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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报销借款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和借款手续,让广大教职工了解财务报销的程序和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财务报销票据原始凭证的规定

第一条 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财政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

报销单必须用蓝、黑墨水笔填写,圆珠笔或铅笔填写无效。

第二条 发票内容要齐全。

单位名称、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

票据一经涂改立即无效。

第三条 印章要齐全。

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具发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必须是本年度或前一年度印制的)。

第四条 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劳务酬金,指专、兼职教师课时酬金、超工作量酬金、加班费、劳务费、困难补助、奖金、班主任津贴、奖学金、临时工工资等,发放表要按人造册,注明标准、工作天数。

必须有各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签收栏应由领款人签名,不得代签代领,不得虚报冒领。

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现金结算的要重新取得票据;非现金结算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和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

证明和复印件需经办人和部门领导签字。

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办法:

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和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遗失火车票、汽车票,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的,将不予报销。

购买奖品、慰问品的票据,在报销时各部门要附领用人名单和必要的说明。

第五条 购买书刊、资料、教材、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物品,要写清楚名称、数量、单价,如物品规格多,无法在一张发票上填列的,可附列一张物品清单。

2、往来账款结算规定

第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制借款单,由部门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公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第二条 零星购物所借备用金,应于购物后五天内到财务部门报销结算。

第三条 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采用转账支票结算,经办人须在三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采用汇款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结清借款的,由财务部门在有关经费中直接扣款,并且遵循“前账不结,后款不借”的原则。

3、财务报销手续及规定

第一条 财务报销基本手续及规定

(1)教职工报销时,必须携带报销所需的全部凭证,指需要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物资采购的需有物资采购入库单;符合固定资产的还须有固定资产入库单,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有政府采购审批表;外出参加会议的还须有会议通知等。

(2)票据须按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分别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会计审核,财务科长签字,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数额较大的,由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报销。

(3)报销差旅费,需填制《差旅费报销单》。

报销凭证后所附的有关票据要整齐、平整靠左上对齐粘贴,并在粘贴单上写清楚所附票据张数和合计金额,所附票据与内容必须一致。

(4)各种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蓝、黑墨水笔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

(5)对于发票、收据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不合法、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销凭证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第二条 具体业务报销手续及规定

(1)效益津贴、补贴按学校考核分配方案执行,具体标准由人事科考核并造册,并按审批权限经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部门按考核表发放。

(2)临时工工资由人事科在每月10日前负责考核并造册,并按审批权限经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部门按考核表发放。

(3)临时外聘教师讲课费,需经校领导同意,并按审批权限经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审核,教务科、实习科负责签字后,方可作为报销凭据。

(4)学生奖、助学金由学生科造册,财务部门审核。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科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具体评定、造册,并按审批权限经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发放。

(5)丧葬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其他福利费由人事科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核定。

由财务部门发放,人事科监督执行。

(6)课时津贴等各种劳务费用由教务、实习科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并造册,经人事科审定,按审批权限经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部门发放,并由领款人签字,不得代签领效益工资等。

(7)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工资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至本人手中,所有相关人员有义务配合财务部门依据银行规定办理银行卡及挂失补办手续。

若发生银行卡遗失的,必须在上月20日前将补办的银行卡号告知财务部门及时变更,以防发生差错。

(8)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购置各类办公用品、教学仪器或专用材料以及其它物品(首先由部门领导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报校领导审批),必须遵循先入库(经办人、保管人签字),再签准报销,后办理手续的财务程序。

报销时,发票必须由经手人、保管人、审核人签名,同时连同出入库单一并到财务部门报销。

(9)固定资产的购买按年度部门预算的安排执行,一律由经办人员办理好采购手续、采购计划单,凭手续和计划单经校领导审批后,到学校财务科先办理暂付款手续,待固定资产交付时,随同固定资产采购单和固定资产入库单,经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凡部门预算没有安排的,原则上一律不予支付若是有特殊原因的,需说明情况,按审批程序增加预算,填制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经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采购,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最后持审批后的发票,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固定资产入库单,情况说明办理结算。

(10)差旅费的报销。

报销差旅费,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应如实填写部门、出差人姓名、出差事由、往返时间与地点等内容。

