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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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精
上高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上高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对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紧急预防和快速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农作物遭受损失,人畜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害,造成危害农业环境的突发性事件。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
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用化学物质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程度可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1.由于污染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
2.农作物受害面积在30亩以下(不含30亩)。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由于污染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
2.农作物受害面积为30_100亩(不含100亩);
3.个别人、畜发生中毒症状;
4、对农业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由于污染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
2.农作物受害面积在100亩以上、1000亩以下(不含1000亩);
3.人群、畜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而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农业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
2.农作物受害面积在千亩以上;
3.人群、畜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造成人畜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农业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县人民政府设立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县性的重大农业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工作。
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农业局、气象局、水利局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宣传部、农办、农业局、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委、交通局、气象局、卫生局、公安局、农机局、民政局、国土局、广电局、教育局、邮政局、电信局、水文站、畜牧局、工商局、审计局、监察局、保险公司组成。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和五个工作组。
其组成和职能为:
(一)办公室组成单位
农业局、农办、气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水文站。
办公地点设在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局局长担任。
职责:
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安排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和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2、根据危机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保持整个应急预案网络通信畅通,随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通报事故现场态势。
执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二)综合协调组
组成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农办、农业局、县发改委、广电局、民政局。
职责:
负责做好与上级机构、县政府沟通、协调及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信息上报工作。
(三)检查督导组
组成单位:
农业局、气象局、水利局、水文站、国土局
职责:
负责对各小组职责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为事故处理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四)现场监察组
组成单位:
财政局、民政局、水利局、农机局、教育局、电信局、卫生局、公安局、保险公司、农业局。
职责:
负责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做好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接警、出警工作,保护事故现场,进行污染源调查,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五)技术咨询组
组成单位:
农业局、水利局、财政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民政局、交通局、气象局。
职责:
利用已建立的专家库资源,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提供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分析污染现状、污染趋势。
(六)审计监察组
组成单位:
审计局、监察局
职责:
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求助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查处违规乱纪行为。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一)接报与出动
1、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人员接到环境突发事件举报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长或副指挥长。
2、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应尽快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3、对属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且县区请求给予支援的,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在指挥部领导指令下组织支援协助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长和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并指挥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4、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在领导指令下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请求上级机构给予协调和支持。
(二)现场应急处置
1、现场应急处置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1)控制污染源,尽快停止污染物继续排放。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2、救援力量和专家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和责任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件发生的危害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分析,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3、对属于已有成熟处置经验或方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方案组提出意见,经指挥部领导同意,提供给负责处置的政府部门,可按照其经验和方案实施应急处置;对无成熟处置经验或方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方案组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应急方案,经指挥部领导同意,提供给负责处置的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4、对于可能会给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协调当地政府或责任单位做好相应的群众撤离、疏散、隔离或其他防护措施。
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建议当地政府安排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支持。
5、对于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社会力量救援;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应急物资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当地政府部门组织调用。
(三)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和保护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状态:
1、事件现场得到了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和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常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终止由指挥部或应急办公室决定并宣布。
六、突发环境事件受害群众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向当地政府和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与发布
(一)信息报送
1、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的报告三类。
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同意,向上级部门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2、速报。
速报可用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速报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内容主要包括: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受害面积及程度。
3、确报。
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4、处理结果报告。
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二)信息发布
有关污染事件的认定及其发生的原因、危害、损失等信息,由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市环境信息中心协助有关发布事宜,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
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新闻单位和信息采访人员,应当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的大局,服从管理和安排。
八、本应急预案由农业局负责解释。
九、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