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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摘要

近些年,随着我国逐渐进入社会转型期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平稳运行,同时也促进了农村地区的巨大变迁,城市的快速发展也改变了农村的旧面貌与供给条件。

但是即便如此,我国农村的贫困问题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在社会保障领域,由于农民本身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认知与认识水平低于城市居民,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于这一问题解决上的消极态度,从而造成我国农村地区尚未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障,这也阻碍了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职能的发挥。

因此,本文首先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等内容进行阐述,之后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当中的政府主体责任以及农村地区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存在的意识、资金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从而在物质以及软环境两方面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农村;社会保障;政府职能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由来

(一)社会保障的基本内涵

社会保障从概念角度上说,指的是政府运用立法的方式来调动社会领域的各项资源,对社会弱势群体、无收入群体开展保障性救助。

在充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生活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的基础上,将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进行提高。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福利以及优抚安置四项制度组成。

具体来说,社会保险所需要承担的经济、制度等方面的风险与其他三种制度相比是最高的,其主要是在劳动者的生老病残以及失业等特殊时期所需资金的一种救助性的保障,这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财政支出中的最大部分;其次是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保障群体范围最广的一项制度,无论是在业者还是失业者,只要符合相关的救助标准,就可以享受到政府所提供的救助服务和资金。

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不同,其不需要被救助者缴纳任何费用,这也就使得社会救助成为我国社会保障最后一道防线。

社会救助是对我国居民生存权的一种良好的体现,这对无力缴纳社保或者遭受灾害、特殊困难的公民可以满足自身的生活需求;再次是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在保障对象是相同的,是对全体公民生活需求以及生活质量的资金与服务上的全面保障。

其发展目标是为了能够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与文化、生活质量,其与其他三项制度相比更注重公民的发展;最后是优抚安置制度的保障群体主要是针对军人,所以与其他三项制度相比具有很强的特殊性。

总而言之,社会保险、救助、福利三项制度的保障对象范围非常广泛、保障内容多元化,所以说这三项制度应当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基础。

(二)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内涵

农村社会保障就是通过政府干预与调节,分配社会资源,从而对农村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物质给予保障。

具体做法是:

首先要充分了解与掌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目标;其次是尽可能的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在发展上保持均衡,从而在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以及重大疾病等方面发挥最大的作用。

所以说,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应当与福利、保险以及经济和优抚安置这思想内容进行全面融合,从而实现协调性的发展。

1.农村社会救济 

农村社会救济指的是政府、公益组织团体对农村特殊困难的家庭提供资金、服务上的救助,使农村困难或特殊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具体来讲,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救济对象上主要是针对遭受自然灾害以及处于低保的群体。

2.农村杜会保险  

社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其在保障层次与其他三项制度较高。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在内容上主要包含计划生育、医疗等五个类型的保险模式。

而从其发展现状上来看,养老与医疗这两项保险内容是广大农村居民需求最大的。

3.农村社会优抚安置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优抚安置是地方政府对特殊困难军人家庭提供的资金与服务上的救助。

同时,优抚安置还对革命伤残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会救助。

4.农村社会福利  

农村社会福利作为我国政府向农村特殊群体进行保险之外的保障性的救助,其主要救助对象是农村地区的老弱病残群体。

另外,农村社会福利还能够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生活上的特殊服务,比如上门看病等。

  

5.农村社会互助

农村社会互助指的是在政府组织领导下,社会公益团队对农村地区弱势群体开展的济困活动。

农村社会互助主要运用捐赠、邻里互助等多种方式。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政府责任主体

(一)政府责任的内涵

尽管我国学者在政府责任领域的研究时间较短、研究成果较少,但是近些年随着政治、公共行政等学科的快速发展,使学者们对于政府责任的研究也开始逐步深入,从而可以从更深的层次上来定义与研究政府责任内涵。

目前国内学者在政府责任概念的研究上,较为统一的观点是认为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上所进行的宏观引导,以此来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所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的政策性的解决。

从政府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角度上说,政府责任中的“责任”一词从词语含义上说主要指的是政府能够对大众的各项生活以及生产需求进行积极地回应,同时也能够运用多项宏观调控的行政化手段,使社会的各项保障体系以及其他行政运行体系可以发挥出其应有的职能。

除此之外,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当中,政府或者人民群众组成的公共组织能够准确的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以及遵循法律的相关规范来执行体系当中的每一个环节,从而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更多的财富与价值。

目前在我国学者对政府责任的研究过程当中,主要将政府责任从法律以及义务两个方面进行开展分析,并且将政治、道德以及政治、赔偿等多种责任进行综合化以及深入化的分析,对政府应尽义务以及应当履行的责任进行全面确认。

