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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比例责任及其司法适用

侵权法上比例责任及其司法适用

侵权法上比例责任及其司法适用

  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传统责任形态在适用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案件中,常导致同案不同判,公平正义受到侵蚀。

因此,对于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侵权案件,笔者建议采用欧洲侵权法小组所提出的CausalProportionalLiability理论;并通过实地访谈中小案例的分析,得出将比例责任适用于市场份额责任、丧失存活机会、侵权人不明三类案件的结论。

比例责任应作为解决因果关系不明侵权纠纷的补充路径,它将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协调当事人利益和平衡当事人举证责任。

  关键词:

因果关系不明;比例责任;责任分担

  1比例责任归责原则的引入

  

(一)传统责任形态的不足

  在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纠纷中,传统理论上的共同责任形态包括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等。

当出现侵权人为多人、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赔偿纠纷时,依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一般是以侵权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而划下句点。

然而,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都是建立在因果关系得以证明或推定成立的基础上,该共同责任形态实际上并没有对传统的因果关系规则予以突破,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责任承担上存在缺陷。

而且,当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失时,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并不能很好地平衡双方利益。

为解决此窘境,笔者认为,应当引入比例责任作为补充路径以解决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案件。

  

(二)比例责任的界定

  比例责任是依据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已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害或者未来将会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就原告已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害或者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害,向被告苛加的侵权责任【1】。

即原告不需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其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100%的因果关系,只要原告能证明1%-99%可能性的因果关系,被告就得承担1%-99%可能性的损害责任而原告可获得1%-99%的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在大规模的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案件中,比例责任对于解决具体侵害主体不明确、侵害份额不明等因果关系不确定的纠纷具有重要的价值。

具言之,在适用比例责任时,是根据数名被告的侵权行为可能引发损害的因果关系可能性之比例,在各被告之间分配相应的赔偿责任。

  2我国确立比例责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一)比例责任的合理性

  1.比例责任秉持了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

  比例责任一方面体现了公平,申言之,比例责任规则是根据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的大小承担责任,有利于避免“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导致举证责任失衡的窘境,平衡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正义,即根据被告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害,或造成将来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按比例确定责任承担的多少,可避免对加害人的过度宽容或对受害人的过度保护[2]。

  2.比例责任协调了原被告的合法利益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该规定涉及了各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即数人的行为皆侵害他人权利,但不确知是哪一部分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哪一部分的损害结果。

在此因果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受害人的举证难度,避免其因不能指认真正侵权人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形,而以“每个行为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在道德上具有可责难性”为立法基础,规定由所有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不合理的[3]。

因为这样忽视了与侵权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或非造成损害结果主要原因的行为人的利益,对与侵权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或造成损害结果主要原因的行为人过度宽容。

  3.比例责任平衡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传统判定因果关系所采用的“全有或全无”的标准,受害人与加害人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程度,只有达到高度盖

  在大多数产品缺陷侵权案件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市场上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数量众多,造成受害人权益受损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具体侵权者及其人数也往往无法确定,从而造成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明。

《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不真正连带责任[7]。

若缺陷产品销售者无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由生产该种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

当生产者为多人时,若要求所有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看似有利于保障缺陷产品受害人的利益,却忽视了作为侵权人的所有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一定程度上加重或减轻了可能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在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的情况下,缺陷产品责任的归责规则应当依据所有生产者各自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销售量的比例、消费者使用缺陷产品时间长短等因素确定各自可能引起的损害结果的大小,并且依据该1%-99%可能性大小承担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况下,依据市场份额大小确定侵权行为对造成损害结果可能性大小认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一方面可以避免受害人在无法证明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具有100%因果关系的情况得不到损害赔偿的后果,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地避免要求所有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所导致的加重部分侵权人责任或减轻部分侵权人责任的情形。

  

(二)丧失存活机会:

医疗侵权责任

  病人甲患有40%几率死亡的疾病。

在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医疗过失,致使甲的病情恶化,预期存活期限大大缩短。

医院对此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被访谈方的回答,笔者肯定医疗事故中的过错归责原则,因为疾病的治疗需要患者配合,在诊疗纠纷中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具体的损害责任大小的认定还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8]:

