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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案例

借款合同的案例

借款合同的案例

篇一:

借款合同的案例

借款合同的案例

会计1001班第四组

北京上阳公司与某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北京上阳公司向该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北京上阳公司同时按照信用社的要求提供了担保。

而做为担保人的却是当地的一家政府职能部门。

该信用社为了控制风险,在未把该款项交与北京上阳公司之前,就预先将利息75万元从本金中扣除。

事后,由于种种问题的出现,导致双方产生了纠纷。

如何更好地解决纠纷,律师将该案件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加以分析并给出了问题答案。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

2.同的担保是否合法?

理由是什么?

3.某信用社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是否合法?

如何处理?

1、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北京上阳公司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行为并非是自然之间的个人行为,所以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不合法的。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而本案中北京上阳公司并没有提出证据来说明是例外的情形。

所以,做为一经人民政府所提供的担保是无效的,并且也是不合法的。

也就是此担保不成立。

3.该信用社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作法是不合法的。

因为: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篇二:

借款合同案例1

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

时间:

2010-12-2210:

51:

57作者:

谭志平文章分类:

法律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越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

上诉理由: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越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强烈不服。

上诉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审核认定证据和分配举证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审判程序违法。

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

上诉人的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有上诉人持有的“借据”、“承诺书”、“保证书”原件为证。

而各被上诉人主张的该笔借款已归还,并无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所提供被上诉人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的凭证,并无双方之间确认是归还本案xxxx元借款的证据。

上述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的凭证,由于不能排除其他经济关系,对是否是归还本案借款,具有不确定性和非唯一性,因此,无法认定是归还本案借款。

由被上诉人的举证和上诉人的举证,已充分证明是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经济往来。

对于泽安公司向上诉人的转账或汇款认定为归还本案的借款,被上诉人对其唯一性和确定性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相反由上诉人来举证。

根据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关系中,“借据”是“证据之王”,如果一方当事人持有另一方当事人亲笔书写的“借据”,法院仅凭对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或举出一些似是而非不具有排他性的证据,即对当事人持有的“铁证”“借据”予以否定,那么在社会生活中,正常的借

贷合同关系还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还如何维护?

在本案中,各被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平等自愿原则下,亲笔书面的“借据”还不能算数,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谁还敢借钱给他人?

因此,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确实的具有排他性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归还上诉人的借款xxxx元的情形下,对上诉人持有的“借据”的法律效力予以排除,是不合法的,一审判决是对社会基本原则和法律基本原则的背叛,是完全错误的。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1、原判决既确认上诉人于2007年12月20日出借现金xxxx元给被上诉人甘锦良,同时又将案外人“沈瑞言”向被上诉人泽安公司汇款xxxx元、40000元(共xxxx元)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混为一谈,是完全错误的。

两者之间不论是借贷合同双方的主体、发生交易的金额都是完全不同的。

因为上诉人有白纸黑字的借据为证,上诉人并无举证义务证实与借据主体完全不同的他人之间发生经济来往的情形是否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所产生的借贷关系”。

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举证证实“案外人沈瑞言”转给被告泽安公司的款项,是否是原告与各被告之间所产生的借贷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原则。

2、原判决认定“被告泽安公司直接向原告付款的金额已超过原告所主张的金额”,是错误的。

如前所述,被上诉人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是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关系,与本案无关,我方已举证证明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关系。

被上诉人已自己举证证明双方有其他经济关系。

因此,原判决不是依法律规定判断而是依主观臆断来认定,是错误的。

三、原判决认为“原告强调被告的付款与本案无关,是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但就该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依法承担其举证不能的责任”。

这一说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原则,是完全错误的。

事实上,在该案一审中,上诉人根据法庭要求已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原被告之间在同一时期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而且该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关系也得到了被上诉人的证据证实。

因此,该案的xxxx元借款是与其他任何借款合同无关的,是独立于其他经济往来关系的。

如前所述,对于证明“被告泽安公司的付款”与本案有关,证明其唯一性与确定性的举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

