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纠纷预防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用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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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纠纷预防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用与思考

公证在纠纷预防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

应用与思考

吴志波

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意见》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推动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推进公证参与社会管理、促进公证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意义。

公证作为一项预防纠纷的法律制度,在公证法开篇第一条就已经明确。

本文试就公证在预防纠纷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用作浅显的阐述和介绍,并将如何推动公证在纠纷预防和纠纷解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出个人粗浅的建议。

一、公证与矛盾纠纷调解的契合点

1、中立性

矛盾纠纷的调解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才能取信于矛盾的双方,这是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而公证的中立性恰好符合这一特性,公证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虽然是受当事人的委托,但并不代表委托方的利益,而是独立于任何一方的第三方。

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所以公证人行使公证职能,不受任何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公证人员不是政府官员、公务员,也不代表政府。

公证的中立性,使公证人员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有其天然的优势和立法基础。

2、真实、合法性

矛盾纠纷的调解首先必须弄清事实真相,在此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

公证本来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矛盾纠纷的存在往往是对真实性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而公证追求的正是事物发生的客观事实真相,在事实真相无争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活动与矛盾纠纷的调解活动有着非常近似的工作原理,仅是侧重点不一样,人民调解侧重于求得趋同,公证侧重于对趋同的结果予以固定。

3、公信力

矛盾纠纷的调解,得以顺利进行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便是权威性。

在中国习惯将调解人员俗称为“老娘舅”,就是因为“老娘舅”在家族体系中有较高的地位,发表的意见有一定的权威。

公证在老百姓心目中同样具有较高的权威,即所谓的公信力,公证的公信力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赋予的证明机构;二是来自于公证程序的严谨性;三是公证人员的专业性;四是公证结果的强制性。

公证的公信力使调解工作的成功率和执行力得到大大加强。

二、公证在预防矛盾纠纷中的应用

1、公证的宣传法律的功能

公证法规定的11项公证事项和5项公证事务,几乎囊括了公民所有的社会活动,可以说公证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和公司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当事人需要办理公证时,第一步便是到公证处咨询,咨询的过程便是普法的过程,而且公证的普法功能与传统意义上的普法相比较,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主动接受型。

传统意义上的普法往往不针对特定的对象,通过各种媒体广而告之进行宣传,而公证当事人往往主动到公证处来咨询,实行“一对一”的咨询服务;二是特定事项型。

当事人所咨询的法律事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就某一个特定事项的法律问题需要全面透彻的了解,甚至研究得相当精通;三是“事半功倍”的效果。

传统的普法往往不遇到具体事不去关心,而公证的普法正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所以普法效果非常明显。

在公证实务中,当事人反复咨询的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当事人经过公证的普法成为某方面的专家,公证人员大量的工作时间花费在前期的普法宣传上。

在我处全年办结公证2.5万件的工作量的情况下,每年接受普法的人员应在十万人次以上。

2、公证的预防纠纷的功能。

公证制度的目的就是预防纠纷。

公证法开篇第一条就明确“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在公证实践中,公证预防纠纷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威慑功能。

在公证业务实践中,大量的公证业务并非是法定公证,而是当事人自觉地办理公证,如合同公证,当事人出于需要一个权威的第三方予以见证,以增强合同履行的保障,公证处从合法和真实的角度予以审查,确保了合同的真实有效,使合同双方的履约率大大提高。

二是止纷定争的功能。

通过公证,明确了利益的分配,并以公证书的形式予以明确界定,使争议的标的有了法律的保障,如遗嘱公证,在当事人对遗产产生争议的时候,经常会到公证处查阅公证书,在见到公证书之后,当事人通常便不再争议,自觉按遗嘱执行。

在我处的公证实践中,每年申请查阅公证书档案的在500人次以上。

三是纠纷萌芽状态下的微调解功能。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当事人因某一个小的细节产生争议而影响了公证的进行,这时公证员就充当调解员,从法理、情理上予以疏导,确保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如继承公证中晚辈请长辈到公证处签字放弃继承,邀请的方式是否充够尊重对方都可能引起纠纷,这就需要公证员耐心细致的工作,起到预防纠纷发生的作用。

根据拉丁公证人国际组织宣传资料所引用的统计资料显示,1994年司法的行政费用占该国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分别为法国为0.8%,德国和意大利均为1.3%,而美国为2.2%。

在现代公证制度诞生地的法国,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年发生纠纷率保持在万分之二点五以下,有效地预防了纠纷,减少了诉讼。

三、公证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中高度重视公证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用,充分发挥公证在解决纠纷的各个层面上的功能作用,尤其是公证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功能得到了肯定。

