁(邹城)功能区给排水PPP项目。

“不可抗力事件”

指具有PPP项目协议所约定的含义。

“出资比例”

就本协议任何一方而言,指该方的出资额在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董事会”

指项目公司董事会。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以外的日历日。

“股东会”

指项目公司的股东会。

“股权”

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在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

“公司章程”

指双方签署的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

“工商登记机关”

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营期限”

指第条款所约定的项目公司的经营期限。

“批准”

指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进行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生效日”

指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章之日,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则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适用法律”

指适用于项目公司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PPP项目协议”

指邹城市商务局与项目公司签订的《青岛保税港区济宁(邹城)功能区给排水PPP项目协议》。

“项目融资”

指为项目实施之目的,项目公司在中国境内外进行的对除项目公司资本金之外的项目所需资金的融资。

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能够按照乙方响应文件中的融资方案或以更为优惠的融资条件依法完成该项融资。

“营业执照”

指由工商登记机关颁发给项目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员工”

指项目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

“响应文件”

指乙方为本项目而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应采购人要求而作出的所有书面澄清及补充文件。

“注册资本”

指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该资本金以项目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金额为准。

“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按照《供应商须知》和融资文件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出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乙方的验资报告;

(b)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c)贷款人已对乙方完成贷款额度的授信并发放完成第一笔贷款,贷款金额不低于融资总金额的10%。

1.2释义

1.2.1在本协议中,除非还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形别离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许诺的受让人;“两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许诺的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还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假设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那么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任何条款、段、附表、附录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附表、附录或附件;

(g)除本协议还有约定外,PPP项目协议已作出的概念或释义在本协议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1.2.2题目仅为方便之用,不阻碍说明。

 

第2条项目公司股东

项目公司股东两边为:

甲方:

邹城市商务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成交社会资本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3条声明与保证

3.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3.1.1甲方是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在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实体。

3.1.2甲方已取得邹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具有充分的权利和能力履行本协议,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条件与乙方一起组建项目公司。

3.1.3本协议一经签定,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定和履行本协议的条款、条件、义务可不能致使甲方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裁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其与第三方协议的条款、条件和许诺,也可不能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1.4若是甲方在第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依照第14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3.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3.2.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在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实体。

3.2.2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可不能致使乙方违背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裁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其与第三方协议的条款、条件和许诺,也可不能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3乙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预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3.2.4若是乙方在第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依照第14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第4条项目公司的设立

4.1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项目公司的正式成立日期。

4.2项目公司定名为___________,项目公司在山东省邹城市记录注册,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项目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4.3未经两边一致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不得变更。

项目公司改组、变更或经营期限届满时,应别离报请邹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工商记录治理机构变更或注销。

4.4项目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爱惜,其一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4.5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两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项目公司以其全数资产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两边按其实际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4.6项目公司的宗旨:

依托两边在资金、技术、经营治理等方面的优势,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提供该项目建设运维效劳。

4.7项目公司经营范围:

负责提供PPP项目协议项下的投资、建设、运营和保护效劳及经营治理,最终以工商部门记录注册的为准。

4.8除非显现本协议约定的提早终止的情形,项目公司经营期限应自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PPP项目协议项下项目协议期满后一

(1)年届满(以工商记录机关核准记录的经营期限为准)。

在经营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与任何单位签定有损项目公司的协议、合同。

4.9项目公司经营期限满,为履行PPP项目协议的目的,经两边协议可申请延长协议期限,但应当在经营期满前六(6)个月内提出,并报批准。

第5条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5.1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仟玖佰柒拾壹万贰仟陆佰元整(RMB39,712,600元)。

5.2出资比例及方式

5.2.1甲方出资人民币壹佰玖拾捌万伍仟陆佰元整(RMB1,985,600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5%),以现金方式出资。

5.2.2乙方出资人民币叁仟柒佰柒拾贰万柒仟元整(RMB37,727,000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九十五(95%),以现金方式出资。

5.3两边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条件

5.3.1本协议已经两边正式签署。

5.3.2PPP项目协议已经邹城市商务局、乙方签署,并经邹城市人民政府同意。

5.4注册资本的缴付期限

两边的注册资本金首期出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20%),两边股东自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十(30)天内按股权比例缴纳到位,剩余注册资本金依照项目进展分批次在建设期内缴纳。

本项目所需其余资金由乙方通过融资取得。

5.5注册资本的延迟交付

5.5.1两边应依照适用法律和PPP项目协议及项目公司章程中有关项目公司设立时限和出资期限的要求及时履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两边缴清出资后,必需经由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验资费用计入项目公司的筹建开支中。

5.5.2若是任何一方无合法理由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即视同该方违约。

违约方除应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外,还应向遵守出资义务的股东他方(下称“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每超期一日按注册资本超期未缴纳金额的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并补偿因其违约而使守约方蒙受的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

5.5.3若是任何一方无合法理由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且其未在收到守约方发出的有关要求全额缴付该等出资的书面通知三十(30)日内全额缴付该等出资,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和解散项目公司,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公司终止清算的有关手续。

