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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嘉兴市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明村镇创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村镇创建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中取得优异成绩,经自我申报、组织推荐、社会认可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评定,由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村镇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是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四条文明村镇创建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着力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营造新环境,深入实施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

第五条文明村镇创建原则:

坚持创建为民、重在参与,让广大农民参与创建中提升素质,享受创建成果;坚持常抓不懈、重在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障创建工作常态化;坚持贴近实际、重在实效,深入开展各类宣教实践活动,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高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第六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村镇创建列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证其必要的经费投入,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时进行命名、表彰奖励。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七条凡符合文明镇标准的建制镇均可申报文明镇,符合文明村标准的行政村均可申报文明村。

其中,建制镇机关必须为县(市、区)级以上文明单位。

第八条文明村镇基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村镇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新农村建设各项方针、政策,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明显,切实解决好城乡居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先争优等活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较好,领导班子在群众中威信较高,党员干部没有严重违纪违规。

党务、政务以及村务能够做到及时公开,制度健全,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合法权力。

班子领导高度重视文明创建工作,把文明创建工作纳入村镇经济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和计划,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经济持续发展较好。

村镇经济可持续科学发展,现代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生态高效都市型农业形成体系,农业结构优化逐步升级,积极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和绿色产业。

村镇农业合作社作用明显,农业特色主导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不断提高。

全镇可支配财力、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幅度逐年提增。

村级集体经济稳步增长,可支配资金、农民年人均纯收入逐年提增,农民生活质量逐步提高。

(三)生态文明建设达标。

村镇建设科学合理规划,合理布局农田保护、产业聚集、村庄分布、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公共社会事业服务设施到位,功能基本完备。

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和循环经济,合理利用土地,节约和保护耕地,无违法用地,无乱占乱建现象。

深入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等工程,积极推进村庄整治和环境建设,道路硬化、路灯亮化、四旁绿化、河道净化、住宅美化等目标逐步实现,达到上级规定标准。

(四)文化建设不断推进。

积极推进省级“东海文化明珠”工程,全面推进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做到村镇两级公共文化设施完备,逐步推进镇图书室分馆建设,实现村(社区)图书流动站(点)全覆盖。

大力培育基层文化人才,深入开展农村“种文化”活动,不断满足农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加快农村体育设施标准化建设,积极争创体育强镇建设,经常组织农民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下乡等活动,促进乡风文明建设。

(五)公共服务全面落实。

社会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各类社会保障事业硬件建设做到合理布局,设施完善,功能发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等制度得到落实,各项指标达到规定标准。

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到制度完善,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和人口管理等政策得到有效落实,计划生育指标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六)教育科技科学发展。

严格落实有关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稳步推进,教育整体水平较高。

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达到上级规定标准,教师队伍综合素质优良,教师岗位津贴保障制度完善。

大力推进公众素质提升工程,城乡居民教育工作机制完善,积极开展各类科技服务和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综合素质。

大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积极开展科学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创业创新。

着力培养农业各类人才,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七)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建立健全,综治工作经费保障到位,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做到无重大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发生,无重大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治安案件(一般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控制在规定数以内),有力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

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无虐待和拐卖妇女儿童、遗弃老人等现象。

民事调解组织健全,工作措施到位,无越级上访、群访事件和民转刑案件发生。

积极开展“平安村镇”、“卫生村镇”等创建活动,并达到县(市、区)级以上创建要求。

(八)道德建设成效明显。

创新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社会主义荣辱观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宣教实践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创新各类宣教实践活动载体,着力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新居民精神文明建设,选树各类道德先进典型,解决农村不良社会风气,农村道德风尚良好。

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扎实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做到队伍健全,活动经常,成效明显。

大力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抓好农村“软环境”建设,农村新社区精神文明建设逐步加强。

(九)系列创建扎实有效。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健全文明创建考核机制和工作机制,每年坚持召开村镇创建推进会,定期分析,查找问题,破解难题,抓好落实,做到有规划、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推进创建活动常态化。

不断创新活动载体,深入开展文明村、文明单位、文明窗口(站所)文明社区、文明家庭以及文明公路、文明村组等系列创建活动,联动推进文明创建工作。

深入开展“双结对、创文明”活动,定期召开研讨会、推进会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评选命名

第九条文明村镇由下而上分为:

县(市、区)文明村镇、市文明村镇、省文明村镇、全国文明村镇。

各级文明委负责本级文明村镇评选的组织实施和上级文明村镇的推荐工作。

第十条县(市、区)文明村镇、市文明村镇、省文明村镇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全国文明村镇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每三年一次。

第十一条文明村镇申报要按照自愿申报、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凡坚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符合基本条件的村镇均可提出申报。

