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部门预算录入表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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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部门预算录入表填报说明

附件1-2

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录入表填报说明

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录入表共23张,具体填报说明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

1.单位预算代码:

各单位按已确定的预算代码填报,新增单位由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新设代码。

2.单位全称:

按照编办批复的单位机构编制名称填列。

3.单位简称:

按照预算单位日常使用简称填列。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填列国家组织机构代码。

无组织机构代码或未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默认为预算虚拟单位。

5.上级主管单位预算代码:

按已确定的预算代码填报。

6.上级主管单位全称:

按照编办批复的单位机构编制名称填列。

7.上级主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填列国家组织机构代码。

8.是否虚拟单位:

因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特殊管理需要相应增设的虚拟单位,如:

同一单位内含有参公和普通事业人员,分别适用不同的工资政策的予以单位虚拟单位为:

xxx单位(参公)、xxx单位(事业)。

虚拟单位不具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本行填列“是”或“否”。

9.行政事业单位级别:

选择填列“省(部)级”、“副省(部)级”、“厅(局)级”、“副厅(局)级”、“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其他”。

10.单位性质:

选择填列“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实施省属中小学绩效工资改革单位”、“高校”、“医院”、“其他事业单位”、“其他”。

11.经费供给方式:

选择填列“财政核拨单位”、“财政核补单位”、“经费自理单位”。

12.单位执行会计制度:

选择填列“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其他”。

13.单位所在地(县区级):

填列单位所在地(县区级)行政区划代码及行政区划名称。

例:

“350102福州市鼓楼区”。

1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填列。

二、单位基本支出基础信息表

1.遗属人员年补助金额:

按规定标准每年应发放的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计算填列。

2.改革性补贴及社保缴交比例:

按单位实际缴交比例分别填列。

3.工资改革类型:

选择填列“已执行规范津补贴改革的行政(参公)单位”、“未执行规范津补贴改革的行政(参公)单位”、“已执行省属中小学绩效工资改革的单位”、“未执行省属中小学绩效工资改革的单位”、“已执行绩效工资改革的其他事业单位”、“未执行绩效工资改革的其他事业单位”。

4.行政单位规范津补贴改革类型:

选择填列“托低单位”、“稳中单位”。

5.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类型:

根据省工改办核定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类型,选择填列“托低单位”、“居中单位”、“超出高限单位”。

6.行政单位自筹津补贴数额:

填列省人事厅核定的规范津补贴项目中继续由单位自筹发放的金额。

7.实施省属中小学绩效工资改革单位在职人员自筹绩效工资核定数:

填列省工改办核定的实施省属中小学绩效工资改革的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总量中按规定由单位自筹发放金额。

8.实施省属中小学绩效工资改革单位退休人员自筹绩效工资核定数:

填列省工改版核定的实施省属中小学绩效工资改革的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中按规定由单位自筹发放金额。

9.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人均自筹绩效工资核定数:

填列省工改版核定的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总量中按规定由单位自筹发放金额。

10.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自筹绩效工资核定数:

填列省工改版核定的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中按规定由单位自筹发放金额。

11.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结构系数:

填列省工改办核定的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单位的绩效工资人员结构系数。

12.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2009年人均财政补助津补贴数:

填列省工改办核定的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单位的在职人员2009年人均财政补助津补贴数。

13.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009年人均财政补助津补贴数:

填列省工改办核定的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单位的退休人员2009年人均财政补助津补贴数。

三、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

根据编办批复编制数及8月份实有人数,区分人员类型(包括:

行政单位在职、事业单位在职、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其他退休干部、退职人员、省编办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分别填列。

四、在职人员工资基本信息表

1.表内各类工资项目根据省工改办及省公务员局批复的8月份工资基金册及绩效工资数据填列。

2.国家津补贴:

反映国家统一规定的特定岗位和特定范围对象的津贴补贴项目,按照省公务员局核定的8月份工资基金核定单中的在职人员国家津补贴(特岗津贴)金额填列。

3.地方津补贴:

反映行政及参公单位规范津补贴项目金额,按照省公务员局核定的8月份工资基金核定单中的在职人员地方津补贴金额填列。

4.高校、医院等暂时未开展绩效工资改革的单位,按8月份工资基金核定单中核定的在职人员津贴,加上年终一个月奖金和防暑降温费(年人均72.5元)填列。

五、离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表

1.离退休(职)人员基本离退休(职)费、生活补贴、改革性补贴、其他补助按照8月份工资基金核定单中对应各项金额填列。

2.2016年离休人员增发(1-3)个月离退休费:

