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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实行反三违的意见

煤矿实行反“三违”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现对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称“三违”)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反“三违”的认识

“三违”现象及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严重威胁着煤矿的正常生产和矿工的生命安全,危害极大。

煤矿职工对“三违”现象和行为,绝不能宽容和忽视,要从自身做起,坚决与“三违”作斗争,确保安全生产。

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努力把安全措施和制度落实到生产全过程。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和制度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1、各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管理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认真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学习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全员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

2、充分调动管理人员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管理人员要从自身做起,确保自己不违章,在职工中树立管理权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

3、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监督质量。

4、有计划对要害工种及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增强其业务保安能力。

5、各生产班组要以班组无“三违”为目标,以规程、措施和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现场的组织、施工,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落实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责任

矿级领导包括带班矿长,每月抓“三违”不少于3个,每少1个罚款200元,每多1个奖励200元。

对“三违”行为必须当场制止,讲清其事实及危害,及时报矿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追查处理。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对“三违”人员要登记建档,“三违”人员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安全管理部门汇报违章事实,写出书面检查,接受处理。

四、按时上报反“三违”情况

煤矿每月末将本月反“三违”情况报市煤炭管理局安全监察科。

在日常监管中,监管人员要对煤矿上报的“三违”人员和违章事实进行调查,如煤矿弄虚作假,将进行严肃处理。

五、接受职工监督

各煤矿要公布“三违”举报电话,设立“三违”举报箱,鼓励职工检举揭发“三违”人员。

要对举报人员进行保密,并对举报“三违”、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六、从严从重处理“三违”人员

1、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

煤矿每月对“三违”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停产学习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学习期间停发工资。

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加大对“三违”人员的曝光力度。

各煤矿统一制作三违曝光台,年内第一次“三违”人员,一律在曝光台上亮相,进行通报批评。

年内两次以上“三违”人员,除在曝光台亮相外,必须在全矿安全大会上亮相,进行深刻检查。

每季度末要召开“三违”人员及家属座谈会,将“三违”人员违章事实和危害告知“三违”人员家属,充分发挥家属第二道防线的作用。

3、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力度。

(1)一般性“三违”行为,个人第一次出现扣罚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本金的30%,第二次出现加倍处罚,第三次出现给予扣发当月工资并开除处理。

(2)典型性“三违”行为,如斜巷蹬车、井下吸烟等,一次出现给予扣发当月工资并给予开除处理。

(3)带班干部存在晚下井早升井、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无措施强令职工生产等违章行为时,职工可以拒绝作业,职工工资由该带班领导负责支付。

对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免职处理。

(4)要害工种、岗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或开除处理。

(5)“三违”事实影响较大,或因“三违”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给予扣发当月工资并开除处理。

(6)追究管理人员、同班组作业人员的连带责任。

当班出现“三违”的,当班带班矿长、队(区)长、班长、安监员扣罚全员风险抵押金本金的30%,班组其他成员扣罚全员风险抵押金本金的20%。

(7)各煤矿要将因“三违”被处罚后擅自离岗人员名单上报市煤炭管理局,此类人员必须经市煤炭管理局培训后方可重新到其他煤矿上岗。

附:

“三违”行为种类

一、共性“三违”行为

1、入井前喝酒。

2、带烟火入井。

3、穿化纤衣服入井。

4、入井不戴安全帽。

5、入井不携带矿灯。

6、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

7、安排未通过学习考试以及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上岗作业。

8、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9、对抵制、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0、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证就安排上岗。

11、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12、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

