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问题解答.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4065656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0.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问题解答.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南京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问题解答.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南京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问题解答.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南京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问题解答.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南京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问题解答.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南京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问题解答.docx

《南京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问题解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问题解答.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京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问题解答.docx

南京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问题解答

南京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问题解答

一.建筑消防设计

1.新修订的《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经局部修订的条文中凡是强制性条文均用黑体字印刷,而01年版中还有许多强制性条文此次并未修订,05年版出版时也未以黑体字印刷。

在省厅组织的培训课上,讲课专家明确这部分仍为强制性条文,这样在设计和审查当中容易造成混乱,应有文件说明。

答:

反映的情况属实,是编制的疏漏。

为了方便日常的设计和审查工作,经对照02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除05版《高规》中已用黑体字印刷的为强制性条文外,以下所列的条文也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第1.0.5、第3.0.3、第3.0.4、第3.0.7、第4.1.5(2、3、4)、第4.1.7、第4.1.11(2、3、4)、第4.2.1、第4.2.5、第4.2.6、第5.1.1、第5.1.3、第5.1.4、第5.1.5、第5.2.2、第5.2.4、第5.2.7、第5.3.1、第5.3.2、第6.1.4、第6.1.5、第6.1.9、第6.1.10、第6.1.12(1、3)、第6.1.13(2、5、6、7、8)、第6.2.1、第6.2.2、第6.2.3、第6.2.5、第6.3.1、第6.3.2(3、4)、第7.1.1、第7.1.2、第7.1.3、第7.2.1、第7.2.2、第7.2.4、第7.3.1、第7.3.2、第7.3.4、第7.3.5、第7.4.1、第7.4.7(5)、第7.5.3、第7.5.4、第7.6.7、第7.6.8、第8.1.3(1、3)、第8.1.4、第8.2.2(1、2、3、4)、第8.3.1、第8.3.3、第8.3.4、第8.3.5、第8.3.7、第8.4.4、第8.4.9、第8.5.1、第8.5.2、第8.5.3、第8.5.5、第8.5.6、第8.5.7、第8.5.8、第9.1.2、第9.1.3、第9.2.1、第9.2.2、第9.2.3、第9.2.5、第9.2.6、第9.3.1、第9.3.2、第9.4.3。

2.新修订的《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新增了第2.0.17条“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定义,规定了服务网点的基本类型及面积和层数限制等。

请问如何界定“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住楼”及“综合楼”下的小型店铺呢?

答: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的条文解释有两处涉及,但相互矛盾,其中第1.0.3条四之4款的解释是老的,而第2.0.17条“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定义是新增的,很显然应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即该用房为层数不超过两层,每间上下叠加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小型商业店铺如小百货、粮油、副食品、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与住宅完全分开,独立设置。

商住楼为底部(若干层)商业营业厅与上部塔式(单元式)普通或高级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群)。

一般而言,其底部商业营业厅总体规模要远大于商业服务网点,其层数也至少是两层或两层以上,但不排除底部商业营业厅中设计人根据甲方及市场需求将沿街部分设计成一楼一底的小型店铺,而为便于销售其叠加面积往往也在300平方米以下。

综合楼为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合而成的公共建筑。

这里所指的用途应是主要使用功能,每种功能占据若干楼层。

综合楼底部若干层用作商场的居多,也不排除底部商业营业厅中设计人根据甲方及市场需求将沿街部分设计成一楼一底的小型店铺,而为便于销售其叠加面积往往也在300平方米以下。

基于商业服务网点防火构造的特殊性,带此网点的住宅整栋被视作高层(多层)住宅进行消防设计;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按公建进行消防设计,上部住宅按高层住宅进行消防设计;综合楼则按公建进行消防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小于0.175M,室内最远点至首层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0M,如有室内疏散楼梯则梯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距离的1.5倍计算。

而商住楼及综合楼下的小商铺则应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及《高规》对于楼梯和疏散距离的相关规定。

3.《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5.2.3条规定,防火墙上若必须开门应设能够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耐火极限1.2h),而第5.4.4条又明确若采用防火卷帘来分隔防火墙的门洞时,则必须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背火面温升的要求。

请问对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时间规定为什么相差这么远?