守约方依照本条约定解散项目公司的,违约方仍应依照本协议第15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6注册资本的减少、增加

5.6.1项目公司成立后,因公司进展所需资金,可通过贷款融资的方式解决。

假设项目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经邹城市商务局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做相应调整,但再也不增加甲方的持股比例。

5.6.2经营期限内,项目公司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因投资总额发生转变,确需减少的,须经邹城市商务局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5.7投资总额

5.7.1本项目估算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壹亿捌仟肆佰柒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RMB184,712,500),最终以实际发生并经审计确信的金额为准。

5.7.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由项目公司通过项目融资予以解决。

如项目实际总投资超过第条款约定的总投资额,逾额部份的资金应由乙方负责依法筹集。

5.7.3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能够依照乙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融资方案或以更为优惠的融资条件在PPP项目协议正式签署后三十(30)个工作日终止之前完成项目融资交割。

5.8股权的转让

5.8.1未取得邹城市商务局的批准,乙方不得转让、抵押、质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数或部份股权,不受《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的限制。

5.8.2一方将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全数或部份转让后,转让方应向项目公司退回并注销出资证明书,项目公司应发给受让方新的出资证明书。

5.8.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任何增加、减少或任何一方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完成后,项目公司应向有关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变更记录手续。

5.8.4不管何种情形下,转让方均有义务确保受让方签署并同意本协议所规定的所有义务和权利并成为本协议的一方。

5.8.5乙方转让、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时,需符合PPP项目协议中有关项目公司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的时刻限制、股权转让的时刻限制、受让方应具有的条件、提早取得邹城市商务局书面同意等)。

5.8.6甲方有权依有关国有资产治理规定或邹城市人民政府的合理要求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划转给第三方,该等划转无需取得乙方事前同意。

第6条各方责任

6.1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外,甲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6.1.1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取得项目公司设立所需的所有批准和记录,并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公司提供运营保护效劳所需的所有批准、记录、许可和执照;

6.1.2促使项目公司与邹城市商务局签定及履行PPP项目协议;

6.1.3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6.1.4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并通过适当的决议以促使项目公司签定并履行PPP项目协议;

6.1.5依照适用法律和PPP项目协议的约定,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

6.1.6依照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适合的人选出任项目公司董事;

6.1.7促使其委派的董事依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同意乙方提名的人员担任有关职务,除非有充沛的证听说明合作他方提名的人员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高级公司职员任职资格;

6.1.8促使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协议;

6.1.9协助项目公司择优招聘经营所需要的经营治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人员;

6.1.10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有关手续;

6.1.11协助解决项目公司所聘的外地治理人员和雇员在项目所在地的工作开展、生活方便等安排;

6.1.12协助项目公司取得按中国法律可享有的所有税收优惠待遇;

6.1.13负责协助项目公司与有关政府部门就项目公司的经营事宜进行沟通;

6.1.14依照项目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要求或委托,协助项目公司处置其它事宜。

6.2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外,乙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6.2.1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取得项目公司设立和业务经营所需的所有批准和记录,并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公司提供运营保护效劳所需的所有批准、记录、许可和执照;

6.2.2促使项目公司与邹城市商务局签定及履行PPP项目协议;

6.2.3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6.2.4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并通过适当的决议以促使项目公司签定并履行PPP项目协议;

6.2.5依照适用法律和PPP项目协议的约定,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和负责依照本协议第条款的约定进行融资;

6.2.6依照本协议确保项目公司能够依照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融资方案或以更为优惠的融资条件在PPP项目协议正式签署后三十个工作日终止之前完成项目融资交割;

6.2.7依照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适合的人选出任项目公司董事;

6.2.8促使其委派的董事依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同意甲方提名的人员担任有关职务,除非有充沛的证听说明合作他方提名的人员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高级公司职员任职资格;

6.2.9促使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协议;

6.2.10向项目公司提供先进的治理和经营方式;

6.2.11协助项目公司择优招聘经营所需要的经营治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人员;

6.2.12依照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治理体会的人员担任项目公司的高级治理人员,以知足项目公司治理运营的需要;

6.2.13视项目公司需要,协助培训项目公司的各级治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2.14依照项目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要求或委托,协助项目公司处置其他事宜。

6.3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外,两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6.3.1彼其间全面和谐合作为成立项目公司预备和提交所有申请及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执照;

6.3.2处置董事会所委托的任何其他事宜;

6.3.3各方应一样为项目公司经营和进展提供所需的其它合理协助与支持。

第7条股东会

7.1股东会的设立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部股东组成,股东会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

7.2股东会的职权

7.2.1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打算和经济性裁员;

7.2.2选举和改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7.2.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7.2.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7.2.5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2.6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2.7对项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项目公司股权的转让作出决议;

7.2.8对项目公司归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2.9修改项目公司章程;

7.2.10项目公司外部审计师的聘用、改换;

7.2.11股东会以为应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7.2.12上述股东会职权中,第、、、项事项应由代表三分之二(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他事宜,应由代表二分之一(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7.3股东会会议

