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标准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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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标准化
1前言
进入21世纪以来,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前进,特别是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
经济全球化是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市场化、贸易自由化、标准普及化,为了适应这种经济全球化,各国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增强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标准化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对各国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中国的建筑行业不仅满足居住需求,而更多的承担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民生工程的健康性,建筑的产品往往不止于满足本国人民的需求,还要带动很多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增加国民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创造就业岗位、增加居民收入,而制定标准化则是消除行业间壁垒、协调各地区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手段。
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当今的时代已经进入到标准化影响市场的时代,掌握标准是行业有序发展的一块有力的敲门砖,合理有效地利用标准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的基础作用,也是关乎人民生产生活重要的物质条件,而且就目前而言我国建筑行业出现的发展过快过热,出现泡沫化危机等核心问题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和民生工程的稳步落实。
建筑行业的问题固然是要用科学的政策和严厉的监督来进行管理解决,而且在解决房地产行业的问题上,政府必须是担任主导的角色。
但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建筑行业出现的问题是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在共同的努力下,形成长效机制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治本质之法,标准化的实施是目前最科学最可行的一种长效实施对策,建筑标准化的发展研究必将是未来建筑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建筑行业涉及范围非常广,本身定义也很大,有功用建筑,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工程建筑等等很多方面,改善我国建筑行业问题的有力方法唯有从标准化入手才是标本兼治的好方法。
本文的目的在于研究我国建筑标准化的发展现状,并从现状中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从标准化的研究中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建筑行业达到节约资源、低碳环保、降低成本,实现房屋居住功能的真正使用价值,从而顺应推广标准化现的呼声。
标准化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需求,符合经济可持续的发展的要求。
本文以此来构建理论框架,以期待建筑标准化的研究对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现实的意义。
2我国建筑标准化的实施方向
2.1 建筑行业
2.1.1 建筑行业的含义
建筑行业就是一个围绕建筑的设计、施工、装修、管理而展开的行业,包括建筑业本身及与之相关的装潢、装修等等。
2.1.2建筑行业的发展现状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
2001年以来,中国宏观经济步入新一轮景气周期,与建筑业密切相关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FAI)总额增速持续在15%以上的高位运行,导致建筑业总产值及利润总额增速也在20%的高位波动。
2008年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同样增加了全球建筑业的风险。
金融危机源于次贷,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环境更为复杂多变。
但基于中国固定资产投资仍保持较高水平,即国家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所以中国建筑业仍将保持持续增长。
另外,2008年1-10月份,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429.2亿美元,同比增长46.4%;新签合同额816.5亿美元,同比增长57.9%。
国际金融危机直接影响的是房地产业,美国房地产业首当其冲已经一落千丈,由此可见必然会影响建筑业。
所以中国今后建筑业的发展仍然存在风险。
随着2009年国家实行积极的货币政策和房地产行业的回暖,建筑行业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大规模扩张。
2.1.3建筑行业的发展前景
未来50年,中国城市化率将提高到76%以上,城市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将达到95%以上。
都市圈、城市群、城市带和中心城市的发展预示了中国城市化进程的高速起飞,也预示了建筑业更广阔的市场即将到来。
2.2智能建筑行业
2.2.1智能建筑行业的定义
中国智能建筑,智能建筑行业,智能家居,智能化建筑,建筑智能化,国际智能建筑,建筑设计,系统集成,监控系统,智能建筑,建筑工程,智能化工程,弱电,智能建筑资讯,智能建筑资料,智能建筑产品,智能建筑行业动态,智能建筑供求信息,智能建筑价格情报,智能建筑展会信息,行业招聘,信息化,系统集成,布线,安防,总包,综合布线全新智能建筑行业。
对智能建筑定义为“以建筑物为平台,兼备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其优化组合为一体,向人们提供安全、高效、便捷、节能、环保、健康的建筑环境”。
2.2.2智能建筑行业标准
在智能建筑和数字社区的规划和设计中主要使用这两套标准作为设计依据。
其中,智能化标准侧重于:
以建筑物为平台,强调智能化系统设计与建筑结构的配合和协调,如:
CA通讯传输智能、BA智能楼宇、FA消防智能、SA安保智能、OA办公智能等,在技术应用方面主要涉及监控技术应用、自动化技术应用等。
数字化标准侧重于:
以数字化信息集成为平台,强调楼宇物业与设施管理、一卡通综合服务、业务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网络融合、功能协同,如:
综合信息集成系统、楼宇物业与设施管理系统(IPMS)、楼宇管理系统(BMS)、综合安防管理系统(SMS)、“一卡通”管理系统(ICMS)等,在技术应用方面主要涉及信息网络技术应用、信息集成技术应用、软件技术应用等。