答:

《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5.2.3条规定“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其耐火极限应为1.2h,这里指的门、窗、洞口仅为局部。

而在《高规》第5.4.4条中规定“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

”这里的防火卷帘是用来代替防火墙的,所以必须要达到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及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要求,即《高规》第3.0.2条中规定防火墙应具有不燃烧体3.0h的耐火极限要求。

4.《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4.1.5A条规定,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象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戏厅、网吧等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设置在其他楼层则要采取第4.1.5A.1条至第4.1.5A.6条等限制措施,那么餐厅、宴会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要做这些限制,因为第4.1.5A条的条文说明中是把“餐厅、宴会厅、会议厅”等包括进去的,且这些房间设置在四层以上确有麻烦。

答:

如“餐厅、宴会厅、会议厅”等兼有歌舞娱乐放映等功能,应按第4.1.5A条规定执行,当不具备上述功能时,则应按第4.1.5条规定执行。

5.《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条做了比较大的调整,那么现在继续按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苏公消2003[63]文中的一些措施来解决高层建筑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问题是否继续有效?

答:

《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条及第6.1.1.1条至第6.1.1.3条均作为“强条”执行。

而苏公消2003[63]文中的措施不是国家规范,且已经包含进了新修订的《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条规定的内容里。

6.《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2条规定:

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时,户门应设甲级防火门,但在第6.2.3.1条中规定: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是否按第6.2.3.1条执行?

一个单元内户与户之间窗间墙的宽度应大于1.2M,而单元与单元之间防火墙两侧的距离如仍按≥2M控制,就难以做到;如将防火墙突出外墙,突出多少为宜?

窗槛墙高度应大于1.2M,与《住建规》第9.4.1条有矛盾,是否按《高规》执行?

答:

《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2条的规定是一条针对单元式高层住宅

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有困难而给出的特殊条款,而《高规》第6.2.3.1条是一条保留下来的通用性条款,在条文和条文解释上均疏漏了与新修订条款的衔接和闭合,执行后者条款应遵守如下两点:

1.每个单元设有两个安全出口(理论上可能,现实中少见)。

2.“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01年版《高规》第6.1.1.2条)。

正是因为以上两点都难以做到,《高规》才特别做了针对性的修正,因此可以说执行《高规》第6.2.3.1条没有意义。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5.2.1条已经规定:

高层住宅单元“防火隔墙两侧的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M。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5.2.4条已经规定:

“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墙突出窗外沿不小于0.5M时,相邻窗的距离可不限。

《住建规》第9.4.1条的规定也是一个通用条款,针对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的住宅而设的,适用最多的主要为有两个安全出口(含三合一前室处理)的塔式高层住宅。

7.《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2.5.1条规定: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可对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在楼梯间或前室内布置水电管井,管井的检修门能否开向楼梯间或前室?

答:

该条问题可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5.4条及第8.5.5条的规定执行。

(均为强条)

8.两栋高层住宅相拼,一栋14层、一栋18层,14层以下相当于单元式相连,14层以上又相当于塔式高层住宅,在做消防疏散时,屋顶部分上屋面楼梯不能相连通。

考虑疏散时是按塔式住宅考虑还是按单元式住宅考虑?

两栋住宅均做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楼梯上屋面是否可行?

答:

如果两栋住宅均做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楼梯分别上屋面,即按塔式住宅对待,是可行的。

9.消防电梯前室门的开启方向有何规定?

《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2条、第6.1.3条、第6.2.3.1条的规定当中均有言及开向楼梯间和前室的户门为甲级或乙级防火门,因为存在影响楼梯间平台处或前室的交通问题,是否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

而第6.1.3条又明确规定: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这里的“部分”如何控制?

(如十八层(含)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其户门却全部开向前室。

答:

第一个问题所说的困难确实存在,但《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住宅建筑规范》50368-2005、《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均对此有严格要求,没有松动,设计人应从平面设计着手解决此问题。

第二个问题确实反映出《高规》的一些条款不够严谨,此条应理解为适用于塔式住宅及多户数单元住宅。

至于“部分”的户门数量应维持2樘为好。

10.《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2条规定单元式高层住宅当设一个安全出口时,其户门要求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窗槛墙要大于1.2M,对此总有几点不解之处:

1)关于《高规》第6.1.1.1条: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其窗间墙、窗槛墙是否也要大于1.2M?

