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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招标资料

第一章招标公告

(标书编号:

根据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年度省省级、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年度省省级、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项目(标书编号: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省省级、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资格的、在设有分支机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的保险机构。

四、招标文件发布信息:

招标文件发布时间:

日起每天

招标文件在省政府采购网上免费下载,如确定参加投标请如实填写参与投标确认函,并按要求传真回复(传真:

)。

五、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接收时间: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

投标文件接收人:

联系电话:

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六、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网址:

户名:

省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城西支行

帐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招标项目名称:

省省级、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项目

招标文件编号:

2

集中采购机构:

省政府采购中心

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市政府采购中心

3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于开标当天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形式为有效银行本票(同城)或银行汇票(异地)。

采购中心不接受转帐、现金、转帐支票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保持有效

4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三十天

5

投标文件接收时间: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

市虎距关21号金盾饭店

投标文件接收人:

唐文

6

投标文件正本份数:

1份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6份

7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市虎距关21号金盾饭店

8

项目经办人:

黄海

联系电话:

签订合同地点:

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716室

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中所述的在宁省省级及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

2、本次招标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2.2投标人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资格、在设有分支机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的保险机构。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合同格式

第六章服务要求

第七章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解决。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

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或被视为废标。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送达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此书面答复在“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或召开答疑会),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集中采购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确认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集中采购机构,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6.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集中采购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2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对因此而产生的各种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7.3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表签字盖章。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函格式

(2)开标一览表

(3)企业状况一览表

(4)赔案时效的承诺

(5)投标人经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6)保险费投标报价计算条件和具体要求

(7)服务承诺

(8)资格证明文件

9、开标一览表

9.1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一致,否则评标时一律按开标一览表中内容为准,开标一览表必须盖章或签字。

9.2开标一览表必须单独密封在小信封中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招标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0、投标函格式、企业状况一览表

10.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格式、企业状况一览表。

有关投标人单位的内容,均填写或分公司的有关内容或数据。

10.2投标以及合同的执行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11、赔案时效的承诺、服务要求的响应

11.1投标人应按赔案时效的承诺中规定的格式填报赔案时效,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现方案。

11.2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服务要求提出的标准做出响应,并制订具体的兑现措施。

12、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2.1按照第8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能满足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

12.3投标人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2.4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提交贰拾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集中采购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集中采购机构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3.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3.2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形式为有效银行本票。

本次招标,采购中心不接受汇票、转账、现金、转帐支票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13.3在开标时,对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集中采购机构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3.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按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在经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五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第31条规定交纳了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后五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

(4)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1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三十天。

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4.2在特殊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

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集中采购机构的这种要求而放弃投标,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接到投标人书面答复后,将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五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第13条有关投标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投标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5、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5.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8.1条的要求,准备一式七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六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同时建议提供一份可编辑的投标文件的电子格式(U盘或光盘),密封于投标文件的密封包装内一并提交集中采购机构以便于编辑中标信息。

15.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并由投标人分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原件)附在投标文件中。

15.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

16.2密封的投标文件均应:

(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达;

(2)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标书编号、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2009年12月10日上午10时整之前启封”的字样,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6.3内外层信封均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6.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第16.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7、投标截止时间

17.1集中采购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7.2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按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19.2投标人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5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第16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

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

19.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0.1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0.2按照第19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0.3开标时,集中采购机构将当众宣读每份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各项内容,以及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

20.4集中采购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0.3条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1、评标委员会

21.1开标后,集中采购机构将立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标。

21.2评委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的行业专家、使用方代表等组成。

21.3评委会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六名。

21.4评委会将对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2、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2.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2.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向集中采购机构和参与评标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3.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内容、服务质量,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甲方与被保险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3.4评委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作澄清要求。

24.2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应派人按评委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须由投标人分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的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4.3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第24.2条的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5、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5.1评委会将按照第23条的规定,仅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25.2评委会在评标时,将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投标人情况(28分)

保费收入4分、偿付能力及盈利能力10分、网点6分、荣誉及奖励2分、投标人总体评价6分

(2)条款、保费报价情况(30分)

条款5分、报价25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5

(3)事故理赔时效(10分)

(4)服务承诺(22分)

承保服务5分、理赔服务8分、培训和防灾防损服务4分、业务管理3分、防腐倡廉1分、其他针对本项目的增值服务2分

(5)关于公务用车保险的管理办法、配套措施(4分)

(6)近三年来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6分)

以经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可定点供应商检查情况通报以及投标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介绍为评价依据。

25.3评委会在综合评分之前,经过对投标人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发现符合下列情况者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投标人在报价时采用选择性报价;

