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罗马法对十月革命前俄罗斯诉讼制度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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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罗马法对十月革命前俄罗斯诉讼制度的影响

试论罗马法对十月革命前俄罗斯诉讼制度的影响

哈书菊

  【内容提要】早期的俄罗斯法属于斯拉夫法系,后又继承罗马法系,至19世纪中叶,它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

十月革命后,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苏联法体系创制。

1991年12月苏联解体,俄罗斯成为独立的联邦制国家,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性质、法律制度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但俄罗斯法律改革的基本走向,是以趋同大陆法系为特点。

这一特点与俄罗斯法律在历史上渊源于罗马法不无关系。

本文从历史角度审视了罗马法对十月革命前俄罗斯诉讼制度的影响,认为俄罗斯诉讼制度形成过程中的主要法律文献都留有罗马法的清晰印记。

俄罗斯法律与罗马法源远流长的关系,或许就是当今俄罗斯司法制度更加趋同大陆法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原因。

  【关键词】俄罗斯罗马法诉讼制度

  【作者简介】哈书菊,1971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哈尔滨150080)

  苏联法律虽与罗马法没有太多的联系,但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立法明显吸收罗马法的内容向大陆法系靠拢,从不平等的政府计划管理转变为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原因之一在于俄罗斯法律在历史上渊源于罗马法。

因此,以诉讼制度为切入点,将罗马法中的诉讼制度对俄罗斯立法的影响做历史性审视,对于认识当前俄罗斯的司法制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罗马法对俄罗斯诉讼制度的影响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从5世纪初至17世纪末拜占庭时期的诉讼制度对俄罗斯立法的影响;从彼得一世时期(1672~1725年)起西欧法律对俄罗斯诉讼制度的影响。

一拜占庭时期的诉讼制度与罗斯立法

  

(一)拜占庭的规章条例对罗斯人的影响

  尽管西罗马帝国灭亡使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失去了作为国家法律的统治地位,并在随后的历史中沉寂了600年之久,而事实上即使在“黑暗”时期,罗马法的影响也从未间断过。

中世纪初期,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境内一直适用,7~9世纪之间,它是拜占庭帝国的重要法律渊源,并影响着斯拉夫人国家和俄罗斯的法律[1]。

  十月革命前的俄罗斯法律体系基本上是属于大陆法系[2],而近现代的大陆法系是源于古代希腊罗马法,并通过漫长中世纪三大法律的冲突与融合形成的。

在中世纪的西欧大陆,以罗马法、教会法和日耳曼法三大法律为支柱,最后以罗马法为主,吸收并融合了教会法、日耳曼法及其他的法律,形成西欧大陆的民法法系[3]。

三支性质不同的法律体系适应统治需要相互渗透与融合,成为西欧中世纪法律发展独具的特点[4]。

这一特点在罗马法对俄罗斯诉讼制度影响方面也明显体现出来。

这一时期罗马法对俄罗斯诉讼制度的影响,主要以通商贸易和基督教文化为媒介,历时10个世纪,突出体现在911年奥列格大公与拜占庭皇帝签订的条约、11世纪的《罗斯法典》和《主导法典》等几部法律文献中。

  俄罗斯人属东斯拉夫人,历史上大多住在西起第聂伯河、东至伏尔加河,南抵黑海、北达拉多加湖的东欧平原。

公元6世纪,居住在南方的东斯拉夫人始称罗斯人。

第聂伯河把斯拉夫人带到黑海和里海的市场,斯拉夫人通过为拜占庭服务以及与拜占庭通商和他们(罗马帝国)进行文化、贸易的沟通。

拜占庭的法律观念与法律习惯在不知不觉中传给了基辅罗斯的城市居民。

瓦利亚格人统治基辅罗斯时,在司法活动中体现了拜占庭的某些行政及法律观念,采用了一些诸如诉师、判官、卫队和血款(凶杀罚金)等概念。

从拜占庭作家对6世纪和7世纪初叶的斯拉夫人生活隐晦而贫乏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当时斯拉夫人还过着原始氏族联盟的生活[5]。

而此时,法律和法学在罗马已有较高的发展,早在公元前5世纪便制订了被公认为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的《十二铜表法》。

