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docx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近期二寸
免冠照片
身份证号
民族
婚姻状况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残疾
失业时间
原工作单位
学历
毕业学校
毕业日期
所学专业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取得职业资格日期
职业资格名称
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专技资格日期
户籍地址
户口性质
户口登记日期
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常住地址
省市县(市)区街道门牌号
申请人
属于
哪类人员
(在对应项目前的“□”处打勾)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的
□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人员
□6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
□9符合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属于哪类
外来人员
□1省内其他市地的农村劳动力
□2省内其他市地的城镇失业人员
□3外省农村劳动力
□4外省城镇失业人员
是否属于就业援助对象□是□否
□1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3残疾人
□4零就业家庭成员者
□5其他(□1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2因失去土地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3劳动模范□4军人配偶□5烈属□6单亲抚养未成人)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县(市)、区就业局审批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注:
1、申请办证人员需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及户口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失业人员证明,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此表一式三份,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县(市)、区就业局各一份。
(背面)
失业证明材料粘贴处
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粘贴处
户口复印件粘贴处
失业人员证明材料:
1、从各类学校毕(肄)业人员持户口、毕(肄)业证书;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持户口、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废业证明;
4、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和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持户口、承包土地被征用证明;
6、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持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安置证明;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持户口、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失业后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常住地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半年以上暂住证原件;
9、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以上相关失业人员证明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1、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持户口或本人身份证和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2、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和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失业证明;
3、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低保居民综合救助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社区出具的失业1年以上的证明;
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失地证明;
7、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军人配偶提供《结婚证》、军人《军官证》或《士官证》及所在部队证明、烈属提供《烈属证明书》;
9、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子女身份证明。
申请书
县(市)、区就业局:
本人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主动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主动求职,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
3、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如实报告就业状况。
4、每年3月31日至5月31日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年检《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参加年检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申请人:
年月日
黑龙江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黑龙江省230000
230100哈尔滨市
230101市辖区 230102道里区 230103南岗区
230104道外区 230106香坊区230108平房区
230121呼兰区230181阿城区230123依兰县
230124方正县 230125宾 县230126巴彦县
230127木兰县230128通河县230129延寿县 230182双城市230183尚志市 230184五常市
230200齐齐哈尔市
230201市辖区 230202龙沙区 230203建华区
230204铁锋区 230205昂昂溪区
230206富拉尔基区230207碾子山区
230208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230221龙江县 230223依安县 230224泰来县
230225甘南县 230227富裕县 230229克山县
230230克东县 230231拜泉县 230281讷河市
230300鸡西市
230301市辖区 230302鸡冠区 230303恒山区
230304滴道区 230305梨树区 230306城子河区
230307麻山区 230321鸡东县 230381虎林市230382密山市
230400鹤岗市
230401市辖区 230402向阳区 230403工农区
230404南山区 230405兴安区 230406东山区
230407兴山区 230421萝北县 230422绥滨县
230500双鸭山市
230501市辖区 230502尖山区 230503岭东区
230505四方台区 230506宝山区 230521集贤县
230522友谊县 230523宝清县 230524饶河县
230600大庆市
230601市辖区 230602萨尔图区 230603龙凤区
230604让胡路区 230605红岗区 230606大同区
230621肇州县 230622肇源县 230623林甸县
23062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230700伊春市
230701市辖区 230702伊春区 230703南岔区
230704友好区 230705西林区 230706翠峦区
230707新青区 230708美溪区 230709金山屯区
230710五营区 230711乌马河区 230712汤旺河区
230713带岭区 230714乌伊岭区 230715红星区
230716上甘岭区 230722嘉荫县 230781铁力市
230800佳木斯市
230801市辖区 230802永红区 230803向阳区
230804前进区 230805东风区 230811郊 区
230822桦南县 230826桦川县 230828汤原县
230833抚远县 230881同江市 230882富锦市
230900七台河市
230901市辖区 230902新兴区 230903桃山区
230904茄子河区 230921勃利县
231000牡丹江市
231001市辖区 231002东安区 231003阳明区
231004爱民区 231005西安区 231024东宁县
231025林口县 231081绥芬河市 231083海林市
231084宁安市 231085穆棱市
231100黑河市
231101市辖区 231102爱辉区 231121嫩江县
231123逊克县 231124孙吴县 231181北安市
231182五大连池市
231200绥化市
231201市辖区 231202北林区 231221望奎县
231222兰西县 231223青冈县 231224庆安县
231225明水县 231226绥棱县 231281安达市
231282肇东市 231283海伦市
232700大兴安岭地区
232721呼玛县 232722塔河县 232723漠河县
附件3:
《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证件信息
(一)证件编号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的编号,共16位。
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8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义编码;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填写要求〕
1.证件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
3.未进行自定义编码的,该2位数字统一编为“00”。
4.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作为编码。
5.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例〕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130103,未自定义编码,该区2011年发放的第15本证书编号应为:
“5”。
(二)发证机构
〔栏目解释〕指具体发放该证件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
1.机构名称使用该机构全称并包括该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名称。
2.机构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3.机构名称加盖骑字公章后方为有效。
〔例〕“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就业管理局”。
(三)发证日期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发放的具体日期。
〔填写要求〕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年“05”月“22”日。
二、个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
〔填写要求〕与持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一致。
(二)照片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填写要求〕
1.照片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式。
2.粘贴照片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照片的,可免加盖钢印。
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此证相关业务时的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户籍的首次登记日期及发生变更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