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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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教案
绪论
第一编亲属制度
第一章亲属法概述
第二章亲属关系概述
第二编婚姻法律制度
第三章婚姻法概述
第四章结婚制度
第五章婚姻效力
第六章离婚制度
第七章亲子关系
第八章收养关系
第九章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三编继承法律制度
第十章继承法概述
第十一章法定继承
第十二章遗嘱关系
第十三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编附论
绪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主要观点,认识并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了解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沿革。
重点、难点:
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属性。
知识结构:
婚姻和家庭;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发展。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
对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制度的认识。
教学方法:
一般讲解与重点讲授
教学过程与内容:
一、婚姻和家庭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包含三层含义。
2、家庭: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包含三村层含义。
婚姻家庭的法律学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注意强调两点:
一是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在法定社会中,婚姻不是中性的、与法律无关的结合,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特征。
二是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合法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与个人为本位的。
首先是身份权,其次是财产权。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它既有一般社会关系的共性,有具有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自身特征。
前者为社会属性,后者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1、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是其形成和存在的必要前提,也是区别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它与社会诸关系具有多方面的内在联系。
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按照目前公认的见解,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不仅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的作用,而且还担负着下述职能:
1、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类的生产分为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两种,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家庭是社会人口的生产单位,担负着繁衍人口的任务。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家庭是社会基本的经济单位,担负着生产、消费、分配的经济职能。
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生产方式的要求。
3、教育的职能。
在家庭产生之初,其教育职能就已经形成。
家庭承受着教育家庭成员、培养下一代的任务。
家庭所具有的亲情、感情与关爱是社会教育所不可替代的,特别是对学龄前儿童,父母是儿童的第一任老师,其对儿童的思想、品质和性格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
二、婚姻家庭制度
(一)含义与本质:
1、含义。
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由所处社会制度确认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域的集中反映。
2、构成。
无阶级社会,由人们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道德规范构成;在阶级社会里,主要由法律和起补充作用的道德、宗教、风俗习惯所构成。
3、本质。
婚姻家庭制度,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经济基础不同,其本质与内容也不相同。
除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外,婚姻家庭制度还受其他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影响。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以社会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来划分)原始社会(早期)前婚姻时代,部落群体内部毫无限制的性关系。
1、原始社会的群婚制。
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而从两性关系中演变出来。
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血缘群婚制:
是婚姻的低级形态。
直系血亲间两性关系被排除,婚姻形式是同行辈集团婚。
第而阶段是亚血缘群婚制:
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兄弟姐妹间禁婚(先是同胞的,后是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婚姻形式:
同行辈的集团婚。
2、对偶婚制。
也称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
是群婚制与个体婚的过度形态。
其产生的原因是:
自然选择规律;通婚范围缩小;生产力水平提高。
意义或作用:
为子女确认生父提供了可能,为母系氏族转为父系氏族,为一夫一妻制的确定提供了可能。
注:
原始社会两种婚姻制度的标志:
氏族外婚,夫从妇居,女娶男嫁,世系从母。
3、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
一夫一妻制,有称个体婚,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逐步确定的。
产生的原因:
既不是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也不是男女性爱的结果,是私有制的产物。
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标志:
妻从夫居,男娶女嫁,子女血统从父计算,即世系从父。
私有制下一夫一妻的特点:
片面性,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
(讨论或习作:
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发展
从当今来看,涉及婚姻家庭的立法有两种,一种是二分,专门调整继承的法律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另一种是三分,即继承、婚姻、和抚养。
回、从世界范围来看,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的发展大致有三个阶段:
即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家庭法;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
就其内容、形式和编制来看,也因不同的时代和国家而各异。
(一)名称及编制方法的演变:
1、在古代诸法合体时期,无专门的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
而有一部综合性的法典包容了所有的内容。
罗马《国法大全》(私法),将婚姻家庭关系归入人法,继承法归为物法。
2、近现代:
资产阶级国家,大陆法系编撰法典,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及家庭关系为亲属法。
法国为人法一章,德国为专门的亲属篇,法国将继承列入所以权及其取得的方法篇中,德国为专门的继承篇。
英美法系有单行法规组成。
我国国民党时期民法典分二编。
3、社会主义国家:
婚姻家庭与继承分别立法,婚姻家庭立法有综合,有单行。
二战后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颁行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但名称不尽相同,编制方法各异。
(二)内容的演变:
1、中国。
受礼及宗法制度的影响。
国家一体,政治观、伦理观与利用血缘纽带维护宗法统治密切联系。
特征:
包办买卖婚姻,当事人无婚姻自由;公开的一夫多妻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古代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根源,经济根源:
私有制、小生产经济——家长制。
阶级根源:
宗法统治——等级制度,嫡长子继承。
思想根源:
儒家思想——忠、孝、悌。
亲亲、尊尊、长长,男尊女卑,男女有别。
解放后颁布了50年和80年婚姻法,2001年对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
2、外国。
古代东方同中国。
西方:
古罗马,婚约制度,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家庭:
家父权,夫权。
允许离婚——在世界上站重要地位,后为有些资本国家继承。
中世纪:
日尔曼法,习惯法,原始特色。
寺院法:
宗教法,全盛时凌驾于世俗法之上,婚姻神圣,严格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禁止离婚。
宗教改革后,婚姻还俗。
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欧洲各国从封建的婚姻向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转变、过渡。
近现代:
相继承修改了法律,特别是70年代以来,有较大的变化:
亲属制度中封建残余被进一步废除;夫妻的法律地位即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渐趋平等(在形式上):
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自由——适当限制之发展。
复习思考题:
1、怎样理解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
2、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有那些?
