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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管理规定范文3篇完整版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而制定的。

下面是安全评价管理规定范文,欢迎参阅。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施工准备评价。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达标评价。

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

结构施工评价。

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

装饰施工评价。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竣工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七条、每次安全评价前,组织班组、作业队、项目部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第八条、安全评价检查组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依据《标准》对现场进行各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

检查组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九条、按规定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竣工评价结论按历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降低一级;施工阶段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条、对于各次安全评价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和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评比活动,定期组织对本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部按规则作业的班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弄虚作假,或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警告、经过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责令停工或安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项目,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组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出发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的项目或者企业的规模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

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

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遗失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第十三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第十五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制定统一式样。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

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分别报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是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查、颁发资质证书。

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及其安全评价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1X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评价机构,指依法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活动的中介组织。

安全评价人员,指依法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活动的专职人员。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各行业协会等所属的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及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由国家局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条外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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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

安全责任事故检讨书3篇

安全责任事故检讨书3篇

安全责任事故检讨书一: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xxxxxxxxxx在6月6日发生了严重的人员工伤事故,给我xxxx工作敲响了安全管理的警钟!

这件事故的发生,给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反思事故,让我深深的感受到在我的安全管理工作上出现了漏洞,我悔恨交加,愧疚万分!

现向领导和各位同事做出深刻检查:

一、愧对领导的信任

这次事故的发生让我愧疚万分。

由于我的工作失职,辜负了领导的信任。

扪心自问,确实是由于我的工作没做到位才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对于这次事故,事后我感到非常后怕,自己感到深深地自责,没有为员工的生命安全负起责任。

带队以来,关于安全问题,每次开队伍座谈会都会反复强调,但在操作技能方面总认为他们经验丰富,技术过硬,忽视了对这些人员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现场跟踪和考核,没有及时准确的把握他们的操作技能水平,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于安全风险提醒不够,关注不够,掌握不够。

对一些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行为,总是体谅多,纠正少,缺乏敢于较真碰硬的狠劲。

致使现场安全管理存在很多漏洞,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

尽管我知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也明白事故的后果和危害,却没引起充分的重视。

对于带队工作中的安全麻痹大意,流于表面,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对于发现的一些似乎无关紧要的不正常情况时,存在侥幸和姑息的错误思想认识。

因此对一些隐患,尤其是细微隐患,没有以最快的速度在事态恶化前提前做好整改,没有真正将所有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面对这次事故的教训,我充分认识到忽视安全工作是导致事故的必然结果!

安全是工作的生命线,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疏忽、大意、懈怠;面对这次事故的回忆,我充分认识到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严格、责任落实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手段;及时排除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是防止事故的根本方法;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是防止事故的得力措施;面对这次的代价,我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这次教训犹如当头棒,使我猛醒!

这次事故,我感到很愧疚。

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我应该深刻地反省,真诚地接受批评。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工作必须认认真真,一丝而不苟!

二、愧对员工们的期待

作为带队负责人,我是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因素,我的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队伍的安全稳定。

员工们听从我的指挥,是对我的绝对信任和绝对支持,我和他们的关系,既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更多的是兄弟般的情谊。

可就是在这种绝对信任和满怀期待的情况下,出现了这次事故。

深纠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说到底是我的思想认识不够。

近期,,没有把安全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去对待。

忽视了对常态化安全工作的把控,抓安全工作不扎实、工作重心出现偏差。

正因为我对安全认识上的不到位,对所暴露出的隐患和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导致一些隐患未得到彻底消除和有效预防。

现场上的一些隐患问题都没有查看出来,没有及时去整改。

我没能做好安全工作,辜负了领导和员工的信任,我向领导和员工道歉。

三、整改措施及方法

经过深刻反思,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将从思想、管理和作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强化整改:

一是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强化安全教育。

坚持亲自上手主动抓落实,按照公司的要求,全面推进业务技能培训、应急演练等安全教育,及时对施工现现场中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进行解决。

引领员工把安全教育融入到日常的思想中,落实在工作岗位上。

同时,从提高现场员工的素质着眼,利用理论学习等时机,对员工们进行针对性、系统性培训,首先要将安全就是生命的根本理念真正让大家共知、共享,要使我们每个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做到时刻如履薄冰、时刻如临深渊。