4、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本招标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及“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质要求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6、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无效投标的情形。

25.4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满3家的,或在评标期间经评委会对应招标文件要求所认定的有效投标人数量不满3家的,除采购项目取消外,采购中心还可以根据采购人的书面请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给予书面报告,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六、授予合同

26、合同授予标准

26.1评委会将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进行综合打分,根据评标得分的情况,由高向低排列,向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推荐出五名中标候选人。

26.2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五名中标人。

26.3项目监督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市财政局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项目的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进行监督。

26.4评委会将保留对中标候选人在市区内的办事机构或营业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的权利,实地考察是对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考察。

27、集中采购机构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7.1集中采购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8、集中采购机构授标时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更改

28.1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对投标文件中确定的内容作出任何实质性改变。

29、中标通知书

29.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

29.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3在中标人按照第31条规定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照第13条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0、签订合同

30.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1、履约保证金

31.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日内,应按照合同规定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及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提交金额为贰拾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到达集中采购机构指定帐户(户名:

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

招商银行城西分行;帐号:

;户名:

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

建行城中支行;帐号:

)。

31.2履约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银行本票、汇票、支票。

31.3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第31.1条或30条的规定去做,集中采购机构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可将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第四章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及相关的后续服务,比如上门服务、24小时受理索赔接报案、限时理赔支付赔款、无偿提供保险知识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3)“甲方”系指组织省省级、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活动,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

(4)“乙方”系指为省省级、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提供定点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

(5)“被保险单位”系指具体接受公务用车保险服务的在宁省省级、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2.服务范围、保险期限

2.1本合同服务范围为在宁省省级、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拥有的公务用车保险。

2.2在本合同的期限内(),乙方与被保险单位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保险人在计算费率标准时,对保险期满一年的应按年费率执行,保险期限不满一年或超过一年的按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被保险车辆的单车保单无最低保费限制。

3.投保手续

3.1乙方应根据各被保险单位的通知,主动上门联系,并派专人负责与各被保险单位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及时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

3.2保险单有效期截止前,保险公司应提前与被保险单位联系,提醒到期保险车辆及时继续参加保险。

3.3乙方与被保险单位签订保险单后,应将签订的保险清单包括保险车辆厂牌型号、车牌号码、投保险种和保险费等项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格式汇总到《省省级、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单位机动车辆保险情况汇总表》中,并于每半年交与省政府采购中心及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含电子文档)。

4.保险条款及费率、费率浮动

4.1乙方应遵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的条款和费率提供服务和计收保险费用。

4.2乙方应按以下费率浮动因素确定所有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1)团体投保车辆数:

大于等于5000台;

(2)保险费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清;

(3)销售渠道、业务来源:

直接业务、政府采购;

(4)赔付率:

小于20%;

(5)停放地点:

停放于安全、固定的停车场所;

(6)车辆使用性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非营运。

其他保费浮动因素按乙方条款、费率(包括安全装置、防盗装置、车龄、保险记录、赔偿限额等)依各级被保险单位具体投保车辆、驾驶员的实际状况确定相应的保费浮动比例,适用于相应的险种,并计算各险种的标准保费。

5.车辆使用性质和分类的认定

5.1被保险单位所有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均为非营业、公务用车、政府采购。

6.无赔款优待

6.1凡保监会审批通过的乙方的条款中有无赔款奖励内容的,被保险单位只要出具任何一家保险机构开出的上一年度机动车辆保险单(无赔款证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享受无赔款优待,但该优待不以退费形式支付,只扣减本年度应交保费或按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条款、费率规章中规定的无赔款优待折扣计算应交保费,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7.保险险种和赔偿限额

7.1乙方必须在以下保险险种中按被保险单位的要求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

(1)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

(3)全车盗抢险;

(4)车上人员责任险;

(5)不计免赔特约险;

(6)玻璃单独破碎险;

(7)车身划痕险。

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2被保险单位具体投保时所选择的险种不得超过第7.1条的规定,如被保险单位有特殊情况需增加险种的,乙方必须根据被保险单位出具的经省财政厅、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办理,否则将以乙方违约进行处理。

7.3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50万以下的各档(含50万),标准由各单位自行选择;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投保,每人每座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每座以下各档(含5万),标准由各单位自行选择;车身划痕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以下各档(不含货车、特种车),标准由各单位自行选择。

如被保险单位有特殊情况需增加限额标准的,乙方必须根据被保险单位出具的经省财政厅、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办理,否则将以乙方违约进行处理。

8.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8.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单位自行选择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机动车辆承保时,新车购置价以省机动车辆保险价格库(以下简称车价库)中显示的不含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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