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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涉税法律汇总.docx

建筑业涉税法律汇总

建筑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全面

一建筑服务分类有哪些,其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序号

服务名称

一般纳税人税率/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1

工程服务

10%/ 简易征收3%

3%

2

安装服务

10%/ 简易征收3%

3%

3

修缮服务

10%/ 简易征收3%

3%

4

装饰服务

10%/ 简易征收3%

3%

5

其他建筑服务

10%/ 简易征收3%

3%

注:

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注:

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四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级市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上述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地市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注:

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

2.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相关规定;

3.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4.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五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政策归纳:

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六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七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政策归纳: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八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归纳:

根据《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相关规定。

九 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政策归纳: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归纳: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一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二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需要纳税备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政策归纳:

根据《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文相关规定。

十三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归纳: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四支付施工现场的民工工资,到底是“劳务”还是“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民工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很显然就属于工资薪金,否则就属于劳务报酬。

政策归纳: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五我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

纳税人只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注:

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调整为10%,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调整为16%。

政策归纳:

1.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六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政策归纳: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七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归纳: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十八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

原适用11%扣除率的,自2018年5月1日起,扣除率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九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归纳: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二十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归纳: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相关规定。

二十一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

二十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异议

 

         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管理总部,因为资金和业务管理的要求,通常由管理公司总部统一与第三方供应商

进行一些业务和付款安排,这就可能涉及到付款方和实际服务接受方不一致的情况。

比如,对广告供应商付

款时,统一由管理公司总部代表各附属公司签订合同,通常也会由管理公司代所有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广告供

应商,但实际开具发票是按各家公司接受的广告服务分别开具。

管理公司代各附属公司支付价款后,再向各

附属公司结算价款。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因为资金流与发票流和物流不一致,导致附属公司不能抵扣增值税

咨询时间:

2015-08-10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欢迎您的提问: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规定,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

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不一致,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等财税部门对特定企业下发过文件的除外。

个别地方对上述执行口径有放完宽。

如:

《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

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

[2000]29号)规定,按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考虑到目前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三角债务的大量存在,所以,在要求企业规范货款支付方向的同时,可由企业申报经县级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把关,对情况属实者暂允许抵扣进

根据《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城建税税率和本地不同,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归纳:

根据《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四5月1日后税率下降了,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发票怎么开?

纳税义务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原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新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8年4月28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

则B企业于2018年4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2、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18年4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

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

2018年4月30日签发的4月计量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

则B企业于2018年5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

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比如,2017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18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

则B企业于2018年5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B企业于2018年4月2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

此种情况,B企业于2018年4月2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政策归纳: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五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税?

如何开专票?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计税方法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18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18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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