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预案铁路防洪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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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预案铁路防洪应急预案

铁路防洪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和运输畅通,有效预防、控制暴雨和洪水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提高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能力,减轻灾害对运输秩序的影响和对运输设备造成的损害,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指导下,铁路防洪应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逐级负责制。

根据灾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不同,由相应各级责任部门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的防洪应急工作。

1.3.2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防洪工作贯彻“建重于防、防重于抢”的预防为主指导思想。

防洪应急反应以保证旅客人身安全为最高原则。

1.3.3全力抢修,先通后固。

水害抢险要全力以赴,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人员再恢复通车,抢修方案既要考虑缩短断道时间,又要考虑确保行车安全和将来正式修复的工程条件。

在抢修通车后应立即进行加固,逐步提高速度,尽快恢复正常运输。

1.3.4团结协作,服从大局。

铁路优先安排运力为国家重大抗灾、救灾活动提供运输保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铁路的请求,协助做好伤员和灾民的救治与安置、维护铁路灾区治安秩序、向铁路提供必要的救灾物资等工作,帮助铁路抗洪救灾,尽快恢复铁路运输。

铁路各单位应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顾全大局,协调相关的防洪工作,实行同沿线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联防,争取地方群众积极支持。

1.3.5依靠科技,提高效率。

铁路防洪应急工作要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战略的要求,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积极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装备,不断提高抗灾救灾水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防洪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铁路防洪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置

铁道部设立防洪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路的防洪应急救灾工作。

铁路局设立防洪指挥部,负责领导本辖区的防洪工作。

山区铁路有关站(段)可组成以站(段)长为组长的站区防洪领导小组。

各级防洪指挥部下设防洪办公室。

2.2铁道部防洪应急指挥机构

铁道部防洪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

铁道部主管副部长

副总指挥:

铁道部总调度长

成员:

运输局负责人

运输局装备部负责人

运输局基础部负责人

运输局调度部负责人

建设司负责人

安监司负责人

计划司负责人

财务司负责人

劳卫司负责人

公安局负责人

宣传部负责人

客货运输、生活、卫生等部门予以密切配合。

铁道部防洪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运输局基础部。

2.3铁路局防洪应急指挥机构

铁路局比照铁道部防洪指挥部的组成设立防洪指挥部,负责领导本部门的防洪工作。

办事机构设在工务部门,成员配备应适应防洪工作的需要。

2.4防洪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2.4.1各级防洪指挥部职责:

部署防洪工作,向有关单位下发“汛期重点危险地段一览表”,检查防洪应急准备工作,制定本级和审批下一级防洪责任单位的防洪应急预案,组织领导防洪抢险工作,协调与相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相关工作,研究善后处理,总结防洪工作。

2.4.2有关业务部门的职责:

(1)工务部门负责检查和掌握线、桥设备状态,对桥隧和路基的病害进行检测;按期完成防洪及预抢工程,及时制定管内“汛期危险地段一览表”报上一级防洪应急指挥部,并在汛期执行线桥病害地段分段检查负责制和冒雨检查制,对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派人看守,由其负责防洪抢险及情况通报等工作。

(2)调度部门负责制定和掌握列车疏解方案。

一旦发生水害断道,列车疏解的原则是:

以旅客列车和抢险救灾物资运送列车为主,以主要干线为主。

(3)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既有线施工工点的防洪安全,对施工可能影响既有线渡汛安全的工程进行防护,并随时做好参加水害抢修的准备。

(4)运输相关部门负责防洪抢险、复旧工程的人员、机具、材料物资的运输,按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将抢险用料运到指定地点,组织水害工地的运输工作,调拨抢险备用车辆,沟通运输、灾情等信息。

(5)运输相关部门乘务人员根据防洪指挥部发出的“汛期重点危险地点一览表”和调度命令,加强瞭望,按规定速度运行,并与工务看守人员加强联系。

救援列车和发电列车等专用车辆要随时准备参加水害抢修。

(6)电务部门负责重点区段信号设备的巡视和检查,水害发生后要尽快抢修,确保技术状态良好;协调和督促有关通信运营商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并在病害看守点配备专用电话,保证水害现场优先通话,及时传递情报;尽快修复因水害破坏的通信信号设备。