13、带班干部晚下井、早升井。

14、临时停风区不检查瓦斯就送电。

15、乘罐、乘车嬉戏打闹。

16、乘罐笼时向井筒内乱扔东西。

17、乘车、乘罐笼不听指挥,抢上抢下。

18、在两节车厢之间搭乘。

19、人车行进中扒上跳下。

20、乘坐井下装物料的矿车。

21、在兼作行人的斜巷内行走,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的规定。

22、在轨道中间行走。

23、乘坐刮板输送机。

24、在刮板输送机的机槽内行走。

25、攀扶电缆行走。

26、在井下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27、在井下吸烟。

28、在井下用灯炮取暖。

29、闯放炮警戒线。

30、上班时间打架斗殴。

31、通过风门不随手关上。

32、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电缆和电线。

33、用湿手或金属扳动带电的电气开关。

34、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35、进入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6、空顶下作业。

37、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情况下作业。

38、粉尘浓度超标情况下作业。

二、回采作业“三违”行为

1、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2、空顶下作业。

3、支架架在浮煤浮矸上。

4、架设梯形亲口棚时,岔角、迎山角不符合规定。

5、底板松软时,支柱不穿鞋。

6、坑木过细、支架超距。

7、支架不打木契或劲木。

8、以脆性、软质材料作棚梁。

9、在同一工作面架设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支柱。

10、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擅自改变支护形式。

11、采高和空顶距超过规定。

12、工作面在断层和顶板压力大处贯通。

13、工作面丢失顶煤和底煤,伞檐超过规定。

14、不认真清扫工作面浮煤。

15、攉煤工在刮板输送机飘链、链子跑偏时,仍继续装煤。

16、工作面顶板来压有冒顶预兆时,继续回柱。

17、不遵守“先支后回,由下而上,由里往外”的操作顺序,且分段距离不符合规定。

18、回柱放顶时无人监护,一人独立作业。

19、浮煤、煤矸没有清理干净,退路不畅通时回柱放顶。

20、难回支柱或压死支柱没有处理时,仍继续回柱放顶。

21、不备齐回柱放顶所用的支护材料进行回柱放顶。

22、放顶人员站在支柱折损,有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地点回柱放顶。

23、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不按规定留有安全出口。

三、掘进作业“三违”行为

1、岩巷、煤巷不用湿式凿岩、凿煤,打干眼。

2、不按爆破作业说明书、炮眼布置图打眼装药。

3、多台凿岩机打眼时交叉作业。

4、打眼工骑在气腿上打眼。

5、边打眼边装药。

6、钻眼过程中发现来压、出水等异常现象,仍继续打眼。

7、进入工作地点不认真敲帮问顶、检查支护状况就打眼。

8、煤电钻使用前,不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是否漏电。

9、不按规定架设临时支架,空顶作业。

10、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支护。

11、上山掘进或片帮危险的平巷掘进工作面不及时进行迎头支护或支护不合格。

12、临时支护不符合要求,带隐患作业。

13、不按规定超前支护。

14、找顶时,无人监护。

15、工作面放炮后,不等炮烟排净就进入工作面。

16、粉尘浓度超标情况下仍继续作业。

17、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

18、在巷道施工前或爆破前没有对靠近掘进工作面10米内的支护进行有效加固。

19、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不及时修复。

20、修复支架时不检查帮顶,违反由外向里逐架修复的规定。

21、在斜巷施工中,支架无防倒装置。

22、棚子构件不齐全。

23、锚杆机不先开水而干打眼。

24、锚杆托盘不紧贴岩壁、煤壁。

25、施工人员不经批准擅自更改支护形式。

26、工作面风量不足照常作业。

四、放炮作业“三违”行为

1、放炮警戒设置不到位。

2、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不及时解除警戒。

3、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泥不足。

4、边打眼、边装药。

5、雷管脚线不扭结。

6、边做引药、边装药。

7、放炮钥匙不随身携带。

8、放炮母线不扭结、搭结放炮器上连炮。

9、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雷管炸药混放。