3、一夫一妻制是如何产生的?
4、我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根源和特点有那些?
(思考)
5、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较之原法有哪些发展变化?
(思考)
6、为什么要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
(思考)
7、怎样看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婚姻家庭制度?
(讨论)
参考书及资料:
1、杨大文主编:
《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巫昌祯主编:
《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
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5、王胜明、孔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曹诗权:
“中国婚姻法修正案术评”,载于吴汗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7、马忆南:
“二十世纪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中外法学》1998年第二期。
第一编亲属制度
第一章亲属法概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亲属法的含义、性质,掌握亲属法的特征,比较领会亲属法行为与财产法行为的不同。
重点、难点:
亲属法的性质、特征。
知识结构:
亲属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亲属法的特征和性质;亲属法行为。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
我国亲属法思考。
教学方法:
简要介绍。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亲属法的含义与调整对象
一、亲属法的含义:
1、实质意义的含义。
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身份上的亲属法为纯亲属法,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的财产上的亲属法为亲属财产法。
2、形式意义的含义。
指调整血亲关系的单行法规,同时还包括调整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单行法规。
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种。
亲属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
亲属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到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看,古代大于现代。
当代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与终止,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亲子及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扶养等。
第二节亲属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亲属法的性质:
历来有不同的主张,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1、亲属法为私法。
2、亲属法为关于身份生活的法。
3、亲属法为强行法。
4、亲属法为普通法。
二、亲属法特征:
习俗性。
伦理性。
团体性。
部分要式性。
法律行为具有限定性。
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
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
第三节亲属法行为
一、行为种类:
1、从行为的方式来分类:
契约与单独行为。
2、从行为的效力来分类:
形成的行为。
附随的行为。
支配的行为。
二、行为的特征。
与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
1、亲属法上法律关系答变动,大多基于自然事实。
2、亲属法上法律行为所需当事人的意思,与一般法律行为也有不同。
3、亲属的身份关系是人民生活的基础,不仅在财产法上有重大影响,而且对社会秩序及道德的影响也至深且巨。
复习思考题:
1、亲属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是什么?
2、亲属法行为有何特征?
3、如何理解亲属法的性质与特征?
(思考)
参考资料:
1、杨大文主编,《亲属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陈其炎编著,《民法亲属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版;
5、陈其炎著,《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台北三民书局1985年版;
6、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二章亲属关系概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亲属的概念,熟悉亲属制度中一些重要的名词术语,掌握亲属关系发生消灭的原因及效力。
重点、难点:
亲属的种类及其发生、终止的原因,亲等的计算。
知识结构:
亲属的概念、特征;亲系、亲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创新精神与时间能力培养: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与我国世代法的换算。
教学方法:
提示式讲解。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及其沿革:
1、概念:
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沿革:
亲属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古代社会虽然形式各异,但均以宗族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本位。
现代个国的亲属制度否定了以宗法为本位的传统,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原则。
二、亲属的种类:
1、我国古代以宗法制度的原则为标准,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
2、以亲系及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标准,分为男系亲、女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窒息亲、旁系亲。
3、以行辈为标准,分为长辈亲属、平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4、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为标准,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
5、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分为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全血缘和半血缘)、姻亲和配偶。
(重点讲解)
第二节亲系、亲等
一、亲系:
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其中有多个分类。
1、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指与男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女系亲是指女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2、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指以父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母系亲是指以母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3、直系亲和旁系亲。
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旁系亲可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二、亲等(反复练习)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双方的亲等数。
2、寺院法亲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与罗马法相同。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过程同罗马法,结果是两边计算,以多数为亲等数。
3、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差别、等级来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4、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世代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世代计算法:
以己身为一代,向上或向下数至需要计算的亲属。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世代计算法:
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分别计算。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
(一)血亲
1、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唯一依据。
2、拟制血亲:
依一定的法律行为为发生根据。
(二)配偶:
男女因缔结婚姻而产生了配偶关系。
(三)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和血缘两种事实为中介形成的。
二.亲属关系的终止
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当事人之间既存的亲属身份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1、血亲:
自然血亲的终止:
一般只能因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终止,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的加以解除(送养例外)。
拟制血亲的终止:
拟制血亲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
2、配偶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因婚姻终止而消灭。
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
一是一方死亡(包含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二是双方离婚。
3、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一般以配偶一方的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法定权利义务及其在法律上发生的其他效果。
亲属的法律效力在诸多法律中都有表现。
复习思考题:
1、亲属的概念、种类及其相应的概念各是什么?