(7)供电部门负责对接触网和供电线路进行整修加固,发生水害及时抢修,并为防洪提供照明。

(8)供水部门负责水源及供水设施的防护,制定应急措施,保证饮水卫生。

(9)计划、财务部门负责防洪项目审批和落实防洪款源,按规定分别在营业外、基建、更新改造、大修及其它有关经费项下列支。

(10)劳资部门负责奖惩工作。

(11)生活、卫生部门负责抢修现场生活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12)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3)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2.4.3各级防洪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管内铁路沿线江河水库水情及运用情况;建立管内防洪资料档案;掌握沿线运输设备抗洪能力薄弱环节,制订安全渡汛措施;掌握病害看守点、巡检情况。

(2)使用和维护用于气象水情信息接收与传递的技术设备;管理应用各类防洪资料和数据库;做好与有关单位的数据联网交换工作。

(3)建立与路内同级行车调度和有关防洪组织及地方防汛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协调防洪抢险工作。

(4)制订重点区段防洪抢险方案,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洪料具、备用车辆的调配及抢险队伍的组织。

(5)参加防洪检查,主持制订汛期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预抢工程方案,安排预抢工程的实施。

(6)汛期接收、分析各类气象及水情预报,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并提出防范对策。

(7)参加防洪值班,掌握灾情,随时向领导汇报;传达上级领导对防洪工作的指示;必要时编制防洪抢险快报、简报等。

(8)参加水害抢险,提供抢险及水害复旧工程方案;组织复旧工程的审查、施工及验收工作。

(9)汛后对当年水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探索铁路防洪规律,为增强设备抗洪能力,减少灾害损失,提供依据。

(10)推动防洪抢险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组织培训防洪人员,不断提高防洪工作人员的素质。

3预警预防

3.1防洪检查

每年汛前,要进行防洪大检查。

各业务部门检查内容如下:

3.1.1工务部门应对既有线路排水设备、路基、桥涵病害处所及其防护、导流设备等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预抢方案;对可能发生水害的地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上一年汛期过后的秋检结果,提出当年“汛期重点危险地点一览表”、可能灾情和预防对策;对暂时无法整治的病害处所,采取安装实用可靠的报警装置或派人监视看守等措施;病害看守处所必须配备与车站、列车同频率的对讲机,遇有险情及时与站车联系,采取措施。

3.1.2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检查既有线增建第二线或改造工程施工对既有线路基稳定、桥涵排洪的影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制定加固与度汛措施。

凡是影响路堤、路堑稳定的工程,不宜在雨季施工。

如果确系急需工程,应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制定可靠措施,并经铁路防洪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3.1.3水电、电务部门应检查沿线水围电杆、路基上的信号设备、电缆沟槽、供电线路和供水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1.4各级防洪办事机构与地方有关部门,应共同对沿线与铁路有关的水库、河道、江河堤坝、塘坝、贮木场及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有关各级人民政府汇报,合理解决。

3.2防洪预抢

防洪指挥部对各部门检查发现的危险处所、防洪渡汛措施、防洪料具储备情况等,要进行重点复查和处理。

对山坡、堑坡、隧道仰坡、危石、危土;路基裂缝、溜坍、严重下沉;桥涵淤塞、锥体下沉损坏、基础严重冲刷及排水设施破损等汛期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必须立即加固处理的处所,由指挥部审定预抢。

3.3防洪预警

3.3.1各级防洪指挥部,应根据当地的汛情规律,确定防洪值班起止日期。

汛期内,各级防洪办事机构应日夜值班,若有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警报,相关防洪指挥部应有领导值班。

3.3.2各级防洪办事机构要密切同地方防汛、气象及水利部门联系,及时准确地向防洪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水情和风暴潮预报警报。

3.3.3工务巡守人员和机车、列车乘务人员一旦发现水害险情,必须采取有效果断措施,并及时报告车站或调度所。

行车调度人员,接到车站值班员,机车、列车乘务员或工务人员的报告后,应根据天气和线路情况,及时发出调度命令,指示列车停运或限速运行。

各车站,接到机车、列车乘务员或工务人员危及行车安全的报告后,不得盲目放行列车,应立即报告行车调度员,封锁区间,并通知工务领工员或工长迅速赶赴现场检查处理,经确认符合放行列车条件方可开通区间。