一是证据保全公证成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证明人”。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决定案件成败的重要依据就是证据,甚至打官司即打证据,因此证据保全公证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得到了大量应用,在公证实践中,证据保全公证业务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是侵权类民事纠纷中的证据保全。

主要反映在知识产权领域,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近年来公证处办理的“盱眙龙虾”、“英雄钢笔”等证据保全公证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二是邮寄信函类证据保全,在金融系统大量使用,通过公证催款函,以防止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三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的证据保全。

随着电子产品的大量使用,人们的交往和商务活动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传送,在发生纠纷时,往往电子邮件和微信中的内容就成为重要的证据,此类证据又极易灭失,因此近年来此类电子载体的证据保全公证明显增多。

二是提存公证成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保证人”。

提存是公证法规定的公证事务之一。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债务人的原因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来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来确定监护人,1995年司法部制定了《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了两种提存,一种以清偿为目的提存,一种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以清偿为目的提存,当事人通过提存公证证明自己履行了给付提存标的物的义务。

以担保为目的提存,是当事人通过公证手段,作为担保债的履行的一种手段。

近年来,提存公证业务也在逐步上升。

三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成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法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了对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合通知》第2条列举了5种债权文书。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一方面为防止纠纷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同时为快速解决纠纷作了法律上的创新设计。

近年来,在公证实践中,标的较大的融资合同、金融系统的大量抵押贷款合同和用房产抵押的民间借贷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为快速解决投融资领域、民间借贷中的大量债权债务纠纷,发挥了重大作用。

四、公证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婚姻家庭的利益关系往往掺杂着情感的因素变得更为复杂,因此公证人员在办理涉及到婚姻家庭公证业务时,需要充当一个非常好的调解员的角色。

公证实践中,我们公证员在办理遗嘱、继承、析产、夫妻财产约定等涉及到“家事”公证时,调解了大量的家庭纠纷,为促进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继承公证中,这是家庭财产的重新分配过程,这其中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有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家庭关系就更为微妙。

2016年1月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房产继承不再要求办理公证,这实乃一大遗憾。

房产登记仅是一个结果,如仅仅作简单的形式审查就予以登记,登记结果可能导致更多的家庭矛盾。

而继承公证在登记前通过公证员做大量的法制宣传,向利益各方从法律、情理上进行解释、沟通,最后确定利益的分配方案,并按照严格的告知、办理程序,制作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文书,据此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办理继承的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完整的普法、调解、法律服务的过程。

在办理遗嘱公证中,公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沟通,也会避免大量的家庭矛盾。

公证员在办理遗嘱时会了解当事人为什么这样立遗嘱,在明显不合理的处置方案中,公证员会给当事人建议,以减少可能带来的家庭矛盾。

如本人在最近接待的一个老人要求办理遗嘱的公证中,老人要将她所有的房产遗赠给敬老院,而我在咨询中了解到,老人有一个儿子,因为儿子不孝顺,所以老人不想把房子留给儿子。

咨询中当事人几次哭诉,后来,我安慰老人,建议老人先暂时不要办理遗嘱,在征得老人同意的基础上,我试着与老人的儿子进行了沟通,在经过几次的电话交流后,母子关系得到了一定的缓和。

五、公证在矛盾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中发挥作用的思考。

公证在矛盾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中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何将公证预防纠纷和解决纠纷这两个职能作用进一步得到充分发挥,在现阶段,笔者以为,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推动公证在矛盾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一是将公证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层民主自治的一项伟大创新,被国际社会赞誉为“东方一枝花”。

将公证与人民调解工作实行有效地“嫁接”,更加保障调解工作合法有效、提高调解效率和调解的履约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民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出具公证债权文书。

目前,我国一些公证机构也主动走出去,深入社区,开展各种形式的公证业务知识宣传。

人民调解与公证都隶属于司法行政系统,在当前公证事业体制的情况下,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公证引入基层调解组织,推动调解工作更加有效地开展。

二是完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务。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应当事人要求出具《执行证书》的核查方式、方法上还需进一步统一完善,细化工作程序。

另在工作实务中,少数基层法院不执行或不积极执行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也影响了这一公证制度的实施,因此需要法院与公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完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工作细则。

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目前仅限于债权文书,建议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逐步扩大赋强的公证范围。

三是将公证列入公民诚信档案建设的重要内容。

公证作为预防纠纷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在公证实务中一些不法分子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假冒当事人骗取公证文书,甚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证的公信力实施诈骗等活动,给公证事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近日南京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公证行业贯彻实施〈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将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文件等6种情况的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确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失信行为进行社会联合惩戒。

这一做法应在公证行业大力推广,威慑少数不法分子,全社会共同维护公证公信力,使公证公信力在推进纠纷解决机制中进一步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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