7.3.1股东会会议每一年至少召开一

(1)次,除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外,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缘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归档保留。

召开股东会会议(包括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15)日以书面形式发给全部股东。

7.3.2两边均有义务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会议。

7.3.3如股东会会议对相关事项不能作出有效决议,两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表应在该等股东会会议终止后十(10)日内进行磋商,以促使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

如两边代表不能在前述期限内进行磋商,或磋商不能达到一致意见,或在两边代表磋商终止后七(7)日内股东会仍不能作出有效决议,那么适用本协议第1条的规定。

7.3.4甲方委派的股东对阻碍公共利益或公共平安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不受条例的限制。

7.3.5召开项目公司股东会会议有关的全数合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8条董事会

8.1董事会的设立

8.1.1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项目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8.2董事会的组成和录用

8.2.1董事会由五(5)名董事组成。

其中乙方委派4人,甲方委派1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乙方负责委派项目公司董事长,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8.2.2董事的任期三(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能够连选连任。

如董事会席位因董事退休、辞职等缘故或因原委派方撤销该名董事的职务而显现空缺,那么原委派方应委派一名继任者,在该名董事剩余的任期内继任董事。

8.2.3任何一方都可提早十(10)日书面通知对方和董事会撤换由其委派的任何董事会成员。

不论委派仍是撤换董事,该方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记录治理机构备案。

8.3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以下:

8.3.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8.3.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8.3.3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

8.3.4制订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3.5制订项目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3.6制订项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8.3.7制订项目公司归并、分立、解散或变更项目公司形式的方案;

8.3.8决定项目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

8.3.9决定聘用或解聘项目公司领导及其报酬事项,并依照领导的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项目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8.3.10制定项目公司的大体治理制度;

8.3.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3.12第、项事项只有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四(4)名及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做出董事会决议;其他需要决议的事项只有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3)名及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8.3.13甲方委派的董事对阻碍公共利益或公共平安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不受条例的限制。

8.3.14总领导、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议。

在董事会会议进程中,经任何一

(1)名董事提出要求,总领导或财务总监应当对其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行为向董事会作出说明并解答任何董事就此提出的问题。

8.4董事长是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8.4.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8.4.2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形;

8.4.3按期或不按期地听取项目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工作报告,对执行情形提出意见及建议,对项目公司高级治理人员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做法,有权下令制止;

8.4.4签署项目公司高级治理人员的聘用、解聘文件;

8.4.5经董事会授权,对外代表项目公司处置有关问题,对内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8.4.6经董事会授权,项目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时,对项目公司事务行使专门裁决和处置权。

8.4.7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职责,但中国法律规定必需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除外。

8.4.8董事长应在董事会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不得代表项目公司采取其它行动。

8.5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8.5.1董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1)次会议,在项目公司居处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址举行。

经三(3)名(含本数)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议,或董事长以为有必要时,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8.5.2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刻和地址、议事日程,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部董事和有关列席人员。

董事有权在不迟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十(10)日向董事长建议其以为应由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董事长决定是不是采纳。

董事长应在不迟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5)日确信会议议题和议事日程并书面通知全部董事。

8.5.3两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载明委托权限。

8.5.4若是一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五(5)日内不能作出有效决议,那么另一方(通知人)能够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被通知人),依照该方式定地址(居处)两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该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信召开会议日期的十五(15)日前,以带回执的挂号函形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十(10)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回答是不是出席董事会会议。

8.5.5若是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回答是不是出席董事会会议,那么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专门会议,即便出席该董事会专门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专门会议的全部董事的一致通过,仍可作出有效决议。

8.5.6一方所委派的某位董事在一年内两

(2)次不参加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临时会议),也不委托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那么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改换该董事,委派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改换,并委派新任董事。

8.5.7委托董事辞去或丧失董事资格时,其所委托的授权代表亦同时终止和解除作为授权代表的身份和职责。

8.5.8董事会会议能够书面通信方式召开。

所有董事能够书面签署由董事长发出的董事会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这种董事会决议应在董事会记要中备案,书面通信方式通过的董事会决议与董事亲自出席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具有一样效劳。

8.5.9除非公司章程还有规定,经全部董事会成员(不包括其授权代表)事前一致书面同意,董事会能够不召开会议而采取董事会书面决议方式决定事项。

8.5.10董事会书面决议应由全部董事(不包括其授权代表)各自在就该项决议事项的书面决议案(包括在该书面决议案的多个副本或影印本)上签署并写明对每一项决议案是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及写明其签署日期,而且第一个签署的董事及最后一个签署的董事的签署日期相隔不超过三十(30)日方为有效。

8.5.11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会议各项文件,并对董事会会议做出完整和准确的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草稿应在会议终止第二天由董事会秘书发至所有董事。

8.5.12召开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数合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8.6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应以中文写就,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假设为董事会书面决议案,那么只需提交经全部董事签署后的书面决议案)。

董事会决议(包括董事会书面决议案)一式八(8)份,其中四(4)份交由项目公司归档保留,其余各两

(2)份分发给本协议的两边。

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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