差旅费报销按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办行[2007]115号)执行。

(11)在职教职工的探亲假费用报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12)在职教职工的休假严格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13)学校在职教职工学历教育的费用报销严格依照豫煤技[2002]18号执行。

(14)在职教职工除学历教育外的学习、进修、培训费用的报销规定,经批准参加学习、进修、培训的:

1)住宿费、往返路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凭据报销,报名费、考试费、学费等开支凭据全额报销。

另外自行购买的资料费用由个人承担。

2)伙食补助按差旅费报销规定补助。

3)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15)业务招待费。

学校的接待任务统一归口校长办公室负责。

烟、酒发票一律不得报销。

门票统一开具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16)校内零星维修归总务科负责,指派专人负责协调、登记,在结算时由总务科负责,指派人员配合搞好验收工作,据实结算。

零工在结算时,必须到地税局或建安处开具正式建安发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大型维修、装修、安装、绿化工程归口总务科,结算时须附工程结算或进度表,经财务部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方可结算。

(17)机动车维修、购买油料应事先编制审批单,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后,财务部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

报销车辆维修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

要建立车辆损耗油耗记录,实行车辆统一保险制度。

(18)当年各类票据的报销截止日为下一年度的三月底,超过期限的票据不予办理,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说明情况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4、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财务报销权限实行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校长审批,财务部门审核,数额较大的实行大额现金联签制度,领导审批报销的经费必须为本年度预算内支出项目,不得超预算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5、报账时间

财务报账时间为每周二全天及周四上午,周四下午为学习时间,周五下午为内部结算时间,每年12月25日至元月15日为与银行对账、年终决算时间,不办理报销业务。

开学初收费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固定资产是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且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家具物品、工具用具、图书文物陈列品、仪器仪表、计算机、电信设备、运输设备、机械设备、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

固定资产管理分为六类:

一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二类,教学设备;三类,文体设备;四类,交通运输设备;五类,图书;六类,家具及其他。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且单件价值低于规定标准(现行500元)的非材料物品为易耗品,对于批量(一次购入达20件,多次购入累计达30件以上)且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易耗品亦应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财务科、总务科为一级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各科室为二级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各班组、班级为三级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个人(职工和学生)为直接管理人员。

 固定资产管理采用“集中管理,分级归口”的原则,即财务科设立以资金为主的固定资产总分类帐,教务科、总务科、实习工厂设专人管理,并设立以实物为主体的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

3、 凡新建和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原价加工料费入帐,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估价入帐,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研究,报主管单位审查,经国有资产局批准,方可变卖和报废。

4、固定资产要严格执行验收、填卡、发放、登记、清查制度。

(1)各科室的固定资产及批量易耗品均应建帐建档,妥善管理。

各科室应建立的固定资产及批量易耗品的台帐、物卡均由财务科、总务科牵头,组织实施。

(2)各科室建帐建档的科目应以财务科依法确定的会计科目为准。

各科室的固定资产及批量易耗品均应建立明细及汇总帐报总务科备案。

(3)各科室建帐建档及实物情况应定期核查,校级核查应一年一次,二级核查一学期一次,三级核查一季度一次,其中各班级核查一月一次,要求基本做到家底清楚,帐卡一致,帐物相符。

5、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1)由财务科、总务科牵头对学校固定资产及批量易耗品实施统一管理。

总务科负责具体实物及台帐管理,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上帐管理,并负责监控核对台帐与会计帐。

(2)各科室购进的固定资产或批量易耗品均应办理入库手续,建帐、建卡、建档。

(3)各科室借用的固定资产及批量易耗品均由各科室保管、使用和管理。

(4)各科室借用的固定资产及批量易耗品未经校长批准不得转移,取得批准亦必须到总务科办理转移手续。

(5)各科室易人必须办理固定资产与批量易耗品清点交接手续,并报总务科备案。

(6)固定资产及批量易耗品的管理,学校校长、主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科室的科长(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班组长(班主任、组长)为具体责任人。

个人领用、借用的固定资产或批量易耗品,个人既是直接责任人又是具体责任人。

6、 作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存放贵重物品的房间要装报警器,严格执行防火、防盗、防锈、防霉的四防措施。

   

(三)现金管理制度

1、规定库存现金限额

   依据我校3天正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经所在开户银行批准,现金库存限额为3000元,每个工作日结束多于3000元的部分都交存银行存款户。