(二)政府责任主体的必然性

1.社会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

公共产品指的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

同时,公共产品也是政府实现其社会职能的主要方式。

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两个属性,具体指的是公共产品的生产、建设与维护的费用必须要由政府部门承担且由政府部门负责管理。

公共产品在内容包含国防、教育、秩序等多个领域。

而本文中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属于公共产品范畴,并且这一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只能是政府。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社会保障是一个国家的目标,是满足人民的基本生存需要。

是一种公共物品,市场不能提供有效的供应,必须从政府的社会保障中涉及到资金、管理,社会保障产品直接或间接提供的系统操作及其他方面。

政府主导,从宏观系统设计和操作的微观系统承担责任。

从农村社会保障的各种安全该项目的角度来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以及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安全项目基本是救灾对象和弱势群体的生活来源,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标准,享受保护的项目收益,并不会因为享受这些社会保障和其他人的利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因此,这些项目都是纯公共产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

该项目的前提下,享受保障的安全服务是支付,只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农村居民可以要求获得。

但享受居民的利益不会因为增加居民的新贡献而享受服务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不具有竞争性,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项目属于公共物品。

2.国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要求

首先,社会保障作为我国公民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利,其在我国宪法上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也就是我国公民在遭受灾害或者陷入特殊困难时期,各级地方政府有义务和责任向这些特殊群体提供资金以及服务上的救助。

同时,政府应当通过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方式来充分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

比如,河北省邢台市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上,就制定出100元-3000元不等的多个档次,从而使这一缴费标准能够确保每一个保障对象都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

另外,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还依据国家规定,对邢台市当前城乡居民收入与消费情况来对每年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其次,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目标是为了能够在根本上来保障我国农村地区居民可以充分且全面的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所带来的福利。

然而由于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整体收入水平都偏低,再加上农村居民的整体意识水平不高,从而导致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水平长期得不到提升。

县级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特别是对农村特殊困难等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大。

例如河北省邢台市政府从2014年开始,通过规划处100元-400元不等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来对每个保障群体的补贴标准进行合理的补偿。

特别是邢台市政府对于农村地区的残疾群体,并且规定政府要为这些特殊群体缴纳100元的保险费用,而这部分费用的分担则要由各级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进行分担。

3.“三农”的历史贡献决定

自从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以及“农业投资体制,机制,效益”研究小组成立后,国家对建筑业和其他行业的支持,用精细的形式(剪刀分离法)从农业抽取了很多资金来支持其他行业。

在1954年至1978年间,国家采取了农业非等价交换资金达到5100亿元,其中农业税收入为978亿元,在支农资金的财政支出上达1580亿元,农业剩余资金达4000多亿元,每年净流量为145亿元;1979年我国农业部在完成非等价交换以后,支出资金攀升到3800亿元。

在建国初期,我国为了迅速摆脱生产力低下以及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困境,选择了重工业轻农业的发展道路,主张“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

用农业赚取的利润来支持工业的发展,这一主张策略在之后的几十年内使我国工业迅速崛起,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很长一段时间,国家在完成产业资本积累后,并没有及时对工业和农业进行重建,从而使农村地区的居民没有及时的享受先进科技以及信息化技术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福利,甚至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动成果被城市居民所“占据”,这也就进一步拉大了城乡经济之间的差距,并逐渐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

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开始重视农村经济的扶持力度,同时中央政府也开始推行支持“三农建设”的一系列的政策,但是从实际的运行状况上说,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难度依然非常大。

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在长期不平等和历史积淀的隐性积累中,将近60%的农村居民总人口仍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这对广大农村居民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所以说,当前我国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应当尽快的创建出更完善的体系来充分保障农村居民,尤其是经济收入水平低于平均水平的农村家庭的各项权益上的维护。

(三)政府责任主体的可行性

1.经济结构转型的需求

在我国工业化发展初期,以农养工是这一时期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此时所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于城市劳动者的。

而到了后工业时期,随着农业发展比重的不断加大,使整个社会经济进入到工农自养阶段,此时就凸显出农村经济贫弱所带来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上的滞后,以及农民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在经济结构转型期,以及改革开放进程日益加快的经济环境下,制定出符合农村居民保障需求的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但能够有利于缩短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同时也是有效实现城乡保障体系衔接的重要手段,其最终目标就是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为城乡居民共享的良好制度。

2.社会进步的要求

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所促进的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而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上的不断拉大,使得日益增长的农村居民在保障需求无法得到真正的满足。

比如在新农合的推广上,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加入到新农合中,这不仅是这项政策能够降低农民的经济负担,更多的则是充分保障其权益,这也表明我国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越来越高。

另外,建设服务型政府也是当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创新工作模式的一个重点。

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上,政府对多元化手段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日益健全,从而也展现出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上的潜力是非常大的。

3.符合政治发展利益

从理论角度上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政治的发展则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我国要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保障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就必要要将政治发展利益因素考虑进来。

