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权利一种和谐共同体生活视角的政治哲学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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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权利一种和谐共同体生活视角的政治哲学理解

理解权利:

一种和谐共同体生活视角的政治哲学理解

  权利,是政治哲学的关键词,然而在究竟“何谓权利”这个问题上却是众说纷纭,这充分体现了权利概念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权利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在社会历史变迁中的不断演变发展。

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任何的权利理论都是在某种共同体生活所孕育的交往互动中得益于事实认知和规范确立之间的张力而形成的,因而必须要突破狭隘封闭的个人本位主义来从他者向度和共同体视角全面呈现权利概念的深厚文化底蕴。

汉语中“权利”在英语中为right,在德语中为Recht,均包含了“正当要求”这一道德意指。

权利概念为西方文化史所接纳已有七百余年,而中国人的现代权利思维是在西学东渐的联盟过程中确立的,距今也已有百余年历史。

权利概念的一般性理解体现了独立个体的利益表达与要求,但是权利的真正实现却又远远突破了这一点,而具有深厚的文化和道德内涵,这也正是我们以共同体为视角对权利展开政治哲学分析的基础。

  一、权利观念的西方历史文化生成

  一般而言,西方权利观念的普遍形成发生于18世纪,在这一时期随着启蒙运动的深入,原有的人身依附关系和固定的社会等级结构被打破,人们自我意识和个体独立精神觉醒,基于平等追求的社会竞争与冲突取代了权力依附与权力依赖而成为社会的基本状态,个人主义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价值观,政治构思的世俗化趋势进一步加强。

权利观念在此时的普遍形成,并不能掩盖其作为一种重要的历史文化事件所具有的文脉传承和历史延续,权利观念体现了西方自古希腊罗马以来慢慢孕育形成和发展的自然法思想、正义观念以及契约精神的历史文化积淀,也折射出了在西方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进程中人们的普遍精神向往和文化诉求,并与世界资本化以来人们实际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可以说,权利是一个具有浓重西方文化色彩的概念,“权利从内在的本质到外在的形式都与西方文化和历史传统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人权思想、人权观念、人权理论、人权制度都是在西方文明的画布上随着长期的历史进步而逐渐勾勒出来、逐渐成型、逐渐清晰、逐渐吸引了人们的注意的。

”[1]76形成于西方文化语境的权利概念,反映了西方历史传统和社会生态的自然演化特点,同时也是西方文化为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与文明进步所做出的积极贡献。

  现代权利观念历史文化生成的进程绕不开自然权利的问题,西方自然权利理论历史久远,是阐释现代权利来源的主导理论。

”自然权利”的词源是拉丁文的jusnafural,也称为天赋人权,这种权利的“自然”体现了四层相关的意义:

“第一,它们是生而有之,并不是习惯或社会赋予的。

不管这些权利是否由神所赋予,所有的人都有资格拥有它们;这就是说,从与人们的存在不可分离的意义上,或仅仅是从人性的意义上,这些权利对人来说是‘自然拥有的’,并且,它之所以是自然的,还有这样进一层的意思:

正如理性发现自然法则那样,它们是可以被理性先验认知的。

”[2]9这种先天的、为人所共有的、与人性不可分离的、能够为人的理性所认知的自然权利,在致力于打破出身差异、等级壁垒的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无疑具有非常大的感召力和吸引力,在推进人类平等化发展的历史道路上确实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成为现代政治体制合法性考量的源泉与标准。

近现代政治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依据这种平等而无根的、不可让渡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体自然权利而构思和规划的。

  应该要看到自然权利观念在推进资本主义崛起和打破封建束缚实现人格独立与解放进程中所发挥的积极的历史作用,但是也必须要承认自然权利在权利发生的社会历史前提上的盲视,不管这是出于有意还是无意,这个问题都无法忽视。

也正是基于此,自然权利在轻而易举地抹杀了家庭出身、阶级归属、经济地位等方面的现实差异后就与抽象性、非历史性、空洞性等诸多的消极负面评价语汇自然地联系在了一起。

按照萨姆纳的解释,古典自然权利理论的全盛时期主要体现在17世纪,格劳秀斯、普芬道夫、洛克等人奠定了革命性权利言论的宣言,并在19世纪后期为英国的功利主义和唯心主义所取代,而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复苏则发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要体现在英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之中。

