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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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适用于招标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印

2009版

编制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制订。

本合同示范文本推荐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工程,即在发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上,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共同发包给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适用工程范围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招标工程,是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当招标且实际通过招标进行发包的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时,不得对“合同通用条款”部分进行调整;并应将“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合同补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

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印刷和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或抄袭其中任何条款内容。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承包人双方就本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事宜,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工程承包范围:

资金来源: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五、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订立地点:

生效条件:

生效期间:

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副本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一、一般规定

1.定义

本合同下文所列词语及文字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均需按下文所赋定义解释:

1.1合同

(1)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中所列的其他文件。

(2)发包人要求:

指发包人从拟建工程的目标、范围、设计、技术标准、进度安排等方面对在其完成初步设计后应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及后续施工安排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以及依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3)承包人建议:

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工程设计和(或)施工基于发包人的要求,或承包人基于有利于工程的实施和(或)工程价值提高而向发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

(4)投标文件:

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依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2各方和人员

(5)发包人: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6)承包人: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人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7)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发包人根据第13条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8)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承包人根据第21条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9)发包人人员:

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为本工程聘用的所有人员,以及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

(10)承包人人员:

指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为本工程聘用的所有人员,以及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

(11)分包人:

指分包完成本合同约定范围中的部分工程,且具有合法资质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2)其他承包人:

指除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监理人之外为发包人所聘用的,为工程提供服务的当事人。

(13)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质量保修等提供监理服务的工程监理单位。

(14)第三人:

指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含双方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3日期、期限和竣工

(15)开工日期:

指第38条[开工日期]规定的日期。

(16)竣工日期: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并竣工的日期。

(17)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8)接收证书:

指工程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联合试运转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证明工程或单项工程已被其接收的证书。

(19)履约证书:

指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期期满后向承包人颁发的,表明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证书。

(20)联合试运转:

指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发包人接收后,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并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试运转验收。

(21)试运转合格证书:

指试运转考核的全部内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证书。

(2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指依据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23)质量保修责任期:

指承包人依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对通过竣工验收且已颁发接收证书的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间。

1.4价款和付款

(24)中标价格:

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评审后被招标人确认为中标的价格。

(25)合同价款:

指依第101条【合同价款】规定的全部金额。

(26)支付证书:

指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的,以证明其将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保证。

(27)费用(成本):

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28)支付担保:

指第16条【支付担保】规定的担保。

(29)履约担保:

指第24条【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

(30)窝工损失:

是指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人工、机械等闲置所造成的损失。

(31)质量保证金:

指依第106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规定预留的金额。

1.5工程和货物

(32)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33)永久工程:

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4)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但不构成永久工程实体的工程。

(35)单项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工程效益的工程。

(36)工程设备:

指拟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装置、机械等。

(37)施工设备:

指为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但施工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发包人设备(如有)、以及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或)其他任何物品。

(38)材料:

指拟构成或将构成永久性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

(39)货物:

指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任何之一。

1.6其他定义

(40)初步设计:

指发包人依第51.1款【初步设计深度】的规定提供的设计文件。

(41)施工图设计:

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依发包人、监理人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所作的任何修改。

(42)变更:

指发包人书面指令或批准作为工程变更的,对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如有)的改变。

(43)现场:

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44)项目基础资料:

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45)现场障碍资料:

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46)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7)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所须承担的责任。

(48)不可预见:

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

(49)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0)法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省、市地方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等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并对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法律应包括在合同生效日后对原有法律所作的任何修订以及颁布的新法律。

2.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采用下列解释规则:

(1)本合同所提到的章、条、款、项和附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指本合同的章、条、款、项和附件。

(2)本合同的标题和序列仅为文件查阅的方便,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

(3)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次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应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4)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或协议包括按该文件中所规定的方式修订、修改、补充、更换、更新、扩充或取代后的该等合同或协议,不顾及当事人身份的变化。

(5)本合同除条款中特别指出的发包人代表或承包人代表外,条款中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履行的职责只要在发包人代表或承包人代表受托权限内,则发包人代表或承包人代表为该职责的实际执行人。

(6)“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3.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

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彼此间应能互为解释。

当合同文件就相同问题出现解释矛盾时,本合同组成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

(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就本条第8项中的文件进行约定,并依次确定优先解释次序,不得更改本款已确立的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

若依上述文件优先解释次序无法就出现的合同问题解释清楚,双方可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做出解释,承包人可依发包人的解释执行。

若发包人的此类解释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若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的解释,承包人可依第22章【争端解决】的规定办理。

4.通讯交流

根据本合同给予或颁发的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应通过专人交付、邮寄传送或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至合同中注明的收件人地址。

如以专人交付,则应以接收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回单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如以邮寄传送,则应以邮寄单位的回执上载明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如以电子传输方式发送,则应以双方商定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发件人发送的批准、证明、同意、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在送达后抄送监理人一份。

以电子传输方式送达的书面文件,发件人应在电子文件发出后24小时内补充书面文件并取得收件人签署认可,为及时补充书面文件,发件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如接收人通知了新的接收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通信交流应使用本合同第8条【法律和语言】中约定的合同语言。

5.同权利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根据本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权利转让他人。

但承包人可以为本工程建设的需要,以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进行融资。

6.许可和批准

(1)发包人应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第三人处依法取得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且应以发包人名义取得的各种许可和批准。

发包人如需承包人协助,或委托承包人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第三人处取得上述的许可和批准,承包人应予以协助或办理。

发包人应确保承包人免受上述应由发包人完成但尚未完成工作带来的任何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