修订版的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对智能建筑定义为“以建筑物为平台,兼备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其优化组合为一体,向人们提供安全、高效、便捷、节能、环保、健康的建筑环境”。
原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对智能建筑定义为“以建筑为平台,兼备建筑自动化设备BA、办公自动化OA及通信网络系统CA,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它们之间的最优化组合,向人们提供一个安全、高效、舒适、便利的建筑环境”。
按照上海市的定义,智能家居“是采用现代计算机、信息通信和系统集成技术建立的家庭信息化平台,它通过家庭网络将与家居设备和系统互联并统一管理,以提供一个舒适、便利、安全、节能和环保的家居生活环境”。
由于历史和部门协调的原因,两套标准的名词、概念、系统内涵可能需要进一步标准化,避免在工程实践和国际交流中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加大社会沟通成本。
比如:
BAS与BMS、SAS与SMS。
作为系统性标准,定性太多、定量指标几乎没有,作为教科书或职称论文尚可,但是作为指导智能建筑这个新兴产业整个行业的技术管理标准,同志仍需努力!
2.2.3开放标准
在GB/T50314-2006中,智能建筑是一个大概念。
它包括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和机房工程。
原来的安防、消防、楼宇自控、电话/电视/计算机、网络统统收入囊中,包括信息通信、计算机、自动化控制、建筑电气等技术领域,涵盖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办公、商业、文化、媒体、体育、医院、学校、交通和住宅等民用工业建筑等智能化系统的工程设计。
GB50339已经有2007年06月送审稿。
国家标准的频繁升级,将导致建筑、信息产业、广电、公安、消防等行业电气电子工程/产品目录、统计口径的频繁变更,导致图书、教材、培训班、宣贯班和IB应用软件的空前繁荣。
可惜它只是推荐性国标,如果是强制性国标就好了。
2.2.4智能化建筑现状分析
设计不到位,建筑设计院专业配套,人才济济,但主要集中于建筑、结构、水、电、暖五个专业,能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人员缺少。
系统集成商智能化系统设计人员大大多于建筑设计院,且大多对智能化系统各子系统技术比较了解,对设备产品也比较熟悉。
问题在于这部分人员走出校门后未经设计培训,对建筑设计不够了解,施工图设计质量较差。
而且由于建筑设计中建筑、结构、水、电、暖各专业均由设计院设计,系统集成商只搞智能化设计,与各专业配合困难。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是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建设单位的投资情况、功能需求。
目前国内关于智能化系统技术的规范很多,但我认为这些规范功能论述较多,做什么谈得较多,但怎么做不够具体。
智能化系统设计人员手头缺少一本类似《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这样一册工具书。
有关部门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必须经具有审图资格的审图公司审查,经审查合格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图经审图公司审查的极少,这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
一方面部分工程项目在土建施工开始后才进行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由系统集成商设计的工程项目施工图更不会送审;部分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图如果送审也由于审图公司未配备相应智能化设计审图人员以致走过场。
施工图设计质量未得到有效监督。
建筑设计一般有三个阶段:
方案设计、初步和施工图设计。
前两个阶段一般要经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组织的评审。
由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未与建筑设计一道委托,以致滞后未参加评审。
部分工程项目智能化设计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但由于参加评审者为有关主管部门,如规划、建设、环保、消防、交通、市政、电力等,连电信、广电部门也未参与,以致智能化部分无人评审。
图1.五级结构示意图
3我国建筑标准化现状
随着社会发展、法律健全、科技进步,我国正逐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
其中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行政法规包括: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形成了以法律为基础、以行政法规为框架、以部门规章为支撑,以标准化文件和地方法规为主体的五级法律法规体系(图1)。
使得工程建设活动发展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局面。
《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也就是说,国家标准是指对国民经济和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或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所指定的标准。
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或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3.工程建设通用的实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4.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范围的理解,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何谓通用,二是哪些方面国家需要控制。
1992年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在确定国家标准的范围时,遇到了一个实际问题,即:
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词,准确地把国家标准的定义实质反映出来,以区别与其他标准的关系,因此,只能笼统地使用一个词——“通用”。
所谓通用,指的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行得通,也就是指不受行业的限制,均能够得到实施。
另外,为了保证国家标准的覆盖范围,规定了对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也可以指定国家标准,这里的“国家需要控制”主要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对那些与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国家需要重点推动的技术,需要通过标准进行控制的情况。
例如:
对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以及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组织制定的一些标准等。
“行业标准”一词,在我国标准化的历史上出现较晚,是《标准化法》(草案)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建议采用的。
当然,行业标准一词的采用并不是偶然的,既有标准化发展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上的某些原因。
从标准化发展历史的原因讲,1962年国务院发布的《工农业产品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中,划分了部标准一级,到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在部标准之后均用括号注上了专业标准字样,目的是部标准要逐步向专业标准过渡,打破部门界限。
从现实的某些原因来说,我国正在推行行业管理,国务院各个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向行业管理过渡,同时,这一级标准又需要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所以,综合考虑,确定将部标准、专业标准集中成为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②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③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④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⑤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⑥工程建设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技术要求。
城镇给水排水专业标准体系表
1基础标准
体系编码
标准名称
现行标准
备注
[2]4.1.1
术语标准
[2]4.1.1.1
给水排水术语标准
GBJ125-89
[2]4.1.2
图形符号标准
[2]4.1.2.1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50106-2001
[2]4.1.2.2
给水排水符号标准
[2]4.1.3
分类标准
[2]4.1.3.1
[2]4.1.3.2
城镇用水分类
再生水分类
CJ/T3070-1999
在编
[2]4.2通用标准
体系编码
标准名称
现行标准
备注
[2]4.2.1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通用标准
[2]4.2.1.1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2]4.2.1.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4-87
[2]4.2.1.3
给水排水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J69-84
[2]4.2.1.4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
[2]4.2.1.5
给水管井技术规范
城镇地上管线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城镇地下管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城镇地上管线抗震鉴定标准
城镇地下管网抗震鉴定标准
GB50296-1999
[2]4.2.2
城镇给水排水管道工程通用标准
[2]4.2.2.1
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J69-84
[2]4.2.2.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
CJJ3-90
[2]4.2.3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通用标准
[2]4.2.3.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5-88
[2]4.2.3.2
建筑给水排水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2]4.2.4
节约用水通用标准
[2]4.2.4.1
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50331-2002
[2]4.2.4.2
节水型城市控制标准
[2]4.2.5
运行管理通用标准
[2]4.2.5.1
城镇水源地安全防护管理规范
[2]4.2.5.2
城镇给水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范
CJJ58-94
[2]4.2.5.3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范
CJJ60-94
[2]4.3专用标准
体系编码
标准名称
现行标准
备注
[2]4.3.1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专用标准
[2]4.3.1.1
城镇给水处理工程设计规程
[2]4.3.1.2
城镇给水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
[2]4.3.1.3
城镇给水厂施工及验收规程
[2]4.3.1.4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程
CJJ32-89
[2]4.3.1.5
高浊度水给水处理设计规程
CJJ40-91
[2]4.3.1.6
高氟水给水处理设计规程
CECS46:
93
[2]4.3.1.7
低温低浊水给水处理设计规程
[2]4.3.1.8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41-92
[2]4.3.1.9
城镇给水系统电气及自动化工程技术规程
[2]4.3.1.10
村镇给水工程技术规程
CECS82:
96
[2]4.3.1.11
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程
[2]4.3.1.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
[2]4.3.1.13
城镇污水处理厂施工及验收规程
[2]4.3.1.14
污水稳定塘工程技术规程
CJJ/T54-93
[2]4.3.1.15
寒冷地区污水活性污泥法处理设计规程
[2]4.3.1.16
城镇污水排海处理技术规程
[2]4.3.1.17
城镇污水土地处理技术规程
[2]4.3.1.18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规程
CECS07:
88
[2]4.3.1.19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31-89
[2]4.3.1.20
城镇排水系统电气及自动化工程技术规程
[2]4.3.1.21
村镇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2]4.3.2
城镇给水排水管道工程专用标准
[2]4.3.2.1
给排水玻璃纤维增塑夹砂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在编
[2]4.3.2.2
室外给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在编
[2]4.3.2.3
室外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2]4.3.2.4