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顺利运行,主要是依靠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以整个社会的参与才能够完成,在这一过程当中所出现的各类矛盾、冲突都需要政府进行协调。

如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符合部门的政治利益,那么就极易出现部门之间工作不协调、各自为政的不良局面。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发展目标是对社会资源的合理化分配,而对社会、市场等福利资源的分配则是要在政治、市场的有力引导下进行。

具体来讲,社会与市场资源的第一次分配上主要遵循市场运行的规律进行的,而在第二次分配上则需要由各级地方政府来进行宏观引导。

所以说,社会保障制度在建设以及社会福利资源的分配上应当与地区、政府的职能发挥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也与地区政府所制定实施的政策及其政治倾向有着重要的关联。

总而言之,社会保障作为与社会力量博弈的主要运作体系,其在惠民保障上是符合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的。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在社会保障上的发展现状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社会保障覆盖率有所上升。

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农村人口数量就占到了50%以上,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新农合覆盖率高达91%,这也表明我国在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工作效果显著;其次是农村社会保险得到广泛推行。

随着我国农村地区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使得农村养老问题日益凸显,而我国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推行,也成为了新时期农村社会保障实现稳步推进的重要表现,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地区居民生活水平起到改善作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当前农民加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险类的比重降低,但是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趋势;最后是农村低保政策的实施对农村贫困家庭的脱贫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另外,留守儿童与老人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的难点,中央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加大了对这类特殊群体的福利与救助资金投入,从而对农村家庭在经济上的发展矛盾起到了很大的缓解作用,从而在整体上改善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滞后的局面。

总之,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1.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作为有效协调城乡经济、文化发展的主要平台,而随着其内部运行制度的不断健全,使得社会公平原则在各个领域得到良好的体现。

但是,基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在长期落后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及心理特点等方面的影响,使得农村地区在城市地区的社会保障发展上的差距不断地被拉大,然而各级乡镇政府在资金、政策上的匮乏与不合理,使得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得不到完善。

除此之外,城乡地区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上的不协调,最终造成的农村与城市居民在所享受的保险、经济、救助等领域上的资金、服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化。

比如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大部分居民依然没有住房公积金,这也直接体现出我国乡镇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依然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尽管,从整体上来说,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覆盖了大部分农村地区,但是从其制度的具体内容的建设与制定上,与农村居民的保险、经济以及救助需求依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尤其是特殊困难家庭尚未获得实质性的社保救助。

根据2013年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显示,我国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只占16%,由于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频繁出现农民工退保现象。

农民失去土地后,本应该列入城镇居民行列,但由于国家对失地农民的户籍问题没有专门的解决对策,导致失地农民无法落户城镇,一面无法享受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另一面也失去了参加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资格,当无力解决这些问题时,失地农民就有可能成为社会的负担,激化社会矛盾,从而使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2.农村社会保障不公平性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使得各类经济资源逐步的向城镇、沿海地区以及社会上层集中,而经济资源的集中化也导致整个社会保障资源沿着同样的发展趋势进行集中,这也就加剧了城乡地区在社会保障资源分配上的不均衡。

具体来讲,一是在计划经济阶段,我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兴起极大的改善了农村地区医疗条件差的问题,但是从整体发展程度上来讲,依然与城镇地区存在一定的差距。

而在我国全面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除了在医疗基础设施发展上存在很大的差距之外,城乡医疗费用的投入比例上也产生了很大的差距。

根据相关统计显示,2000年-2015年的15年当中,我国医疗费用在卫生费用中的占比从原先的50%迅速激增到75%。

其中,城镇医疗投入费用从2000年初的28%增长到55%。

其中,城市当中的医院所投入的医疗费用占到总费用当中的55%增加到63%。

从上述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医疗资源的集中化发展在城乡经济发展中愈发明显,而这种医疗资源的集中化发展无疑更是加剧了农村地区社会保障的滞后程度。

其次是在各类社会群体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卫生总投入费用,我国农村地区的居民中能够享受到完整的社会医疗福利的人口仅占到农村总人口的23%,而仅占到我国总人口36%的城镇居民享受社会医疗福利的占比却高达78%。

另外,在享受到社会医疗福利的农村人口群体中,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中的农村居民就占到50%。

但是这里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尽管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体系正处于不断地完善过程当中,但是农民进行自费来享受医疗福利的比重却在不断的增长。

本研究在参阅相关统计资料中发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农村地区居民享受卫生服务与自费医疗的人口占比分别是73.1%与88%。

但是到了新世纪初,我国农村地区居民自费医疗的人口占比却增加到了93.1%。

通过上述数据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当前我国城乡居民仅在医疗卫生福利的享受上就存在严重的不公平。

另外,由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大部分居民本身的经济收入水平还非常低,其不能够对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从而也就造成这部分贫困群体丧失了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