其中,诉讼法是罗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罗马法中,私权和私权保护之间的媒介不是由实体法中的权利决定的,而是通过各种诉讼来创设。

罗马人认为,先有诉权而后才能谈到权利。

因为有权利必须要有救济,否则权利就是形同虚设。

这种观点在立法上的反映就是《十二铜表法》在实体规范之前列了三表诉讼规范:

传唤、审理和执行。

另外,罗马人认为,诉讼与权利的特殊关系特别表现在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相互对应上。

“对于各项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来说,更多依靠的是寻求法律手段以使享有主观权利的人获得保护”[6]。

4世纪中叶,罗马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基本固定下来。

《法学阶梯》是法学家盖尤斯编订的一部民法和诉讼程序的简明文本,内容融合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

不但对罗马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强大的影响,而且自中世纪初始,对欧洲各国的影响就未间断过[7]。

这就不难想象,罗斯人在与罗马人进行以物易物交换的同时,也吸收了罗马发达的法律思想。

那时东斯拉夫的生产力已发展到一定水平,出现阶级分化,原始公社制趋向解体,在东斯拉夫的国家即将形成时,它同已进入封建社会、经济文化已高度发达的东罗马帝国(也称拜占庭帝国)有相当频繁的交往,东斯拉夫人正在形成的国家受到了拜占庭法制深刻而巨大的影响。

流传到现代的10世纪罗斯与希腊签订的条约对罗斯人和君士坦丁堡的希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有明确规定:

他们之间发生的违反刑法和民法的行为,“均按希腊的法律和罗斯的法规及法律”审理。

在这种法律适用过程中很难区别出所适用的法律是罗马拜占庭法亦或是罗斯法[8]。

这也印证了恩格斯曾说过的,“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修改。

”[9]

  俄罗斯立法受罗马法影响的第一个标志是911年奥列格大公和拜占庭皇帝签订的条约。

其内容涉及罗马程序法中有关司法证据的规定:

首先,反映出当时诉讼带有辩论的性质,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样的权利,都凭证据证明自己的正确。

从这时起,誓言、证词、调查和证人口供作为司法证据开始出现在俄罗斯立法中。

  另外,12世纪初叶编成的《罗斯接受基督教的传说》中记载了941年伊戈尔大公第一次出征希腊,并于945年和希腊人签订了条约的情况,条约内容与第一份协议相似,所不同的只是内容更加详细。

  

(二)拜占庭的基督教文化与罗斯人的诉讼观念

  早期的俄罗斯人不仅同南面文明中心拜占庭进行贸易,而且还借用了它们的某些文化,主要是拜占庭的基督教。

各种不同的环境,文明的进展,特别是基督教会的出现,给俄罗斯带来新的法律观念与法律关系,而这一切不可能不动摇当地的习惯法。

在俄罗斯人接受基督教以前,异教的俄罗斯人一直崇拜各种自然的力量,没有寺院,也没有僧侣。

据11世纪末至12世纪基辅僧侣编纂的编年史记载,基辅大公弗拉基米尔认为,斯拉夫人的原始的众神崇拜很不合适,他还派使节前往信奉这些宗教的国家,听取他们的汇报。

最后,弗拉基米尔拒绝了天主教,理由是“我们在那里看不到荣誉”;拒绝了犹太教,理由是犹太人的上帝太不强大,无法继续使他们留在耶路撒冷;还拒绝了伊斯兰教,理由是它戒肉禁酒,而他认为,“喝酒是俄罗斯人的乐趣。