创建的镇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申报,创建的村向所在镇(街道)申报,通过逐级审核、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各级文明委正式推荐或命名文明村镇之前要经过检查考核,并征求当地纪检(监察)、计生、环保、卫生、安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文明村镇质量。

考核方法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材料审核、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以及查看年鉴资料、有关部门材料等方式。

市文明村镇评选考核标准具体按照《嘉兴市市级文明村镇考核细则》操作。

第十三条评选考核时,注重把握评选标准,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1.按照《嘉兴市市级文明村镇核细则》未达到850分的,或在九项考核内容中有一项考核未达到85%得分的;

2.创建意识不强,不经常组织开展各类宣教实践活动以及系列创建活动的;

3.村镇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纪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

4.未达到县级以上卫生村镇的(未达到规定的初级保健要求的);

5.未达到县级以上平安村镇或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等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的;

6.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根据嘉委办发〔2007〕57号文件执行);

7.严重违反环保或土地法律、法规的;

8.无参与开展“双结对、创文明”活动的;

9.村镇建制被撤销、兼并的;

10.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影响较大的。

第十四条文明村镇评选命名,坚持逐级晋升的原则。

  1.县(市、区)文明村镇,由申报村镇根据创建标准,在自查自评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提出申报,经所在县(市、区)文明委考核审议、媒体公示后,报请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2.市文明村镇从县(市、区)文明村镇中产生,由申报村镇在自查自评基础上提出申报,经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择优推荐,市文明委考核审议、媒体公示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3.省文明村镇从市文明村镇中产生,由申报村镇在自查自评基础上提出申报,经县(市、区)文明委、市文明委逐级择优推荐,省文明委考核审议、媒体公示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4.全国文明村镇从省文明村镇中产生,由申报村镇在自查自评基础上提出申报,经各级文明委逐级择优推荐,中央文明委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凡被评为县(市、区)级、市级、省级、全国级的文明村镇都要举行挂牌仪式,由各地发给一次性奖金。

其中,所在镇(街道)给予文明村相应的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和创建工作较大贡献的人员。

奖金由各地财政列支,其中,市辖区各级文明村镇奖励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市奖金在文化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因弄虚作假取得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荣誉称号,取回文明村镇荣誉证书和牌匾,追回所发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文明村镇创建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日常管理由各级文明委及其文明办主管,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等职责。

各级纪检、组织、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社保、建委、交通、农经、文化、环保、卫生、计生、科技、安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积极配合,联动共创,全面推进文明村镇创建。

第十八条各级文明委及其文明办要认真负责文明村镇创建的申报、评选、考核、命名、表彰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文明村镇创建常态化;要及时掌握创建情况,做好督促检查指导,着力解决创建中存在的问题,经常组织开展文明村镇创建各类活动,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先进典型,提升文明村镇创建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文明委及其文明办对文明村镇实行年报制度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各级文明村镇开展重大创建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同级文明委。

各级文明委要帮助解决问题,作出妥善处理,并向上一级文明委报告。

第二十条文明村镇不搞终身制,省级以下文明村镇实行复评制。

各级文明村镇复评由相应级别的文明委组织实施,定期复评。

县(市、区)文明村镇和市文明村镇命名后,第二年起进行复评。

市文明村镇只列入市文明村镇的复评,不列入县(市、区)文明村镇的复评。

省文明村镇复评参照《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浙文明〔2010〕7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文明村镇复查时,具体考核按照《嘉兴市市级文明村镇考核细则》操作,凡出现以上第十三条款中情况之一的,根据出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保留、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及自然注销等处理。

文明村镇的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如有撤销、注销市级以上文明村镇称号情况,县(市、区)文明委必须事先报告市文明委审批、备案。

凡被撤销、注销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村镇,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办负责收回其证书和牌匾,并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文明委对文明村镇的处分采取一事一处分的办法。

对存在问题上级文明委已经处分的文明村镇,下级文明委不再因同一问题对其进行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经上级文明委同意后可作进一步处分。

第二十四条各级文明村镇更名、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文明委汇报,逾期半年不报的,作自然注销处理。

凡因隶属关系改变,原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继续保留。

如原行政村镇归并到其他村镇,原文明村镇荣誉称号自然注销。

如仍符合文明村镇标准的,及时重新办理申报手续,不受评选时间、名额限制。

第二十五条文明村镇必须认真接受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各级文明委的指导,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接受批评和建议,积极整改存在问题,推进文明村镇创建提档升级。

第二十六条各级文明办要健全文明村镇档案,把文明村镇的申报审批表、复查审核表、有关部门意见等基础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各级文明村镇要建立健全创建活动档案,以文字、图片、音像等形式及时收集,科学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2002年《嘉兴市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嘉兴市文明村镇考核细则》和2005年《嘉兴市文明村镇建设管理修改办法》、《嘉兴市文明村镇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嘉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修订、颁布,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嘉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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