3.3.4防洪值班人员一旦接到水害报告,立即向领导汇报,启动防洪应急响应程序。

因水害引起行车事故,同时按照行车事故等级启动相应行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标准

根据灾害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抢修费、复旧费及运营收入损失)以及中断行车时间等将铁路防洪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各级应急响应的判别条件及其启动单位见下表。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此前,铁道部及以下各级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铁道部接到水害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水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指导应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

(2)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水害进展情况。

(3)必要时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进行咨询。

(4)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铁道部确定水害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6)协调水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2.2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铁道部接到水害报告后,认为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标准的,启动本级响应。

此前,铁路局及以下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铁道部应急响应

①铁道部防洪指挥部领导立即赴现场组织指挥开展救援、控制灾情及工程抢修。

②组织有关铁路局保护好铁路职工及旅客人身安全,尽快疏散滞留旅客,尽量减少财产损失;调整列车运行图,优先保证国家重点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全力组织抢险、抢修,尽快开通线路。

③对于抢修技术复杂、施工困难、工期较长的,铁道部在现场设立临时指挥部,组织指挥有关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相关专业专家联合抢修,协调跨局抢修物资和抢险队伍的调运,组织迂回运输。

④现场临时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请当地政府或厂矿企业支援防洪抢险。

必要时,协调动用铁路战备器材,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

(2)铁路局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标准的水害,各单位按照本预案信息报送要求,立即逐级或越级向铁道部防洪指挥部报告,涉及地方的同时通告相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由发生水害属地基层站段进行紧急处置,铁路局防洪指挥部领导带领工务、调度、运输、机务、车辆、电务、水电、劳卫、公安等各专业部门负责人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成立抗洪抢险指挥分部,负责调查评估灾情,研究抢修方案,调运抢险队伍、机具、物资和组织工程抢修,提供通讯、水电、后勤、医疗卫生、治安保障。

4.2.3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由铁路局负责启动,响应程序和内容在铁路局防洪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4.3新闻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统一由铁道部新闻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发布。

必要时,请新闻办组织协调。

4.4应急结束

铁路水害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组织负责宣布应急结束。

5信息报送

5.1信息报送内容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

水害发生的时间、地点、雨情、水情、灾情、处置情况、预计抢通时间、水害现场图片(像)。

灾情包括线路、桥隧、涵渠、接触网、附属设施等受灾体的受灾范围、损害程度、水害直接损失、影响列车车次、人员受灾情况。

5.2信息报送时限

(1)正线在2小时以内;其中京广、京沪、京九、京哈、陇海、浙赣线在1小时以内。

(2)站线在4小时以内。

(3)水害现场抢险情况每4小时向铁道部防洪指挥部汇报1次。

(4)水害发生后,4小时内,启用应急通信,将现场图片(像)发送到铁道部防洪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5)上报信息内容力求准确。

如上报内容有误,经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

5.3信息报送程序

防洪值班人员在收到灾情报告信息后,立即向相应防洪指挥机构值班成员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防洪值班人员报告。

灾害信息原则上按照站段、铁路局、铁道部三级逐级上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通告相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或上报国务院。

京广、京沪、京九、京哈、陇海、浙赣线发生的中断行车的水害,以及由于通信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6后期处置

6.1水害抢险完毕,水害发生单位对抢险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点收入账,冲减支出,做到工完料净。

防洪备用物资的分配,应优先用于复旧加固工程,亦可移作基建、大修、维修使用。

6.2抢通线路后,水害复旧工程要按照彻底消除水害根源、不留后患的原则,立即组织复旧施工,力争当年完成。

6.3各级财务部门应对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抢险和工程复旧费等进行统计,经核实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

6.4相关铁路局做好防洪应急工作总结,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并书面上报铁道部防洪指挥部。

6.5因水害发生行车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运输、公安、劳卫等部门配合,在最短时间内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奖功罚过,并向铁道部防洪指挥部汇报,向全路通报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

6.6因水害引发的行车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按照铁道部行车事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人员伤亡,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

7保障措施

7.1物资保障

每年汛前,根据历年经验及预计可能发生水害的处所,各单位应在铁路沿线准备紧急加固和抢修的料具。

具体要求如下:

7.1.1相关单位材料厂、采石场和水害易发地段要储备足够的抢险料具,防洪料具均应在雨季前备齐,本着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存放在便于装卸的地点,以便发生水害时迅速进行抢运,未经有关防洪组织批准,不得挪用。

