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深基坑及边坡支护工程合同主要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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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即墨市深基坑及边坡支护工程合同主要条款

山东省即墨市深基坑及边坡支护工程

合同主要条款

1、报价

1.1报价依据:

投标人依据本招标文件及本工程实际情况自行报价。

1.2投标价格:

投标人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同时应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确定合理报价及协调服务费和协调内容。

2、工期

招标工期:

91天。

开工日期:

2015年7月6日。

竣工日期:

2015年10月5日。

中标人所报工期,除招标人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一律不得顺延,季节性施工应包括在工期内,不予顺延。

2.1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后3日内进场,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2.2承包人施工期间要对施工现场及周围属施工现场区域内通行的车辆和行人提供必须的安全通道和安全防护。

2.3承包人在工期安排时应统筹考虑工程的交叉配合。

2.4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发包人会同本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验收期间不做工作累计。

工程验收合格后,则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如验收不合格应返工至合格,返工日期将作为工期累计。

2.5合同工期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协商(不能事后补签证),可适当顺延:

2.5.1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到主导施工进度的(但属施工技术措施失误影响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

2.5.2发包人不能按计划提供有关资料和施工现场确实影响到施工进度的。

2.5.3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到施工进度的(其因素在施工合同中详细约定);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工期。

2.6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可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不被批准。

2.7工期奖罚:

总工期以合同为准,工期延误每天罚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

2.8如果基坑内有石方需爆破,由中标人负责办理石方爆破的相关手续。

3、工程质量与验收标准

3.1本工程要求质量标准为:

合格。

3.2本工程按照国家现行建安工程验收规范、标准进行评定验收。

3.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3.4土石方施工前,中标人须按工程条件和图纸要求编制详尽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3.5石方爆破前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爆破手续,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施工保证措施,经招标人及监理等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施工。

因土石方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引起超挖、未及时进行边坡支护而发生塌方、未挖到位而重复开挖或按照设计单位的超深处理办法进行超深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6土石方施工应符合相关环保和市政要求,中标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及周边居民、行人的安全,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保护好场区内地下和地上需要保护的管线,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扬尘、撒漏,对车辆进行蓬盖和冲洗,避免污染道路和周边环境,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罚款、索赔损失和责任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3.7招标人委托的施工监理单位有权监督、检查、检验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及现场管理。

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现涉及工程质量、材料、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

整改方案须经监理单位认可并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节约投资的,发包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3.8中标人在施工中如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监理和招标人,做到及时查清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

3.9应与边坡支护、定位测量、总承包施工队伍等相关队伍密切配合并听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统一协调和指挥。

3.10本工程参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进行评定验收。

3.11工程交付验收必须符合工程验收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且必须按合同完成全部工程量。

3.12甲方需预留15万立方米土石方,由中标人负责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距10km以内)费用不调整,其余土石方渣土处置地点自行勘察确定,且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如果甲方不需要预留土石方,则全部土石方由中标人负责自行处理。

3.13招标人及监理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施工单位土石方开挖及边坡支护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中标人必须服从招标人及监理等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否则招标人有权更换中标人。

3.14中标人应按照图纸施工,基坑底标高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基坑底标高坑控制在设计(或变更)基坑底标高下的150㎜以内(不允许高于设计(或变更)的基坑底标高);如果基坑底标高超过设计(或变更)基坑底标高下150㎜以上,中标人应按照设计单位对基坑超深的处理办法进行修复,该修复部分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合同结算方式:

本工程采用下列第4.1种方式。

4.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

4.2可调总价合同:

4.3固定单价合同:

4.4成本加酬金合同:

5、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本工程包含土石方开挖装卸运输和边坡支护,完成土石方工程量的50%,拨付工程中标价的30%。

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将土石方部分的工程付至工程中标价中的土石方部分的工程款的100%,付至工程结算价款中边坡支护部分的60%;负一层施工完毕基坑回填结束一个月内,付至95%;预留5%的工程结算价款作为工程维护和保养费用,保修期满后,无质量安全隐患,30日内付清预留款。

6、材料供应方式

6.1发包人供应材料

6.1.1发包人供应材料清单(可另附):

/

6.1.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

应在合同中约定。

6.2承包人采购材料

6.2.1承包人采购材料的约定:

6.2.1.1本工程采用包工部分包料方式,承包人采用的材料,应提前15天将所需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质量、产地、合格证、准用证、到货时间等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15日内审核确定签字盖章后方可采购;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用于工程。

6.2.1.2所有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凡青岛市有备案要求的材料必须有备案证。

6.2.1.3承包人在材料进场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材料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时须呈交有关单据,证明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6.2.1.4对有复检抽查要求的材料、构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

6.3发包人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在收到结算9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然后双方在90天内核定结算工程价款。