[3]4-85不管是古典还是现代的自然权利理论都在”权利为什么是自然的”、“权利的来源和依据是什么”等问题上没有给出很好的解释,而这也正是自然权利理论遭到人们质疑的重要原因。

尽管自然权利理论蕴涵了一种平等而完美的社会秩序形成的逻辑起点,然而这种貌似普适性的价值追求在遭遇到社会现实问题的考验时难掩其空洞无力。

各种自然状态的构思以及由此而演化出的契约理论都在追求一种普适性的制度安排,如影随形与之相伴的是抽象政治构思的乌托邦迷城以及人类依此实践而付出的巨大代价。

对于权利主体背景性文化支撑的无视和超历史定位,将使我们陷入权利话语的喋喋不休之中而遗忘了权利论争背后的根本价值取向——自我健全和社会和谐发展。

因为这种自然权利理论的隐含前提是原子论个人主义,我们拥有权利完全是基于我们作为个体的人的本性,并由此推导出个体权利的普遍化,我们在崇尚个体权利优先的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深深地理解到了这一点。

  概而言之,权利观念的生成是一个西方文化历史事件,即便是彰显原子论个人主义的自然权利观也是西方追求独立理性传统的延续,因而也具有浓重的西方文化共同体意味,在这里面依然充满了各种意见的相互论争和相互批判。

脱离具体文化传统语境的超历史权利是虚妄的,正如麦金太尔所言,“根本不存在此类权利,相信它们就如相信狐狸精与独角兽那样没有什么区别。

”[4]基于此,权利作为一个概念的内涵所呈现出来的多样性和歧异性也就顺理成章了。

所谓先天权利仅仅是一种构思,脱离开生活于各种各样实际共同体之中的有意义的他者,自我权利是无法想象更是无法实现的。

因为作为权利承载者的个人只有在相互的社会交往中才能实现自我的完善与发展,也就是说生活于共同体之中的积极他者对自我生成具有非常重要的构成性作用,这种构成性作用决不仅仅体现在相互的物质欲望满足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在彼此的言语交流和实际交往中能够实现彼此作为主体的精神追求、意义归属和人格升华。

“现实的人不可能是社会和文化的中立者。

他总是某种社会和文化环境的产物。

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传统是不同的人类生产方式。

这样一来,那种在一切时间和场合都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就是人类作为‘无社会’和‘无文化’的存在物所享有的权利。

既然人类不是也不可能是这样的存在物,那么,就不可能有这样的权利。

”[5]因而,我们应该将权利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要真正理解权利概念就必须要深入社会实践之中,在各种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考察自我与他者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以及由此而表达的相应利益诉求和精神旨趣。

  从一种更为积极而宏大的意义上来讲,权利概念的出现反映了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利益格局的变动与调整,展现了形成于不同文化背景之中的独立个体相互之间的一种有机联系,甚至可以作为一种社会纽结来促进社会新秩序的形成,从而导向一种更为积极和谐的社会发展状态。

“共同体视角的权利概念所要解决的是共同体内的纷争与纠纷,所追求的是共同体内诸成员的和谐、有序和共存。

从共同体观念出发,权利不再是先验的‘神话’,也不再是不证自明的‘常识’,而是全体成员为了保全共同体、保持和谐生活秩序而有意识地对自我适应经验所进行的理性总结与文化创造。

也就是说,权利是成员个体在适应如何成功达成共同体生活的过程中,整合理性与经验,对某种意向性理想生活状态的规范性表述。

”[6]也正是在这层意义上,“权利话语既非资产阶级的,亦非贵族的,或者新教徒的,或者无产阶级的。

它一直是各种各样紧张的和交错的社会斗争的对象,它的进步趋势的相当大部分来自于被统治和被压迫的集团的贡献。

此外,权利话语发挥了联结的源泉和集团要求表达的框架的作用,而不是反映社会哲学或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