各铁路局防洪储备料具的数量、地点汛前要列表报部备案。

7.1.2有关单位要对备用的推土机、装载机、拆装梁、工字梁、钢塔架等抢险设备进行状态检查,确保抢险使用,水害多发区段要配备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

7.1.3各铁路局应在适当地点设置水害抢险备用车,按规定向铁道部申请拨给,作为铁路路用车掌握使用。

遇有特别紧急雨情、水情预报,铁路局长可按铁路路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安排抢险备用车。

7.1.4防洪备用物资应随使用随补充,直至汛期结束后,方可纳入分配计划。

7.2队伍保障

7.2.1各级防洪指挥部每年汛前应对管内职工进行防洪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防洪法规,铁路防洪规章制度,《防洪》技术手册,防洪抢险的经验和教训。

7.2.2大修处及有关施工段(队)组成防洪抢险队。

各级抢险队伍组成后,每年汛前要进行技术演练,熟练掌握铺设便线,架设便桥,组装拼装梁以及搭枕木垛、立排架等技术。

7.3制度保障

汛期,工务段应严格执行对线、桥病害处所的检查、监视制度。

在降大雨、暴雨时,工区、领工区应执行冒雨检查制度。

汛期内,各工区应有一定的人员留宿,以便夜间冒雨检查和参加抢险。

工务段应为留宿人员设置必要的备品,并应按规定支付夜餐费。

在业余时间及假日出动检查者,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汛期工务段及有关单位应有轨道车及汽车司机在单位值宿。

7.4技术和通信信息保障

7.4.1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降雨量自动采集监测报警、桥梁水位和基础冲刷检测报警是争取防洪主动的重要技术手段,各单位应积极研发和推广使用。

7.4.2防洪办事机构应配备较先进的通信、数据处理、气象信息接收等设备,以便快速、准确传递防洪及灾害信息,提高办公效率。

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洪工作需要,优先为防洪抢险服务。

7.4.3各级防洪日常管理单位应加强研究水害发生规律。

全面推广使用防洪信息管理系统、防洪地理信息系统,努力实现查除险情和灾情监测手段现代化。

7.4.4各级防洪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要建立防洪抢险相关专业专家数据库,保持联系,必要时应各级防洪指挥部要求,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8奖励与处罚

8.1奖励

对参加防洪抢险的人员和单位,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各级防洪指挥部可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认真执行汛期行车安全措施,在灾害地点及时停车、拦停列车,防止重大行车事故者;

(2)坚持巡守检查,遇有险情及时报告,减少灾害损失成绩显著者;

(3)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护得力,奋力抢险,完成任务出色者;

(4)水情、雨情测报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及时供应防洪抢险物资等,因而减轻灾害损失者;

(5)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8.2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铁路各级行政机关、单位或司法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者拒不执行防洪指挥部的防洪调度方案、防洪抢险指令者;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洪抢险中临阵退缩者;

(3)非法堵塞桥涵等排水孔道或扒决路基者;

(4)挪用、盗窃、贪污防洪物资或钱款者;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5)阻碍防洪指挥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铁路路基、桥涵及其调节建筑物等防洪工程设施及水文监测、气象测报、通信照明设施者;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7)其他危害防洪抢险者。

(3)评价单元划分应考虑安全预评价的特点,以自然条件、基本工艺条件、危险、有害因素分布及状况便于实施评价为原则进行。

9附则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9.1各铁路局、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依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防洪应急预案。

9.2各省(区、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比照本预案及其他相关预案制定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防洪应急预案,报铁道部防洪办。

Ⅰ级应急响应时,铁道部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5)污染防止措施能否达到要求。

9.3本预案由铁道部防洪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本预案修订后,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要求各铁路局、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防洪应急预案应每年汛前进行修订,并报铁道部防洪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9.4本预案由铁道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9.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环境的使用价值。

环境的使用价值(UV)又称有用性价值,是指环境资源被生产者或消费者使用时,满足人们某种需要或偏好所表现出的价值,又分为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和选择价值。

10附录

『正确答案』B1.铁道部防洪指挥部成员及联系方式(略)

(8)作出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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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铁路运输企业防洪指挥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略)

4.铁路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格式

5.铁路突发事件预案启动格式

6.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铁路防洪应急预案》编制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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