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 第十二个五年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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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

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民政厅

2011年10月

 

序言

“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攻坚时期,也是由传统民政向现代民政转型的突破时期。

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江苏民政事业“十一五”发展情况

“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民政部的精心指导下,各级民政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省“十一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坚持用创新解难题,以实干促成效,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水平总体上处于全国前列,为实现“两个率先”、建设美好江苏作出了积极贡献。

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

城乡低保实现“应保尽保”,保障对象达93.76万户181.98万人。

全面建立并实行了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比“十五”末增长63%、147%,20个县(市、区)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全省21.33万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供养范围,集中供养率达到65%,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基本建立。

医疗救助制度、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和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并得到较好落实。

 

社会福利水平稳步提高。

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全省养老床位总数达28万多张,新增18万张。

部分地区建立了尊老金制度。

孤儿养育标准比“十五”末增长45%。

全省共有福利企业3599家,安置残疾职工近12万人。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颁布实施,市县两级慈善组织普遍建立,慈善资金总量达到155亿元(含合同认捐)。

“十一五”期间,福彩总销量达206.6亿元,筹集公益金66.7亿元。

 

救灾减灾能力进一步增强。

圆满完成支援汶川地震等灾区的救灾和灾后重建任务,成功应对洪涝、“麦莎”台风、特大雨雪冰冻等灾害,针对宿迁特大暴雨及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应急响应一次。

省到村五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基本实现灾后24小时内紧急救助措施落实到位,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全省共救助受灾困难群众412.6万人次,投入救灾资金7.1亿元。

建立了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全省专(兼)职灾害信息员已达2.5万余名。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成效明显,96个社区获“江苏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61个社区获“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城乡居民防灾减灾意识普遍增强。

基层社会服务和管理不断加强。

城乡基层自治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序进度。

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扎实有效,全省有19个区(市)被命名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位列全国之首。

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总量由2005年底的2.1万家增加到2010年底的3.4万家,居全国第二位,其中社团、基金会数量均居全国第一位。

社会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效显著,党的建设、业务建设、自身建设得到加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全省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共有4891人,占全国的11.2%,居全国前列。

 

双拥优抚安置政策有效落实。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面落实,生活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看病难”问题基本解决。

烈士褒扬事业取得显著成效,在全国率先实施“慰烈工程”,集中安葬散葬烈士2万多名,完成整体任务的65%。

“扶持就业、重点安置、经济补偿、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全面推广,城乡一体化安置率达到40%。

全面开展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参训退役士兵超过4万人。

双拥工作深入开展,全省13个市及3个县级市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称号。

专项行政事务管理日趋规范。

调整优化了部分市市区行政区划,撤并乡镇154个,乡镇数量精简13.6%。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全省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探索开展。

界线联合检查任务全面完成,平安边界建设成效明显。

殡葬改革逐步深化,公墓管理进一步加强,生态殡葬不断推广。

婚姻登记全部实现县级集中办理,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全部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

民政基础建设得到加强。

全省民政队伍知识结构进一步优化,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7%;民政行业特有工种技能人才2781人,总数位居全国前列。

全省培训民政干部约2万人次,提高了民政队伍素质。

民政事业单位得到长足发展。

各级政府民政事业投入不断加大,五年累计投入421亿元,比“十五”期间增长2倍多。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仅2009年和2010年全省民政基本建设投资额达到130亿元。

 

“十一五”时期,是全省民政惠民政策密集出台,人民群众获益更多的五年;是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初见成效,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的五年;是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和区域统筹发展起步,整体更为均衡的五年;是民政职能逐步调整和优化,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的五年;是民政部门“软件”和“硬件”建设并进,自身实力快速提升的五年;是江苏民政敢于争先,品牌效应逐渐凸显的五年。

经过五年努力奋斗,江苏民政事业整体呈现出由传统民政向现代民政转型的态势。

五年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积累的经验弥足珍贵。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城乡、区域之间民政事业发展差距依然明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待充实完善;政策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民政公共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需求不相适应;民政队伍建设亟需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方式与工作手段有待进一步改进。