”[7]概而言之,权利话语在近现代政治哲学中主导地位的确立充分展现了社会历史文化变迁的基本趋势,我们对之进行批判性反思的不是权利观念及其所代表的人类社会历史进步的走向,而是失去了道德约束和良善支撑而自我无限膨胀的权利至上主义可能带来的权利冲突、社会冲突乃至在人类精神生活中更为严重的精神虚无主义问题。

  当然,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不可逆转,共同体视角的权利概念并不是要给自我的个体存在施以枷锁和束缚,让已被打破的人身依附重新出现,而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何谓真正的自我主体意识和个体独立精神所进行的时代诠释,也是对我们究竟该如何共同体生活在一起所做的政治哲学思考。

因为现代性让我们在短短的几百年时间里实现了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的转变。

我们希望以此让日渐疏离和松散化的共同体生活状态获得一种生动的张力,这样自我才能在绝对的同质化和异质化之间找到合适的定位,从而真正实现自我认同的权利维护。

对于日益原子化的自我存在而言,孤独寂寞的荒原并非生活幸福的乐土,打破自我封闭的心灵牢笼,在积极的社会交往中重新实现自我才是面向未来的幸福之道。

  二、以积极他者的思路来缓解权利冲突

  现代权利理论的哲学基础是原子论的现代性主体观念以及相互需要满足论的社会存在理据,在政治哲学的理论构思中即为现代个体主义,洛克的白板说和莱布尼茨的单子论是最为重要的代表。

“在西方,个体意识的逐步觉醒开始于文艺复兴,借助于对古典文献和艺术的复兴,个体逐渐从当时各种外在和内在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中间经过宗教改革,直到十八世纪启蒙运动,基本确立了现代个体主义的内涵,个体逐步取代上帝而成为世界的主人。

这中间尤其以霍布斯、洛克以及后来功利主义发展出来的个体主义在现代社会中占据着主流地位……这种个体主义影响极大,确立了现代社会价值基础的载体,是一系列现代政治后果的源头。

”[8]67-268通过回顾历史我们发现,伴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原有的社会等级结构已经被打破,在理性与欲望同时获得释放的情况下人的各方面需求随着主体意识和权利观念日益增强而不断扩张,囿于社会可以供给的资源无法弥合人们日益增长的欲求,加之社会制度设计必然存在的滞后性,权利冲突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了。

霍布斯基于个体欲望与激情的放纵,以“人对人就像狼对狼一样”来描述缺少了国家治理的人类自然状态并以“外在障碍的缺席”来构思自我的自由,这也正反映了西方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权利冲突以及由此而放大的社会普遍冲突问题。

在一个权利意识被充分调动甚至无穷放大到魅化程度的社会里,自我存在极有可能掩盖甚至压制积极他者的存在,“他人就是地狱”正是这种极端化的表达,也正是围绕权利冲突而展开的社会冲突的集中表现。

  原子论的现代性主体观念是自我封闭的,着力于以无节制的欲望和被理性调节的欲望来理解和构思实际上生活在各种共同体之中的“现实的个人”的权利体系,这种权利观无视他者以及共同体在自我权利实现中的积极作用,因而成为了诱发现代权利冲突的深层次思想根源。

其实,一直以来,西方共同体主义思想传统中的诸多思想家都形成了对这种现代性主体观念及其权利构思的批判,马克思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

马克思所实现的近代哲学革命性变革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融入他者视角以主体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规定现实个人的本质,这也正是历史唯物主义最为动人之处。

其实,早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他借助于比较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的原子观,通过对伊壁鸠鲁原子偏斜说的强调,就已经渗透出了对于笛卡儿所开启和代表的现代性主体观念的超越以及对于有意义的他者在自我构成中积极作用的肯定。

“我们现在考察一下从原子的偏斜运动所直接产生出来的结论。

这种结论表明,原子否定了一切的运动和关系,而在运动和关系中原子作为一个定在须受另一个定在的规定。

这意思可以这样来表达:

即原子从那与它相对立的定在抽象出来了,并且避开了它。

”[9]孤独的原子不仅无法构成真实的世界,甚至无法让自身成为一种真实存在,原子在发生偏离过程中与其他原子的碰撞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现实的原子,世界的真实构成也就顺理成章了。