医院过错和医疗行为量和质两个因素,即输液输错致死(质)或输液量过多致死(量)、第三人的过错即与患者有纠

  纷的恶意第三人以及患者自身病情状况等因素。

其实,这种司法鉴定的过程就是确定医疗机构侵权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结果可能性大小的过程,其中也体现了与比例责任相似的责任认定精神。

  按照传统因果关系理论以及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受害人要证明医疗过失行为具有50%以上的几率导致损害,方可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

而存活机会在50%以下的患者因其自身存活机会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也就无法获得赔偿,这将导致不公平。

通过借鉴域外关于丧失存活机会的相关理论和司法判例,将比例因果关系作为传统因果关系的补充是最佳选择。

比例责任强调的是侵权行为人根据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其对象也主要为存活机会小于50%的患者。

在医疗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病人的最终损害,即病人最终死亡时的损害范围;其次,判断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最终损害的可能性大小;最后,确定医疗机构的比例责任,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依据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比例确定。

赔偿的内容主要是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患者原有的疾病状况,以及导致患者丧失存活机会的比例大小等因素,可适当确定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9]。

  (三)侵权人不明:

高空抛掷物

  甲在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受伤严重。

当地警方介入此案,先后采取了核对指纹、侦查询问、侦查实验等手段。

但仍旧迟迟不能确定是烟灰缸来自于哪户住户。

甲的父母遂将好来居二层以上29家住户以及管理好来居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请问,29家住户以及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

对于本案,笔者认为,甲所遭受的损害应由29家住户承担平均的补偿的按份责任。

同时,若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忽,可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与其疏忽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因为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城市高层建筑中的抛物致人损害越来越难以确定真正侵权人,倘若简单地适用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等归责原则,将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妥善的处理。

对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理解,主流观点认为,在符合本条构成的情况下,判决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是基于对“弱者保护”和“公共安全保护”的考虑。

其推定并不是对所有可能的加害人的过错推定,而是对他们行为的推定。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基础并不是推定过错,而是将实行行为的可能性推定为确定性。

第87条规定的理论基础是一种特殊情形下的风险分担,对于可能的加害人的行为的推定并不足以让任何一个人单独承担该责任,因为每个人的可能性都是相同的。

并且对于真正行为人来说,其他可能的加害人都是无辜者。

因此,该责任的性质是对受害人的补偿,而非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而此补偿应由所有可能的加害人承担平均的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的补偿责任[10]。

但此种平均的补偿的按份责任虽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所有可能的加害人之间责任分担的不公平,加重无辜者或减轻真正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若引用比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弥足这一缺陷,平衡所有可能的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同时受害人的利益也得以实现。

在确定所有可能的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份额时,综合考虑楼层的高度、坠物的形状与类型、外力的助推等因素,在无法确定和考量这些因素成分时,可运用实验等现实模拟方法,即使无法精准地得出各个因素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力大小,也可得出一个相近似的可能性比例范围,从而确定侵权人在1%-99%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结论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众多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侵权案件,根据传统判定因果关系所采用的“或全有或全无”的标准,原告举证达到法定证明要求的,他可以从被告处获得全部损害赔偿,反之,他则无法获得任何赔偿。

但是,欧洲侵权法小组所提出的比例责任可适用于市场份额责任、丧失存活机会、侵权人不明三类案件,依据被告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害,或者可能造成将来损害的因果关系之可能性,被告对原告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害,或者可能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这将有效地保障受害人与侵权人的合法利益,适度地遏制侵权行为、平衡双方之间的权益。

因此,在解决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案件中,比例责任应作为解决侵权纠纷的补充路径。

  参考文献

  [1]林旭霞.债权法(第四版)[M].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393.

  [2]林旭霞.债权法(第四版)[M].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394-395.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50-51.

  [4]林旭霞.债权法(第四版)[M]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395.

  [5]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1.220-222.

  [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339-339.

  [7]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1.161-162.

  [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71-273.

  [9]卢育兰.丧失存活机会之损害赔偿研究――以比例因果关系与比例责任为中心[D].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10]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案例解读[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1,3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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