2、规定现金开支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规定在以下范围内支出现金:

(1)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

(2)支付给学生的奖学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支付给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购置费用。

(6)其它。

3、严禁坐支现金

我校财务严禁坐支现金,当天收入的现金,当天送存银行,从银行备用金中列支所须支出的现金。

4、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1)设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依财务制度规定收入现金,支出现金必须经科室负责人、校长签字批准,并经会计审核,无误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2)每天结出现金日记帐的余额,与库存相对照,每月进行结帐,与会计对帐,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处理。

(3)严守人民银行规定,在基本户办理现金的日常收付业务,学校的基本户不得挪做他人使用。

(4)借出的差旅费等,在当事人回来后七天内报帐。

(5)空白现金支票和财务公章分开放置,业务完成后把现金放入保险柜锁好,存取现金超过一万元要求保卫科提供必要的保卫措施,提取现金时要求学校派车。

(6)科长不定时对现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执行大额金额联签制度

须联签批准方为有效的主要事项有:

 

(1)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2)在限额范围内提取现金;

 (3)通过银行办理限额范围内的转帐结算;

 (4)限额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处理;

 (5)对外投资事项;

 (6)大额财务支出;

 (7)学校认为需要联签的其他事项。

           

 现金支付1万元(含)以上的,银行支付5万元(含)以上的金额,支付时按规定填写了《大额资金动态报告》同时联签《大额资金使用联签表》,月底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填报《银行余额调节表》。

每月定期抽查《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现金日记账》,并做好抽查记录。

出纳的日常工作做到银行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每日库存现金没有超限存放,确保了资金安全。

严格执行现金收支计划,除个别业务零星使用现金外,其余一律通过银行支付。

所有报销票据须由二人以上签字。

对于大额的财务支出和重大的投资,须有由校委会的决定,经办人和校长签字。

  

(四)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的资金管理,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根据工作需要,在经费指标内借款,经费负责人应严格审核借款理由及借款金额。

借款必须由本校正式职工经办,借款人与经办人必须一致。

借款经办人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必须先办理未了款项的清理移交手续。

2、借款实行前款不清新款不借制度。

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师资培训费借款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可填写延期归还借款申请,延期最长为一个月。

超过期限不还者,自下月起扣工资归还借款。

借款人因调离等原因无工资者,从审批人工资中扣还。

3、各部门确因业务需要设立备用金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业务特点、借款理由及备用金借支数额(最高限额为叁仟元),经财务科核准后办理借支事宜。

4、备用金实行定额管理,每个部门不分经费项目,只能设定一笔备用金,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备用金的借支、使用、清理工作,应在12月20日之前结清备用金借款。

凡不及时结清的部门,下一年度将不予借支备用金。

5、购置设备、专项维修预付款:

(1)购置设备,原则上不得支付预付款,如确需支付预付款,应不超过设备费的50%。

(2)购置进口设备,因预付款数额大、不能及时结算,借款时间可放宽到半年。

(3)购置软件,若开发商要求先预付款,学校应根据软件安装进度付款,付款方式:

第一次预付款数额不得超过30%;第二次预付款(软件安装后)不得超过30%;第三次付款,凭手续齐全发票及固定资产验收单支付。

(4)课题经费购置设备,由课题负责人严格控制预付款数额。

(5)专项维修预付款,应根据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总数不得超过50%。

(6)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时间超过半年不能结算的,须经校长审批。

6、应付设备、工程保修款:

严格按合同办理结算业务。

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暨云南省司法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和结算手续,让广大教职工了解财务报销的程序和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财务报销票据原始凭证的规定

第一条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财政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

报销必须用蓝、黑墨水笔填写,圆珠笔或铅笔填写无效。

第二条发票内容要齐全。

单位名称、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

票据一经涂改立即无效。

第三条印章要齐全。

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具发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必须是本年度或前一年度印制的)。

第四条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劳务酬金,指专、兼职教师课时酬金、超工作量酬金、加班费、劳务费、困难补助、奖金、校内津贴、专业津贴、班主任津贴、勤工俭学补贴、奖学金、临时工工资等,均需填写领款收据,发放表要按人造册,注明标准、工作天数。

必须有各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签收栏应由领款人签名,不得代签代领,不得虚报冒领。

第五条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现金结算的要重新取得票据;非现金结算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和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