然而,碰撞并不是消亡自身,而是在力的相互作用下让彼此更为坚实和强大。

将原子偏斜碰撞说引申到社会哲学的层面就是,社会共同体形成于普遍发生的社会交往,自我只有在社会实践中与他者发生积极的社会交往才能真正实现自我的现实存在。

因而,在这里,我们似乎已经隐约看到了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历史唯物主义论断。

“事实上,我们知道马克思关于‘他者’的理解在其后续的思想中有着惊人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并且越来越摆脱黑格尔的束缚,摆脱德国古典哲学式的表述,更为直接地回归具体的生活世界,当然他不是通过现象学的方式,而是通过研究法、国家以及经济生活来面对人现实存在的社会性。

”[8]86-287理解马克思他者思想中所包含的对原子论现代性主体观念的批判与超越,对于我们反思与批判自我封闭的抽象权利观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权利冲突问题将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对现代西方共同体主义产生了重要影响的乔治·赫伯特·米德的社会哲学同样值得我们重视,他提出了积极他者的观点以肯认个体权利存在与实现的他者意义和共同体根据。

“在适应调节共同体合作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同时,正在走向成熟的个体不仅认识到他们面对社会成员而具有的义务,而且还意识到了他们被赋予的权利,以至于他们能合法地依靠他们对于尊重的要求。

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个体的要求,我可以肯定,普遍化的他者会满足这些要求。

因此,只有在主体把自己完全看作共同体的成员时,才能赋予主体这样的权利。

”[10]米德以“普遍化的他者”来意指使个体自我获得统一性的共同体,而这也正是自我认同确立和个体权利实现的前提。

“我们还必须是一个共同体的成员,要有一个控制所有态度的态度共同体,否则我们就不能成为我们自己。

我们必须有共同的态度,否则我们就不能享有权利。

我们作为有自我意识的人所获得东西使我们成为这样的社会成员并使我们获得自我。

自我只有在与其他自我的明确关系中才能存在。

”[11]米德以共同体成员的相互关系来理解权利问题,指出肯定自我权利的同时也肯定了共同体其他成员的权利,这是对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继承与发扬,其中包含了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支配共同生活和彼此关系的相互理解。

“正如我们全体所做的那样,在参与形成、发展和保持一系列规范的过程中,个人也参与形成泛化的他人的可理解的态度。

支配权利制度的规范是这种态度的构成要素,这就是说,一个共同体,在概括泛化的他人的态度时,就形成各种权利并赋予这些权利所具有的资格和义务。

”[2]2被自由主义娇宠和放纵的优先于一切的个体权利,正是忽视了这种积极他者普遍化而成的构成性共同体,也正是这种权利观念成为了权利冲突乃至更广泛的社会冲突的深层次思想根源。

  三、权利虚无主义批判与权利共在状态构思

  必须要澄清一点,那就是对权利的共同体并非要消解权利而是对权利至上论的扬弃和对权利与善之间复杂关系的审慎呈现,因而在此要拒绝权利虚无主义。

根据萨姆纳的观点,权利虚无主义出于对权利语言滥用而导致的权利论争力下降的忧虑和恐惧而坚持认为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权利,不必重视什么权利的要求。

这种权利虚无主义坚持权利只是一种虚构或幻觉,在如下两个方面对权利的存在构成了挑战:

一是认为道德权利概念是混乱或荒谬的,并不是任何人都拥有所有权利,比如贫穷国家的成员不可能拥有得到援助的权利,这是一个概念性的挑战;二是认为一个具体的权利要求可能是合理的但却是错误的,合理性是正确性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足条件,贫穷国家的成员没有得到援助的权利是因为他们实际没有这种权利,这是一个现实性的挑战。

[3]-10这两个方面的挑战实际上都是围绕着权利的绝对平等而展开的,前一种挑战针对的忽视文化差异的权利普世主义观念,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权利概念是脱离了社会文化语境的自我臆造,后一种挑战针对的缺少协商交流的权利道德主义,以慈善的道德名义强行实践所谓权利正义体系同样也是对于权利进步观念的逆反。