城镇给水管网涂衬技术规程
[2]4.3.2.5
城镇排水泵站技术规程
CECS10:
89
[2]4.3.2.6
城镇给排水管网维修更新技术规程
城镇管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2]4.3.3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专用标准
[2]4.3.3.1
居住小区给水排水技术规程
CECS57:
94
[2]4.3.3.2
公共浴室给水排水技术规程
[2]4.3.3.3
游泳池给水排水技术规程
CECS14:
89
[2]4.3.3.4
生活热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2]4.3.3.5
直饮水工程技术规程
[2]4.3.3.6
建筑给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在编
[2]4.3.3.7
建筑给水复合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在编
[2]4.3.3.8
建筑给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2]4.3.3.9
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29-98
[2]4.3.3.10
建筑给水排水管道维修更新技术规程
[2]4.3.4
节约用水专用标准
[2]4.3.4.1
城镇给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CJJ92-2002
[2]4.3.4.2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计规程
在编
[2]4.3.4.3
建筑中水回用设计规程
在编
[2]4.3.4.4
[2]4.3.4.5
建筑节水设计规程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管道技术规程
[2]4.3.4.6
建筑中水回用管道技术规程
[2]4.3.5
运行管理专用标准
[2]4.3.5.1
城镇给水厂经济调度技术规程
[2]4.3.5.2
城镇给水管网养护技术规程
[2]4.3.5.3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养护技术规程
CJJ/T68-96
[2]4.3.5.4
城镇排水管道养护安全操作规程
CJJ6-85
注:
专业编号中,[1]为城乡规划部分,[2]为城镇建设部分,[3]为房屋建筑部分;[4]为信息技术应用,为[1]、[2]、[3]内容部分共有。
4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依照4.1,4.2分别介绍)
1)推荐性标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由于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正是由于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律属性,是技术文件,同时强制性标准过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将大量的经理投入到对强制性标准的掌握中,许多建筑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发展情况、人才储备、技术成熟度以及人力财力消耗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往往决定不采用推荐性的标准。
同时我们也必须要指出推荐性标准必须执行的情况:
(1)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2)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3)企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必须执行;
(4)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5)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则产品必须符合;
(6)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
2)标准修订周期长,更新困难
制定基础标准、通用标准等一系列建筑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繁琐的过程,政府垄断了大部分标准的编制权,企业即使有参与的愿望,也是有心无力。
政府受到经费的限制,在旧标准的诚信审查和新标准的编写发布方面不免显得捉襟见肘。
从收集资料到整理成册,从集体讨论到征求意见、从形成草案到不断修改、从确定通过到最终公布。
要经过大量的工作平均标准指定时间为10年左右。
由于我国国土辽阔、省份众多,经济发展情况差异较大这也增加了标准修订的时间。
有时在一项标准修订的过程中,外部环境也会发成重大变化,也为修订工作带来麻烦。
当一项标准终于修订好,可以实施后,经济的快速发展又使标准陷入被动,工作缺乏计划性和可持续性。
3)对管理主体的责任没有规定清晰
(以上三点展开论述,结合前面的智能建筑业的发展现状提出问题
(1)标准编织机构和审查机构的义务不明确。
标准本身并不是绝对符合客观事实的,也不可能适用所有的情况。
严格执行标准并不一定能确保工程的安全,对于执行标准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管理主体在监管过程中的义务不明确。
我国现行的与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都无一例外地详细规定了执行主体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对于管理主体法律义务的规定却几乎是一片空白。
这种缺陷不利于政府管理部门提高自身的行政能力。
改进办法:
(在改进方法中提出你认为目前需要制定的标准条目)
(一)重视和加强标准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
三十标准体制改革的实践证明,理论研究是推动标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是统一认识、前期宣传和有序开展标准体制改革的基础。
结合标准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标准体制改革的重点,建议标准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以国内为主,围绕标准体制改革可能影响的标准化工作领域,包括标准化工作的内部需要和外部环境,以管理、实施和监督为重点,突出研究内容的综合性、协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兼顾不同行业的特点和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强制性条文》。
重点突出两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条文》的内容,近期以及时局部调整《强制性条文》内容,保持与新发布标准的强制性条款相协调为重点,同时,考虑《强制性条文》的远期发展,通过试点,逐步改变强制性条文的产生方式,形成以强制性条文制定和调整带动相关标准的修订或局部修订的良性机制。
二是《强制性条文》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强制性条文》管理的工作机制,包括:
工作机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