证明和复印件需经办人和部门领导签字。

第六条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办法:

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和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

遗失的火车票、汽车票,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的,将不予报销。

第七条购买奖品、慰问品的票据,在报销时各部门要附领用人名单和必要的说明。

第八条购买书刊、资料、教材、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物品,要写清楚名称、数量、单价,如物品规格多,无法在一张发票上填列的,可附列一张物品清单。

第二章往来账款结算规定

第一条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制三联式借款单,由部门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公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凭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第二条零星购物所借备用金,应于购物后五天内到财务部门报销结算。

第三条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采用转账支票结算,经办人须在三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采用汇票或汇款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在规定期限内未结清借款的,由财务部门在有关经费中直接扣款,并且遵循“前账不结,后款不借”的原则。

第三章财务报销手续及规定

第一条财务报销基本手续及规定

一、教职工报销时,必须携带报销所需的全部凭证,指需要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物资采购的需有物资采购申请单;符合固定资产的还须有固定资产入库单,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有政府采购审批表;外出参加会议的还须有会议通知等。

二、票据须按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分别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会计审核,财务科长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数额较大的,由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报销。

三、报销差旅费,需填制《差旅费报销单》。

报销凭证后所附的有关票据要整齐、平整靠左上对齐粘贴,并在粘贴单上写清楚所附票据张数和合计金额,所附票据与内容必须一致。

四、各种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蓝、黑墨水笔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

五、对于发票、收据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不合法、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销凭证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第二条具体业务报销手续及规定

一、校内津贴、补贴按学校考核分配方案执行,具体标准由政治处负责考核并造册,并按审批权限经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部门按考核表发放。

二、临时工工资由政治处在每月10日前负责考核并造册,并按审批权限经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部门按考核表发放。

三、临时外聘教师讲座费,需经校领导同意,并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填制领款单据,并按审批权限经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审核,方可报销。

四、学生奖、助学金由学生处造册,财务部门审核。

社会捐助特困生专项助学金,由学生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具体评定、造册,并按审批权限经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发放。

五、丧葬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其他福利费由政治处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核定。

由财务部门发放,政治处监督执行。

六、课时津贴等各种劳务费用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并造册,经政治部门审定,按审批权限经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部门发放,并由领款人签字。

不得代签领。

七、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工资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至本人手中,所有相关人员有义务配合财务部门依据银行规定办理银行卡及挂失补办手续。

若发生银行卡遗失的,必须在上月20日前将补办的银行卡号告知财务部门及时变更,以防发生差错。

八、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购置各类办公用品、教学仪器或专用材料以及其它物品,首先由部门领导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报校领导审批。

所有购置物品,必须遵循先入库(经办人、保管人签字),再签准报销,后办理手续的财务程序。

报销时,发票必须由经手人、保管人、审核人签名,同时连同物资采购申请单和入库单一并到财务部门报销。

九、固定资产的购买按年度部门预算的安排执行,一律由经办人员办理好采购手续、采购计划单,凭手续和计划单经校领导审批后,到学校总务处先办理暂付款手续,待固定资产交付时,随同固定资产采购单和固定资产入库单,经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凡部门预算没有安排的,原则上一律不予支付,若是有特殊原因的,需说明情况,按审批程序增加预算,填制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经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采购,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最后持审批后的发票,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固定资产入库单,情况说明办理结算。

十、差旅费的报销。

报销差旅费,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应如实填写部门、出差人姓名、出差事由、往返时间与地点等内容。

差旅费报销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08]325号执行。

十一、在职教职工的探亲假费用报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十二、在职教职工的休假严格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十三、学校在职教职工学历教育的费用报销严格依照云政校文[2003]50号执行。

十四、在职教职工除学历教育外的学习、进修、培训费用的报销规定,经批准参加学习、进修、培训的:

(一)住宿费、往返路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凭据报销,报名费、考试费、学费、培训费等开支凭据全额报销。

另外自行购买的资料费由个人承担。

(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补助。

(三)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十五、业务招待费。

学校的接待任务统一归口学校办公室负责。

接待标准、报销程序按《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云政校文[2009]19号执行。

烟、酒发票一律不得报销。

门票统一开具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十六、校内零星维修归口总务处负责,指派专人负责协调、登记,在结算时由总务处负责,指派人员配合搞好验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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