没有这种乐趣,我们就无法生存。

”因此,弗拉基米尔决定赞成东正教。

大约在988年信奉基督教以后,弗拉基米尔命令捣毁所有异教神像。

俄罗斯接受基督教以后,司法权几乎被神职人员所垄断,立法也基本出自僧侣之手。

东正教给俄罗斯带来了拜占庭教会的法律,建立了宗教法庭[10]。

教会的司法权随之确立,擅自解除婚姻关系、诱拐妇女、盗窃教会财产以及其他违反教规等犯罪,均属教会法院管辖,教会封建主还有权审判依附于他们的居民的一切案件。

如同在西欧一样,这些法庭拥有非常广泛的司法权,可以处理包括道德、信仰、继承权和婚姻等各个方面的案件,教会法庭开始使用拜占庭的法律。

拜占庭教规汇编(宗教和世俗政权的法律汇编)成了11世纪弗拉基米尔大公、雅罗斯拉夫大公教庭法和诉讼法的基础。

在罗斯时代,研究教会法规差不多都是解决有关离婚诉讼、父母与子女争吵、与遗产和监护有关的诉讼以及违反道德和宗教法律的犯罪活动。

  在11世纪弗拉基米尔大公时期通过了一部《审判法》(《Судебноеправо》),这部法律可以看作是宗教—民事的拜占庭法律汇编。

在罗斯,《审判法》是处理所有民事案件的指南,就像《优士丁尼法典》[11]一样,证人在《审判法》中被看作是主要的诉讼证据。

法律规定,缺少证人的案件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俄罗斯立法在早些时候不认可这一规定。

有关证人个人品质和法定数量的证人的规定源于拜占庭法律,但同时又对它的内容作了修改。

“见证并非目击者,也不是事实的证人,而是当事人品行的证人”[12]。

可见,俄罗斯人更强调证人证言的可靠程度。

只有博得信任的人才能成为证人。

如果案件很大、很复杂,证人的数量不得少于18人,比较简单的案件证人一般是3~7人。

法律处罚作伪证的人,不允许奴隶提供证据,对证人预先设定宣誓的义务。

所有这些规定都直接采用了《优士丁尼法典》(《КодифкацияЮстиниана》)和739~740年拜占庭颁布的法律汇编《埃克洛伽》[13]。

  11世纪通过的《罗斯法典》(《РусскаяПравда》)[14]是罗斯法律史上受拜占庭影响的又一座里程碑。

它在教会法律界里存在及活动,在源出教会或拜占庭的古代法律文献中可以发现它的历史源泉,这些文献是神职人员带给俄罗斯人的,在教会法庭中有实践意义[15]。

《罗斯法典》不断修改、补充,在罗斯一直沿用到14世纪。

它从《埃克洛伽》和《普罗希隆》[16]中借鉴部分章节,例如,罗马法中“奴隶不作证”的规定,演化为《罗斯法典》中关于证人的条文,其内容为:

“奴仆不得做见证人(但为奴仆见证不在此限);如无自由人作证人,必要时可传大贵族之差官作证人,而非其他奴仆;仅在小诉讼上,且亦需在必要时,才得传债农作证”[17]。

罗马法中有关民事诉讼保证金和担保以及诉讼时效的内容也被俄罗斯诉讼制度借鉴过来。

  在拜占庭文献基础上和现有法律框架下,尝试把物权关系诉讼从人际关系中分离出来,并把誓言分成两种:

需要补充印证的誓言和赎罪的誓言。

证人作证必须履行的最小义务也由法律加以规定。

  《罗斯法典》把拜占庭文献中有关用炙热的铁棒考验证人的方法也吸收过来了。

  (三)《主导法典》(《Кормчаякнига》)和《东方教会纲要》(《Номоканон》)

  12世纪以后,西欧商品经济获得迅速发展,罗马法作为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完整法律应运而起,西欧大陆掀起了以继承罗马法为内容的轰轰烈烈的法律改革运动。

13世纪末,与《罗斯法典》同时起作用的还有一部法典——《主导法典》[18],它是拜占庭的《东方教会纲要》的译本。

《东方教会纲要》是教会法规以及拜占庭皇帝涉及教会法律的法典。

俄罗斯教会在过去(及至现在还部分地)遵照这部法典管理教会事务,特别是宗教案件方面的司法事务。

其内容主要是亲属法及民法条款,但也有关于刑事方面的处分。

在《主导法典》中我们见到了《罗斯法典》的详本。

雅罗斯拉夫去世之后很久,12世纪还在编纂;这部法典并不篇篇都是法律条文本身,常常只是对条文的阐述;这部法典故意忽略当庭决斗,而这在11~12世纪的罗斯司法工作中毫无疑问是存在的,只是因教会反对才没有被列入法典而已。