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闽财综〔2002〕8号及闽委组综〔2011〕45号的规定填列。

其中: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3.2015年下半年新退休人员增发的年终一次性奖金(1个月基本工资):

2015年下半年批准退休且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的人员,按2015年8月份的基本退休费编列年终一次性奖金,上半年退休的按2015年8月份基本退休费的50%编列。

已开展绩效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再发放一次性奖金。

六、其他人员支出明细表

填报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编内工勤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费用以及按规定从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医疗机构非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等。

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明细表

填报按规定从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医疗机构非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八、其他公用支出明细表

填报按规定从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医疗机构从非财政拨款收入)中安排的公用支出。

九、全日制普通教育在校学生人数及生均经费情况表

填报2016年全日制普通教育高等教育、中职教育分阶段、分专业在校学生情况。

十、支出预算汇总表

1.基本支出

(1)人员支出

①在职人员基本工资:

按照省公务员局或主管部门核定的8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数乘以12个月计算。

②在职人员国家津补贴(特岗津贴):

按照省公务员局或主管部门核定的8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在职人员国家津补贴(特岗津贴)乘以12个月计算。

③在职人员地方津补贴:

行政及参公单位按照省公务员局或主管部门核定的8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在职人员地方津补贴数乘以12个月计算。

④在职人员改革性补贴(提租补贴):

按照省公务员局或主管部门核定的8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在职人员改革性补贴(提租补贴)的财政应负担部分,乘以12个月计算。

⑤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绩效:

按照省工改办核定的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计算。

其中,高校、医院等暂时未开展绩效工资改革的单位,按8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核定的在职人员津贴乘12个月,加上年终一个月奖金和防暑降温费(年人均72.5元)计算。

绩效工资财政负担部分,按照《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1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⑥在职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行政参公单位):

按照省公务员局或主管部门核定的8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数计算。

⑦在职人员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养老保险:

按照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国家津补贴(特岗津贴),加上地方津补贴或绩效工资的财政负担部分,乘以各单位对应各项缴交比例计算。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养老保险按缴交比例20%计算。

⑧在职人员职业年金:

财政差额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工资总额和财政现行补助政策8%缴交比例计算。

⑨省编办核定的政府购买岗位人员支出:

填列经省编办核定的政府购买岗位各项人员经费支出。

其他人员支出:

填报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编内工勤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费用以及按规定从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医疗机构非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等。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①离休人员离休费:

包括:

(a)按照省公务员局或主管部门核定的8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离退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扣除一次性补发部分)乘以12个月计算;(b)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闽财综〔2002〕8号及闽委组综〔2011〕45号的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的基本离休费。

②离休人员生活补贴:

按照省公务员局或主管部门核定的8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的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数(扣除一次性补发部分)乘以12个月计算。

③离休人员其他补助:

按照省公务员局或主管部门核定的8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的离休人员其他补助乘以12个月计算。

④离休人员改革性补贴:

按照省公务员局或主管部门核定的8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的离休人员改革性补贴乘以12个月计算。

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省直在榕(福州市区)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按预算基期月基本工资加津贴的12%计提;之后的按预算基期月基本工资加津贴的28%计提(含16%住房补贴),缴存满至20年的,改按12%计提。

省直非在榕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属地标准执行。

学生助学金:

按2016年全日制普通院校在校生人数和省财政厅制定的助学金补助适用标准计算。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填报按规定从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医疗机构非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3)公用支出

①综合定额公用经费:

按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乘以省直部门综合定额公用经费适用标准计算;

②公务交通补贴:

行政和参公单位按各职级工作人员标准安排的公务交通补贴;

③离休人员公务费:

按2016年离休人员公务费定额标准计算;

④退休人员公务费:

按2016年退休人员公务费定额标准计算;

⑤教育院校生均公用经费:

按2016年全日制普通院校在校生人数乘以普通院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适用标准计算;

⑥其他公用支出:

填报按规定从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医疗机构从非财政拨款收入)中安排的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

申报项目支出预算需同时填报“项目支出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拼盘情况表”,并根据具体项目属性相应填报“省本级项目支出细化情况表”、“补助市县转移支付支出细化预算表”、“政府采购、资产购置及购买服务预算表”、“绩效目标申报表”等相应报表内容。