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在“十二五”期间着力加以解决。

第二章江苏民政事业“十二五”发展愿景

“十二五”时期,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将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和江苏沿海地区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增强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成为社会共识;省级财政支出70%用于民生和各项社会事业,江苏民政事业面临多重叠加机遇。

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及公民民主权利的诉求更加迫切;省委鲜明提出贯彻“六个注重”、实施“八项工程”、推进“两个率先”的重大战略部署,并明确指出民政部门在“民生幸福工程”和“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中都有重要责任,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民政工作必须加快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升级,民政部门应成为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保障体系的参与者、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和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者、服务型社会管理的主力军。

第一节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目的,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紧紧围绕富民强省和“两个率先”,以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民政事业转型升级、率先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为支撑,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民政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更加注重“民生之政”工作理念的树立和深化,更加注重民政体制机制建设,更加注重城乡、区域民政工作统筹协调发展,更加注重民政基层基础建设,着力在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应对民生保障的新挑战和构建社会建设新格局中发挥作用,为建设美好江苏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二节基本原则

以民为本、促进公平。

坚持把“为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和民主诉求,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人才强基、创新驱动。

坚持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民政事业发展之基、转型之要,集中力量解决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的难题,突出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形成江苏民政事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坚持把创新作为民政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继承优良传统,开拓发展视野,努力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破解难题,推动民政事业可持续发展。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加大政府在民生保障和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政策、资金投入。

营造社会和公众参与氛围,提供参与平台,制定实施鼓励参与政策,使社会成为民政公共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

服务均等、适度普惠。

坚持共享发展,着力提升全省尤其是经济薄弱地区民政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树立适度普惠理念,推进发展成果惠及更广人群、更大范围,逐步实现民生保障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

城乡一体、区域统筹。

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大力支持和加强农村民政事业。

坚持区域统筹发展,鼓励和支持民政工作薄弱地区加快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水平。

坚持分类指导,积极引导各地立足当地实际创造性地推进工作,形成发展优势和特色。

第三节发展目标

围绕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树立现代民政理念,深化民政工作内涵,提升业务水平,加强自身建设,努力使江苏成为探索现代民政事业发展的先行区、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试验区、统筹城乡区域民政工作协调发展的示范区。

健全完善协调、协作、协同的民政工作新机制。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增强民政工作的开放性、融合性、科学性,对内加强民政各项工作之间的联动,对外加强部门联动、社会互动,形成综合协调有序、部门协作有力、社会协同有效的民政工作新局面。

不断完善政策衔接配套、覆盖范围更广、保障水平更高的民生保障体系。

按照实施民生幸福工程和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的要求,加强各项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完善优抚安置政策,促进城乡困难群体、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老人、受灾群众及优抚群体增收,推进各项民生保障制度向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对象由“收入型”贫困群体逐步向“支出型”贫困群体拓展,构建更高水平的民生保障体系。

2015年,苏南所有县(市、区)及苏中、苏北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逐步建立互联、互补、互动的社会管理格局。

按照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才“三社联动”为主要抓手,注重发挥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多元主体作用,强化民政部门的社会服务和管理职能,推进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管理的良性互动。

到2015年,全省90%的城市社区、80%的农村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标准。

全省注册登记社会组织和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分别达到4.9万家、4.5万家。

全省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达到20万人。

探索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和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逐步建立以适度普惠型老年人社会福利体系、适度普惠型儿童社会福利体系、适度普惠型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全民共享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江苏特色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推动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由特殊群体向社会公众拓展,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福利服务供给模式。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推广志愿服务。

加快发展民生服务业,加快建设各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

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民政工作队伍。

建设体系健全、人员充足、运转高效的民政工作网络,培养一支拥有现代理念、勇于探索创新、精通民政业务、掌握现代手段的民政工作队伍。

重点加强基层民政建设,健全基层民政工作机构,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民政综合执法队伍,初步解决困扰民政事业发展的基层基础薄弱的瓶颈性难题。