若发包人未能在本合同第38条【开工日期】规定的日期前取得上述许可和批准,进而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产生窝工损失的,对此,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开工日期顺延,和(或)窝工损失的,对此,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开工日期顺延、和(或)窝工损失的费用以及合理利润补偿。

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在开工日期前尚未办理完毕,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窝工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应负责取得除应由发包人负责取得的许可和批准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其他所有许可和批准。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承包人办理的许可或批准在开工日期前尚未办理完毕,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窝工损失应有承包人自行承担。

非承包人原因,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在开工日期前尚未办理完毕,进而导致工期延误、和(或)窝工损失的对此,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开工日期顺延,和(或)窝工损失的费用以及合理利润补偿。

7.标准和规范

(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行业标准和规范、工程所在地标准和规范或(和)企业标准和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合同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4)承包人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中各项强制性规定。

(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施工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或修改。

8.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并依其进行解释。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合同规定的适用法律。

本合同以中文简体语言书写,并依中文语言习惯解释和说明。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中文简体语言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9.补充和修改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方为有效。

此书面补充和修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不放弃权利

双方理解并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延迟、遗漏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该等权利的放弃,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其日后产生或享有的权利的放弃。

11.连带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则应该共同履行本合同中的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1)联合体所有单位应就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联合体协议;

(3)联合体应共同指定一家牵头单位和一名承包人代表,并通知发包人。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的随意变更;

(4)承包人应将每个单位的履行合同中的具体义务及每个单位的负责人通知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的改变其组成和每个单位的具体义务;

(5)联合体与发包人发生纠纷的,联合体成员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向发包人主张联合体协议中其明确享有的权益。

二、发包人

12.工程现场进入权

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现场的征用、借用、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并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利。

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发包人应依进度计划中的进场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利。

此项进入权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所独享。

如果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上述工程现场进入和占用权利,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增加费用,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42条【承包人的索赔】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但,如果发包人未能依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前述工程现场的进入和占用权利是因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竣工日期的延长和(或)费用的增加。

13.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委派一名代表,履行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履行合同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利。

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利进行限制。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代表应是唯一经授权代表发包人的人。

发包人应将其委派的发包人代表人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若专用条款无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递交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

如果发包人代表需离开工程现场,则其必须指定一名全权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工期及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可在通知承包人后随时更换原发包人代表,对新发包人代表的任命在发包人的委任通知到达承包人代表后正式生效。

14.权利受托及执行

除依第13条【发包人代表】规定的情形外,发包人或发包代表可随时将一定职权委托给具有适当资格的发包人人员,也可撤销这些委托。

任何授权或授权的撤销,应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代表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或撤销授权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受托人的发包人人员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承包人发出指令。

受托的发包人人员按照授权或委托权限范围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令、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与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行动具有同样效力。

但是:

(1)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发包人拒收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2)如果承包人对委托权力的发包人人员的任何确定或指令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此事项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3天内对该确定或指令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发包人逾期未表示,视为对该确定或指令的否定,承包人不执行。

15.监理人

发包人可聘请工程监理人对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审核,并执行本合同中指明应由监理人履行的职责并签发各种决定、证明及指令,并可表示批准、同意、证明、通知、要求、确定、或类似行动。

但监理人表示的批准、同意、证明、通知、要求、确定、或类似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发包人依本身需求和(或)考虑工程的客观情况,可分别聘请设计监理人和施工监理人。

发包人聘请的监理人及其为本工程指派的总监工程师若在本合同订立之时已确定,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并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内容、职责和权限作为本合同附件。

若在专用条款中没有明确监理人人选,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7天前将监理人、监理人指派的总监工程、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力等详细资料提交承包人。

监理人可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他的权力,而总监工程师是代表监理人行使合同规定权力的唯一授权代表。

除承包人同意外,包括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监理人方可行使的权力在内,发包人承诺不对监理人的权力加以进一步的限制。

每当监理人行使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则(为合同的目的)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监理人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协调并明确,并通知承包人。

除本条件中另有说明外:

(1)每当监理人履行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认为代表发包人执行;

(2)监理人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3)监理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事情的相关义务。

16.支付担保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与币种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以作为其依约支付合同价款的担保。

发包人应确保本支付担保从签发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后一年,或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竣工结算款项支付之日的期间内有效。

支付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发包人应当办理续保手续。

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承包人仅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方有权根据支付担保提出索赔:

(1)发包人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将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竣工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时,或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承包人可以索赔支付担保的全部金额;

(2)发包人未能在双方商定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后28天内,将其合同的或根据合同应付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或

(3)发包人未在收到承包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42天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或

(4)发生第114条【承包人合同解除】的情形。

承包人应保障并保持发包人免受因承包人根据支付担保提出的超出其本无权索赔范围。

承包人应将支付担保在本款规定的支付担保有效期期满后14天内全部退还发包人。

17.发包人采购设备和材料

发包人应负责采购专用条款所列为发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和材料。

发包人应在其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到货前1天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监理人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指定的地点并以指定的方式堆放。

发包人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交货时间负责。

如果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延误,由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及合理利润的损失均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43条【承包人的索赔】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应提前不少于28天通知发包人采购或供应设备和材料。

承包人延迟通知造成发包人交货日期延误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指令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为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令。

每项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承包人须履行的有关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合同条款。

如果任何此类指令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或根据第14条【权力委托及执行】受托相应权利的其他发包人人员发出的指令。

19.协调

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三、承包人

20.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依合同规定负责全面完成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保修等工作。

承包人并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全部或其部分,并保证其设计及施工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

承包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为保证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且可从合同中合理推断为工程正常实施或工程达到合同规定功能所必需的工作和(或)材料,如同合同明确规定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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