还是满足《住建规》第9.4.1条800高窗槛墙的要求?

(我们理解塔式住宅的要求比单元式住宅高,因为它户数多,且只有一个安全出口。

2)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按每单元设一个防火分区时,应有两个安全出口,设计中采用剪刀楼梯间且共用一个防烟前室,但前室仅有一个疏散口,是否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3)窗台的窗槛墙高度达不到1.2M的要求时,其玻璃窗下端采用固定安全玻璃,能否代替窗槛墙功能?

答:

1)翻遍《高规》、《住建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的相关条文,均没有对塔式住宅窗间墙、窗槛墙等防火构造的明确规定,这也许是规范的疏漏吧。

以比对的原则来看,我们认为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其窗间墙、窗槛墙的防火构造要求应该同单元式住宅,而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因具有两个安全出口(含剪刀楼梯及三合一前室),除窗槛墙的高度不应小于800外,其它同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塔式住宅。

2)对于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的安全出口问题,有两种处理方法均有规范依据:

a.

设一个安全出口的做法,在《高规》第6.1.1.2条有明确的规定。

b.设两个安全出口的,在《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8.4.3条、第8.4.4条以及第8.4.6条中均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3)当窗台的窗槛墙高度达不到1.2M的要求时,其玻璃窗下端采用固定安全玻璃,是不能代替窗槛墙功能的,因为固定安全玻璃不具防火安全功能,但是若其玻璃窗下端采用固定的防火安全中空玻璃,因其耐火等级超过1.0h,可以代替窗槛墙功能,也是规范条文允许的。

11.地下室内有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2.1条的规定,可以利用防火墙上开设的防火门(甲级)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这样一来必然有一方存在“逆向疏散”的问题,审图时怎么把握?

答: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规定,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合理的设计,可以将防火门做成两樘,并具有不同开启方向,还要辅以安全提示。

12.底层商铺进深大,面宽窄,面积几乎都大于100㎡,想保持两个安全出口之间5米距离不可能,能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8.2条的规定执行并只设一个安全出口?

答:

可以的,只要商铺里面最远点满足15米的疏散距离就可以只设一个不小于1.4M宽的疏散出口,通常这样的房间面积可以在110㎡至300㎡之内。

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2(1、2)条规定了一个防火分区只设一个安全出口或者疏散楼梯的一些条件,能否适用于商铺呢?

如可以,那理论上一家商铺总面积在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情况下岂不是可以做到1500㎡?

答:

不能这样简单理解,上述条款通常适用于单栋的单层、二层及三层公共建筑,如果硬要套用的话,那么还要同时满足人数(每层不能超过50人)的限制要求、房间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的最大距离限制要求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4条或者第5.3.8.2条的规定要求、而房间疏散门至楼梯间的距离以及首层安全出口至楼梯间的距离则要满足第5.3.13.1条和第5.3.13.3条的要求。

14.高层民用建筑裙房的封闭楼梯间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应做防火分隔,隔离后楼梯地下部分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按《高规》第6.2.2条的规定,地下部分应按防烟楼梯处理,但设计中均未做处理,审图应如何掌握?

多层建筑也同样有这个问题。

答:

此问题虽然理解上有偏差,但也切中了《高规》和《建规》同样存在的疏漏点。

首先从《高规》第6.2.2.1条的条文解释上来看,是专指地上部分的封闭楼梯间的,也就是说,当地上与地下楼梯间做了防火隔离后,地下室楼梯间并非就一定要按防烟楼梯间的规定设置。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地下室楼梯间要按防烟楼梯间的规定设置呢?