表一江苏民政事业“十二五”发展主要指标

指标名称

2010年

2015年目标

社会救助

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城乡低保人均分别为338元/月、249元/月

苏北农村2011年达到人均210元/月后,实行目标增长机制,其他地区实行增长机制;

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覆盖率

20个县(市、区)

苏南100%的县(市、区)、苏中和苏北有条件的地区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分别为人均4423元/年,3166元/年

苏南、苏中、苏北分别达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45%、50%

社会管理

省级和谐社区创建达标率

城市60%,农村40%

城市90%,农村80%

“一委一居一站一办”社区管理模式覆盖率

城市50%,农村35%

9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全覆盖

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城市40%,农村20%

城市80%以上,农村50%以上

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及功能达标率

城乡75%

95%以上

城乡社区信息化覆盖率

城市60%,农村40%

90%以上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61个

211个

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96个

496个(农村社区占1/5以上)

注册登记社会组织/备案社区社会组织

3.4万家/2.5万家

4.9万家/4.5万家

社会工作人才总量

10万人

20万人

福利与

服务

孤儿养育标准

机构抚养孤儿人均1000元/月;散居孤儿人均600元/月

实行增长机制,不低于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儿童福利院覆盖率

6个市建成,7个市在建

全省13个设区市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县(市)

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

50%县(市、区)

县(市、区)全覆盖

惠民殡葬覆盖率(免除本地户口无丧葬补助人员基本丧葬服务费)

1个市

县(市、区)全覆盖

福彩发行量/公益金(五年累计)

206.6亿/66.7亿

600亿/170亿

慈善总会系统接收捐款(含合同认捐,2005年以来累计值)

当年GDP的0.38%

(155亿)

当年GDP的0.5%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覆盖率

60%的县(市)

所有县(市)

立体式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覆盖率

40%的乡镇

90%的乡镇

标准地名标志覆盖率(村级以上)

70%

100%

养老

事业

养老床位总数占老年人口总数比例

2%

3%以上(社会投资兴办床位占5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30%以上)

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

31%的城乡社区

城市社区全覆盖,农村社区苏南、苏中、苏北分别达到90%、80%、70%以上

80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制度

7个县(市、区)

县(市、区)全覆盖

优抚

安置

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

逐年提高15%以上,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覆盖率

68%的县(市、区)

县(市、区)全覆盖

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率

40%

100%

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应参训率

85%

85%以上

第三章江苏民政事业“十二五”发展重点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十二五”时期,主要抓好民生保障、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着力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江苏民政在全国民政系统率先发展的总体目标。

第一节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医疗、住房、重残、临时救助制度为辅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增强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

推进城乡低保一体化。

认真落实“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确保低收入者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收入增幅。

苏南、苏中城乡以及苏北城市按低保标准增长机制提高低保标准;苏北农村低保标准在2011年达到每人每年2500元后,实行目标增长机制。

补差水平同步提高。

逐步缩小城乡低保差距,实现城乡低保制度并轨,有条件的县(市、区)实现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

提高“五保”、“三无”人员供养水平。

健全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

继续实施农村敬老院“关爱工程”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五保集中供养率稳定在70%左右。

推进农村敬老院法人实体化。

推广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制,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

10。

五保供养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完善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本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增长机制。

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

制定和实施全省城乡低保工作规程,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完善分类施保,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

严格收入核查,加快推进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系统建设。

推行乡镇(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低保申请。

提高专项救助水平。

全面建立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步运行、即时结算”运行机制。

逐步实现城乡医疗救助标准一体化。

全面推行普通门诊、特殊门诊和住院诊疗“三位一体”的医疗救助。

落实残疾人分类救助政策。

执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

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临时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完善低保制度与医疗、教育、住房、慈善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支出型”贫困救助。