因为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借据”原件作为铁证,是无须另行举证的。

本案一审判决中,把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予以倒置,是根本违反法律规定,史无前例。

四、原审程序严重违法。

在原审庭审中,法庭要求上诉人方在庭审后提交双方其他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据。

上诉人据此在庭审后7天内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但是原审法院既未组织双方质证,也未在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叙明。

这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剥夺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判决内容上,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道,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本案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处理。

篇三: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此案原告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河东支行,被告为天津市隆昌洋服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华业集团有限公司。

1999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0万元,利率为月息4.65‰,上浮10%,即月息5.115‰,期限至2000年4月10日止,被告天津市华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二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于是原告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而被告天津市隆昌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公司)辩称:

1999年12月17日隆昌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属实,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但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用隆昌公司预留支票将部分借款用于还款,造成隆昌公司不能将资金全部投入生产,按期还款,故隆昌公司同意还款,但要缓期分批偿还。

被告天津华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则辩称:

原被告订立合同事实属实,但原告与被告隆昌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应协商解决。

经法院调查证明,1999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隆昌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隆昌公司为借款方,原告为贷款方。

合同约定,被告隆昌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即自1999年12月17日起至2000年4月1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4.65‰并上浮10%,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被告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逾期借款按月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利息,并对未付利计收复利等。

同日,原告与被告华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原告债权人,被告华业公司为保证人。

合同约定,被告华业公司为被告隆昌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9年12月21日将贷款划付被告隆昌公司账号内,而二被告未履行还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至2000年3月20日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1800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天津市隆昌洋服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东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元。

二、被告隆昌公司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自1999年12月21日起至2000年4月14止,按120万元的月息5.115‰计)。

三、被告隆昌公司偿还原告逾期还贷违约金(自2000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120万元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天津华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执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必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0元,财产保全费6615元,实际支出费用2000元,共计24715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案例分析

从事实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隆昌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原告实际发放贷款的时间,比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时间晚4天,从事实出发,贷款期限应顺延4天。

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隆昌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被告隆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返还借款本息时间还付原告贷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与被告华业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除该合同第10条第2款关于“本(保证)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外,均为有效,受法律保护。

被告华业公司未履行保证义务是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与被告隆昌公司连带返还原告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

关于二被告辩称贷款用途违反合同约定,原定对被告隆昌公司使用贷款监督负责,本案应调解解决一节,因为被告隆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己构成违约行为,原告对此并未要求其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案件调解解决,应双方当事人自愿,被告隆

昌公司自己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与原告是否愿意调解,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联系,故二被告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不应预支持。

篇四: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事实:

2012年被告金xx因购买房屋资金紧张,经被告张xx介绍,金xx于当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四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

同时,张xx和王x广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金xx在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同时,一并将其与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抵押给原告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

被告金xx借款后,仅按约向原告支付了8个月的利息,之后便不再支付利息。

至今原告的本息均未得到偿还,无奈,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王x广目前联系不上,原告放弃了对其起诉的权利。

庭审中,金xx辩称:

一、其是从担保人王x广手里拿到款的,但是只用了8万元,另外4万元是张xx用了,他和张xx是与王x广发生借贷关系,没有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

因此,借款合同成立,但因被告没有从原告处拿到借款,借款合同实际没有生效。

二、王x广不参加诉讼,有关事实查不清楚,请求追加其为本案的被告。

经庭审调查,借款当日,金xx、张xx和王x广一起到原告住处借款,金xx出具《借条》并提供抵押合同后,他与担保人张xx一起下楼,原告将现金12万元交给担保人王x广点钞,后王x广下楼将借款交给了金xx。

在楼下金xx取走8万元自用,另外4万元由担保人张xx使用。

8个月后金xx给担保人张xx转款8万元,声称是归还原告欠款,但原告至今并未收到该款项。

附本案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王x黑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金xx向原告王x黑借款1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应依法偿还。

2012年3月被告金xx购买房屋时资金紧张,通过担保人张xx和王x广介绍,向原告借款12万元。

该事实真实存在,有金xx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和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资证,被告金xx和张x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不持异议,庭审中二被告也认可当天就收到了该笔借款。