两部防火规范均没有给出明确的条文规定,我们需要从规范相关条文的立意进行推论进而得出如下结论:

a.当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且上部楼梯间整体为防烟楼梯间时(不含因不具备采光通风条件而改变为防烟楼梯间的情况),地下室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规定设置。

b.当地下室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距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时候,地下室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规定设置。

另外《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8.4.14条也明确规定:

“高层住宅地上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且地下室为自行车、汽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其地下室一层的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

15.目前相当多的一楼一底(或两楼一底)的商铺底层为商业用途,二层作为业主办公、居住或者储藏用途。

是否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4条的规定,即二层最远点至底层出入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0M?

楼梯的疏散距离是否要执行《高规》第6.1.6条的规定,即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

若要执行,那么这种商铺的进深只能做的很小。

若在楼梯间的二层加设疏散门,其疏散间距是否可以从疏散门开始起算?

事实上加了疏散门对疏散反而不利。

答:

本问题首先针对的是多层建筑内的商铺(以所提问题之义看应是指商铺只有一个疏散安全出口),所以不要把《高规》扯进来;其次要区分好商铺是商业网点类,还是商住楼下的商铺亦或是大型商业市场内的小型商铺。

为什么不能把《高规》扯进来呢?

还因为《高规》和《建规》对商铺内小楼梯的疏散距离的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

《高规》是按其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建规》是按水平投影距离计算。

如果商铺是属于商业网点类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其二层最远点至底层出入口的疏散距离不超过20M即可,此处消防设计按住宅对待,详见《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8.4.17条规定。

如果商铺是属于其他普通类型的,底层受条件限制只设了一个安全出口,其二层最远点至底层出入口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疏散门宽不小于1.4M),详见《建规》第5.3.8.2条规定;当不能满足时,须在二层或三层加设一个疏散出口,此时商铺内房间疏散分别执行《建规》第5.3.8条规定(一个疏散门)和《建规》第5.3.13.4条规定(两个疏散门),商铺内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楼梯间)的疏散执行《建规》第5.3.13(1.2)条。

16.厂房内设置办公室,办公与厂房之间的防火墙上的防火门能否作为第二个疏散出口?

答:

关于这一点,详见《建规》第3.3.8条规定。

17.封闭楼梯间与防火墙相连处,楼梯间门做乙级防火门是否妥当?

答:

封闭楼梯间与防火墙相连时,设在防火墙上的楼梯间的疏散门做乙级防火门不合适,应当做成甲级防火门,即按《高规》第5.2.3条和《建规》第7.1.5条的规定执行。

18.在村镇,小商铺成批建设还是很普遍的,一般都是下面商店,上面为住宿及储藏,面积基本在300㎡以下。

根据“三合一”建筑整治意见,经营和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即上、下层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且用防火门分隔,但实际上很难做到。

根据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为好?

答:

还是应该按照“三合一”建筑整治意见办理。

19.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是否可以按照每层营业厅和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来确定(详见JGJ48-88第4.2.5条规定)。

答:

新改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已对商业营业厅疏散人数的计算方法做了一些修正,详见第5.3.17.5条及表5.3.17-2的规定。

20.《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1.4条规定:

“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如综合楼中,一、二层为商店,三层为办公,三层以上为住宅,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单独布置,这有明确规定。

设计中为减少楼梯数量,往往将办公与商业用房共用楼梯间,而防火规范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消防部门对这样的商铺消防审查并不严格,图审中应该如何把握?

答:

所提问题似乎没有把意思表达清楚,即问题中所提及的建筑到底是商住楼还是综合楼?

定性很重要。

若为商住楼,则商业和办公(局部的)应为一家,自然就是合用楼梯。

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独立设置

若为综合楼,按照规范术语定义,整栋建筑被视为公共建筑,那么商铺、办公和住宅(其实为公寓类)基本上都是独立的功能,商铺的营业特性需要独立的安全出口,而综合楼内的公寓和办公楼层理论上是可以共用安全出口的,当然分设安全出口更加方便管理(特别是公寓和住宅概念难以界定的情况下)。

2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2.1条规定: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而《高规》第6.1.7条说明营业厅等面积大、人数多的厅堂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答:

《高规》和《建规》针对近年来商业建筑等大型公建在消防设计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以及对消防设施及材料的性能不断提高的考量,将疏散距离适当的放宽了,因此营业厅的疏散距离按《高规》和《建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22.高层建筑的平屋面建筑高度的计算按规范规定是从室外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不考虑女儿墙的高度。

现今的多层建筑设计不少为追求立面效果将女儿墙提高很多,甚至高达3-4M,还有与屋面构架飘板结合在一起的设计,对这类屋面高度已接近24M临界高度的建筑客观上造成了消防登高扑救的困难,应不应该指出?