世界卫生组织在2000年的以此全球医疗卫生公平评价的调查中,我国整体的医疗卫生公平评价指数排名倒数,造成这样结果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农村地区大部分居民无法享受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再从养老保险角度上说,我国城镇居民在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上主要是由个人或者政府、单位来负责的,其费用缴纳比例始终被控制在50%左右。

但是我国农村地区居民所享受到的养老保险还依然停留在改革开放之前的集体保险体制中,且大部分缴纳费用都是要由农民个人支付,这也直接体现出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制度上的不公平性。

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短缺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主要是以个人缴费为主,国家给予财政补贴为辅的筹资方式。

但由于我国农村贫困地区较多,平均生产力水平不高,个人缴费为主对很多农村来说依然是个难题,大多数农民由于资金无法及时到位而选择退保。

近些年来,虽然我国已经在农村社保方面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但仍然无法满足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社保资金每年的增幅不及物价上涨的速度。

2009年我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之初,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每月从政府领取不低于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在当时已经高于农民每月49元的低保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缓解生存压力的作用。

但随着物价上涨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基础养老金购买逐渐下降,2013年城市居民平均领到的基础养老金是248.6元,而新农合基础养老金仅只有55元,国家在城市与农村保险资金投入方面差距过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匮乏。

4.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滞后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主要包含社会保险、社会经济以及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四个类型。

尤其是对我国公民生老病残等特殊时期的资金与服务救助上要保持及时、准确、公平。

而农民也属于我国公民范畴。

所以,农民也应当与城市居民平等的享受到政府以及社会公益组织所提供的各类经济与物质上的援助。

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方面的建设现状上说,仅有数部法律对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以及农村居民的保障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也体现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依然比较制度。

尽管新农合以及新农保开展多年,然而由于其在具体的规定上内容比较模糊不清,从而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遭遇很多现实性的组织。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各级县级政府在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立法上,首先就是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当中,从而尽快通过为农民缴纳社保以及制定符合农村居民救助需求的相关规范制度,来实现我国农村居民社会保障需求的充分满足。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的重要原因

1.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从古至今,政府一直都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执行者,充分发挥职能和行使权力,尤其是在资金投入的方面尤其重要。

近些年以来,我国各级县级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投入上比较低,根据相关统计显示,截止到2015年,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投入不足3000亿元,这在整个农村地区的财政补贴中尚不足3.1%。

虽然对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事权应该具体到地方政府,中央财政不需要承担责任,但由于我国实行分税制,中央财政在地方财政补贴的力度较小,这也就使得城市地区的社会保障的经济投入要远远大于农村地区,这也就要求我国中央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支持,比如通过制定相关的补贴政策来进行资金投入上的引导。

当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在进行社会保障的建设过程当中,由于当地相关组织部门的资金过于紧张,再加上融资渠道比较狭窄,使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部门不能够依据上级政府所颁布实施的射虎保障投资协议来对当地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进行资金的扶持,而这些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是由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所共同出资的,这也就使这部分资金成为农村社会保障最为重要的一项扶持资金,然而除去这一资金支持之外,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所能够进行融资的渠道则比较狭窄,不能够顺利的进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比如各级地方政府在农村地方医疗制度建设,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由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的一笔专项资金,而这一资金则是由当地的管委会进行发放,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这笔资金款项无法顺利到达各个农村的村委会手中。

所以,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始终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的重要原因。

2.政府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当前我国中央政府在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上有着明确规定,其具体的要求我国农村地区在养老保险方面必须要由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的引导下进行开展。

但是从实际运行的状况当中,却存在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使各大保险公司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不断地进入到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建设中,从而使得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模糊。

同时,随着我国农村保障建设将农村职能部门以及相关家庭保险内容纳入进来,农村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出现了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使原本完整、单一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产生了分裂,农民、乡镇企业以及农村职能部门在保障利益上出现分离,从而严重的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对策建议

(一)在物质保障方面

1.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

资金问题一直是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政府在承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财政投入上的能力逐步提升。

比如少数民族群体的社会救济,主要由政府承担,社会福利和社会特殊照顾和安置服务费应该是农民最迫切的需求;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险,政府的成本,集体和个人在一定比例共同分享。

具体来讲,我国各级政府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是依据各级在行政等级上的不同来承担相应的财政负担,拓宽融资渠道,从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转变为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策略,从而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力度;二是依据当地农村基本生活标准来制定出合理的财政支持与保障标准,提高农民收入能力,切实做好农民保障工作。

由于目前我国很多农村地区较为贫困,农民自身现实条件有限,家庭储蓄率不高,所以单方面依靠农民的自身努力还很难迈入小康家庭,所以中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中依然需要承担更多的财政投入责任,从而充分的满足当地农民的生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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