10、携带雷管、炸药乘座人行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

11、放炮线明接头、明线放炮;放炮线长度不符合要求,联炮期间放炮母线不扭接。

12、不用起炮器起爆。

13、未通过放炮前气体检查放炮。

14、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迎头放炮。

15、不落实“三人联锁放炮”。

16、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

17、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残炮。

18、放炮后不检查,回收未起爆的雷管、炸药。

19、班后剩余的火工品不清退回库。

20、放炮线搭在电缆线、轨道上。

21、做引药不避开电器设备及导电物体。

22、放明炮、糊炮。

23、无措施放炮处理堵塞煤仓、溜煤眼。

24、不用防静电炮棍。

25、放炮连线,放炮员单人作业。

五、机电作业“三违”行为

1、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采区供电。

2、无计划停电,尤其未经批准擅自停通风机、水泵等重要设备电源。

3、带电作业。

4、“约时”停送电或“借光”作业,不设专人停送电。

5、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及电缆。

6、机电设备检修后,不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就正常开启。

7、在防爆电气设备腔内进行操作,或隔爆外壳乱扔乱放,造成隔爆性能受损。

8、隔爆外壳锈蚀严重不进行处理,或擅自在外壳表面钻眼影响其强度等,造成隔爆性能受损。

9、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

10、电气设备及矿用电缆被水淋,不设“雨搭”、“防水棚”等防淋设施。

11、巷道翻棚施工时,不对机电设备、矿用电缆进行合理的防护。

12、电缆落地被埋或泡在水里。

13、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14、切除检漏继电器或漏电保护失灵仍然送电运行。

15、甩掉电气设备的短路、过负荷保护或整定不合格。

16、用铜丝、铁丝或其他不易熔金属代替保险丝。

17、不按规定定期对过流继电器、保护插件、保护器等进行检修调试。

18、值班电工不是每天对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系统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19、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线缺失,接地线、接地螺栓等处锈蚀严重,不及时处理。

20、不按规定定期对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进行测试,不认真填写记录。

21、接地极未按规定埋设,规格尺寸不合格,接地极浮在地面。

22、接地线不采用裸铜线或镀锌铁线,截面不合格。

23、非电气工作人员在高压电气设备附近逗留或坐在高压电缆或接线盒上。

24、斜巷绞车道不设“一坡三挡”,或不合格、不起作用。

25、局部通风机不实行“三专两闭锁”或闭锁失灵。

26、工作面放炮及运输时,不开喷雾,不供水或水压、水量不足。

27、井下用电灯泡取暖,或使用电炉子。

28、机电硐室内有淋水、积水、油坑,采用了易燃支护。

29、高压机电硐室无人看管或挂牌加锁。

30、乱扔剩油、废油及棉纱、布头等。

31、擅自拆卸防爆电气设备外壳上坚固螺栓等造成失爆。

六、提升运输作业“三违”行为

1、在开车前,司机未发出开车信号就开车。

2、机车运行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3、机车司机离开坐位时,未切断电源、未将控制手把取下、未扳紧车闸。

4、不定期检修,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

5、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洒砂装置不正常,仍继续使用。

6、机车运输时,前无照明,后无红灯。

7、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同时运送爆炸物品。

8、用人车运送人员时,车速大于4米/秒。

9、人力推车时,从坡度较大的地方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未发出警号。

10、人力推车时,放飞车。

11、在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或停放时不采取制动措施。

12、斜井提升时,不执行“严禁蹬钩、行人”的规定。

13、运送物料时,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14、专用升降人员的罐笼,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不制止。