第二节深化基层自治和城乡和谐社区建设

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推进社会管理重心向社区下移,全面提升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科学化水平。

到2015年,全省90%的城市社区、80%的农村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标准。

创新城乡社区建设体制机制。

全面推行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村)委会为基础、社区管理服务站(综合服务中心)和综治办为平台、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服务管理体制。

城乡社区“一委一居一站一办”覆盖率达9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全覆盖。

按照“精街道(乡镇)、强社区”的要求,将人、财、物等直接下沉到社区,优化公共资源在城乡社区的配置。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凡委托社区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实行购买服务。

规范面向社区的各类检查评比和创建达标活动,执行统一的全省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评价标准。

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委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

全面理顺涉及社区的纵向和社区层面各类组织间的横向关系,建立协调、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深化基层民主自治。

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推进社区居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社区居民自治组织职能。

完善民主选举制度,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

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由居(村)民会议或者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社区“两委”任期目标责任制,引导居民依法参与社区事务、财务和集体资产等方面的管理。

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社区“两委”成员述职评议。

积极采用民意调查、民情恳谈、民事协商等有效形式,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各项民主权利。

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健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以居民互助为主要形式的社区志愿服务体系,以满足居民多种需求为主要目标的社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提升服务管理效能、扩大公众参与为主要路径的社区信息化服务体系,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内容丰富、功能完善、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新机制,努力提升社区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

建立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在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

居民群众对社区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加强社区工作力量配备,城市社区由5至9人、农村社区由3至7人组成。

对辖区人口较多、服务管理任务较重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社区工作人员。

创新社区用人机制,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居(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积极吸纳社会工作人才从事城乡社区工作,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统一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

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建立培训基地,加大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力度。

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达到80%以上,农村达到50%以上。

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力度。

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经费保障机制,将城乡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和社区管理服务站(综合服务中心)、综治办的工作经费、培训经费、人员报酬、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城乡社区建设项目引导资金增加到1亿元以上,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社区建设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适当奖励。

积极争取驻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支持,引入民间资本,利用社会力量,发展社区社会化服务,逐步形成城乡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格局。

加强社区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第三节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实施“社会组织培育管理行动计划”,坚持积极引导和依法管理并重,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加快建立现代社会组织制度,着力提高社会组织主体地位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

制定社会组织扶持发展政策,采取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设立发展专项资金、简化登记手续等措施,扶持社会组织有序发展。

对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探索由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登记,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

各地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社会组织标准化建设、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社工人才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

到2015年,全省注册登记社会组织达到4.9万家,备案社区社会组织达到4.5万家。

优化社会组织管理。

依托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工委,实施“双报双推”制度,创新党建工作方法,努力扩大社会组织党的工作覆盖面。

完善社会组织规章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行信息公开,加强自律与诚信建设。

全面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加强社会组织执法,防范、打击非法违法组织和违法活动。

强化社会组织服务功能。

按照“政社分开、扶持发展、规范运作、分类指导”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机构、职能、经费、人员方面的“四分开”,推进社会组织自主性和民间化发展。

拓展社会组织服务范围和方式,引导资金、项目、人才等资源向社会组织持续流入。

大力推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现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才“三社联动”,共同为社区居民服务。

民政部门带头将可以而且应该转移给社会的职能,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形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有条件的地区普遍建立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机制。

推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职称评定、劳动保障等制度,探索实行社会组织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教育,提高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四节加快发展社会工作

大力培育社会工作人才,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力资源配置机制,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发展格局。

加强社会工作制度建设。

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制度建设和政策配套,逐步形成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长效机制,社会工作机构建设标准,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机制等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培养。

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加大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力度。

认真组织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大规模培养社工专业人才。

推动设立“社会工作员”级别,完善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体系。

建立督导制度,加强社工实训基地建设,重点提高社会工作人才实务能力。

到2015年,全省社会工作人才达到20万人。

拓宽社会工作服务领域。

制定社会工作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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