答:

应该说现在的消防扑救能力比过去已有较大的提高,对建筑高度的定义,新版《建规》已与《高规》统一,都是从室外地面算至屋面面层。

对高女儿墙建筑来说,有条件的话,审图人员可以建议设计人员在高女儿墙上适当开洞,以便消防人员能方便安全的登上屋面实施消防扑救及人员施救。

23.消防电梯是否一定要下到地下车库,若下落,则地下室是否同样设消防前室?

答:

查遍《高规》和《建规》都没有发现明确无误的相关条文规定,无疑这也是规范的疏漏之处。

但我们可以从设置消防电梯的目的和作用来得出推论:

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中凡是正常的使用楼层除有规定不须停靠的均须每层设站停靠,当然,既然是消防电梯就需要设置消防前室。

关于消防电梯在高层商住楼及高层住宅中设置的一些特别规定详见《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19条和第8.4.20条。

24.按《高规》第6.1.1.2条,窗槛墙要求1。

2M高,而《住建规》第9.4.1条规定住宅上下相邻套房窗槛墙高度不小于0.8M,这两条有没有矛盾?

答:

《住建规》第9.4.1条规定住宅上下相邻套房窗槛墙高度不小于0.8M,是一般性的规定,通常适用于多层住宅及满足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条件的高层住宅。

而《高规》第6.1.1.2条针对的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单元式高层住宅。

25.工业厂房的安全疏散门,依据《建规》第7.4.12条,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可否用推拉门带小门?

答:

依据《建规》第7.4.12.2条规定: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即使推拉门上带的小门可以是向外开启的平开门,但因为门宽太窄,难以满足人员疏散要求,所以这样设计是不可以的。

26.底层是层高不大的(例如层高为2.5M)的自行车库或架空层,上面是18层且带有阁楼的住宅,应该算18层还是19层住宅(是一类高层还是二类高层)?

与此类似的问题,下面二层为商业网点,上面为17层住宅,应作为18层以下住宅,还是18层以上住宅?

答:

上述两个问题其实在《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8.1.3条文和注解当中均有明确的说明,都是一类高层建筑。

27.封闭楼梯间内设电梯是否可行?

(包括工业或民用建筑)

答:

不可以。

应按《建规》第7.4.2.3条以及《高规》第6.2.5.1条的规定执行。

28.《住宅建筑规范》(05年版)第9.4.2条规定“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如果是非封闭楼梯间或套房窗口为卫生间还须执行此条文吗?

如果是非住宅民用建筑也要参照执行吗?

答:

《住建规》此条规定并没有排除封闭楼梯间和卫生间,所以仍应执行条文规定。

对于非住宅民用建筑是否也要参照执行此条,我们这样理解,因为住宅量大面广,而且实际上要求更大的水平间距(如不小于2m)也难以做到,故此《住建规》予以降低要求,而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可以参照住宅的防火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高规》和《建规》均没有对楼梯间窗户与相邻窗户的间距做出规定,考虑到楼梯间对消防疏散的重要性,此项间距应执行《高规》第5.2.2条的规定。

29.《住建规》(05年版)第9.3.4条规定:

“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修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似乎比《高规》“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符合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的规定放松了,但如果是非封闭楼梯间设电缆井和管道井可以吗?

因为《住建规》第8.1.4条规定:

“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而小高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的公共部位或许仅在非封闭楼梯间了,总要给设计一个“出路”,给设备一个“生存空间”嘛。

答:

正是因为考虑到高层住宅消防设计的实际困难,《住建规》对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设置电缆井和管道井做了放宽处理的规定,而也是基于同样的精神,《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8.5.4条及8.5.5条对此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规定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内可以设置水管井,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内可以设置电缆井和管道井,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动物植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