15、检修人员站在罐笼顶上工作时,未佩戴保险带。

16、钢丝绳磨损或严重扭曲变形不及时更换。

17、使用中的钢丝绳不按规定时间及时涂防腐液或润滑油。

18、提升装置必须装设的保险装置不齐全、不灵活可靠。

19、提升司机随便离开工作岗位。

20、挂运材料不捆绑或捆绑不合格。

21、用矿车撞击风门。

22、机车带病作业。

23、巷道坡度大于7‰人力推车。

24、绞车司机操作中启动和减速不平稳,提升到井口不及时减速。

25、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沿线未安设能发出停车或开车的信号。

26、擅自进入溜煤仓、溜煤眼内处理被卡住的煤炭。

27、处理堵塞的煤仓、溜煤眼内的煤炭时,在正对着卸煤口处站着捅。

28、提升机运行过程中,运转部位发出异响不及时断电停车。

29、电机车司机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

30、机车或列车上搭乘非工作人员。

31、进行特殊运输时,不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七、通防作业“三违”行为

(一)矿井通风作业“三违”行为

1、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仍不停止作业。

2、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

3、巷道贯通后,不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再恢复生产。

4、进、回风井之间或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不砌筑永久性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不设置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

5、生产水平和采区不实行分区通风。

6、采、掘工作面不实行独立通风。

7、矿井不采用机械通风,而采用自然通风。

8、生产矿井的主要通风机不装设反风设施。

9、不按规定检查反风设施,进行反风演习。

10、矿井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11、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封闭不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超过15%。

12、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发生循环风。

13、局部通风机吸风口无风罩或整流罩。

14、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不检查瓦斯。

15、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

16、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17、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不切断电源,不撤出人员,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18、风筒接头不严密、漏风。

19、风筒吊挂不平直、不环环吊挂、没做到“一直两靠”(即吊挂平直、靠帮、靠顶)。

20、风筒拐弯处不设弯头,不缓慢拐弯,拐死弯。

21、异径风筒接头处不使用过渡节。

22、风筒有破口,不及时粘补。

(二)瓦斯防治作业“三违”行为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0%时,仍用电钻打眼。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0%时,没有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1.0%,仍装药爆破。

4、出现瓦斯局部积聚时,没有及时处理。

5、停工区内瓦斯浓度达3.0%不能立即处理时,没有在24小时内完成封闭。

6、在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7、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在恢复通风前没有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

8、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没有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9、在瓦斯排放过程中,采区回风巷内没有停电撤人。

10、排放瓦斯时,在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情况下,便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11、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检查次数低于2次。

12、瓦斯员不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13、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

14、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没有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

15、瓦斯检查员随意进入浓度超过3.0%的区域。

16、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没有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7、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1.5%时,没有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三)矿尘防治作业“三违”行为

1、采掘工作面没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管路而进行生产。

2、不按规定进行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

3、溜煤眼兼作风眼使用。

4、掘进井巷和硐室时,不进行冲洗井壁和巷帮、不使用水炮泥、不进行爆破喷雾等。

5、装煤时不洒水。

6、炮采工作面爆破后不进行喷雾除尘。

7、炮采工作面出煤时不洒水。

8、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9、井下煤仓放煤口、熘煤眼放煤口不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不进行喷雾降尘。

(四)防灭火作业“三违”行为

1、密闭前不设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板。

2、井下使用灯泡取暖或使用电炉子。

3、井口房或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4、在井下和井口房,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室。

5、在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6、井上、下的消防材料库的备用品,未按规定配齐配足。

7、井下乱扔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8、消防材料库储备的设备、材料和工具,不建立明细台帐,由专人保管,帐、卡、物不能做到“三对口”。

9、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10、在火区不具备启封条件时,启封火区。

11、永久密闭使用可燃性材料建筑。

12、永久密闭墙体厚度小于0.5米,且漏风。

13、密闭前5米内支架不完好,有片帮、冒顶。

14、密闭内有水的不设反水池。

15、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不设观测孔,孔口封堵不严。

八、领导干部违章行为

1、晚下井、早升井。

2、井下连续带班。

3、无措施安排施工。

4、在空顶或支护毁损情况下仍安排作业。

5、无风、无水强行安排生产。

6、炮前炮后不落实洒水制度。

7、不全面检查工作范围内安全事项。

8、现场存在隐患不处理,强行安排生产。

9、对工人的违章行为不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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