因此,《罗斯法典》不是罗斯立法的独立文献,而只是《主导法典》的补充篇幅之一;《罗斯法典》的编纂无不在教会与拜占庭法古文献中回旋[19]。

对俄罗斯的影响一直持续到19世纪。

  众所周知,“正当程序条款”的端倪,最早可追溯到11世纪的西欧[20]。

1024~1039年在位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康德拉二世曾颁布诏令“不依帝国法律及同级贵族的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封地”。

不难看出,这一规定明显带有依照一定的法律及程序审理案件,慎重行使司法权的含义[21]。

1497年《伊凡三世律书》(《Судебник1497г.》)是俄罗斯中央集权制国家的第一部法典,它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罗马法中的“正当程序”理论。

人们第一次在俄罗斯立法中见到被罗马法中称之为“恢复原状”的规定。

如果一个大贵族没有经过正式审判而独自做决定,那么他的决定是没有效力的。

根据他的决定已经执行的应返回到最初的状态,案件应当重新审理[22]。

  早在古代罗马就对于私法上的案件实行“控诉诉讼制”,即任何人不得被迫提起一项私法诉讼,这可以说是现代不告不理原则乃至民事处分原则的源流[23]。

在程式诉讼的争讼程序开始时,执法官为当事人指定审判员。

随后,原告具体地说明需提交审判员裁决的问题,审判员不得审查未在程式中提交给他的事项或问题。

审判员的任务是,针对当事人在争讼程序中确定的争议事项和范围,并且根据执法官发布的授权审判令和有关程式的要求,开展审判活动。

如果所有的判罚数额是确定的,审判员既不能高于也不能低于所要求的数额判罚,否则他会陷入争讼。

应当指出,不告不理原则主要表现在法律诉讼和程式诉讼时期,对诉讼起止、成立和撤销等都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主,公权力并不直接干预。

关于诉讼的提起问题,在俄罗斯中央集权制国家形成时期,诉讼程序和基辅罗斯时期没有多大区别,主要采用控诉式诉讼方式。

从15世纪开始,一些重要案件转为采用侦查或纠问式诉讼。

但是审理次要的民刑案件还是采用控诉式诉讼,一般由利害关系人起诉,法院才予以审理,并且随时可以因和解而终止诉讼。

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写明问题的实质,指出诉讼范围和被告住处,书记收到申请后,需做出有关的批示,执行据此传唤被告出庭[24]。

依此看来,不可能说罗斯的诉讼立法完全脱离了罗马法的影响。

  这样,罗马法对罗斯的影响从5世纪一直持续到彼得一世时期,中间经过了拜占庭时期(东罗马帝国),直到15世纪罗马法仍然有效。

那些熟知教规和拜占庭法律制度的俄罗斯教会活动家、希腊的主教就是东罗马帝国的代表者。

相对来说,采用罗马法的痕迹在教会法律文献中的反映,要比在世俗民事法律中多一些。

二西欧通行的罗马法对俄罗斯诉讼制度的影响

  这一时期罗马法对俄罗斯立法的影响,以彼得一世开始的法律改革为契机,历时两个半世纪。

  伴随彼得大帝的统治而来的是罗马法对俄罗斯诉讼制度影响的新阶段,这已经是来自西欧方面的法律影响了。

法律改革在彼得一世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一系列规章和章程的出现是彼得一世认同西欧法律的直接结果。

  

(一)世俗法院适用的《法律大全》

  由于宗教影响的日益扩大,16世纪拜占庭文献正好在教会法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世俗法院不再使用。

世俗法院所采用的法律是阿列克谢·米哈伊洛维奇沙皇1649年颁布的《法律大全》(《Соборноеуложение》)(又称《一六四九年会典》),是俄罗斯君主专制制度萌芽时期的封建法典,由25章组成,共967条,其渊源主要有1497年《伊凡三世律书》、法令、各部法令集、《立陶宛条例》和拜占庭法。

这部《法律大全》一直适用到19世纪初。

俄罗斯和希腊-罗马法的文献资料成了创建《法律大全》的基础,特别是希腊皇帝颁布的《市民法》(《Градскиезаконы》)。

比较而言,《法律大全》的结构体系与《优士丁尼法典》相似。

首先是涉及宗教及各个教派的信仰,然后是国家法律规范的准则,《法律大全》第10章和《优士丁尼法典》第3~6卷大致相似,是有关诉讼的法律规定。

《法律大全》的结尾是刑事法律规范。

  在非常诉讼时期,罗马法区分了证据的证明力。

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按照各种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了依次排列。