2、何为亲等?
如何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3、亲属关系发生、消灭的原因各是什么?
4、亲属关系在婚姻法、民法、刑法等法上的效力如何?
7
参考资料:
1、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杨大文编,《亲属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3、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陈其炎编著,《民法亲属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版。
6、陈其炎著,《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台北三民书局1985年版。
第二编婚姻法律制度
第三章 婚姻法概述(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并掌握婚姻法的概念与特征,理解、领会婚姻法诸原则的精神实质,掌握其政策界限,明确我国婚姻家庭的建设方向。
重点、难点:
婚姻法的特征、基本原则。
知识结构:
婚姻法的概念、特征;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家庭的建设方向。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
结合实际评价条文第四条。
教学方法:
提示性讲解,学生自由发言谈对基本原则的认识。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婚姻法的概念、特征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名称与含义:
婚姻家庭法的名称。
归纳起来大约有四种,即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和亲属法。
婚姻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之分。
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是广义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2、渊源: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和普通法律;
(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家条约。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
(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三、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1、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从性质上看,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
2、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与一般民法上的财产关系相比具有如下特性:
(1)产生与终止的前提条件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为前提,不能脱离人身关系独立存在。
(2)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3)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
(4)参与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
第二节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讨论)
一、婚姻自由原则
1、含义:
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
2、内容:
(1)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相互结合、缺一不可,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
(2)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自由,受法律、道德的限制与制约。
(3)目的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3、历史发展:
古代无婚姻自由可言(家长特权、专制、包办子女婚姻)。
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是天赋人权。
4、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划清婚姻关系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1、含义: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1)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3)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2、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有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两种。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男女平等原则:
1、含义:
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2、内容:
(1)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
(2)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
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1、内容:
(1)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
(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儿童是民族的后代和祖国的未来,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接班人。
(3)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赡养和爱护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2、禁止性规定:
(1)禁止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及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
①发生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
②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
③施暴行为在时间上是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给予居住条件撒谎功能的歧视性待遇、限制人身自由等。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五、计划生育原则:
1、概念与意义:
概念。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包括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及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
意义。
(1)实行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的负担,提高人口的素质。
2、计划生育的要求与内容:
要求。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妻生第二个孩子;禁止超计划生育二胎和多胎,少数民族可适当放宽。
内容。
(1)推行和奖励一胎。
(2)严格控制二胎。
(3)杜绝和惩罚多胎。
第三节我国婚姻家庭的建设方向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解:
(1)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
(2)夫妻、家庭成员间的义务。
(3)意义:
规范性、导向性,从道德规范中提炼出来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对不道德行为起警示、威慑作用。
避免家庭成员间无谓的纠纷。
复习思考题:
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基本原则及其相关概念和内容。
2、婚姻法的特点,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3、正确理解和把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及其规范意义。
(思考)
4、联系实际正确理解婚姻法的相关原则。
(讨论)
阅读参考资料:
1、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胜明、孔礼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
3、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
4、曹诗权:
“中国婚姻法的基础性重构”,,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5、曹诗权:
“中国婚姻法修改案述评”,载于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
6、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四章结婚制度(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并掌握婚姻成立的概念、要件,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把握处理婚约的政策界限,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对待我国的事实婚姻。
重点、难点:
结婚条件,无效婚姻、事实婚姻。
知识结构:
结婚制度概述;结婚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与结婚制度有关的几个问题。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
对结婚条件的思考,对事实婚姻的反思。
教学方法:
概括归纳简要说明,以实际来阐明理论,案例讨论。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
1、概念:
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结婚有广义、狭义。
广义是指订婚、结婚。
狭义是仅指结婚。
2、特征:
(1)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是一种法律行为,须依法成立。
(3)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未经法律程序,双方或一方不能任意解除。
3、要件: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3)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二、结婚行为的性质:
1、契约说:
在大陆法系,自1791年法国革命宪法规定“法律仅承认婚姻为市民契约”以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