3.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选择填列“国库工资统发”、“其他集中支付”、“财政实拨”。

4.是否政府采购:

选择填列“是”或“否”。

填列“是”的项目,需同时编报“政府采购、资产购置及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一、项目支出基本情况表

1.项目名称:

由预算单位按具体事项填报。

2.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

简述项目建设具体内容。

3.项目立项依据简述:

简述项目立项审核依据。

4.项目立项或可行性报告附件:

项目金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以附件形式添加。

5.项目管理办法附件:

编报项目已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的,应将管理办法以附件形式添加。

6.项目预算分类:

项目支出分为“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专项资金”、“已确定分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经常性专项业务费”和“其他专项资金(非常重要)”、“其他专项资金(比较重要)”、“其他专项资金(一般)”。

其中,前三类专项资金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纳入预算安排。

(1)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专项资金:

是指省委省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主要包括:

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以相关文件为依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有财政予以安排、保障,且经省长同意的项目。

(2)已明确分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

是指除延续的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省级财政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3)经常性专项业务费:

是指省级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4)其他专项资金:

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省级部门为完成部门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支出项目。

按照轻重缓急区分“非常重要”、“比较重要”、“一般”三类进行排序,其中:

“非常重要”和“比较重要”的专项资金占部门其他专项的比例应分别不超过30%和40%。

7.项目存续类型:

分为“新增项目”、“延续项目”两类。

8.项目支出级次:

分为“部门业务费”“、部门项目支出”和“对市县的转移支付支出”。

同一项目包含上述多种分类的,需在项目名称上区别标识,例:

xxx项目(省级)、xxx项目(补助市县)、xxx项目(未确定)等。

选择填报“部门业务费”、“部门项目支出”、“对市县的转移支付支出”的项目,同时还需相应填报“省本级项目安排明细表”及“补助市县转移支付支出细化表”。

9.项目细化类型:

分为“已细化项目”、“年初预留的待清算项目”、“年初预留与中央转移支付配套项目”、“未细化项目”。

同一项目包含上述多种分类的,需在项目名称上区别标识,例:

xxx项目(已细化)、xxx项目(未细化)等。

10.项目使用方向:

分为“行政事业单位资本性支出”、“行政事业单位非资本性支出”、“对企业的财政补贴”、“对社会人员的补助支出”。

11.是否开展绩效评估:

填列“是”的项目需同时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

十二、项目资金拼盘情况表

分类填列省本级项目总投资及具体资金拼盘情况。

十三、省本级项目支出细化情况表

“项目支出基本情况表”中“项目支出级次”一栏填报“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支出”、“对省级其他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补助”的项目,需相应填报本表各项内容。

十四、补助市县转移支付支出细化预算表

“项目支出基本情况表”中“项目支出级次”一栏填报“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项目,需相应填报本表各项内容。

十五、收入预算表

收入预算表由系统自动生成。

十六、政府采购、资产购置及购买服务预算表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资产购置预算编制范围:

从部门预算中已细化预算资金,购置除土地、房屋和公务用车以外的其他类固定资产,对使用待分配经费购置资产的暂不列入资产购置预算范围。

3.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范围:

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及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购买部分原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

4.不属于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无需填列6-8;不属于资产购置预算范围的无需填列9-11列;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无需填列12-14及17列。

5.采购项目:

凡“支出预算汇总表”中标识了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逐项填报采购项目。

同一采购项目可对应多个采购品目。

6.品目名称:

第7列和第13列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的品目,在系统中直接选取,不需人工录入。

原则上应编列至最低品目级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细化的,至少应编列至第三级次(如A020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其中第13列仅能从C打头的服务类品目中选择。

7.品目编码:

根据选择的采购品目系统自动对应。

8.资产类别:

分为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和信息网络及软件。

其中:

(1)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具体分通用类办公设备、专业类办公设备两个类别。

对办公家具可分为办公室家具和会议室家具等填报,不需细化到具体的桌椅,实行总额控制;

(2)专用设备包括各类专用设备,如通信设备、发电设备、交通监控设备、卫星转发器、气象设备、进出口监管设备等;(3)信息网络及软件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等。

9.资产名称:

指申请购置的资产的全称;对于有购置费预算标准的通用类办公设备,资产名称已按省财政厅下发的《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进行预设,单位可在“资产购置预算表”中“资产名称(通用类)”框直接点击选择。