7、工程量变更的调整方法

7.1如果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图纸基坑容积与招标时图纸基坑容积相对比,按照变更后的图纸基坑容积与招标时图纸基坑容积的比例,相应调增或调减工程造价。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对设计变更无异议,须按照变更施工。

因变更导致合同工程量的增加,增加的工期相应的顺延。

7.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7.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更换,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分担或共享。

7.4变动、增减的处理:

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为此,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或增减。

7.4.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7.4.2改变合同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7.4.3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性、位置和尺寸;

7.4.4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7.4.5改变本工程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均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

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按照规定予以作价。

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变更指令是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则发包人将给予相应的补偿。

任何变更指令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相关施工技术(验收)规程、规范标准。

8、工程监理

本工程实行社会监理,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监理。

关于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将与中标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中详细说明。

9、奖罚条例

9.1质量奖罚:

工程质量如未达到以上的质量等级,发包人将扣罚合同价款2%的款额,并由承包人返修至合格。

9.2工期奖罚:

总工期以合同为准,单位工程工期延误每天罚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

10、工程保修

本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实行保修,按工程造价的5%留作保证金。

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质量保证金返还为无息返还。

2)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

11、特殊专业的分包

/

12、工程担保

12.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万元,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额为中标价的10%,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12.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12.4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13、其他要求:

13.1承包人交付的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汇编》的要求执行;

13.2投标人应根据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工程规模合理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

13.3工程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负责;

13.4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周围,安设一切必要的标志牌、防护栏等确保施工安全。

对施工现场人员、公众及其他财产的安全事故和由此引起的纠纷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13.5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保护沿线和附近的建筑物、地上、地下的管线设施等免遭破坏;

13.6承包人应遵守国家、青岛市现行有关技术安全、卫生等规定;在备料、施工及生活中控制污染,废弃物运至指定地点;

13.7若承包人在签约后迟迟不能开工或进度严重滞后,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对工程指定其他承包人;

13.8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工期延期,经监理认可,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工期顺延;

13.9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另行协商解决;

13.10承包人所有的施工方法及工艺应符合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监理的要求;

13.11承包人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应按照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并上报发包人两份后,方能进行竣工验收。

14、发包人责任

14.1提供工程施工的施工图纸、地质勘测资料;

14.2负责提供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14.3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会同监理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14.4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协调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款的及时支付;

14.5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结算审计;

14.6发包人可发出指示,要求把任何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物料机械运出工地;

14.7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或中途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发包人将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必要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究经济责任。

15、承包人责任:

15.1签订施工合同一周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供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批;

15.2开工前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计划表一份,施工中必须按进度进行检查调整,此外须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计划。

上述文件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

1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现场环境及做好其他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15.4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公司提供隐蔽工程验收通知、隐蔽验收的自检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记录、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及工程事项报告;

15.5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要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做好人、材、物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的施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单。

承包人不得随意抽调变更注册建造师及管理人员,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随意抽调变更现场的管理力量或不按发包人要求和现场工程需要及时充实力量时,可视为违约;

15.6合同实施中,承包人应实现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若承包人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设备等不符合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或现场管理、施工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明显达不到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限期改正。

上述措施仍无效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15.7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对不符合标准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应保证给予尽快的返工处理,直到达到标准要求;

15.8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5.9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报名时所报人员,或经发包人及监理公司认可,但发包人及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该项目负责人离开工地三天以上须经发包人同意。

并在离开工地期间,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称职人员代替其行使职权;

15.10承包人对一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稳定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责;

15.11由本工程开始至竣工证明发出为止,承包人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物料或任何其他物件;

15.12承包人须在工地存有合同、图纸、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及工程变更和发包人指示等各一份,供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随时使用;

15.1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追索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16、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是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职责应由发包人书面授权。

发包人可将合同文件规定的工作和权利,随时授予发包人代表、监理单位代表或其他人士,该项授权以书面形式发出,并说明授予的工作和权利范围,发包人及其授权者可对承包人发出合理要求,承包人应立即予以执行。

17、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承包人相应授权的人员。

承包人所有人员应服从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8、发包人进出工地

发包人代表和发包人指派的人员在合理时间有权随时进入工地,或进入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地方,承包人须在分包合同中赋予发包人及其代表享有与承包人及其指派的人员同样的权利,并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使该权利得以实现。

19、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9.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2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等管理规定,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并在收工前将现场清理干净,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运出工地。

20、违约责任

20.1工程因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承包人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工程违约处理;

20.2承包人若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发包人将追究承包人责任,并向承包人追索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0.3发包人若未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追索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21、争议的解决

21.1因执行施工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施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时,应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2争议调整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运行,任何一方不得因此中断。

备注:

以上合同条款不作为签订合同的最终版本,甲乙双方在合理范围内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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