证明效力最强的证据是由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出具或者制作的文书,对此证据审判人员无权自由裁量是否接受此类证据;证明效力其次的证据是由具有一定社会信誉度的文书记述人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或证明的文书;紧随其后的是当事人的亲笔字据。

对于证人证言,罗马法比较注重证人的数量、证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25]。

《法律大全》有关债务和证人的条文几乎一字不差地照搬罗马法的规章。

按《法律大全》规定:

未达到一定年龄阶段(20岁)、身体发育和心理发育还不成熟的人(聋、哑、精神病人)、流浪者、已被收买的人、以前有仇恨关系的人和农奴均不得作为证人,也不允许在案件中为自己作证,禁止那些被认为损坏或玷污自己忠诚的人作证[26]。

《法律大全》把罗马法学家在《学说汇编》(《ДигестЮстиниана》)中所阐述的那部分关于在法庭上鉴定证人证言的意见做了一些修改,确定为“如果所有证人都是诚实、可信的,他们反对另外的一个人,那么相信的不是大多数,而是相信与案件本质一致的证言,避免有利害关系倾向的证言,也可以采信法官用良知或其他证据得以证实的证据去定案,因为法官应该相信的不是证人的数量,而是证人的可信与真诚”[27]。

同时,《法律大全》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与罗马法一样都是30年。

  历史学家涅沃林(1806~1855年)这样评价说:

“到彼得大帝之前,俄罗斯人的生活是与自然直接统一的。

虽然受到东方世界和西方世界一定程度的影响,俄罗斯人主要还是结合自身的需要制订了一套适合自己的东西。

”另一位著名的俄罗斯历史学家列昂托维奇也发表过类似观点:

“俄罗斯法律从彼得大帝时起,客观上受西欧法律的影响,这是新的俄罗斯法区别于古代俄罗斯和彼得大帝前的法律特征。

”[28]

  俄罗斯法官判决案件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个别情况下承认习惯是法的渊源,但一般不承认判决对其他案件的法律效力,不认为判例是法的渊源,这正是大陆法系的特征[29]。

斯佩兰斯基(М.М.Сперанский)在起草民事法典草案时写到,俄罗斯法“从渊源上讲也就是罗马法案,所有法典总是相似的,我们可以直接从他们中获取正确思想、原始意义、基本语言,不用再模仿任何人,不用在什么德国、法国的大学里学习。

”18~19世纪俄罗斯按西欧模式创办的设有法律系的大学,成了罗马法思想和概念的传播者[30]。

  

(二)1864年俄罗斯诉讼改革

  1864年俄罗斯亚历山大二世统治时期进行了诉讼改革。

特别是对民事诉讼程序规范进行了修改,在制订诉讼规范时,主要参考了《法国民法典》。

而这部法典是以罗马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的,是罗马法的经典表现形式。

早在16世纪,法国所有的法律学校和司法机关对罗马法的解释,无不采取意大利注释学派的见解;法国最高法院和派往各国的巡回法官审判案件,也多半参照罗马法。

  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在法国崛起,其对罗马法的研究超过了意大利,转而成为复兴罗马法的中心,罗马法的影响得到了进一步扩展,并且成为法国的国法[31]。

在1864年俄罗斯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中可以找到罗马民事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任意性、辩论性、公开性和口头性。

罗马法对19世纪俄罗斯有关民事诉讼、代表资格、证据和上诉等制度的立法及立法理论依据有非常大的影响。

俄罗斯革命前的诉讼程序使用了罗马对民事诉讼某些领域的称谓:

返还请求、先决问题等。

俄罗斯诉讼立法还因袭了罗马法的诉讼担保法律制度[32]。

  俄罗斯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吸收了罗马法证据体系,特别是分配证明责任的困难、证据类型和排除类推等原则。

1649年《法律大全》将罗马法有关证人和证人证言规定吸收进来。

在法典中还补充了一些有关证人可以拒绝提供证言的罗马法规定,近亲属就属于这类人。

1864年法典吸收了罗马法,把书证区分为公开出版和私人所有,罗马法把贸易文书当作书证这一规定在俄罗斯立法中也得到了肯定。

罗马帝国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形式化证据理论对俄罗斯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罗马法中存在的所有类型的誓词都明显地出现在革命前的俄罗斯法中:

自愿的(诉讼之外)、强制的和有价值的。

俄罗斯法吸收了一系列著名的有关类推的罗马法:

父亲与子女的血统关系、法律的认知以及品行的论证。

民事诉讼法典还借鉴了不少罗马法中有关诉讼代表制度的规定,把代表区分为自愿的和法定的,禁止个别领域的人在法院作代表(被剥夺荣誉的人、僧侣和一些政府官员),在法典中第一次设置了源于罗马法的缺席判决和上诉的规定[33]。

  这样,借助于对西欧民法典的法律认识,首先是对《拿破仑法典》的了解,从彼得一世时起,罗马法不通过教会的参与已经渗透到了世俗法律中。

  法律制度的借鉴或者移植与诉讼法的本土化,是俄罗斯诉讼法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加与先进诉讼文化的传播,诉讼法的理念与制度呈现出国际趋同化倾向。

从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为解决民事司法危机,世界各国掀起的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大潮对俄罗斯的司法改革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十月革命之前,沙皇俄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34]。

1917年十月革命后,俄罗斯法律由于社会制度和指导思想方面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罗马法在俄罗斯应用的痕迹差不多完全消失,只是和大陆法系在形式上相似了。

因为俄罗斯法从根本上进行了改变,完全变新了,创建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即苏维埃社会主义思维下的法律体系[35]。

当今,诉讼制度已出现两大法系的融合趋势,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相互靠拢。

现在,俄罗斯人正在法制全球化与本土化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以实现诉讼法的全球化与本土化的融合。

俄罗斯诉讼制度应该吸取两大法系中的哪些理念和制度,对此又应当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导入,面对这些问题俄罗斯人有必要回顾其与罗马法的关系,并慎重做出选择。

  (责任编辑崔皓旭)

注释:

[1]叶秋华:

《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特点论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6期。

[2]杨亚非:

《判例与俄罗斯法的发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

[3]苏彦新:

《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大陆的影响》,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

[4]叶秋华:

《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特点论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6期。

[5]瓦·奥·克柳切夫斯基著,张草韧、浦允南译:

《俄国史教程》,商务印书馆1992年中文版,第110~112页。

[6]ISTITUZIONIDIDIRITTOROMANOacuradiSergioBdizioniSimone,1994年版,第71页。

转引自黄风《罗马私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7]郭成伟:

《中外法学名著指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79~293页。

[8]前引书:

《俄国史教程》,第153~155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4页。

[10]〔美〕斯塔夫里阿诺斯著,吴象婴、梁赤民译:

《全球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中文版,第419~421页。

[11]又称《法学大全》、《民法大全》,是一部综合性法典汇编,是集罗马法的大成,罗马法达到辉煌的主要标志。

制订于公元528~533年。

[12]张寿民:

《俄罗斯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13]8世纪前半期罗马法摘要,参见Е.В.Салогубова,ВлияниеРимскогоПраванаРоссийскоеГражданскоеПроцессуальное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ВестникМосковскогоуниверситета,1997№2.

[14]《罗斯法典》又名《罗斯真理》,是俄罗斯第一部成文法典,涉及俄罗斯当时的社会制度,各种居民和奴隶的法律地位和国家结构、犯罪和刑罚的种类以及民法的个别制度,是当时法院审理案件所适用的基本法典,也是其以后立法的渊源之一。

[15]前引书:

《俄国史教程》,第153~155页。

[16]9世纪马其顿的瓦西里大帝的民法典。

[17]前引书:

《俄国史教程》,第208~209页。

[18]又称《舵书》,古罗斯宗教与世俗法律汇编。

[19]前引书:

《俄国史教程》,第207~210页。

[20]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程序公正观念肇端于英国(如章武生等:

《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21]潘佳铭:

《美国宪法“正当程序原则”及其人权纪录》,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6期。

[22]Е.В.Салогубова:

ВлияниеРимскогоПраванаРоссийскоеГражданскоеПроцессуальное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ВестникМосковскогоуниверситета,1997№2.

[23]江平、米健:

《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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