尽管我们不能由这两个方面得到权利为虚构或幻觉的虚无主义结论,但是这两种挑战确实也为我们完善后现代的权利观念提供了重要启示。

  权利虚无主义的出现反映了脱离道德支撑的程序主义权利至上论所造成的权利空洞化问题,同时也折射出了以个体化道德自觉消解权利规范性所引发权利私人化问题。

然而,毕竟“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权利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产物,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

对权利的尊重是对人类历史的尊重,对权利的保障是对人类生活方式和生活图景的保障。

”[1]63因此,我们不能由此对权利的真实性存在产生质疑,权利的现实意义就在于能够在自我与他者之间、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在个体与共同体之间保持了适当的张力,在其中个体独立的人格尊严、对他人正当权利的充分尊重、对肆意侵害权利行为的抗争都充分地体现出来,这也正是权利之道德意义最重要展现。

权利虚无主义则看不到权利在维持社会合理化运转进程中的积极作用,在权利问题上抹杀了一切可能的客观性标准,并将权利这一重要的政治哲学概念在现代政治理论体系和政治实践行动领域之中彻底放逐。

权利虚无主义并非对权利的批判性积极重建,而是一种纯粹消极的解构主义态度,无助于我们推进现代政治实践的和谐趋向。

必须要看到,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毕竟展现了近三四百年以来人类整体生活状态和社会发展进程的进步趋向,关键是在围绕权利问题经历了众多的困难、挫折、反复之后我们如何来看待当下和未来的权利走向。

上述权利程序主义和道德主义及其引发的权利虚无主义问题必须被批判性超越,因为其中蕴涵的都是一种独白化、静态化的权利构思路径,面对日益开放和多元化的社会现实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商谈性、动态化的权利致思进路。

  基于上述的思考,我们在这里尝试着提出权利共在状态问题并对之进行一定的构思以期对面向未来的权利发展问题有所助益。

第一,是权利意识培养中的他者向度。

也就是说我们在权利意识的培养和塑造中要淡化极端的个人主义倾向和过分的自我本位态度,而是应该适当地融入积极他者的视角,要看到共处于一个共同体中的他者对自我权利实现的构成性作用,打破局部、狭隘、封闭的观念,从更为整体、长远和开放的层面上来改变自我权利意识中的对立思维,在潜移默化中让积极他者的构成性意义渗透进自我的权利观念体系之中。

第二,是权利具体实现中的承认关系。

围绕利益而展开的权利实现行动需要我们在不断推进的社会交往中实现互主体性的彼此平等承认关系,在一个相互联系日益密切的时代实现长远发展就必须以相互信任的态度将对方置于同样平等的主体地位来加以对待,以邻为壑、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结果所导致的必然是两败俱伤的最差局面,只有构筑其真正平等承认的社会交往关系才能实现共存、共融、共荣的良好状态。

第三,是权利维护行动中的宽容精神。

现实社会实践中避免不了权利冲突问题的发生,顽固捍卫自身一己利益而毫不让步实不足取,此种情况下特别需要的就是宽容精神,用一种建设性的态度来看待处于冲突关系中的对方,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在彼此面前将会打开一片更为广阔的生活空间。

第四,是权利整体考量中的和谐旨归。

理解权利问题需要突破狭隘的“小我”,将“小我”放置于实际生活的共同体之中化身为“大我”进行更为宏观的权利考量,我们就能发现权利的和谐旨归,“人对人就像狼对狼一样”的权利敌对模式仅仅代表了权利观念生成初期的不成熟状态,面向未来的权利格局必然是和谐共在的。

              

正确而全面地认识权利问题,是我们从政治哲学角度深刻透视和谐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权利作为规范的法律用语,体现了社会现代化以来人格独立、政治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基本趋势;权利同样离不开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伦理意识等的共同滋养和维系,这是权利之现实性的重要体现。

作为政治现代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权利在其发展进程中也充分展现了其积极与消极并存的两面性。

权利的未来发展需要遏制日趋膨胀的自我本位意识,并在与积极他者的交往互动中实现自我超越,站在促进共同体成员和谐互动的立场上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人伦关系的最简洁的表述是自我—他人。

他人是一个坚硬的事实。

显然,在纯粹的个人状态中,将不存在权利,也不需要权利。

这表明,权利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存在的。

”[12]权利理解的共同体者视角对于促进我们真正的法治化进程乃至最终善治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四、在社会和谐交往中实现权利