还要真正将我们公司的安全文化理念渗透到每一名员工的思想、意识、行为上;真正做到本质安全,不能麻痹大意凭侥幸。

总之,我们今后的工作再不能出事故,也出不起事故,我们要改变传统思维,做到安全工作精细求细。

事故残酷,一旦发生就不可原谅、不可挽回。

我们要在强化安全意识教育上做到:

预测、预知、预警、预报、预防。

二是抓好举一反三反思活动。

要把安全反思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从硬件、软件上对日常安全工作的认识、管理、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

1.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带着问题去现场、分析问题在现场的意识,着力提高自身解决问题在现场的能力。

在工作中要坚持从严管理,严格按章办事,提高工作标准和质量,着力解决现场考核不力的问题。

3.要实施技术攻关、问题攻关,对总结、反思中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理,定期进行复查,督促检查整改效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作。

4.要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严肃性、严厉性,认识到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否决一切的极端重要性。

只有切实反思了才会真正重视起来,才会将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实,去全面履职履责。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

把转变作风,提高能力,强化责任作为重点,不断加强自身作风建设。

1.要时刻保持居安思危、心系安全的意识,深入现场,把工作重心放在一线管理上,把精力放在施工现场的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上。

切实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防患于未然。

要把无事当有事,要有细之又细、慎之又慎的心,采取细致、全面的方法、手段,对发现的问题零容忍,及时解决、彻底解决。

3.力戒好人主义,不走形式,随时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作深入的分析,找出工作中的短板,制定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预防问题的措施,踏踏实实地把工作做好。

4.牢固树立严是爱、松是害的安全思想观念,安全事关公司发展兴衰、人命关天的头等大事,出了事、事故绝不隐瞒,必须及时、客观、负责任地果断处理,对事不对人,处理一人、教育大家。

我深知,任何检讨也代替不了发生事故,给受伤员工带来的巨大疼痛和身心痛苦,给公司带来的重大损失;任何忏悔在事故教训面前都显得格外的无力与苍白。

在此,我真诚接受公司对我的严肃批评和处罚,愿意以我为反面教材,以此为鉴,远离事故,警示他人!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xx年x月x日

安全责任事故检讨书二:

尊敬的领导:

事故经过:

20xx年8月18日上午在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蚌埠分公司顾桥加油站站房形象改造施工中,泥工班组工人在对便利店热饮区艺术砖墙墙体强电线槽开凿施工时,由于施工方法操作不当,导致墙体最上边高越70公分的砖混墙体受力不均倒塌,压正施工的工人身上,事故发生后,施工队长立即拨通当地医院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公司主管领导,随即工人被送到凤台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医生诊断,该事故造成工人身体局部皮肤挫伤,肾脏脾脏微量出血,

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后,我司专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经现场勘察推断,砖墙受力不均局部倒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施工过程中,工人的粗心大意,对该施工项目的风险性考虑不周,也是造成施工的重要原因。

3、在施工前虽然对伤者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但针对性方面有所欠缺,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事故预防

措施:

1、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了事故调查及处理小组,首先针对本次事故组织公司的项目经理、安全员及施工队长在现场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并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及整改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2、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事故项目项目部停工整顿1天,并针对改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改组施工班组成员,提高项目施工安全系数。

3、事故项目项目部对所有的工人再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针对各工种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事故责任分析:

1、据初步推断,伤者不按照施工组组要求就行施工,盲干蛮干,导致事故的发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2、项目在过程管理中,虽然施工前对伤者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没有进行有效监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现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管理责任。

事故反思:

如何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是搞好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保证,是项目施工中,不能仅仅为了抓质量抢进度而忽略了安全施工的重要性,如果在施工中连最起码的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都保证不了的话,施工质量和进度又从何谈起呢。

工人应该在施工后前得到全面的安全培训后才能上岗作业,但是建筑行业工人流动的无序在目前是个不争的事实,安全教育只是起到最基本的预防作用,在具体项目施工过程中,如何让工人自身提高安全意识,并加以有效的监督,是我们应该急需解决的问题。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xx年x月x日

安全责任事故检讨书三:

尊敬的领导:

20xx年x月x日星期三晚班,xxx在工作区正常工作时,在操作xx设备时,设备突然出现xxx,当场导致xx的左手一根手指被严重挤伤。

此事件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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