因此,本案的借款事实依法应予以认定,被告金xx应当归还该笔借款。

庭审中,金xx辩称其是从担保人王x广手里拿到8万元,另外4万元是张xx用了,他和张xx是与王x广发生借贷关系,没有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

因此,本案借款合同未生效。

金xx的上述观点非常荒谬:

其一;2012年3月26日金xx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将其重要的财产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拿来给原告作为债务的担保,其作为成年人,应该认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果没有他的上述借款行为,金xx能当时在楼下拿到现金借款吗?

其二,难道说原告将该笔借款通过担保人王x广过过手给他,就发生了债权债务的转移吗?

既然金xx认为没有从原告处借到借款,为什么当时不上楼把借条和预售房合同索回呢?

之后长达2年的多时间内也不去要呢?

其三,担保

人张xx借款当日一直全程参与(即从出具借条到金xx收取款项),张xx也认可本案的12万元借款的出借人就是原告,他还和王x广一起给原告送过利息;最后,金xx以其名义从原告处借款12万元,之后他与担保人张xx共同使用该笔借款,这是金xx取得借款后自己的支配行为,他如何消费或支配,原告无权干涉,也与原告无关。

金xx仍应该以借据上的借款数额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金xx的答辩理由和辩驳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法庭依法也不应支持。

二、被告金xx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

2460元/月)向原告支付从2012年11月2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

2012年3月26日,被告在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月息4分(即4800元/月),被告借款后,也按约向原告支付了8个月的利息,但自2012年11月26日起没有再支付利息。

该事实在庭审时也得到了金xx和张xx的印证,因此,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因原被告约定利率高于法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自愿放弃超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仅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2年11月2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被告张xx作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其应对本案债务(主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xx作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虽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但根据《担保法》第19条和第21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所以,被告张xx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王x广虽是本案连带责任担保人,但原告有权选择其是否可以作为被告,王x广是否参加本案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王x广是本案的担保人,依据《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原告可以要求主债务人金xx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原告有权选择被告主体。

根据庭审情况,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担保人王x广是否参加诉讼,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因此,金xx申请追加王x广的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五、被告金xx向担保人张xx还款,不对原告产生还款责任,金xx仍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庭审中,金xx提出,他已经将借款还给了张xx,已经履行了本案的还款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的辩驳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金xx作为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即原告王x黑同意便将全部债务转移给担保人张xx的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金xx仍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综上,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12万元本金及自2012年11月2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以及原告因行使债权产

生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王x广作为本案借款担保人,是否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金xx申请追加其作为被告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

马慧娟律师

2014年10月8日

马慧娟律师电话:

xxxx

篇五:

借款合同案例分析题

篇一: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题库

案例小抄版34.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

一、目录(共44题,后有页码)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7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135.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简称乙方)--------------------------7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136.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7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137.某汽车制造厂于1998年3月10日经由铁路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某站托运10辆汽车--------------------7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场发出一份传真-----------------------1

38.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

5.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台-----------------------------------7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

39.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备-----------------------------------2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7

6.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40.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

-----2买卖合同-----------------------------8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41.2000年1月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8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242.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

8.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8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食用色拉油的设备,-------------------243.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

合同约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

9.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定,甲卖给乙4头牛--------------------8法院起诉。

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244.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

租期届满前,王试分析:

10.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8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

11.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效力?

份丝袜供应合同。

---------------------3二、题目、答案:

(2)为什么?

12.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答题要点:

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3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

13.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

“本厂生产的w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力。

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

------------3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

14.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3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

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3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

16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3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17.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瓶。

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4试分析:

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18.1999年10月11日,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为什么?

务。

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4

(2)法院应如何处理?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

19.某市胜利电镀厂(以下简称甲方)从1996答题要点:

场发出一份传真: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年起为某市汽车油箱厂-----------------4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

20.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一份服装加工合同---------------------4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21.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4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十个车皮的货已

22.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4条的规定,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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