  权利问题的出现本身就蕴涵了一种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权利的真正实现自然也离不开现实的社会交往和真实的社会关系处理。

“只有到了这个时候,即个人对物的所有需要都要求得到他人和社会的承认时,个人的人格需要都要求得到普遍的他人尊重时,才会出现权利的问题。

权利是对个体之人的社会地位的认可,这个个体又是具有普遍性的个体,是立于社会之中的并构成了整个社会的每一个个体。

”[13]因而,权利不应该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建构和学理讨论方面,真正落实到社会实践中的权利话语才能更好地促成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个体自我只有突破离群索居的孤零零存在状态以积极融入与有意义的他者的和谐交往之中,才能在社会实践中表达自我真实的权利诉求和真正实现自我权利的保障。

  在一个日益个体化的时代,思考社会交往和权利实现问题本身就是一项非常富有挑战性的工作,我们应该感谢那些为时代问题殚精竭虑的当代思想家们,比如哈贝马斯就是其中之一,因为是他们让我们在困顿和迷茫之中看到了希望和出路。

哈贝马斯所提出的交往行为理论,为我们在积极社会交往中保障各自的权利实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哈贝马斯看来,现实生活世界中容易遭到忽视的交往行为肯定了真实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主体性,确认了自我与他者之间在共同生活世界基础上的“视阈融合”,借助于语言和符号展开社会主体相互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从而达到社会共识的形成,正是这种社会共识才使人类共同应对时代难题成为了可能。

“对于双方来说,解释的任务在于,把他者的语境解释包容到自己的语境解释当中,以便在修正的基础上用‘世界’对‘我们的生活世界’背景下的‘他者的’生活世界和‘自我的’生活世界加以确定,从而尽可能地使相互不同的语境解释达成一致。

”[14]在此,我们看到了哈贝马斯对于语言的重视,通过语言而实现的沟通摆脱了策略性和工具性的困囚,实现了社会主体相互之间的彼此承认和尊重。

当然,在此,自我与他者并没有失去自身而同化到对方之中,而是保持了彼此之间的本真性存在,这种本真性存在相较于先前的存在状态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因为这里面渗透了平等、理解、尊重、包容与和谐。

“个人与其他个人之间是平等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他们作为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的绝对差异。

对差异十分敏感的普遍主义要求每个人相互之间都平等尊重,这种尊重就是对他者的包容,而且是对他者的他性的包容,在包容过程中既不同化他者,也不利用他者。

”[15]在这个过程中,自我与他者改变了“你死我活”的绝对对立关系,实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往互动,在哈贝马斯更具实践色彩的早期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其实已经蕴涵了这种交往行为理论的基本构思,而这也使他成为现代公共领域话语理论的重要代表之一。

尽管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引起了一定的质疑,但是它在重新诠释新时代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确实给出了诸多的启示,这将有助于我们将他者视角融入当下的权利话语体系在促成社会和谐发展的层面上对权利问题展开新的思考。

  权利的实现与发展过程必然展开于人们真实的社会交往和现实的社会实践之中,在其中发掘、培育、宣扬和落实和谐价值指引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和谐不是趋同、同化和和稀泥而是“和而不同”,是对差异的尊重和包容,是自我与他者的共在共融、优势互补,是人类生活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发展最为根本和最为重要的理念。

以和谐引导权利实现与发展至少应包含如下方面:

[1]36-237第一,以和谐观念确立权利保障顺序。

作为观念指引的和谐观念可以使制度制定者和操作者更加清晰地按照人的发展要求、社会的整体秩序以及人与自然持续共处的要求确立权利等级体系;第二,以和谐理念化解权利冲突。

和谐理念对于整体匀称的强调可能在具体权利冲突的化解中对冲突各方进行统筹分析,从而给出化解冲突之道;第三,以和谐思维转换权利实现方式。

通过从对抗式发展到非对抗式、从零和博弈发展到非零和博弈的和谐思维可以以更加温和的方式求取最优的权利实现方式;第四,以和谐理想指导权利发展方向。

尊重差异、包容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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