如计算机分为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分为A4打印机和A3打印机等。

对于暂无购置费预算标准的资产,可按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如按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等在“资产名称(非通用类)”栏中填报。

10.采购组织形式:

(1)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为“集中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为“分散采购”;(3)自行购买(仅针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不属于政府采购和资产购置范围,根据《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闽财综〔2015〕17号)要求,无需使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服务项目选择自行购买。

1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

采购单位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12.计量单位:

指申请购置品目的计量单位,如台、套、件等。

13.购置数量、单价:

由单位根据资产存量情况和资产配置标准,填写申请购置资产的数量和单价。

单价按购置品目每计量单位的价格填列,其中:

(1)对有购置费预算标准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拟采购单价,应当符合《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闽财资【2013】27号)文件要求,其单价已设置了最高限价,由系统自动审核,超过标准的将无法录入;

(2)公务用车购置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党政机关执勤车辆配备管理办法》(财行【2011】180号)文件要求。

14.需求时间:

填列政府采购项目预计采购时间。

15.资金来源:

说明购置的经费渠道,各项目支出的资金来源按照支出预算汇总表填列。

16.购置理由:

需结合单位业务需求、存量情况详细说明资产购置的理由。

有专家论证意见的附上专家意见。

购置理由是审核资产购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若未说明资产购置理由或理由陈述不充分的,在审核时将对资产购置项目予以核减。

十七、机动车情况表

本表反映单位拥有的机动车实有情况(不包括摩托车)。

1.车牌号码:

按车辆行驶证登记的号牌号码填列。

2.品牌型号:

按车辆行驶证登记的品牌型号填列。

3.车辆类别:

根据《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GB9417-88),为车辆行驶证登记的品牌型号第二部分,阿拉伯数字1——9分别对应表格中的“载货汽车”——“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如:

品牌型号为“东风雪铁龙牌DC7165DTA”,则“7”代表轿车,应在下拉条中相应选择“轿车”。

4.用途类型:

分为省部级领导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5大类。

其中:

(1)省部级领导用车,指专门用于省部级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车辆;

(2)一般公务用车,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车辆;(3)执法执勤用车,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车辆;(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车辆;(5)其他用车,指上述四种车辆之外的车辆,如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

十八、征收计划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年度征收的行政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财政代管资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计划情况。

1.项目名称细目:

(1)行政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按《201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相关收入类的项级或目级科目名称填列;

(2)上缴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的收入的项目名称细目,按批准收费的具体项目填列;(3)其他收入,按具体的收入内容填列。

2.收入分类科目:

按《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收入分类的相应项级或目级科目名称填列。

3.2015年预计收入完成数:

按照2015年预计征收数填列。

4.2016年收入计划:

(1)上缴省级金库金额,包括行政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

(2)对于收入规模小于100万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15年起,省财政将结合历年支出情况核定专项业务经费,不再按比例核定工成本性支出;(3)在2015年预计征收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2016年增减因素测算填报。

十九、2015年出国(境)任务及经费执行情况表

本表反映2015年度出国(境)任务及经费执行情况。

1.截止基期月实际开支金额:

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结算。

2.预计全年开支:

包括截止基期月实际开支人民币金额、应付未付的出国(境)支出的人民币金额,以及已审批但尚未出国(境)、预计需在本年支出的人民币金额。

预计全年开支金额应当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方面的要求。

3.出访人员:

分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含科研、专家学者、医疗救助及赛事演艺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专家学者、医疗救助专业技术人员、赛事演艺专业技术人员。

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含科研、专家学者、医疗救助及赛事演艺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

二十、2016年出国(境)任务及经费预算情况表

本表反映2016年度出国(境)任务及经费预算情况。

1.单位出国(境)团组数和团组人数,由外事部门在坚持“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制定,其中:

组团单位为本部门的,团组数和组团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执行的团组数和组团人数;组团单位为上级部门或外事部门的,按上级部门或外事部门的批复执行。

2.预计全年开支:

按批准的外币额度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填列。

预计全年开支金额应当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方面的要求。

3.出访人员:

分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含科研、专家学者、医疗救助及赛事演艺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专家学者、医疗救助专业技术人员、赛事演艺专业技术人员。

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含科研、专家学者、医疗救助及赛事演艺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

二十一、2015年“三公”经费执行情况表

本表反映2015年度“三公”经费执行情况。

1.“本年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包含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

2.“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只填列省级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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